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增新政解读及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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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投资的逻辑及其背后的资本运作模式

定增投资的逻辑及其背后的资本运作模式

定增投资的逻辑及其背后的资本运作模式定增投资,简单的说就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十个投资者参与,个人投资直接参与的非常少,一般是通过机构的募集去参与投资,投资门槛非常高。

定增的一大特点是打折买股票,也就是发行折价。

现在一般的折价空间有10% 到30%,但是折价空间有进一步收窄的趋势,窗口指导和一系列的政策都在把定向增发价格往市场价方向引导,这也是定增市场正在面临的市场环境变化。

定增的另一个特点是锁定期,有一年或者三年两种,到期才能退出,但是去年以来定增市场上出现了定增公募基金,这就给定增投资增添了流动性,这也是未来市场上比较热门的创新产品。

定增投资的操作是比较复杂的,主要体现在流程繁琐。

以一年期的定增项目为例,从上市公司决定要非公开发行、发布预案就需要一系列的流程,从公司决定定增到实施发行可能需要六个月到一年的时间,最快也需要四到五个月,一般需要专业的投资者去长期跟踪。

上市公司为什么做定向增发?数据显示,2015 年全年,定增的融资规模达到了 1.2 万亿,这个规模是相当大的。

2014 年也只有不到7000 亿,可以看出2015 年全年定增市场的增幅非常大。

其实从2013 年开始到2015 年连续三年定增市场的规模在不断上升。

上市公司融资方式有多种,包括IPO、上市公司发债、配股等都是融资方式,但是定增融资为何如此重要?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去看,如果上市公司做融资,最便捷的手段是做定增,因为定增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比较少,包括盈利、利润分配、融资规模、发行频率的要求都是不限制的,但是如果做配股和公开增发或者是发行债券,那么对财务状况是有非常严格的指标要求。

言归正传,上市公司做定增有很多目的,大致分类为几种:一是实际控制人做资产植入,通过定增把另一部分资产装到上市公司里面;二是集团整体上市;三是壳资源重组,一个壳公司没有价值,但是很多其他的未上市公司有大量壳资源的需求,通过定增的方式完成借壳上市,同时募集配套资金,这是非常常见的方式。

深度解读“定增新规”!

深度解读“定增新规”!

深度解读“定增新规”!一位金融工作者有感而写至证监会: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证监会完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规则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定增政策进行了修改,对文中主要内容不同观点评论如下:“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倾向。

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

有些公司编项目、炒概念,跨界进入新行业,融资规模远超过实际需要量。

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评:有上述这些乱象吗?如果有,怎么没有处罚案例呢?明知有这些乱象却不进行监管处罚,是不是渎职呢?我认为确实存在这些乱象,原因不在于定增发行制度不合理,而是在于事后监管处罚的缺位,不能因为部分公司的行为而对所有公司一刀切,一刀切只能反映监管部门的懒政思维。

对症下药的做法是严格的事后监管,对出现问题的公司发现一家处罚一家,杀鸡儆猴,自然乱象会被根除。

比如定增圈内众人皆知的天津海运,打一开始就没人相信它融资120亿会真的去买10条船,结果还是顺利过会、拿批文以及发行,钱到手后果然没有买船,直至今天都没看到监管调查的身影。

所以,如果监管认为存在过度融资的不合理问题,那就抓几个典型公示,如果没有,说明监管拿这说事没有根据。

再说说“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的问题,有不专业的媒体煞有介事的统计有多少公司拿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容人听闻的渲染“重回金融领域,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更是破坏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然后监管领导也不详加思考分析,被媒体舆论牵着鼻子走。

上市公司一把募集资金到位后,项目建设期也得好几年,因此资金不可能一把全都花掉,那这些资金不让买银行理财,难道要全部提取现金后存放在保险柜里吗?因为即使不做任何理财,做银行存款那也是资金回流银行,即重回金融系统,也就是脱实向需。

其实拿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做理财还是上市公司负责任的表现,理财收益好歹高于存款收益,切实给中小股东增加每股收益。

财通基金定增新政解读

财通基金定增新政解读

【定增新政解读】“过渡”不过度,“未来”尚未来2017-02-20 财通基金2017年2月17日(周五)晚,靴子终于落地。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旨在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尽管市场预期早已有之,但新政未征求意见直接发布,对定增投资心理层面的影响还是比较震撼的。

作为定增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我们认为监管层已充分考虑了市场的实际承受能力,结合一级半市场从审批到募投有时滞的特点,通过新老划断的制度安排,以非明示的方式提供了实事上的“过渡期”,以缓冲政策冲击。

