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1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doc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
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怎样的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表现哪些方面1、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
2、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若干事实上的不自由。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等待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4、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有哪些基本要求1、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3、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彻底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5、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产生及法律表现是什么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
资产阶级打出了“自由、平等、民主”的旗帜,把婚姻自由也宣布为“天赋人权”。
随着封建主义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资产阶级把婚姻自由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其标榜的一项法律原则。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 2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观点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根源则 [3+1]婚姻法五项基根源则的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纳的详细举措,即六项严禁性规定。
简答题:1、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1)成婚自由:①成婚一定男女两方完整自发且意思表示真切,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逼迫、欺诈、乘虚而入或许第三者加以承办及非法干涉。
②成婚一定切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①夫妇两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完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许在夫妇感情却已破碎、婚姻关系没法持续保持下去的状况下,夫妇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益。
②离婚一定切合法定条件,执行法定程序,担当相应的法律结果。
2、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有哪些?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成婚。
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成婚。
③全部公然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遇到法律的禁止和取消。
两性关系只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妇之间。
④违犯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依据情节轻重,担当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怎样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①严禁重婚②严禁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③夫妇应互相忠实4、男女相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①在婚姻问题上的相同②在家庭地位上的相同③不一样性其余家庭成员间的相同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行的严禁性规定有哪些?①严禁干预婚姻自由②严禁借婚姻讨取财物③严禁重婚④严禁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⑤严禁家庭暴力⑥严禁家庭成员间的凌虐和遗弃阐述题:1、试述保障婚姻自由实现的严禁性规定。
(1)严禁承办、买卖婚姻和其余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
①严禁承办婚姻。
承办婚姻又称承办逼迫婚姻,是指包含父亲母亲在内的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违犯婚姻自由原则,承办逼迫别人缔结的婚姻。
②严禁买卖婚姻。
是指包含父亲母亲在内的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以讨取大批财物为目的,承办逼迫别人缔结的婚姻。
③严禁其余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家庭法重点及小抄版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18、群婚制,又叫集团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形式。
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1)血缘群婚制,又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
·是指在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在同一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同一年龄阶段的男女既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
·它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产生的一个禁忌规则。
·这一规则派出了纵向的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的两性行为;两性行为只能在同一行辈的男女之间进行。
特征概括为:在同一原始群体内部,根据人们出生先后的辈分或者年龄划分允许通婚的集团,纵向的不同辈分的集团之间不允许存在两性关系,横向的相同辈分的统一集团内部既是兄弟姐妹,又是夫妻。
2)亚血缘群婚制,又叫伙婚制,亚血缘家庭或普纳路亚家庭。
·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阶段,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从两性关系中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起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实质特点:一群姐妹有着她们的共同之夫,但她们的兄弟除外;一群兄弟有着他们的共同之妻,但他们的姐妹除外。
·氏族外婚制,部落内婚制。
19、对偶婚制,或称对偶家庭。
·是指一男一女在长或短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式。
·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转变的过渡形态,产生后与原始社会蒙昧时期和野蛮时期的交替阶段,盛行于野蛮时代,即原始社会晚期。
·走婚、望门居、不落夫家等习俗,反映了对偶婚制的历史遗风。
20、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随着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发展而出现私有财产,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一、婚姻家庭法简答题1. 什么是婚姻法?2. 婚姻法的主要功能是什么?3. 婚姻在法律上有哪些基本要素?4. 离婚是指什么?5. 婚姻法中对离婚的条件有哪些规定?6. 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度?7. 婚姻法如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8. 什么是家庭暴力?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何规定?9. 婚姻法如何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10. 在婚姻法中,对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二、婚姻家庭法简答题答案1. 婚姻法是指对婚姻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婚姻、维护家庭稳定。
2. 婚姻法的主要功能包括:确立婚姻的法律地位和婚姻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规定财产的归属和分割等。
3. 婚姻在法律上的基本要素包括: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婚意愿;合法婚姻年龄;无婚姻关系或离婚关系;无近亲婚姻等。
4. 离婚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或双方解除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的行为。
5. 婚姻法对离婚的条件有多种规定,包括:感情不和;家庭暴力;重婚;通奸;分居满一定期限等。
离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满足其中一项或多项条件。
6.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制度。
根据婚姻法,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财产制两种形式。
7. 婚姻法通过多项规定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包括: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益;确立妇女和儿童的财产权利等。
8.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物理、心理、经济等方式的侵害行为。
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保护受暴力侵害者的权益。
9.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原则为公平合理原则,即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贡献等因素进行公平分割。
10. 在婚姻法中,对抚养权的规定主要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子女得到父母的抚养和教育,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有关抚养权的争议。
由于本文属于婚姻家庭法的简答题及答案,不具有明显的章节划分,因此不设小节。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 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
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
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
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
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1 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3 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4 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其根源是什么5 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6 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7 简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8 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9 什么是婚姻家庭制度它与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关系)在概念上有何区别10简述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11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12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是什么13 1950 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14简述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
15简述我国封建社会早婚制度的社会原因。
16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17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18私有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本质区别参考答案1 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2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3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
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职能,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立法者是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的。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婚姻是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事务,而婚姻家庭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维护、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作为法律自考的学习者,了解婚姻家庭法的相关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在此,我将对婚姻家庭法一的简答试题进行总结,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第一题: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请简要说明。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以下财产:1.劳动、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所得的报酬;2.因知识产权、股权收益等所取得的报酬;3.各种奖金、补贴、福利待遇等所得的财产;4.法律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实行,确保了婚姻关系中双方财产的共同性和平等性,也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保障。
第二题:请简要介绍婚姻登记的程序与效力。
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婚姻登记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婚姻登记的申请: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同时提交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的审核: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面谈,核实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
3.婚姻登记的签发:审核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结婚证书。
4.婚姻登记的备案: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结婚登记备案报户籍管理机关备案。
婚姻登记具有法律效力,自登记之日起,即视夫妻双方形成婚姻关系。
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则视为合法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婚姻登记证书是夫妻关系存续和权益保护的重要证明。
第三题:请简要说明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条件。
