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解释方法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重点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财产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4、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5、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李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10、行为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11、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12、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13、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14、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15、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16、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17、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18、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19、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形式抗辩权.20、绝对权是指无需义务人事实一定的义务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21、相对权是指需要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22、专属权、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一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一特定主体专属的权利.23、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24、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25、民事义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26、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7、法务义务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承担的义务.28、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29、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行为,又称消极义务.30、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31、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的部分财产承担责任.32、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33、补充责任是指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责任时,有相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34、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35、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有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的原则由双方或多方承担的责任.36、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人.37、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9、监护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的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40、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41、户籍户籍是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结婚、离婚、主旨等反应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42、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而设立的住所.43、法定住所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址.44、拟定住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45、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46、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死亡法律制度.4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48、企业法人是指以营业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49、机关法人是指应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50、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51、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5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55、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56、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57、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58、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很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 ,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法人的成立须经设立和法人资格取得两个阶段.59、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60、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的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61、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62、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63、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64、法人的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65、法人的登记是法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乃至变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66、法人变更登记是指法人将有关法人的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67、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68、合伙广义的合伙分为盈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盈利性合伙.盈利性合伙是指由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盈利性非法人组织.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69、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同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70、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人组织,进行民事活动.71、普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72、入伙是指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73、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续存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74、特殊普通合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75、合伙的结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76、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77、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78、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79、筹建中的法人筹建中的法人又称建立中的法人,它是指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8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通指民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民事权利客体.81、物是指独立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82、动产、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83、有体物是指占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式的物.84、定着物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交易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物权法上又称为附着物.85、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86、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87、特定物又称“不可替代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转让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无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情况下独一无二的物和在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88、种类物又称“可替代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89、孳息、天然孳息、法律孳息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滋生的收益物,又称间接孳息.90、货币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91、证券证券为彰显某种权利的凭证,可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92、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93、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以意思表述为基本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但不包括事实行为.94、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的.