新政实际效果得以最终、完整的传导会有一个不短的时间过程,大致可推演为三个阶段。

“未来”会来,但在途中。

第一阶段定增投资心理、策略调整期:“压规模,控节奏”第一阶段的政策效果,预计体现在未来8-12个月内。

具体表现为“下有量托底,上有量控制,总体影响温和”。

新政压缩上市公司再融资规模的意图明确、手势清晰,短期内估计不会再有大的反复。

规则调整实行新老划断,以“证监会受理”为分水岭。

机构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一年期竞价类定增2016年发行约6000亿,目前已过发审委尚未实施的约2800亿,未过会已被证监会受理的约4400亿。

存量之外,未来增量中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政策调整后,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不变,配套融资部分的定价按照新政实施,配套融资期限间隔等还继续执行《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这也意味着并购重组并募集配套融资部分并不受18个月的间隔影响,配套融资部分的定增规模依然可期。

虽然“量”上暂时没问题,但不重要,因为眼下的“七寸”在发行节奏,快慢的决定性因素是IPO“堰塞湖”消退速度。

总体而言,这段时间基本就是定增投资的“降温期”,各类定增投资策略都会产生相应变化,传统的估值体系、选票方法、组合、量化套利策略都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三年期定增新规定

三年期定增新规定

三年期定增新规定三年期定增是指在三年内,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定增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筹集资金,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

为了规范定增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我国最近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

首先,根据新规定,定增的发行价格必须合理,不得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发行价格将由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来确定。

同时,公司必须公开披露定增方案,保证投资者知情权,防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公司在进行定增之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市场行情,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工作,确保定增行为的稳健性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根据新规定,公司在定增过程中必须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公司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开定增相关信息,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

同时,公司还应当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回答投资者的问题,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解答。

最后,根据新规定,公司在定增过程中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保证定增行为的合规性。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工作,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公司还应当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定增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新的三年期定增新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公司的定增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应当根据新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完善信息披露,确保定增行为的稳健性和可持续发展。

投资者也应当加强对于定增行为的了解和监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定向增资法律规定(3篇)

定向增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向增资,又称定向增发、定向发行,是指上市公司为了特定的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在我国,定向增资是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定向增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定向增资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围绕定向增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定向增资的定义与特点(一)定向增资的定义定向增资是指上市公司为了特定的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特定对象可以是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公司原有股东等。

定向增资的目的通常包括: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发展、优化资本结构、偿还债务、并购重组等。

(二)定向增资的特点1. 特定性:定向增资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发行股票的对象通常为公司原有股东、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

2. 封闭性:定向增资发行的股票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具有一定的封闭性。

3. 灵活性:定向增资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可以根据特定对象的需求进行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4. 高效性:定向增资的审批程序相对简单,发行周期较短,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

三、定向增资的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定向增资进行了规定。

(二)定向增资的审批程序1. 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定向增资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2.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证监会核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提交定向增资申请,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核,核准后,上市公司方可实施定向增资。

(三)定向增资的条件1. 公司基本面良好: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性等。

2. 募集资金用途明确: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发展、优化资本结构、偿还债务、并购重组等。

3. 发行价格合理:发行价格应当合理确定,不得低于股票市价。

定向增发最新要求

定向增发最新要求

一、一年期定向增发:1、政策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非关联方可以审慎参与,允许结构化产品参与,但是发行人关联方不能通过资管产品等通道认购。

2、操作要求:发行启动前承诺函承诺内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等;询价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上述机构和人员亦不会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计划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

①两个承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各发行对象在其提交的《申购报价单》中作出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要出具承诺:本人/本公司及与本人/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

②保荐机构核查内容保荐机构需核查各种资产管理计划各认购对象的股权状况、认购产品的《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信息,核查投资公司类型的投资人及负责人信息。

③保荐机构核查结论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系;与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该等主体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三年期定向增发要求1、政策要求不允许有结构化产品,即发行对象可以是资管产品,但不能有优先劣后,持有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规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规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规
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新规规定了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程序、监管要求等方面。

其中,上市公司需要满足连续盈利的要求,具备必要的经营基础和管理能力;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资金用途必须与经营业务或改善财务状况相关。

同时,新规对于上市公司的发行对象也做了相关规定,包括发行对象需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等。

此外,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规还明确了发行对象之间存在相应关联关系时,须经过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

总的来说,新规主要是在两个方面做了补充和规范:一方面是强化了上市公司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必须具备连续盈利、经营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基本条件;另一方面是对于发行对象进行了更严格的规范,要求其必须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新规也增加了发行程序和监管要求,包括上市公司需要提交定向发行股票申请,以及证监会将对发行对象等方面进行审查等。

