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安全管理及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安全管理及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24•【字号】黑建安[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安全管理及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建安〔2014〕2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住建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规划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确保全省人民度过欢乐、祥和、安定的节日,现就做好节日期间建设安全管理等项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安全工作职责,将岗位责任和安全责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专题研究部署春节、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节日、季节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层层抓好落实。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规划管理,将安全作为城市规划建设首要条件(一)加强规划编制阶段安全管理。
各市、县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加强对城市建设条件的评价和专项研究,特别要提高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建成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建立健全城市防洪、抗震、消防、人防等专项工程的规划建设,形成协调统一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提高城市整体防灾和救助能力,确保城市安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

⿊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国内动态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4/201940各市(地)住建局:为进⼀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为信⽤良好、专业技术能⼒强、管理⽔平⾼的建筑业企业营造发展好环境,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加强资质资格动态管理1.定期核查资质条件。
实⾏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每年动态核查的⽐例应不低于在本地区注册企业总数的20%,⾮最低等级资质的注册⼈员标准按对应最低级别资质标准核查,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撤回其资质。
加强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项⽬业绩核查,查处利⽤虚假业绩资质升级⾏为,涉及伪造中标通知书、合同⽂本、竣⼯验收资料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2.约束注册⼈员执业⾏为。
加强注册⼈员事中事后监管,整治“挂证”⾏为,保证注册⼈员在岗履职,对注册单位与社保不⼀致的,撤销其注册许可,对违规使⽤“挂证”⼈员的单位视情节记⼊不良⾏为记录或建筑市场“⿊名单”。
加强注册⼈员执业⾏为管理,对不履⾏注册⼈员义务,签署虚假⽂件,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为,依法依规从严上限处罚。
⼆、加强⼯程项⽬承发包管理3.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
增加优质⼯程、标准化⼯地等施⼯能⼒⽅⾯在评标中的分值⽐重,引导企业应⽤新技术、新⼯法,提升企业争先创优意识和施⼯管理⽔平。
细化建设⼯程串标投标⾏为认定办法,提⾼线索排查实效,对参与串通投标企业限制进⼊市场直⾄吊销资质证书。
实⾏招投标代理机构和从业⼈员登记制度,制定招标代理从业⼈员配备标准和从业规范,切实提⾼代理质量,保证招投标活动规范运⾏、竞争择优。
4.提升承发包阶段监管效能。
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招投标电⼦化监管系统,运⽤⼤数据分析等⼿段,锁定涉嫌围标串标企业,净化招投标市场,为信⽤良好、综合实⼒强的企业打造良好环境,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直发包管理系统,强化对直接发包项⽬的单位资质、项⽬⼈员承建资格和施⼯能⼒的监管,规范直发包⾏为,保证直接发包确定的建筑业企业具备与⼯程项⽬相匹配的能⼒要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黑建规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素质,更好的发挥工程监理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现将加强工程监理工作意见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一)工程监理招标。
加强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和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非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务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及人员条件的监理企业,并到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备案手续。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应根据工程监理的任务范围、内容、工作期限以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应符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见附件),且满足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监理目标控制要求。
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工程监理企业,但可在聘用单位不同项目兼职,项目总监可在聘用单位所承担的同一城市且不超过3项的监理工程项目兼职,同时应增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能兼职;其他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承担的同一城市且不超过2项的监理工程项目兼职。
外省监理单位在我省从事监理工作,其人员配备应符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黑建房〔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建房〔2020〕2号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鹤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照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今年继续按照2019年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专项整治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全省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突出整治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矛盾,对2020年整治内容进行细化明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整治1.超资质、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无预售许可证销售、捂盘惜售、捆绑销售。
4.未按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5.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
6.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7.违反有关规定将房屋交付给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买人。
8.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停缓建”。
9.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监管。
10.未按要求填报企业信用档案。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1.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建办市函〔2023〕391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管理,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
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见附件。
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二、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
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各市(地)、县(市)房产局(住建局、城管局)、大庆市城管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法制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服务业主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服务标准规范,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推动行业自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和物业管理水平,着力构建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物业服务业体系。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底,全省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管理法规政策体系、行业服务标准体系和网格化管理体系,物业市场发育程度和物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一)健全物业管理法规体系。
2018年底前,具有立法权的设区城市全面启动物业立法工作,其他市、县加快制定《物业管理办法》或《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力争到2020年底,各市、县普遍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依规规范物业管理。
(二)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