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意思内容的行为,有称好意施惠行为.95、准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的一种,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96、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的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97、主行为、从行为主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行为.从行为是指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行为.98、独立行为、辅助行为独立行为是指行为人凭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辅助行为是指并不具有独立的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99、有因行为、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无因行为是指行为很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100、意思表述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101、意思表述的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以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102、意思与表述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103、通谋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或者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104、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105、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者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106、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107、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一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病因此做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108、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109、民事行为的成立使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的客观情况.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110、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11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11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的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113、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自然、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11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11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成立但效力处于未定状态的民事行为.116、代理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117、狭义的代理指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 .118、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使其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119、传达是指传达人传送表意人已确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为自己的意思表示. 120、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121、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122、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123、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希望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124、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设立的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125、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126、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权的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127、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有没有令相对人相信的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12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129、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130、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一定法定期限,即可取得依法取得该财产权的时效.131、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13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期间的开始,是指从是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133、诉讼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134、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其已经进行的诉讼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135、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力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136、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二、简答、论述(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关系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b民事法律c民事法规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f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2、习惯3、判例4、法理四民法的效力1、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以属地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民法的生效时间a、自民法法律规范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b、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2民法的失效时间a、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b、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部分失效c、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3民法的溯及力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部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追溯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五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2、民事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六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2、约束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欧阳普约束力;3、补充作用.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七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禁止权力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八平等原则的主要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九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十诚实守信原则的主要体现1、在设立或变更民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该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2、民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民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该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十一构成权利滥用的三个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十二公平原则的主要体现1、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3、风险承担的平衡.十三狭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十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1、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打开民法殿堂的钥匙.通过民事法律规范,使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功能才能得到实现,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2、民事法律关系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式.处理民事案件的核心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十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通常民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就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十六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行为(1)以是否合法为标准:a、合法行为;b、违法行为。
民法典下的解释法明确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民法典下的解释法明确解释的原则与方法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解释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解释法的明确解释原则与方法对于确保民法典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解释法的基本概念入手,探讨民法典下明确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一、解释法的基本概念解释法是指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进行阐述的一种法律规则。