这些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将有助于加强对于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监管,避免了一些上市公司因未经充分审查就进行定向发行股票而引发的风险。

总体而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方面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强化了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方面的管理责任,同时加强了对于发行对象的规范和监管。

这一新规的发布,将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防控金融风险。

一文读懂定增新规的业务影响

一文读懂定增新规的业务影响

一文读懂定增新规的业务影响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系列规定,距离上次2017年再融资规定的调整,三年已经过去了。

来看看此次政策给出的“优惠条件”有哪些?1. 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规定;2. 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3. 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4. 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显然对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短期利好。

传言已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新政,终于在今天落地,多处松绑的同时也有一处收紧。

在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介绍了四大松绑措施:1、精简发行条件这一块主要是精简了创业板再融资的发行条件: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再要求连续两年盈利;公开再融资,不再要求资产负债率高于45%;不再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2、调整定价和锁定机制将主板发行价格不低于前20日的9折调低为8折,锁定期分别由36个月、12个月,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创业板调整为与主板一致3、提高发行对象上限单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上限由主板的10人、创业板的5人统一提高至35人4、调整批文有效期将再融资批文的有效期延长至12个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以后,大家发现:居然力度还要大!5、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再适用减持新规征求意见稿规定:依据本办法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即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可以一次性全部减持。

6、18月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锁价发行征求意见稿保留了6月期(原1年期)定增定价基准日必须为发行期首日的规定,但对于18月期(原3年期)定增,征求意见稿规定定价基准日可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事实上恢复了锁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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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新政时代 投融新篇章财通基金定增新政解读及合作模式探讨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券商部2020年5月C O N T E N T S目 录新政要点解读1定增历史数据2 定增投资新时代3定增本身是一种投资工具,是参与权益市场的一种方式u与二级市场投资一样,市场大环境(牛市熊市)决定其收益的上限和下限u定增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工具,定增确实改变了权益投资既有的风险收益结构,使之可以满足更丰富的投资目标u当定增光环笼罩的时候,我们要想一想我们是否是站在牛市的肩膀上;当定增被弃之如履时,我们也不要忘记了当时大的时代背景。

定增追求的是限制条件下的最优解u 与二级市场相同,标的基本面优劣的评判标准是一致的;但标的投资价值的分析角度是不同的u 二级市场投资追求在最恰当的时间买入最优质的股票;定增投资追求的是限制条件下的最优解折价锁定期有限的项目池市场风格冲击成本比如,自上而下选股,我们最看好茅台,但是当前只有舍得酒业做定增,选股上的不完美应当如何定价?标的股价周期是否与锁定期匹配?是否会坐“过山车”?是否锁定期都过了还没等到景气周期到来?定增规模与标的流动性是否匹配?对于冲击成本应该如何定价?上市公司是否配合解禁?定增市场总体偏中小市值,风格不匹配应如何定价?新政要点解读大宗交易 新政并非对既往的简单补丁,而是监管层高立意政策组合拳的有机组成部分,推动再融资业务进入新时代 。

再融资新政是注册制理念在科创板IPO领域取得突破以后,继续在覆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再融资领域的全面深化,是注册制改革有机组成部分。

这里,清晰可见的是监管“增量改革引领,加快存量调整”的政策优化路径,以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而在政策设计中体现出的便捷性和包容性。

Ø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大宗交易1. 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2. 将创业板前次募集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3. 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4.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均不超过35名5. 锁定期缩短至6个月和18个月6. 发行底价由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9折变为8折7. 18个月非公开定价基准日可为董事会决议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6个月非公开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8. 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再适用减持新规9.融资类定增发行股票上限由发行前总股本的20%扩大至30%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连续2年盈利;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Ø未有“保底定增”相关政策表述修改后Ø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直接新增162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方式再融资Ø将创业板前次募集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这也是对大股东修改前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连续2年盈利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Ø未有“保底定增”相关政策表述新政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的监管新理念,对现行再融资规则中不能适应市场形势发展的部分进行了全面修订。

从资产供给上看,总体思路是降门槛,有利于定增项目扩容,增加了市场可投定增标的池的广度和深度。

在政策导向上,对既往“保底定增”的灰色业务模式,监管层在本次修订中首次予以明确禁止,向市场传递了打造“规范、透明”的思维导向。

Ø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Ø未有“保底定增”相关政策表述修改后Ø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均不超过35名Ø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折Ø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发行对象(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的(18个月定增),定价基准日可设定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

