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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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开封路拆迁计划公告

青岛市开封路拆迁计划公告

青岛市开封路拆迁计划公告一、引言青岛市开封路拆迁计划公告是为了解决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保障公共利益,推进城市更新和改善居住环境而制定的拆迁计划。

本文将对青岛市开封路拆迁计划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的探讨。

二、背景介绍2.1 青岛市开封路概况青岛市开封路位于市中心地区,是一条重要的交通干道。

该路段沿线拥有众多商铺、住宅和办公楼,是市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重要场所。

然而,由于道路状况老化,交通拥堵严重,城市环境脏乱差等问题,青岛市决定进行开封路拆迁计划,以改善交通状况和提升城市形象。

2.2 拆迁计划目标青岛市开封路拆迁计划的目标是通过拆迁,改善交通状况,提升城市环境和居住条件,推动城市更新和发展。

拆迁后,将对开封路进行道路扩建和绿化改造,提供更好的交通流动和行人出行环境。

三、拆迁范围和计划3.1 拆迁范围青岛市开封路拆迁计划涉及开封路沿线一段区域,具体范围如下:•北至XX路•南至XX路•东至XX路•西至XX路3.2 拆迁计划根据拆迁计划,将对上述范围内的商铺、住宅和办公楼进行拆迁,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拆迁计划将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的拆迁时间和具体拆迁对象将在后续公告中详细说明。

四、拆迁补偿和安置4.1 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青岛市将为受拆迁影响的居民和企业提供合理的拆迁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对于居民:根据房屋面积、房龄等因素,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对于商铺和办公楼:根据商铺面积、经营情况等因素,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4.2 安置政策青岛市将为受拆迁影响的居民提供合适的安置政策,确保他们的基本居住需求得到满足。

具体安置政策如下:•对于无房或经济困难的居民,将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购房补贴。

•对于有房但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居民,将提供居住环境更好的新房。

五、拆迁程序和权益保护5.1 拆迁程序青岛市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拆迁工作。

拆迁程序如下:1.拆迁公告:发布拆迁计划公告,告知受拆迁影响的居民和企业。

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鲁行终2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莉军王修晖郝万莹【审理法官】李莉军王修晖郝万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范贤武【当事人-公司】山东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范贤武【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审理重点是范贤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

经审理,本院同意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重点是范贤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规定,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本案中,2019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案涉54号批复,同意征收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任家屯村,北安街道谭家疃村,龙泉街道玉石头村、河南崖村、黄家山村、韩家后寨村、段村范家街村、张家小庄村,通济街道于家庄村、东山东村,潮海街道关东村、车家沟村、东关村、后庵村共计27.8561公顷土地。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5]5号2015年6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4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5〕706号)批准征收我市崂山区土地9.4418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沙子口桥以东、崂山路以北、崂山刑警大队二中队以南,涉及沙子口街道段家埠社区。

土地面积为0.213公顷(农村道路0.0941公顷、建设用地0.1189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二: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沙子口桥以东、崂山路以北、崂山六中以南,涉及沙子口街道段家埠社区。

土地面积为0.7941公顷(林地0.2567公顷、沟渠0.0461公顷、农村道路0.353公顷、建设用地0.1323公顷、未利用地0.006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三: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崂山路以北、雨林谷以南,涉及沙子口街道岭西社区。

土地面积为0.3277公顷(林地0.1388公顷、农村道路0.0734公顷、建设用地0.1155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四: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崂山路以北、雨林谷以东,涉及沙子口街道小河东社区。

土地面积为0.1064公顷(林地0.0438公顷、农村道路0.0266公顷、未利用地0.036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五: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崂山路以北、沙子口煤气站以西,涉及沙子口街道岭西社区。

土地面积为0.1525公顷(农村道路0.046公顷、未利用地0.1065公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近来,一些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决定作出时不知道、系事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为由,就省级人民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大超出了法定的60日申请期限。

