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保护管理程序(5.29修订)
管道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管道成品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管道成品在运输、存储、装卸和使用中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成品的质量、降低损失,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管道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第二条管道成品保护管理制度是公司对管道成品全过程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基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和施工现场。
第三条公司管道成品保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管道成品保护目标、责任分工、成品保护措施、监督检查等,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编制管道成品保护管理规定,明确管道成品保护的责任、要求、措施和管理流程,经公司相关部门审定后,由各单位、项目部和施工现场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道成品保护目标第五条管道成品保护的目标是保障管道成品在运输、存储、装卸和使用中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成品货损、货毁和质量损失,确保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具体包括:(1)保证管道成品在运输、装卸和存储过程中不受损坏、丢失和污染;(2)确保管道成品使用过程中不受外部条件的侵害和影响;(3)提高管道成品的出厂合格率和使用寿命。
第六条公司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管道成品保护工作,将成品保护工作纳入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制定明确的成品保护责任和考核办法,确保成品保护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管道成品保护责任第七条公司成品保护责任制度包括主要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责任和员工个人责任。
(一)公司主要领导责任公司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管道成品保护工作,制定管道成品保护的总体策略和目标,确保管道成品保护目标的实现。
领导要对管道成品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并对成品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成品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二)相关部门责任公司相关部门要根据公司管道成品保护管理规定,切实履行管道成品保护责任,建立并完善管道成品保护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成品保护措施的全面落实和管道成品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员工个人责任公司员工要加强对管道成品保护相关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严格执行公司成品保护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或破坏成品保护设施,不得随意挪用或私用成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管道维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管道维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施工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管道维护施工安全的全面工作。
2.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3. 施工单位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三、施工准备1.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明确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3. 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四、施工过程安全1. 施工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安全帽、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
2.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通道,确保施工人员安全通行。
3.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特殊作业安全1. 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并使用安全绳。
2. 焊接作业:焊接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作业前,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确保安全。
3. 有限空间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作业前,应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确保安全。
六、应急救援1. 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程序和措施。
2. 施工现场应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3. 施工人员应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安全教育与培训1. 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监督检查1.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管道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道保护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管道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道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先进技术、综合协调、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对管道保护技术、设施、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科学研究和规范制定。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管道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管道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广大市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配合和支持管道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管道保护规划和布局第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定,合理规划和布局管道保护设施。
第十条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管道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确保管道保护设施的合理布局。
第十一条管道保护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环境、自然条件、地质地貌、城市化发展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管道保护布局方案。
第十二条制订管道保护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供水、排水、燃气、输油、输气和管道通信等管道的安全保障和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在城市化进程中,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并优先安排管道保护规划建设,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应当根据管道保护规划,合理划定管道保护区域,严格禁止未经审批的建设和破坏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在地质地貌复杂的地区,应当重点加强对管道保护区域的监测和管理,确保管道安全。