在民法典下,解释法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法律的含义和规范适用范围,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解释法的核心内容包括解释原则和解释方法两个方面。
二、明确解释的原则1. 文义原则文义原则是指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应该按照常规的语言含义来理解法律的表述。
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法律条文中所使用的词语的普通含义、词语的搭配和句子结构等,确定其含义和解释范围。
2. 具体原则具体原则是指在解释法律条文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解释。
解释法律条文时,不能脱离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而是要结合具体案件的特点和本质特征进行解释。
3. 一般原则一般原则是指在解释法律条文时,要按照法律的总体精神和最终目的进行解释。
在解释法律条文时,要符合法律的整体体系,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完备性。
三、明确解释的方法1. 文本解释法文本解释法是指直接根据法律条文的表述来进行解释。
通过分析法律条文的语言、词义、词序等因素,解释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这是一种最常见和最直接的解释方法。
2. 系统解释法系统解释法是指根据法律的整体体系来进行解释。
法律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条文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逻辑关系。
在解释法律时,要考虑到法律的总体结构、相关条文之间的关系等因素,以确保解释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3. 时代解释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也会发生变化。
因此,在解释法律时,要结合时代背景和社会实际,对法律的含义作出一定的调整和解释,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和发展。
四、解释法明确解释的意义与挑战解释法的明确解释原则与方法,对于确保民法典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中的法解释与适用范围解析

民法中的法解释与适用范围解析民法是一国民事关系的核心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调整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法律。
在民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解释和适用范围成为了热议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展开讨论,探究民法中的法解释原则以及适用范围的界定。
一、法解释原则法律解释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确保法律规范能够清晰而具体地适用于具体的案件。
民法中的法律解释原则有以下几点:1. 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字面含义的理解,来确定其适用的方法。
文义解释强调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一致性,在解释时不能随意曲解条文的字面表达意思。
2. 道义解释原则道义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解释过程中,考虑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综合处理法律规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道义解释要求解释者综合考虑法律条文的原意和目的,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福祉。
3. 制度解释原则制度解释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依据法律制度的整体性和完备性来进行解释。
制度解释要求从整体的关系和角度来考虑法律的适用,避免个别条文的解释与整体制度的目的背离。
二、适用范围的界定适用范围的界定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效力。
在民法中,适用范围的界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法律的时间适用性法律的时间适用性是指法律在不同时间段适用的规定。
在适用范围的界定中,需要考虑到法律条文在特定时间段的效力,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2. 适用对象的界定适用范围的界定还需要考虑到法律所适用的对象。
例如,民法中的一些规范只适用于特定的民事关系,如家庭法规定适用于婚姻关系、继承法规定适用于继承关系等。
3. 适用条件的判断适用范围的界定还需要考虑到法律所规定的具体条件。
在判断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某一法律规范时,需要仔细核对法律条文对于适用条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民法中的法解释与适用范围是确保民事关系得到正确解决的关键环节。
通过遵循法律解释原则和准确确定适用范围,能够有效保障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产关系:基于财产的支配与流转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3.民商合一:民法与商法在立法上为一个部门,共同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制定商法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事单行法。
4.民商分立:严格区分民法和商法,民法与商法为私法中并行的两个部门,分别立法,即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一部商法典,民法典与商法典各成体系,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
5.私法自治:当事人自由设定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不得干预。
6.民法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能力: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8.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9.意思能力:自然人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和结果,并认识决定其正常的意思的能力。
10.民事责任能力(侵权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11.法人: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12.法律行为:行为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3.事实行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4.重大误解: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行为内容的重要事项发生错误判断而为的行为。
15.误传: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之错误致表示与意思不符。
16.代理: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得另一人。
17.无权代理: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18.表见代理: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民法的法律解释与适用

民法体系由民法典、单行民事法律和其他民事规范性文件构 成。民法典是民法的核心和基础,单行民事法律是对民法典 的补充和细化,其他民事规范性文件则是对具体问题的规定 和解释。
02 法律解释在民法 中的意义
法律解释的概念与分类
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文本的含义、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进行说明和阐述的活 动。
统一法律适用
通过法律解释,可以统一不同法院或 不同法官对同一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 用,确保民法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 。
民法中可能存在一些漏洞或不足之处 ,通过法律解释可以对其进行填补和 完善,使民法体系更加完整和严密。
法律解释与民法适用的关系
法律解释是民法适用的前提
在进行民法适用时,必须先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然后才能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适用。
民法的法律解释与适用
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法律解释在民法中的意义 • 民法中的法律解释方法 • 民法中的法律适用规则 • 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及其填补方法 • 民法中的法律解释与适用案例分析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民法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解释目标
探求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和立法者 的意图。
历史解释
解释对象
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社会环 境和立法目的。
解释方法
通过对历史资料的研究和分析, 揭示法律制定时的社会、政治、 经济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者的
意图和目的。
解释目标
理解法律的历史渊源和演变过程 ,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体系解释
民法的名词解释

民法的名词解释
一、民法:民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繁荣发展。
二、公民:法律所说的公民是指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应根据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
三、权利:权利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它可以是物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也可以是人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例如免受残酷待遇的权利等。
四、义务:义务是指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履行诺言,偿付债务等。
五、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刑事罪行时,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即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
六、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民事罪行时,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必须偿付赔偿金等。
以上是民法的名词解释,它们构成了民法的基本概念,而这些概念又构成了民法的法律体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民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民法解释方法_1

民法解释方法民法解释方法所谓法律解释方法,是指在找法的结果找到现行法上有一个可以适用与本案的法律条文后,为了确定这个法律条文的内容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所采用的方法。
本书作者把它分为四个类型,共十种方法。
