深圳市居住证条例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登记第三章居住证管理第四章持证人权益第五章信息管理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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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深圳居住证有效期是多久很多人都很疑惑深圳居住证能住多久呢?下面小编来告诉你吧!深圳居住证有效期是多久?来看看相关的信息:关于居住证: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201X年8月1日起深圳市居住证制度正式开始实施,深圳全面推广居住证。
深圳居住证分临时居住证与深圳居住证两种。
深圳居住证有效期如下:《深圳市居住证》有效期为十年,每次延期为十年;《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每次延期为六个月。
居住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期的,自动终止使用功能。
关于查询居住证的方法:你可以登陆深圳市居住证综合信息网查询你居住证的有效期网页左边有个便民查询,在里面输入你的身份证号码,然后点办理状态查询就可以查到有效期了。
深圳居住证网上申报指南:第一步:先了解您是否满足深圳新居住证的办证条件?1、社保缴纳1年(或者申请办证前2年内缴纳1年半社保)2、在深圳居住登记满1年(有派出所或者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上门登记过)3、年满16周岁(凡未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的“16周岁”最低就业年龄的申请人,认为不满足《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规定申请条件中的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受理点不予办理。
)小编教你一个最简易快捷的办法查询是否满足深圳居住证办证条件:>>深圳居住证办证资格查询教你一秒查居住证办理如果你可以办理:满足办证资格如果你不能办理:不满足办证资格第二步:在深圳居住证服务平台网上注册办理账号《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6月起正式实施。
非深圳户籍人员请留意办理深圳新居住证,享受到多项深圳公共服务。
201X年6月1日起,深圳市民可登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或者到辖区受理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业务。
深圳 居住证 办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办理事项内容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办理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件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
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
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
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
申请材料一、到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
二、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领取证件时,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其申请时选定的居住证受理点领取。
三、持证人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签注的,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及签注的,应当到所在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
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学校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表格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全市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设置的居住证受理点。
深圳市居住证综合信息

深圳市居住证综合信息深圳市是中国的一个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口前来工作和生活。
为了管理和服务这些外来人口,深圳市政府引入了居住证制度,以便更好地管理居住在深圳的非深户籍人口。
居住证综合信息是指涉及居住证申请、办理和使用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办理时间、使用范围等。
首先,申请深圳市居住证的条件是非深户籍人口,即在深圳市生活和工作都不是常住人口的人员。
这些人员可以是来深工作的外地人员,也可以是来自其他国家的外籍人员。
只有符合这个条件的人员才有资格申请深圳市居住证。
申请深圳市居住证的流程相对较为简单。
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好一系列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明、居住事由证明、住房证明、学历证明等。
然后,申请人需要到深圳市公安机关居住证办理中心进行办理。
在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交所需材料后,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关的费用,并等待审核。
一般情况下,居住证的审核时间较短,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深圳市居住证的使用范围较为广泛。
首先,拥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在深圳市范围内享受与深户籍居民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教育、医疗、社保等。
其次,居住证持有人在深圳市可以自由租房和买房,享受与深户籍居民相同的房屋购买和租赁权益。
此外,居住证持有人还可以在深圳市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例如参与社区活动、选举、申请子女入学等。
然而,深圳市居住证综合信息中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首先,一些外来人口可能面临申请居住证的条件限制,如学历和工作经验要求,这可能会对一些人员造成一定的困扰。
其次,由于深圳市发展迅速,居住证的需求量也在增加,申请居住证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排队时间和审核周期。
综上所述,深圳市居住证综合信息是指涉及居住证申请、办理和使用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办理时间、使用范围等。
深圳市政府通过居住证制度,更好地管理和服务居住在深圳的非深户籍人口,使他们享受与深户籍居民相同的福利待遇和权益。
然而,申请居住证可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可能面临一定的困扰和等待时间。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深圳市内的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深圳市内居住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
第四条深圳市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市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以及居住信息管理与保护等相关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居住证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社区工作站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持证人住址变更等辅助性工作。
区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本辖区居民办理居住证的办理方式和办理地点。
公安机关和受委托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持证人住址变更等辅助性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第五条实行居住证制度应当体现统一要求、规范管理、便捷服务、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别建设的原则,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居住证信息管理、劳动就业登记、出租屋综合信息管理等信息系统,并监督各部门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保护工作,各部门相关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深圳居住证入户政策有哪些

深圳居住证入户政策有哪些深圳居住证入户政策有哪些你来深圳多久了?居住证办了没?还没办居住证的告诉你们一个好消息~新出台的《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理居住证的条件又放宽啦!欢迎阅读!1、关于新政策以特区引进人才条件申办《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两类,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条件进一步放宽至“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居住证新规《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的规定,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具有较高专业技能及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二)取得深圳市店铺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三)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3、新政实施时间《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定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4、办理途径居住证可以网上办理,也可以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
(1)网上办理的,市民可登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查询信息并办理相关业务。
也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平台“深圳居住证”、下载手机APP“深圳居住证”办理居住证。
通过网上办理的.须先行注册账号。
(2)受理点办理的,市民可到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或街道办受理点提交申请。
居住证受理点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可登录市公安局主页在“办事大厅”-“户政”-“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办理”查询。
5、为什么要办居住证?有居住证的你将可享受以下福利!儿童健康成长补贴持有深圳居住证,可享受子女在深就学政策,深圳市民可向区教育局申请公立小学学位,子女享受深圳居民同等待遇的9年免费义务教育。
此外,政策还推出了一项在园幼儿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市民只要办理了居住证、有社保,孩子在深圳幼儿园就可以享受政府的这笔补贴,一年算下来有近3000元。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引言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经济特区,吸引了大量人才和外来人口前往就业和居住。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居住在深圳的外来人口,深圳市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深圳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在深圳市居住的外来人口,包括普通外来人口、在职外来人口、留学人员等。
第二章居住证的申领和使用第三条申领条件1.年满16周岁的外来人口;2.在深圳市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且有稳定的合法住所;3.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和依法纳税记录。
第四条申领程序申请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住房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最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或工资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1.外来人口填写《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申请表》;2.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3.公安派出所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验;4.公安派出所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居住证;5.申请人领取居住证。