第十六条地方政府应当鼓励并推动相关企业开展管道保护科技创新,提高管道保护管理水平。
第三章管道保护设施建设和维护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建设先进的管道保护设施,提高管道保护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安全、合理、节能、环保的原则建设和维护管道保护设施。
管道养护管理制度

管道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道养护工作,确保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道养护工作是指对地下管道设施进行巡视、检测、维修、保养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道养护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管道运营单位,包括石油、天然气、水务、供热等领域管道设施。
第四条管道养护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管道养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程序、应急预案、人员培训等方面。
第五条管道养护管理制度由管道运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管道养护工作应由专门的养护部门负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第七条管道养护部门设置专职人员,负责管道养护工作的计划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管道养护部门负责管道设施的定期巡视和检测,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九条管道养护部门应定期组织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管道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管道养护部门应建立健全管道设施资料档案,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等。
第十一条管道养护部门应定期开展人才培训,提高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管道养护工作按照日常养护、定期维修和应急处理三个阶段进行。
第十三条日常养护包括巡视、清理、保养等基础工作,每周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定期维修是指对管道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更换设备部件等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应急处理是指对管道设施发生故障时进行紧急处理和修复工作,确保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管道养护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管道养护期间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养护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八条管道运营单位应制定管道设施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响应流程、救援措施、资源调配等内容。
第二十条管道养护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章人员培训第二十一条管道运营单位应对养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管道维护与管理制度

管道维护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管道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工作,提高管道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管道维护与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管道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必须以安全为首要原则,确保管道设施的安全使用。
2. 预防为主:加强对管道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防患于未然。
3. 综合治理:维护与管理工作应该全面、综合,包括技术、管理、监督等各方面。
4. 依法依规:管道维护与管理工作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到规范管理。
5. 责任到人:明确管道维护与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做到责任落实到位。
6. 社会参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社会共治,共同维护管道设施的安全。
三、管道维护与管理的内容1. 定期检查与维护:根据管道设施的不同类型和用途,制定定期检查与维护计划,确保管道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应急预案:制定管道设施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3. 安全培训:定期开展管道设施的安全培训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资料管理:建立健全管道设施的档案管理系统,包括设计图纸、操作手册等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及时更新。
5. 管道改造与提升:根据管道设施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及时进行改造与提升工作,确保管道设施的持续安全使用。
四、管道维护与管理的责任1. 管道维护与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管道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 监管部门:对管道维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 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配合管道维护与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管道设施的安全。
五、管道维护与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定期检查:由管道维护与管理部门组织对管道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自查自纠: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自觉加强对管道设施的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与依据为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压力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管理制度1. 压力管道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管道的使用安全负责,并配备专人管理。
2.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以下工作:(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2)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负责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验收等工作;(4)对压力管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5)组织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验收等环节的安全管理;(2)压力管道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3)压力管道运行、维护、检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4)压力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及处理流程。
