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民营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深府办[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一月十六日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的扶持,促进深圳市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重点民营企业提供大额中长期贷款。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风险补偿,是指政府财政对合作银行为"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民营企业池"由经认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为主体,其他重点民营企业参与共同组合。
"重点民营企业池"的组成产生办法以及重点民营企业互保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是指根据《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获得政府认定并公布的民营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政府签订了重点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风险补偿协议、共同向"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的银行。
第六条政府承诺对合作银行为"重点民营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的单笔额度超过3000万元、期限在三年以上(含)贷款提供一定比例风险补偿,补偿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牵头银行制定和修改政府补偿实施细则,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审核并拨付政府补偿金,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提出调整政府对合作银行贷款补偿比例的建议。
融资担保业务实施细则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实施细则为有效的控制担保风险,顺利拓展担保业务,保证盈利和安全,规范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本公司根据《担保法》、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释义】合作行:指和本公司订有《银企合作协议》,给予本公司担保授信的银行。
基金会员:非本公司股东企业或个人,自愿认缴一定数额存款由本公司支配作为本公司为其向合作行申请信用提供保证担保的风险代偿的准备金(担保公司不付基金存款利息),为本公司担保基金企业(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会员)。
担保金:指由本公司支配的存于合作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用来作为信用风险代偿的现金组合,包括公司股本金和担保基金。
一、被担保对象凡符合合作行要求的信贷对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个人:1 、担保公司股东的相关企业;2 、自愿认缴一定数额担保基金的(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会企业员);3 、担保公司股东会同意担保的(非股东、基金会员)并能提供本公司认可反担保的企业。
二、担保原则1 、审慎原则。
只为能提供和担保额度相当或更多反担保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
2 、分散原则。
对单一客户的担保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3 、独立审核的原则。
对外担保和为股东相关企业担保是否担保的审核,担保评审会都以上述审慎原则依据判定风险,独立作出结论,包括对股东相关企业否决担保或增加反担保。
并对担保的客户实行动态管理,对加入基金会员有进有退。
三、担保方式和担保债权种类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债权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以下简称借贷业务)等提供担保。
四、担保的条件凡申请担保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的有合作行认可的经营公司主体:1 、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
2、通过当年年检,且注册资本金在合作行达要求以上数额。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偿债能力强、经营财务指标良好且具良好的发展前景的公司。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深府办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27日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为落实《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设立与流动性风险处置工作方案》(深府办函〔2019〕239号),做好对重点民营企业政策性纾困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指导原则(一)救急救活。
平稳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较为稳定,但出现短期流动性风险,通过纾困资金支持有望渡过难关正常经营的优质民营企业。
(二)分级分类。
最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企业纾困申请,由辖区政府自行研究处理。
最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纾困申请,上报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政策性纾困资金原则上每家企业只能申请1次,纾困金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下的,由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纾困金额在2亿元以上的,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三)市区配套。
对上报市级层面进行政策性纾困的资金来源,原则上实行市区配套,具体分担比例由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四)协同支持。
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加大支持力度,形成合力,缓解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
二、评判标准向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政策性纾困的企业应满足如下标准:(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深府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5日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成本。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在贯彻落实国家、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执行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等。
民营企业帮扶行动实施方案

民营企业帮扶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在市场竞争、融资难题、人才短缺等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定位1.帮扶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在本地区注册的具有发展潜力、符合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
2.目标任务:通过实施一系列帮扶措施,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三、实施方案1.建立帮扶机制(1)成立民营企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推动帮扶工作落实。
(2)设立民营企业帮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及时收集企业诉求,协调解决企业问题。
2.落实政策支持(1)梳理现有政策,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对已出台的支持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2)研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针对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人才短缺等问题,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推动政策落地。
3.加强金融服务(1)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扩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
(2)推动设立民营企业融资担保基金,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通过政府注资、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设立民营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4.促进技术创新(1)搭建技术创新平台,推动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
鼓励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技术创新。
(2)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5.培育人才队伍(1)加强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方式,提高民营企业人才队伍素质。
(2)落实人才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落实相关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加入民营企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7.01•【文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1]60号)、《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2]98号)、《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深证会[2013]30号)、《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1条的通知》(深证会[2014]107号)同时废止。