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条件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婚姻关系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不存在被威胁、强迫等非自愿情况;2.男女双方年满22周岁和20周岁;3.男女双方互相了解,并达到成年人所应当具备的法定婚姻能力;4.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如近亲结婚等。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1]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即六项禁止性规定。
简答题:1、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
②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有哪些?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
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
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
④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如何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①禁止重婚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夫妻应相互忠实4、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①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②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③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的平等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①禁止干涉婚姻自由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③禁止重婚④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⑤禁止家庭暴力⑥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论述题:1、试述保障婚姻自由实现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①禁止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又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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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1]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即六项禁止性规定。
简答题:1、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
②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有哪些?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
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
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
④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如何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①禁止重婚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夫妻应相互忠实4、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①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②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③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的平等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①禁止干涉婚姻自由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③禁止重婚④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⑤禁止家庭暴力⑥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论述题:1、试述保障婚姻自由实现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①禁止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又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②禁止买卖婚姻。
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③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但一方把向另一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
第三章亲属制度[4]新中国亲属分类,亲系分类,亲等的计算方法。
简答题:1、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几大类?按照亲属产生的原因来划分,将亲属分为以下三种:(1)配偶。
(2)血亲:①自然血亲②拟制血亲(3)姻亲:①血亲的配偶②配偶的血亲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是指哪些亲属?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
论述题:1、试述自然血亲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①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原因——出生②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原因——一方死亡2、什么是亲属?它和其他社会关系有何不同?亲属,有一般意义上的亲属和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之分。
一般意义上的亲属,也被称之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包括一切具有血缘关系、姻缘联系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纵向上,它可延续无穷,横向上也是无边无际。
而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仅是具有血缘联系、姻缘关系的亲属中极小的一部分,它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和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亲属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身份和固定的称谓②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权利和义务③亲属关系具有身份和财产的双重性第四章结婚制度[5+1]结婚的条件和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对事实婚姻的认定,解除婚约时财物纠纷的处理。
简答题:1、什么叫婚约?我国法律对其持何种态度?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成为订婚。
在我国,婚约只是部分地区的一种民间习俗。
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限制。
是否订立婚约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含义是什么?①双方自愿而非一方自愿②本人自愿而非他人自愿③完全自愿而非勉强同意3、结婚登记的程序有哪些?①申请。
需要提交的材料:结婚登记申请表、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②审查。
进行实质审查,看是否满足《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
对经审查满足《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4、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有哪些?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达到法定婚龄的5、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消失的事由有哪些?①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法定婚龄②患病的一方或双方已经治愈③重婚的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已经终止6、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如何处理?①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②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如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若当事人为补办结婚登记,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论述题:1、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禁止条件: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2、因婚约、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①对于借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原则上判决收缴国库。
②对于以恋爱订婚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的,除了构成诈骗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哪一方提出解约的,原则上都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给受害人。
③对于借谈恋爱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所交付的对方的财物,是为达到非法目的而自愿交付的,应按赠与物对待,无论何方提出解约,均不予退还。
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应进行批评教育,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④对赠予财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价值较高的,应予返还。
如果赠与物已损毁或灭失的,可折价返还或视情况酌情返还或减免偿还。
对于婚约期间的一般赠予,受赠人无返还义务。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予难以认定的,按赠予处理。
⑤对彩礼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0条规定: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1)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①当事人在身份上属同居关系②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③当事人同居期间所的财产的处理《婚姻法》第12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当事人所有的除外。
”④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2)对子女的法律后果:在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出生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
第五章夫妻关系[2+1]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简答题:1、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规定了哪些权利和义务?①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论述题:1、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有效要件。
①主体: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自愿,意思表示真实。
③内容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④形式:书面。
对口头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
第六章亲子关系[1.5]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条件。
第七章祖孙关系与兄弟姐妹关系[0.5]祖孙、兄弟姐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条件第八章收养制度[3+1]收养的概念与特征,我国收养法的原则、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程序、效力及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与法律后果简答题:1、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是什么?①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②平等自愿原则。
③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④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原则。
⑤尊重和保护收养秘密原则。
2、简述收养成立的法律效力?①收养自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
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③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④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是仍然适用。
⑤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也是仍然适用。
3、简述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应具备的法定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
⑤收养人必须自愿收养4、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①年龄未满14周岁;②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③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5、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的程序:(1)、行政登记程序①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②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申请、审查和登记(2)协议程序条件:①当事人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成立的条件②具备收养协议的主要条款③应当为书面形式。
(3)公证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6、收养无效的原因与后果:(1)违反《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的规定: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③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后果: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经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无效的,同样也是自始无效。
7、收养协议解除的条件有哪些?①当事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各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③当事人已就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一并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