2017年底前,各市县制定出台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社区定期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到2018年底,各市县实现年度考核全覆盖。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黑建安[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建安[2008]12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08]2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21号)的部署,省建设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为确保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行动目的通过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促进建设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深化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完成全年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二、专项行动领导省建设厅成立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史殿臣副组长:李文芳柴千成员:高立志、阎琪、各市(行署、总局)建设安全主管局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建设安全站,办公室主任:阎琪。
三、专项行动时间2008年4月30日至7月31日四、专项行动督查范围此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查覆盖全省各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各建筑施工企业,同时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督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建建[2016]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3.04【实施日期】2016.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建建〔2016〕3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1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管理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16年工作要点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3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16年工作要点2016年全省建筑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国家和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加强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行业发展活力,以推进科技进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以拓展多元化市场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以转变监管方式促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继续保持建筑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一)调整产业结构,合理控制规模。
6月30日前,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淘汰低劣“僵尸”企业;引导总承包企业向高精尖专业、市场需求大等方向多元化发展,扶持专业承包企业向精细化发展,支持劳务企业向专业化发展,逐步消化我省建筑业过剩产能。
(二)改进建造模式,推进项目管理。
选择有条件的市地进行政府投资工程组织方式改革试点,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 内 动 态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4/2019
40各市(地)住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为信
用良好、专业技术能力强、管理水
平高的建筑业企业营造发展好环
境,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资质资格动态管理
1.定期核查资质条件。
实行建筑
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每年动态核
查的比例应不低于在本地区注册企
业总数的20%,非最低等级资质的
注册人员标准按对应最低级别资质
标准核查,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
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撤回其
资质。
加强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
项目业绩核查,查处利用虚假业绩
资质升级行为,涉及伪造中标通知
书、合同文本、竣工验收资料的,
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
理。
2.约束注册人员执业行为。
加强
注册人员事中事后监管,整治“挂
证”行为,保证注册人员在岗履职,
对注册单位与社保不一致的,撤销
其注册许可,对违规使用“挂证”
人员的单位视情节记入不良行为记
录或建筑市场“黑名单”。
加强注
册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对不履行注
册人员义务,签署虚假文件,超范
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
从严上限处罚。
二、加强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
3.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
增加优
质工程、标准化工地等施工能力方
面在评标中的分值比重,引导企业
应用新技术、新工法,提升企业争
先创优意识和施工管理水平。
细化
建设工程串标投标行为认定办法,
提高线索排查实效,对参与串通投
标企业限制进入市场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实行招投
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制度,制定招标代理从
业人员配备标准和从业规范,切实提高代理质量,
保证招投标活动规范运行、竞争择优。
4.提升承发包阶段监管效能。
建设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电子化监管系统,运用大
数据分析等手段,锁定涉嫌围标串标企业,净化招
投标市场,为信用良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打造良
好环境,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直发包管理系统,强化对直接发包项
目的单位资质、项目人员承建资格和施工能力的监
管,规范直发包行为,保证直接发包确定的建筑业
企业具备与工程项目相匹配的能力要求。
三、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5.严格合同履约管理。
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
度,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严查建设单位对法院已判
决及仲裁机构已裁决仍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已办理
竣工结算但未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期限支付工
程款,工程已竣工但以各种理由拖延工程结算工程
款,未按规定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进入农民工工
资专用帐户等行为,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
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
6.提升施工阶段监管效能。
全面推行施工现场
信息化管理平台,严格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
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加强施工现场人员及质量安
全节点管控,提升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水平。
对拒不
使用管理平台的参建主体,应限期整改,未能整改
到位应予以停工,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黑名
单”,限制其市场行为。
四、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7.严格落实工程担保制度。
利用银行保函、保
证保险和担保书代替投标、履约、质量和农民工工
资保证保障金,通过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和担保公
司等第三方风险防控机制,监督参建主体守信履约
情况,规范市场行为,防范和降低工程建设领域风
险。
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
度。
建立拒不落实担保制度“黑名单”。
8.建立综合信用评价体系。
全面采集企业工商、
税务、人社、司法、统计、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等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4/2019
41
国 内 动态
方面信息,研究制定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量化“两场”行为,建立健全动态评价机制,客观评价企业资质、履约、管理和施工能力,并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工程承包发环节。
五、加强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
9.加大查处力度。
加强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和行政管理约束力,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和上级转办等重点案件线索,要认真开展调查,依法予以处理,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和媒体关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证处罚到位、执行到位。
10.实施联合惩戒。
严格执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示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市场各方主体重视诚信记录,选择守法诚信的合作者,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加大对违法失信建筑业企业和注册人员的联合惩戒。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监管治理打击违法行为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9〕385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营造一流的公平、公正和法制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执法监督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治理打击违法行为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整合监督资源,建立和完善执纪执法协作机制。
探索建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对策,建立情况通报、线索
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形成有效合力。
对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进一步严格投标资格设置。
施工招标时,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条件应当包含:投标人的注册建造师数量须满足资质标准的配置要求;拟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核心成员应当为本单位缴纳社保人员。
三、进一步完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取消现行评标办法中的简单比价法,完善合理低价计算方法,增设以履约担保为前提的最低价中标法。
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