第五条居住证的使用1.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依法享受深圳市其他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社保等;2.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用于办理银行开户、就业登记、购买车票等多个方面;3.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居住证管理信息的查询和核验。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权利1.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2.居住证持有人在深圳市合法就业的,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权益;3.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七条义务1.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居住证管理义务;2.居住证持有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3.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和证件年检手续。
第四章监督和执法第八条监督机构市政府、公安机关和居委会是居住证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居住证的申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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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
因为十六岁以下儿童没有购买社会保险,所以十六岁以下人员不能办理居住证。
深圳居住证个人办理流程指南:201X年6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加大办理居住证难度,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办理:1、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
2、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
现将个人办理居住证流程整理如下:一、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index,(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两个模块为居住登记、居住证/签注申办。
1、居住登记:现居住房屋申报(须将现居住房屋申报后方可进行居住证申请);2、居住证/签注申办:申请新版居住证,以及后续每年居住证签注续签;二、注册1、右下角,居住登记、居住证/签注申办两个模块分开注册(建议两个模块设置相同账号名、密码、密保等,方便记忆与登陆);2、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牢记用户名及密码;账号类型注意区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两个模块;居住登记模块,还需要填写拟申报的房屋信息(申报现居住地址);3、填写个人其他信息,牢记两个密保问题和答案,后续使用找回密码功能时可能会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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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深圳市居住证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经贸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受理及发放等具体工作。
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二章居住登记第七条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
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第八条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
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第九条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二)旅馆业单位;(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
第十二条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一)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二)为员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单位。
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申报义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对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予以采集或者补正。
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情况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申报义务人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下列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一)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网吧、休闲娱乐、食品加工、旅馆业、餐饮、培训、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地产中介等经营活动的;(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作或者贩卖淫秽物品、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或者销售赃物的;(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非法行医、非法回收再生资源的;(四)非法制造、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管制器械的;(五)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三章居住证管理第十八条居住证是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享受相应权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定凭证。
第十九条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
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
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条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
申领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申领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居住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制定并统一制作、签发。
初次申领居住证的,免收工本费;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工本费由申领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损坏或者证面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可以申请换领新证。
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新证。
第二十三条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
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
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
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办签注,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申办签注。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持证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向持证人说明理由。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二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符合条件的,自签注之日起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深户籍人员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学校可以为在校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学生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
代为申办不得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学校集中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一)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连续满二年的;(二)持证人已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的;(三)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住证被注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再次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第二十九条除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三十条市、区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联合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机构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扩大居住证使用功能。
第四章持证人权益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权益:(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二)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三)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申请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五)申请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六)申请免费婚前健康检查;(七)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八)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
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的,除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文化、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方面相应的权益。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持证人为残疾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为残疾人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特区残疾人社会团体提供的残疾人康复治疗、教育培训、就业帮助等权益。
第三十三条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第三十四条持证人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参与管理居住地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十五条持证人可以到有关部门或者通过网络等方式申请相应的权益。
申请时应当出示居住证或者提供居住证信息。
有关部门查验居住证或者核实居住证信息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权益。
第五章信息管理服务第三十六条居住登记、居住证服务管理等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进行管理和应用。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采集的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录入市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
有关信息应当一次录入、多方共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数码相片、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计划生育、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社会保险、诚信记录等信息。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受理居住证相关申请和提供相应的权益时,市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已有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三十八条非深户籍人员可以免费查询本人的居住登记信息或者居住证信息;申报义务人可以免费查询其提供居所内的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