实践中,各地方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问题把握标准不一致。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三、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和地价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现就青岛市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的城市国有土地。

二、此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月1日。

具体地块的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可以由基准地价结合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区域因素、市场情况、产业政策等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测算。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另行制定。

三、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每隔1至2年对基准地价进行一次调整更新。

在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将适时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四、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附1:青岛城区用地分类表类别范围商业商服:各种商店、对外营业场所、加油站等;饮食:饭店、酒店、饭馆、对外营业的食堂等;金融:银行、储蓄、信用、信托、证券、保险;旅游:为旅游设立的宾馆、大厦、游乐园、旅游区、俱乐部、康乐设施;办公:写字楼、营业性公司用房;服务:修理服务、停车场、商品转运、信息、租赁。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修改)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修改)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0.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人民政府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各县级市(以下称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市北、四方、东沧四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物价、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与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以下称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使用人(包括公有房屋承租人和私有房屋承租人,以下称被拆迁使用人)。

第七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实施拆迁,按规定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补贴住房改善费。

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宋成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宋成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宋成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2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金龙林桦刘力铭【审理法官】蒋金龙林桦刘力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宋成安【当事人】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宋成安【当事人-个人】宋成安【当事人-公司】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杜晓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王丹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高航北京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杜晓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王丹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高航北京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新红杜晓王丹高航【代理律所】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被告】宋成安【本院观点】一、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青岛市人民政府[2014]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涉案土地位于上述征收公告范围内,已批准实施的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由镇(街道)组织被征地村(居)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场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证明责任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卷宗移送本院。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同意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

被上诉人陈述称在1989年取得了宅基地后修建了4间房屋,并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证。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2013年5月2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2013年5月2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2013年5月29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征地公告[2013]5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9【实施日期】2013.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3]5号)2013年3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2012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199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33.3296公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201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183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42.9985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青银高速公路以西、银河路以北,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寺后社区。

土地面积为3.4133公顷,其中耕地3.3333公顷、农村道路0.08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铁骑山路以北、琴岛学院以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前金社区。

土地面积为0.5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地作为商服用地。

宗地三: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3号路以南、10号路以东,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后金社区、后庄社区。

土地面积为2.0236公顷,其中耕地1.71公顷、农村道路0.3136公顷。

后金社区耕地1.6248公顷、农村道路0.3136公顷;后庄社区耕地0.0852公顷。

该宗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四: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东、黄家营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黄家营社区。

土地面积为1.2878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地作为商服用地。

宗地五: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正阳路以北、惜福镇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惜福镇社区、王家村社区。

土地面积为0.3329公顷,其中耕地0.2988公顷、农村道路0.0341公顷。

惜福镇社区耕地0.0151公顷;王家村社区耕地0.2837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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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
地公告[2014]13号)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征地公告[2014]13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29
【实施日期】2014.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公告[2014]13号)
2014年3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282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87.0221公顷;2014年4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2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301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20.8681公顷。

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
宗地一: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017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017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三: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031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四: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罗圈涧社区。

土地面积为0.0104公顷,其中崔家沟社区0.0009公顷(全部为耕地),罗圈涧社区0.0095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五: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232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六: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257公顷(耕地0.0227公顷、沟渠0.0030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七: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286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八: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352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九: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760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十: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1044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十一: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6799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十二: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
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1.0071公顷(耕地0.5419公顷、园地0.3554公顷、农村道路0.1073公顷、未利用地0.0025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十三: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罗圈涧社区。

土地面积为0.6829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十四: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罗圈涧社区。

土地面积为0.9646公顷(耕地0.7603公顷、林地0.1788公顷、沟渠0.0255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十五: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空港路以北、园区9号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东宅子头社区。

土地面积为0.5776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十六: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空港路以北、中经2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东宅子头社区。

土地面积为1.6268公顷(耕地1.4344公顷、农村道路0.0213公顷、坑塘水面0.0121公顷、特殊用地0.1590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十七: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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