修改前Ø主板、中小板:不超过10名;Ø 创业板:不超过5名Ø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Ø定价基准日:发行期首日在推进方式上,新政通过构建了“充分博弈”的政策组合,比如,对于原有一年期定增,既坚守“发行期首日”定价的原则,又配套“缩短锁定期”、“增加配售对象”、“放宽最低折扣”等支持性政策,降低硬性门槛,市场充分博弈,形成再融资市场化的发行定价机制。

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连续2年盈利;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Ø未有“保底定增”相关政策表述修改后Ø大股东、关联方、战略投资者:锁定18个月Ø其他投资者:锁定6个月Ø对定增股份的减持不再做任何限制修改前Ø大股东、关联方、战略投资者:锁定36个月Ø其他投资者:锁定12个月定增股份解禁后1年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Ø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超过3%5.27减持政策出台后,“流动性”问题一直是再融资业务的“阿基里斯之踵”。

此次修订标本兼治,不仅动了原先的基础性制度:一律将各期限定增的锁定期减半处理,激活市场,还解决了特殊窗口期“减持新政”影响,在退出难度和风险大幅下降的同时使得定增资金的周转效率大幅提升,流动性对价非常合理,这将极大激发投资者参与定增的热情。

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连续2年盈利;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Ø未有“保底定增”相关政策表述—— 新政要点解读——修改后Ø批文有效期:再融资12个月;Ø发行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修改前Ø批文有效期:再融资6个月;Ø发行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放宽供给准入,提高定增股本比例上限,让创业板企业获得与主板同等的机会,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提供更多发行窗口选择,增加再融资项目发行成功的概率。

定增供给的制约因素得到修正,再融资企业数量以及融资规模双松绑。

我们理解这种思路调整的大背景是当下中央要解决企业尤其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上市公司是经济重要的微观主体,微观活宏观才能稳。

定增历史数据定增是上市公司融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0%20%40%60%80%100%2014Q 12014Q 22014Q 32014Q 42015Q 12015Q 22015Q 32015Q 42016Q 12016Q 22016Q 32016Q 42017Q 12017Q 22017Q 32017Q 42018Q 12018Q 22018Q 32018Q 42019Q 12019Q 22019Q3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中央国有企业公众企业其他企业外资企业集体企业32117114094979422133911719910405623831518090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201420152016201720182019(截止10月底)再融资各品种历年发行规模公开增发配股可转债定增亿元ü无论是项目数量还是发行规模,民营企业一直以来都是定增市场的融资主力。

2014-2017年,定增无疑是再融资市场的“主角”,上市公司最直接有效的融资渠道之一。

而2017年减持新规之后的再融资市场格局发生变化,可交债、可转债数量明显增加。

“5.27”新规以来定增数量及规模大幅下降以一年期定增为例,2013年—2016年定增募资规模屡创新高,2016年更是募集资金超过6300亿元。

2017年后因资管新规、流动性新规、首日定价、减持新规等多方面的影响,定增市场的整体规模及数量开始出现了显著下滑。

2018年一年期定增所实际募集资金仅1610亿元,不足2016年的四分之一。

3016418863353514161070893330264070272515411019622220697176214254333213110905010015020025030035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0月一年期增发规模(亿元)三年期增发规模(亿元)三年期增发数量(个)一年期增发数量(个)亿元“5.27”新规以来募集未满的定增项目数上升回顾定增市场的发展,以一年期为例,募集未满的情形时有发生,2014年以前占比约30%-40%,2014年至2017第三季度仅有20%不到的项目未全额募集,而此后便一路攀升,在去年三季度达到峰值70%。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通过定增融资的难度大幅增加,效率大幅下降,也反映出整个再融资市场降到冰点。

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2014Q 12014Q 22014Q 32014Q 42015Q 12015Q 22015Q 32015Q 42016Q 12016Q 22016Q 32016Q 42017Q 12017Q 22017Q 32017Q 42018Q 12018Q 22018Q 32018Q 42019Q 12019Q 22019Q 3当前定增市场收益率逐步回升下图可以看出历史解禁收益率与项目解禁时点的大盘走势正相关。

定增项目收益的主要来源包括:折价率、市场波动收益(β,大盘涨跌收益)、个股成长性收益(α,阿尔法收益),市场的波动率对定增项目的收益影响最大,其次是个股成长性和折扣。

所以我们认为定增投资时点很重要,最好在指数趋势向上的基础上优选个股以实现较好的收益,而当前定增市场收益率正处于逐步回升的状态,或是布局定增的较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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