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
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宁波港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7年1月26日起施行。
为依法规范我市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完善居住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通知》确立的原则框架,市局制定了《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公安局2017年6月6日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我市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工作,由流动人口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本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积分制公共服务以及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浙江省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依照本规定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浙江杭州市居住证遗失补办流程及手续

浙江杭州市居住证遗失补办流程及手续2016-2017年杭州市居住证遗失补办流程及手续(怎么补办)总体来说,持有居住证者,可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浙政办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6月3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做好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流动人口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参与程度不断加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需求不断增强。
为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确立了流动人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服务管理体制,建立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并对基础信息管理等作出了规定,这为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平台,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条例》实施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重要举措,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省、市两级政府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设立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发放申领条件及优惠待遇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发放和申领条件、有效期及所享受待遇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申领条件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本市县区居住三十日以上的非本市县区户籍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一)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2.有固定住所;3.有稳定工作;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5.已在本市区(县)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6.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7.无犯罪记录。
(二)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荣获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
三、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1.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知识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
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或随同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其随行的7周岁以下子女可与当地儿童一样享受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
4.其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享有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免费政策。
5.已婚育龄夫妇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6.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7.可报考汽车驾照。
8.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萧山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萧山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确保我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居住证的种类、有效期限及使用范围(一)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
(三)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四)《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
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仅限于本区签发或签注的证件,并且仅在本区范围内有效。
二、居住证申领对象及条件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区居住的非杭州市市区户籍的人员。
(一)居住登记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流动人口在本区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其中16周岁以下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登记的同时,由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或派出所发给其《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但未满16周岁或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下的人员,本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浙江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包括首次申领为暂住证),在我区连续居住满3年;2.有固定住所;3.有稳定工作;4.已连续在本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不包括补缴);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6.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7.无违法犯罪记录(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荣获本区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民政府或居住地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本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本区区级(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海宁新居民申领《浙江省居住证》须知

海宁新居民申领《浙江省居住证》须知1.申领的基本条件在海宁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2)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学历;(3)有固定住所(包括购买或自建的拥有所有权的房屋、用人单位分配给流动人口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房屋,也包括租住、借用拥有使用权的房屋等情形);(4)有稳定工作(是指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的情形);(5)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6)已参加本地基本养老保险;(7)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等违法犯罪记录(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海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待遇,其落户海宁的条件另行规定。
属于在海宁投资创业或当地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办法及可以享受的待遇另行规定。
2.审批程序新居民事务部门接到申领人提交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浙江省居住证》由镇(街道、开发区)新居民事务所受理审核,市新居民事务局审批、签发。
3.相关管理(1)取消居住证年检制度,自10月1日起停止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变更登记的要求来获悉。
(2)流动人口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注销并收缴其《浙江省居住证》,并按《条例》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浙江省居住证》被注销后,流动人口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3)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的颁发或者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也不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请携带以上条件的有关证明性材料(需加盖有关部门的公章),就近到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新居民事务所,或者到新居民事务局办证服务大厅(长埭路268号)前去办理。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1.10•【字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慈溪两市开展居住证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07〕103号)精神,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省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的地区,从《暂行规定》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已申领的《暂住证》,在证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后,应当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持有时间可以从《暂住证》的持有时间开始计算。
未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的地区仍按现有暂住人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居住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区或者县(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浙江省居住证》分普通人员和专业人员两种类别。
第四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
未满16周岁人员,应当登记在监护人的居住证中,需单独办理居住证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第五条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用途:(一)作为持有人在本省居住的身份证明;(二)凭证可以享受居住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及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杭州人才居住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杭州人才居住证办理条件及流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的不断壮大,杭州已经成为了众多人才的发展热土。
但是,很多人在前往杭州之后,还需要办理居住证,便于更好地在这个城市里生活和工作。
那么,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杭州人才居住证的办理条件及流程。
