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公安类专业招生政治考察

公安类专业招生政治考察
公安类专业招生通常会进行政治考察,以了解考生的政治觉悟、社会责任感和法治意识。
政治考察可能包括面试、问答、小组讨论等形式,旨在评估考生的综合素质。
以下是一些建议,帮助考生在公安类专业的政治考察中取得更好的表现:
1.熟悉基本法律法规:公安类专业要求考生对法律法规有一定的
了解,包括宪法、刑法、治安管理法等。
在政治考察前,复习
相关法律法规是必要的。
2.关注社会热点:考生需要对当前社会热点问题有一定的了解,
并能够发表自己的看法。
这有助于展现你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社
会问题的敏感性。
3.清晰表达观点:在面试或问答环节,清晰、有逻辑地表达自己
的观点是很重要的。
考官更关心你的思考过程和表达能力,而
不仅仅是答案本身。
4.积极参与小组讨论:如果考察中包括小组讨论,要积极参与,
与他人充分交流,表达自己的观点,注意倾听他人的看法。
5.展现团队协作精神:公安工作通常需要团队协作,展现你具备
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是重要的。
在考察中,你可以举例说明你
在以往的团队项目中的表现。
6.对职业的认知:表达对公安工作的热爱和对自己未来职业的认
知。
你可以谈论自己对公安工作的兴趣,以及对从事这一职业
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7.保持良好的仪态和沟通技巧:在整个考察过程中,保持良好的
仪态和礼貌,展现出良好的沟通和人际交往技巧。
政治考察是全面了解考生素质的一个环节,综合素质包括政治觉悟、法治意识、团队协作等方面。
因此,考生在备战时应该全方位提升自己的素质。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08.01.04•【字号】皖人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皖人发[2008]4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和人事部、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卫生厅二○○八年一月四日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外科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摘自省人事厅皖人发[1999]58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录用考核的对象,是经笔试、面试,并按有关规定的比例确定列入考核的人员。
第三条考核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注重工作实绩和相关实践经验的原则,录用必须贯彻德才兼备、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领导第四条市、地以上政府用人部门的录用考核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指导下,由用人部门根据需要成立若干考核小组组织实施;县(市)和乡、镇政府机关的录用考核由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组成若干考核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录用考核对象中有在本机关借用或本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该职位录用考核对象须有录用主管机关派人参与考核。
第五条考核小组不少于两人。
考核小组成员的资格条件是:(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责任心强;(二)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三)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四)凡与考核对象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标准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注重工作实绩并兼顾与拟任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
(一)德,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事业心、工作作风、团结合作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尤其是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等情况。
(二)能,主要包括知识和专业水平、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是否适应拟任职位的要求。
(三)勤,主要包括工作主动性、责任心和工作态度。
(四)绩,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实绩和奖惩情况。
第七条考核中,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招考公告中规定条件的,应中止考核,取消拟录用资格。
第八条对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中的考核对象的考核,主要考核其在校期间的政治表现、思想品质、完成学业情况及其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工作的情况。
安徽省人民警察面试流程与注意事项

安徽省人民警察面试流程与注意事项《说说安徽省人民警察面试那些事儿》
嘿,各位小伙伴们!今天咱来唠唠安徽省人民警察面试的流程和注意事项,这可真是一门大学问呐!
先来说说这流程哈,那就像是玩游戏闯关一样。
首先得抽签,嘿,这可就有意思了,就看你手气咋样,能不能抽到个好号咯!抽到前面的呢,你就早点上“战场”,抽到后面的就慢慢等着,不过可得稳住心态,别着急上火哈。
然后就是进考场啦!那感觉,就像走进了一个神秘的领域,哈哈哈。
站在那几位考官面前,可得大大方方的,别缩头缩脑的像个小鹌鹑。
考官们可都厉害着呢,眼睛贼尖,咱得表现出咱的精气神儿来。
面试的时候呢,咱说话可得响亮清楚,别跟蚊子哼哼似的。
把咱的想法有条理地说出来,就像讲故事一样,得让考官们跟上咱的节奏。
碰到不会的问题也别慌,稳住!咱可以稍微思考一下,实在不行就根据自己的理解蒙一蒙,可别愣住不说话哈,那就尴尬啦。
再说说这注意事项,可多了去了。
首先,穿着得得体,别穿得花里胡哨的,咱得有个警察的样儿。
然后呢,表情要自然,别一脸苦大仇深的,
多笑笑,给考官们留个好印象。
还有啊,可别在考场里抖腿晃脑的,要稳重!要是紧张得不行,就深吸几口气,心里默念:我能行,我能行!
还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要讲礼貌。
进考场先问好,出来的时候也别忘了说声谢谢。
咱得展现出咱的素质来,让考官们知道咱不光专业过硬,还懂礼貌呢!
总之啊,安徽省人民警察面试可不是闹着玩的,得认真对待。
把它当成一次展示自己的好机会,尽情发挥。
小伙伴们,加油吧,相信自己,咱一定能行!到时候穿上那帅气的警服,多威风啊!哈哈,就说到这儿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摘自省人事厅皖人发[1999]58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体检工作,保证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公务员的体检工作。
第三条体检医院由政府人事部门指定。
体检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或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到指定的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检查。
第二章体检工作程序第四条经考核后,被确定为拟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检。
第五条体检对象接到体检通知后,体检当天早晨空腹,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集合。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六条体检前,须填写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机关统一编号登记发放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附后)。
负责体检工作的人员应事先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及编号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报告组织体检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条体检对象在体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进行体检,体检后由检查医生填写检查结果并签名。
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体检对象本人自带。
第八条全部体检项目检查完毕,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加盖公章,交负责体检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主检医生和医院认为需要复查方能准确作出判断的,在规定时间内方可进行复查,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指定专人带体检对象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
第十条体检工作结束后,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将体检结果通知体检对象本人。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由同一职位其他考核合格对象依次替补,进行体检。
第三章体检要求第十一条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二条体检医生应提前熟悉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主检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任职资格,严格按照体检标准做出公正、准确的体检结论。
第十三条体检医生与体检对象如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须进行回避。
安徽省年度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公告