四、安全流程1. 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验收等环节:(1)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并确保设计安全可靠;(2)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3)检验机构对压力管道进行检验,确保其安全可靠;(4)验收单位对压力管道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压力管道的运行、维护、检修等环节:(1)运行单位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压力管道正常运行;(2)维护单位应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检查、保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3)检修单位对压力管道进行检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3. 压力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及处理流程:(1)事故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查明责任;(3)根据事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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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管道线路保护管理工作,明确管道线路保护管理内容、要求,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属输油气单位管道保护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2.1 管道保护
预防和制止管道遭受自然和人为破坏而进行的活动。
2.2 管道占压
管道周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国家、地方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邻近或压覆建设、设置的危及管道安全、影响管道运营维护和检修的各类占压物。
2.3 第三方损坏
第三方施工、打孔盗油(气)、恐怖袭击等人为因素造成的管道损坏。
3 职责
3.1 管道处
3.1.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道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定;
3.1.2制定公司管道保护工作年度目标;
3.1.3 负责对输油气单位管道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3.1.4 负责引进和推广管道保护与管理的先进技术。
3.2 输油气单位
3.2.1负责开展所辖管道线路的各项管道保护工作;
3.2.2负责制定管道保护工作方案,编制防打孔盗油气预案,并组织实施;
3.2.3负责协调管道沿线各级地方政府开展管道保护工作;
3.2.4 负责组织辖区内管道保护与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学习和培训。
4 管理内容
4.1 管道巡护管理
4.1.1管道处对输油气单位管道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输油气单位具体按照《管道巡护管理规定》执行。
4.1.2 输油气单位应按照《管道巡护管理规定》开展巡线工作并加强巡线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填报PIS系统相关表单,根据《管道巡检管理系统》巡检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于不合格巡线人员及时进行调整。
4.2 第三方损坏管理
4.2.1 第三方施工
4.2.1.1输油气单位负责所辖管道周边第三方施工监督管理。
具体按《管道巡护管理规定》和《管道保护“三色”预警管理规定》执行。
4.2.1.2管道处对输油气单位管道线路第三方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4.2.2 防打孔盗油气
4.2.2.1 输油气单位对所辖管道打孔盗油气危害进行识别,确定重点防护管段,编制防打孔盗油气预案,报管道处备案。
4.2.2.2 在输油气管道发生打孔盗油气事件后,输油气单位及时上报管道处,并填写《打孔盗油气案件基本情况记录表》。
造成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时,应执行《应急管理程序》。
4.2.2.3 输油气单位协调地方公安部门对打孔盗油气案件进行侦破。
管道处配合省、部级政府、公安部对影响重大的打孔盗油气、蓄意破坏管道案件进行侦破。
4.2.2.4输油气单位根据所辖管道保护工作的需要,对防打孔盗油气预案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
4.2.3 防恐怖袭击
4.2.3.1 管道处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信息通报和部署,确定所辖管道线路重点防护部位,制定防恐工作方案。
4.2.3.2 输油气单位根据公司防恐工作方案组织对所辖管道线路重点防护部位采取加强巡护、定点职守、加装必要的技防、物防设施等措施消减恐怖袭击风险。
4.2.3.3 输油气单位与管道沿线各级政府反恐、防恐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发现恐怖袭击可疑迹象或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时及时报告,并配合政府反恐、防恐机构对事件进行预防或处置。
4.3 清理与预防管道占压管理
4.3.1 管道处根据上级政策和公司部署制定管道占压物清理计划。
督导检查输油气单位按计划开展管道占压清理与预防工作。
4.3.2 输油气单位按照公司总体计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输油气站开展管道占压物清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新增占压,实现并保持在役管道“零占压”,并将相关记录填报PIS“管道占压清理台账”备案。
4.3.3 对于新增管道占压事件,输油气单位发现后要立即向地方政府报告,予以制止。
如果制止无效,应以文件形式对新发管道占压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向上一级地方政府和管道处上报;管道处整理和分析管道占压物的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进行协调解决。
4.4 管道防汛、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4.4.1管道地质灾害防治按《管道防汛、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执行。
4.4.2主汛期间,输油气单位应加强所辖管道巡护,特别要加强对山体滑
坡、崩塌、河床下切、河道改道、泄滞洪区水淹等灾害的巡查。
对突发险情,按照《应急管理程序》,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险,确保安全。
4.5 推广和应用管道安全预警保护技术管理
4.5.1 管道处调研管道安全预警防范新技术,组织推广应用。
4.5.2输油气单位根据所辖管道实际情况制定管道保护技术防范方案并上报,管道处组织进行方案审查,输油气单位组织实施。
4.5.3管道处组织对管道保护技术防范系统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4.6 管道保护业务培训
4.6.1 管道处按公司人事处制定的培训计划,组织对各输油气单位管道保护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6.2输油气单位组织对各输油气站管道保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6.3 输油气站组织对外雇巡线员、看护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以《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为主要内容,考核合格后则方可录用。
4.7 管道保护宣传
4.7.1 管道处指导所各输油气单位按计划开展管道保护宣传工作。
4.7.2 输油气单位制定年度管道保护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在PIS 系统上填写《管道宣传活动记录》。
4.7.3 输油气单位应按照地方政府相关要求,及时向所辖市、县主管部门和国土、规划部门汇报管道保护工作情况,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的支持。
4.7.4各输油气站向管道途经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告知管道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法律责任、举报奖励等内容。
4.7.5 向管道途经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告知时,可采取现场送达签字或留存现场影音像资料。
5流程
暂无
6 相关文件
6.1 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
6.1.1 《管道巡护管理规定》
6.1.2 《管道防汛、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
6.1.3 《应急管理程序》
6.2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
7 记录
7.1《打孔盗油气案件基本情况记录表》(PIS系统)7.2《管道占压清理统计表》(PIS系统)
7.3《管道宣传活动记录》(PIS系统)
编写部门:管道处
编写人:
审核人:
审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