第一步:了解居住证的定义居住证是指非户籍居民在城市居住定居时的身份证明,居住证签发范围包括城市居民、流动人口及来杭务工、就读、投资等的人员。
居住证相当于非户籍居民在杭州的“身份证”。
第二步:查看办理条件在办理居住证之前,需要确认一下自己是否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
下面是办理居住证的条件:1. 本市常住户籍家庭成员;2. 其他已在本市稳定居住3年以上,符合法规规定管理的一般居民(包括外籍人士);3. 其他符合本市人才发展政策的各类人才;4. 家属随迁人员、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外籍家庭成员、投资者等非户籍人员。
第三步:准备齐全材料在办理居住证之前,需要准备好相关的办理材料。
下面是居住证办理所需材料:1. 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旅行证件;3. 本人有工作单位的,需出示本人的劳动合同或者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明;4. 本人无工作单位的,需出示本人的资产证明;5. 出租房屋租约、产权证、同意开具房屋居住证明的业主身份证及产权证、家庭成员居住证明等;6. 入境人员还需提供护照、入境印章等相关材料。
第四步:到公安局办理办理居住证需要本人亲自到杭州公安局办理,以下是具体办证流程:1. 到居住所在派出所进行登记,确认相关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
2. 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大厅进行居住证申办事项确认,领取申请表格并填写。
3. 到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窗口进行居住证申办提交,由受理工作人员核查材料并收费。
4. 待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审核通过,领取居住证并签名确认。
总的来说,杭州人才居住证的办理条件及流程并不太复杂,需要注意的是准备好相关材料,并确认自己符合办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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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居住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区或者县(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浙江省居住证》分普通人员和专业人员两种类别。
第四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
未满16周岁人员,应当登记在监护人的居住证中,需单独办理居住证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第五条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用途: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省居住的身份证明;
(二)凭证可以享受居住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及办理个人相关事务;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居住人员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
已满16周岁人员,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但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等人员,可以不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居住人员符合《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以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第八条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三)居住人员登记表。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领普通人员居住证:
(一)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
(二)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年限;
(五)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后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违法生育等违法记录,但因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领专业人员居住证:
(一)取得普通《浙江省居住证》2年以上;
(二)具有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劳动贡献特别大、创新成果多、担任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荣获县以上先进称号或相关荣誉等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直接申领。
第十一条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时,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身份证明;
(二)与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居住证申领表。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受理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发证工作。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对符合条件的,普通人员居住证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及发证工作,专业人员居住证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并经公示后发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街道)政府、相关部门或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受公安派出所委托受理居住证申领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章相关管理
第十三条已申领居住证的人员离开设区的市所辖区域到外地居住的,应当重新申领居住证;在设区的市所辖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不需要重新申领居住证,但应当办理居住证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
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0日以内办理延期审验手续,1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累计有效期满5年的,应当换领居住证。
第十五条居住证有效期内,姓名、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动的,居住人员应当在3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居住证损毁或者丢失的,居住人员应当及时申报换领或补领居住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浙江省居住证》:
(一)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持有人情况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
(三)持有人有违法生育或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但因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四)其他应注销的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浙江省居住证》后,居住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重新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居住证延期审验、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交纳工本费,工本费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1(见附件)
附件2
浙江省居住人员登记表填写说明
1、编号:是居住人员的唯一标识号,由浙江省居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2、姓名:填写相对应人员(居住人员、出租人、被携带人员、主要社会关系人等,下同)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的姓名。
3、别名:填写相对应人员姓名以外的名字,包括曾用名、化名、艺名、绰号等。
4、性别:根据相对应人员的情况选择“男”或“女”。
5、民族:填写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
6、公民身份号码:填写常住户口登记机关为相对应人员编定的公民身份号码,无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出生日期,前后以数字“0”代替。
7、出生日期:按照公历填写相对应人员出生的具体时间。
8、常住户口省县:填写居住人员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
9、详细地址:填写相对应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具体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及街(路、巷、自然村)、幢、单元、号、室。
10、现居住地社区(村居):填写居住人员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村居)。
11、街路巷:填写居住人员居住地所在的街、路、巷。
12、详细地址:填写相对应人员居住地详细地址,具体到幢、单元、号、室等。
13、联系电话:填写可以联系到相对应人员的固定电话、手机、小灵通号码等。
14、婚姻状况: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15、文化程度:根据居住人员的学历选择。
16、政治面貌: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情况不明或未加入任何组织的选择“其他”项。
17、职称技术等级: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情况不明或无等级的选择“无等级”项。
18、居住事由: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19、住所类别:根据居住人员的居住住所选择,其中集中公寓是指地方政府(部门、组织)专门建造供居住人员集中居住的公寓,单位内部是指企业自行建造供居住人员居住的宿舍。
20、工作单位:填写相对应人员的工作单位。
21、从事职业:填写相对应人员现从事的具体职业或工种(下同)。
属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填写具体职务名称,如“总经理”、“中医师”、“记者”等;属商业、服务人员的,填写“售货员”、“厨师”等;属生产、运输一线工人的,填写“钳工”、“泥水工”、“汽车司机”等;属农林牧副渔劳动者的,填写“粮农”、“棉农”、“菜农”、“渔民”、“牧民”等;属个体劳动者的,填写“个体修理摩托车”等;属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工作的,填写“临时泥水工”等;属无业人员的,填写“无业”。
22、单位地址:填写居住人员工作单位的详细地址,具体门牌号。
23、单位责任人:填写居住人员工作单位负责人的姓名。
24、登记及发证情况: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25、来本地日期:填写居住人员到达现居住地所在市区或县(含县级市)的具体日期,并且以居住人员到达后相对固定未长期离开的日期计。
26、预计居住时间:填写居住人员计划在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居住的大致时间。
27、证件签发日期:填写发证机关发证的具体日期。
出租房情况(仅适用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填写)
28、出租房档案号(编号):填写居住人员承租房屋的档案号或编号。
29、起租日期:填写居住人员承租开始日期。
30、停租日期:填写居住人员停租日期或承租到期日期。
携带未满16周岁人员情况
31、关系:填写相对应人员之间的关系,如“父子”、“母女”等。
32、有无预防接种证:根据被携带人员的情况选择。
33、是否在居住地上学:根据被携带人员的情况选择。
就业情况
34、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根据居住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选择。
35、参保状况:根据居住人员的参保情况选择。
计划生育情况
(仅适用18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填写)
36、夫妻是否同行: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37、生育子女数:填写居住人员的生育情况。
38、婚育证明编号:填写居住人员持有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编号。
39、怀孕避孕措施: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延期注销恢复情况
40、延期到期日期:填写居住人员居住证延期审验后的到期日期。
41、注销日期:填写注销机关的注销日期。
42、恢复日期:填写恢复机关的恢复日期。
其他
43、记事:填写居住人员的现实表现等相关情况。
44、承办人签名:由受理居住登记人员填写。
45、申报人签名:由申报居住登记人员填写。
46、填表日期:填写受理居住登记的具体日期。
47、相片:男性居住人员的相片贴在表格正面的右上角,女性居住人员的相片贴在表格反面的左下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