安徽省年度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公告安徽省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公告为了进一步推动政法干警队伍的建设和改革,适应新时代对政法干警的要求,根据安徽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安徽省公安厅、司法厅、监察厅、法院、检察院共同决定开展年度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计划根据安徽省下属县市的政法干警需求和试点工作需要,经过各级政法机关严格审核和评审,确定安徽省年度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计划共200名,其中公安干警100名,司法干警50名,监察干警30名,法院干警10名,检察干警10名。
具体职位和招聘条件详见附件一。
二、报名条件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政法院校毕业生可放宽至40周岁);3.身体健康,符合政府相关职位要求;4.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5.符合相应职位的学历要求;6.无犯罪记录。
三、报名方式1.考生需于招聘开始报名后,在招聘网站上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等。
报名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2.报名成功后,考生将收到报名确认短信或邮件,届时须准备好相关资料,等待面试通知。
四、考试流程1.初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基本知识和综合素质。
考试科目和题型将根据具体职位而定,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基础、政治理论、业务能力等。
2.复试:对初试合格的考生进行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思维能力、沟通能力、组织能力以及综合素质。
五、体制改革试点本次招录为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项目,请报考者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试点要求,并在报名阶段提供相关材料。
六、录取及待遇1.最终录取名单将根据初试、复试成绩综合评定确定,录取名单公布时间为××年×月×日。
2.录取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补贴、保险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09•【字号】皖政[1997]24号•【施行日期】1997.04.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97〕24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民族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第五条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一)编制录用计划;(二)发布招考公告;(三)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四)考试;(五)考核;(六)体检;(七)录用。
第二章录用管理机构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二)编制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审核行署和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上报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三)监督、检查和指导行署、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工作;(四)组织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考试、考核;(五)负责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审批工作;(六)审批全省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方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特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特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特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加强全省公安特警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全省各级公安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特警工作。
为确保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公平考录,吸纳部分特殊专业人才充实到各级公安机关,促进特警队伍建设。
二、招考计划根据各市、县(市、区)申报的需求情况,经审核,2015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计划考试录用特警115名(招考计划详见附件1)。
三、招考条件报考人员除应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年龄在18-25周岁(198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出生)。
(三)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5年3月16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籍不限。
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和省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户籍不限。
(四)身体健康,两眼裸视力均在4.8以上,符合公安机关特警体检标准。
(五)体能测评纵跳摸高和10米×4往返跑合格,专业技能测试科目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
四、招考程序(一)发布招考公告和信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将于2015年3月10日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浙江人事考试网()等网站发布招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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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公政治[2001]511号)和安徽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考察和政审对象是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招录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在实施考察和政审工作时,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和政审组,每个组由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党员民警组成。
第六条考察和政审组成员与考察和政审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对于确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和政审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进行。
第八条考察和政审的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和政审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学习)表现和录用资格条件、应回避的情形以及配偶、直系亲属、近亲属的情况等。
第九条考察和政审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和政审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
考察和政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应在考察和政审期内作出。
第十条考察和政审中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一)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二)曾受过刑事处罚、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近两年内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
(三)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四)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原工作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或因主观原因违反规章制度在高校、工作单位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曾参与赌博、邪教、色情、吸毒、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违纪活动,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六)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30天内政治背景仍无法查清的;
(九)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有其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的。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
自考察和政审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和政审结论定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十一条考察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向考察和政审对象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等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并要求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二)向考察和政审对象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并要求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三)同考察和政审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个别面谈;
(四)查阅考察和政审对象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考察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察和政审组应当提出考察和政审结论建议,拟写《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报告》,由考察和政审组人员签名并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调查人、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对考察和政审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招录公安机关要进行认真核实,并作出核查结论。
必要时,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可会同招录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由招录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
第十四条对考察和政审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招录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直系亲属特指父母(含继父母和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近亲属特指同源于父母(含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转任、调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其考察和政审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国家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