二、鉴于市场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尚未完成,《实施细则》第2.10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7月1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深府办[2006]132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深府办〔2006〕132号)《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资助条件与方式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是指市科技研发资金在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对初创期的自主创新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根据其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导向每年发布需要创业投资资金支持的企业名单。
第四条申请创业投资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并通过了创投备案管理审查的创业投资企业;(二)被投资企业符合第二条规定;(三)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投资款已实际支付,项目全部投资额的续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五条市科技研发资金对创投企业的资助额根据其实际投资额确定,资助额为对某一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15%。
首次获得创业投资的,资助比例可提高至20%。
单笔最高资助额不得超50万元。
一年内对同一家创投企业的资助额最高为200万元。
第二章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第六条创投企业申请风险资助的,须从http://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创业投资企业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创投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合资(合作)意向书》;(二)入资凭证复印件;(三)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深南府办〔2014〕5号

深南府办〔2014〕5号关于印发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处以上单位,驻区职能单位:《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认定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8日—1—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我区民营企业自立自强、自主创新,培育和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南山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对注册资本来自境外,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自国内且公司主要经营实体在国内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参与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是指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属细分行业龙头,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民营中小企业。
第四条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的认定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参与认定:(一)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成立时间3年以上,认定当年前3年年均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4亿元(信息传输业企业10亿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亿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12亿元)之间;(三)认定当年前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2—(四)企业主导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国同行业前三位。
第六条申报材料:(一)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企业最近3年的年度纳税证明;(四)所属行业协会推荐表;(五)国际、国家认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企业行业地位认证的相关材料;(六)企业最近3年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七)可以证明申报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认定程序:(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标准的企业,可向区经济促进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经济促进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进入审核阶段;不合格的,向企业作出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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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民营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2020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南山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南府规〔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立足财政职能助推金融机构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境,提升金融扶持实体经济效能,规范我区融资担保基金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根据《区政府七届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纪要》和《区委七届第七十九次常委会议纪要》,由南山区政府出资设立,其目的是利用融资担保模式缓解辖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基金规模为人民币5亿元。
第三条基金坚持公共定位,为民营企业主体提供增信,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民营企业,提振民营企业信心。
第四条基金管理机构为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金控”)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汇通智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智融”)。
汇通金控作为出资人将融资担保基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汇通智融。
第二章业务类型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业务是指为南山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贷款融资产生的担保业务提供风险分担。
当合作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时,汇通智融按合作担保机构实际代偿金额的一定比例为合作担保机构分担风险,代偿比例最高不超过50%。
第六条企业通过业务所涉担保所得贷款融资资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得用于转贷、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二)不得用于归还借款企业在同一机构或者同一机构关联方原有贷款。
第三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七条业务申请主体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荐。
第八条对于受理的业务申请,按照以下流程审批:
(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汇通智融、合作担保机构对业务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二)初步审核通过的业务申请,由合作担保机构出具担保额度方案;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汇通智融确定最终业务方案,并按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对于审批通过的项目,如果合作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时,汇通智融向合作担保机构的代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一)不在风险分担范围内的损失,不予代偿;
(二)在风险分担范围内的损失,代偿金额=风险分担范围内合作担保机构实际代偿金额×代偿比例,代偿比例不超过50%。
风险分担范围由经审批同意的业务方案确定。
第十条债务人须向汇通智融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十一条汇通智融发生代偿后,应当积极追偿。
汇通智融可进行自主追偿或者与融资担保机构协商共同追偿。
追偿手段包括但不限于:1.向反担保人追索;
2.依法起诉、仲裁等。
对于暂时无法追回全部损失的项目,汇通智融应持续关注债务人和反担保人后续发展情况,一旦出现转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基金业务由联合审批小组和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投委会”)负责审批。
其中,联合审批小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汇通金控组成,业务所涉项目须经双方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一)业务方案确定的最高代偿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由联合审批小组负责审批。
(二)业务方案确定的最高代偿金额在30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经联合审批小组审批通过后,报区投委会审批。
第四章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十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职责如下:
(一)项目推荐和审核;
(二)政策解读与宣传;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汇通金控的职责如下:
(一)项目审核;
(二)政策解读与宣传;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汇通智融的职责如下:
(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二)根据审批小组和区投委会意见,与合作担保机构、借款人等相关方签订协议;
(三)发生风险事件时,按约定拨付代偿资金,并依据约定向债务人追偿;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汇通金控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由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