四个类型是: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
其中论理解释包括七种方法: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
加上各自成为一个类型的文义解释、比较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总共是十种解释方法。
以上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官裁判案件、处理法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不进行解释就不能进行法律的适用,不能进行裁判。
民法解释学就是研究法律解释的规则、方法和理论的学问,这是法律解释的意义。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于(一)是法律的本性。
这是因为法律条文是由语言文字所表述的,而语言文字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二)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这是因为社会生活极端复杂,并不断变化,不断发生各种各样的新型案件。
(三)法律解释也有它的可能性。
首先是私法的本性。
民法是私法,正是私法的本质决定了可以进行解释,因为它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其次法律解释的可能性还在于法官本身。
法官不是机器,法官有他的能动性。
法官生活在社会当中,有高度的法律素养,有对法律正义的追求,忠于法律,与当事人一般没有什么利害关系,即使让他创设规则,也不至于有什本文由收集整理么害处。
因此,由他创设一个规则来裁判这个案件,完全做得到,法官有这个能力,而所谓法律解释的创造性,指的是法官通过解释创设规则,也称为“法官造法”。
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现行法律对本案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就叫做法律漏洞。
面对法律漏洞,法官是不能拒绝拒绝裁判的,惟有把自己当做立法者创设一个规则来裁判案件。
然而法官创设规则绝不是任意的,首先要采用民法解释学的各种法律漏洞补充方法,通过这些方法来创设规则。
民法名词解释及例子

民法名词解释及例子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体系: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人格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财产继承制度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理甲怕火车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唤醒他下车,乙同意。
到站时甲乙均未醒,请问甲能否因此向乙主张其赔偿损失?不能,甲与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在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仅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本题中乙应当认为没有重大过失,因此不承担责任,故应当由委托人自己承担责任。
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滥用权力原则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公平原则: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平衡、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风险负担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设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诚实不欺诈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某些权利、非物质利益)、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事件种类: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包括自然灾害和战争等)、时间的经过(诉讼时效制度)、人的出生和死亡、其他行为分为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
该行为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以及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质无关。
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并支出费用的行为)、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失而获得利益)、民事主体所进行的生产、创作、发明创造等活动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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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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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释学”又叫“法学方法论”,它是微观的学问,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和规则的理论,属于一种以法律解释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实用科学。
须说明的是,民法解释学的这一套方法和理论并不仅仅对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等民事庭的法官有用,对其他审判庭如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也有用。
所谓法律解释方法,是指在找法的结果找到现行法上有一个可以适用与本案的法律条文后,为了确定这个法律条文的内容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所采用的方法。
本书作者把它分为四个类型,共十种方法。
四个类型是: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
其中论理解释包括七种方法: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
加上各自成为一个类型的文义解释、比较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总共是十种解释方法。
以上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官裁判案件、处理法律
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不进行解释就不能进行法律的适用,不能进行裁判。
民法解释学就是研究法律解释的规则、方法和理论的学问,这是法律解释的意义。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于(一)是法律的本性。
这是因为法律条文是由语言文字所表述的,而语言文字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二)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这是因为社会生活极端复杂,并不断变化,不断发生各种各样的新型案件。
(三)法律解释也有它的可能性。
首先是私法的本性。
民法是私法,正是私法的本质决定了可以进行解释,因为它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其次法律解释的可能性还在于法官本身。
法官不是机器,法官有他的能动性。
法官生活在社会当中,有高度的法律素养,有对法律正义的追求,忠于法律,与当事人一般没有什么利害关系,即使让他创设规则,也不至于有什么害处。
因此,由他创设一个规则来裁判这个案件,完全做得到,法官有这个能力,而所谓法律解释的创造性,指的是法官通过解释创设规则,也称为“法官造法”。
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现行法律对本案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就叫做法律漏洞。
面对法律漏洞,法官是不能拒绝拒绝裁
判的,惟有把自己当做立法者创设一个规则来裁判案件。
然而法官创设规则绝不是任意的,首先要采用民法解释学的各种法律漏洞补充方法,通过这些方法来创设规则。
梁慧星先生认为,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八种。
(一)依习惯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
法官受理的案件在法律上找不到规则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方法是依习惯,包括交易习惯、行业习惯和地方习惯。
如果当事人间或者当地有习惯规则,这个习惯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就可以用这个习惯规则来裁判这个案件,即用习惯规则补充了法官所面临的法律漏洞。
(二)类推适用。
类推适用是指法官受理的案件在法律上未有规定时,采用类似的法律规则裁判案件。
类推适用的根据在于两个案件之间存在类似性。
类推适用是各国法院裁判民事案件普遍采用的漏洞补充方法,但在刑事裁判中不能采用。
(三)目的扩张。
目的扩张是指法律对本案未作规定,属于法律漏洞,为了裁判本案,找到这样一个法律条文,虽然按其适用范围和立法本意均不包括本案,但是用该条裁判本案符合该条的立法目的,因此扩张其适用,将本案包括在内,亦即适用该条裁判本案。
这情形,扩张的依据不是立法本意,而是立法目的。
(四)目的性限缩。
目的性限缩是指一个法律条文的文义太
宽,将不该适用的案件包含在内。
而按照该条文的目的,是不应该包括这类案件的。
于是直接依据其立法目的,将该类案件排除在外。
其根据在于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
(五)反对解释。
反对解释是将一个法律条文反过来运用的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六)比较法解释。
比较法解释,是指本国法律上有一个法律条文,因为它是在参考借鉴外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在解释这个条文时,可以参考该外国法律的规定及该规定在适用中法院和理论界所作解释。
(七)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评价标准,以衡量本案事实,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即认可其有效,并予以保护;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即否定其效力,甚至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根据在于,现代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授权条款。
(八)法官直接创设法律规则。
法官直接创设法律规则,是指法院受理的案件属于法律漏洞,不能通过运用民法解释学上的各种方法解决问题,也不能通过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裁判时,法官不得已自己创设规则,并且不借助于前述各种方法。
最后,还需要考虑一下价值衡量与法律解释的关
系。
裁判是一种平衡,即在互相冲突的法律价值乃至其它社会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和取舍,得出结论。
法律解释绝不仅仅是技巧问题,而且还涉及价值问题。
而且,价值衡量在法律解释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是法律解释的灵魂。
价值衡量在引导着法律解释,当一种解释方法不符合法官价值衡量的结果时,就会被另一种方法所取代。
当然,这个说法有些敏感。
毕竟,价值取向具有较强的相对性和不可捉摸性。
这也无可奈何,因为法官是人。
在这一点上,只能努力培养法官适度保守、顾全大局的价值取向。
那么,法官应如何权衡利益冲突?卡多佐的回答是:“如果你们要问,法官将何以得知什么时候一种利益已超过了另一种利益,我只能回答,他必须像立法者那样从经验、研究和反思中获取他的知识;简言之,就是从生活本身获取。
事实上,这就是立法者的工作和法官的工作相接的触点。
方法的选择、价值的评估,最终都必须以类似的、用以支持不同方法和价值的考虑因素作为指南。
实际上,每个法官都在他的能力限度内进行立法。
”这恐怕也就是,梁先生所说的,立法尝试。
而立法尝试的灵魂就是价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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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