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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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Thank you fordownloading and checking it out!)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流程一、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概述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是指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因各种原因未缴纳或未缴纳完全的社保,通过相关部门进行补缴的一种方式。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对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进行概述。
个人补缴社保的适用人群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群,包括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
这些人群在满足补缴条件后,都可以申请补缴社保。
个人补缴社保的原因个人补缴社保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未缴纳社保:部分人群因个人原因未缴纳社保,如未参加社保、中断缴纳等。
(2)未缴纳完全社保:部分人群因单位原因或个人原因,社保缴纳时间不足或缴纳金额不足,需进行补缴。
(3)政策调整:随着社保政策的调整,部分人群需要按照新的政策进行补缴。
个人补缴社保的政策依据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的政策依据主要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文件。
这些文件规定了个人补缴社保的相关政策,包括补缴范围、补缴标准、补缴流程等。
综上所述,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是一种保障个人权益、完善社保制度的重要方式。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根据政策规定,申请补缴社保,确保自己的社保权益不受影响。
二、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流程江苏省个人补缴社保流程如下:准备材料:首先,需要准备补缴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社保关系转移证明(如适用)以及工资收入证明(如适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ec960a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bb.png)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切实贯彻《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6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有关事项,请一并执行: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起参保缴费。
其中,已按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保的外国人,从2011年10月起增加缴纳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项目,并同时按原缴费基数补缴相关保费;2012年2月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实际申报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补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1日起,未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5•【字号】苏府[2013]49•【施行日期】201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苏府[2013]49)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才优先、民生为本”,改革创新,创先争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各项工作指标继续保持了在全国、全省的领先地位,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发扬成绩,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发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创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市政府决定授予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0家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滕艳等121名同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新的更大成绩。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向受表彰的先进典型学习,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苏州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更加优质高效的保障服务,进而为全市“三区三城”建设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建设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5日附件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市公安局政治部干部人事处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苏州技师学院市人才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市劳动监察支队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港市人才中心张家港市南丰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熟市虞山镇常熟市沙家浜镇红石村村民委员会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太仓市沙溪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技能鉴定中心)昆山市张浦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中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和劳动社保局吴中区胥口镇劳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城区元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姑苏区劳动监察大队姑苏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姑苏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姑苏区双塔街道办事处姑苏区三元一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苏州高新区人事局苏州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个人张家港市:纪新华、季晓春、金雳、李丽、刘秋君、宋建强、袁海燕常熟市:王玉娟、陈雯、刘颂东、沈军、王维萍、沈春芳、张乾明太仓市:陆云芬、杨晓英、殷红云、吴佳、毛耀忠、潘宏明、钱瑛琦昆山市:刘文、唐玉兰、宋福元、李琦、殷瑞红、沈勤华、陈琳吴江区:王海鹰、任芳芳、李雪源、徐健、姚悦蕾、张建荣、周强吴中区:荣伟铭、孙炳泉、顾霞英、王凤全、张文龙、黄雪峰、施杰相城区:朱臻毅、许新艳、周信琦、张皋、陆静、袁美红、姚藕英姑苏区:顾梦慈、刘军、李晨、王斌、吴玉琴、黄红莉、陈学惠、戴平、鲍祎军、黄靖、王燕雯、宋鹏、陈怡、陈琰工业园区:邓勇、张伟、何素英、吴镔、钮华娟、董兆松、沈梅云高新区:任亮、王燕、沈惠芳、陆建梅、葛艳、叶晓中、朱华市级机关及相关部门:滕艳、徐惠、王丽春、陈昌柱、王永学、严志、金玉萍、陈正强、唐晓康、蔡鲁、潘漪、卢宏斌、商德宏、严骏、薛锋、顾勇、杨磊、曹丽英、祝光华、张红、沈旭、陈叙、范顺姬、孙利明、顾青、鲁先开、范佳膺、林天曙、孙文明、魏建华、应晨风、徐明、高阳、徐华、陈鸣、俞学友、范中臣、王晓东、陈伟、崔亚萍、张径、邬学文、罗良保、陈芝琴。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苏社退管…2010‟5号关于2010年度开展创建“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活动的通知各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社保经办机构):为了提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社区退管员专业化服务质量,打造出我市优质、高效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品牌”社区,2009年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创建“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活动。
一年来,各市、区退管机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开展争创活动;各社区积极响应,因地制宜,开拓创新,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使自身平台建设、队伍建设、基本运作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方面有了新的提高,受到企业退休人员的肯定和好评。
实践经验表明:开展创建“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活动,是推动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是提升企业退休人员满意度的重要手段。
为此,经研究决定:2010年我市将继续开展创建“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建范围全市范围内已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社区。
二、创建标准按照《创建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标准》(见附件一),总分达到90分以上。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社区,实行“一票否决制”:(一)走访慰问率、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率、免费健康体检通知送达率未达到100%;(二)未按企业退休人员比例配备专职退管协理员;(三)专职退管协理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基本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工作制度未健全、办事程序未公开;(五)未开展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属地化管理服务工作;(六)未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七)因工作失误或服务态度恶劣,受到退休人员有效投诉;(八)管理服务中弄虚作假。
三、程序步骤各社区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对照《创建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填写《创建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申报表》(见附件二),并附开展创建活动情况书面材料,报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由市(区)负责推荐上报“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名单。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苏人保规〔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保规〔2014〕15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现就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2014年6月30日前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由各地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当地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接手续。
2014年7月1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处理方式,严格按苏人社发[2014]2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人员中,曾缴纳过我市居民养老保险费(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并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待其后延缴费满15年后再向后延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将个人缴费储存额扣除已支付补充养老金的余额予以返回。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尾数,按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年计算。
四、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按户籍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五、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不再适用2014年7月1日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课程建设的探索与思考

作环境 和操 作 界 面 , 教 学 中仿 真 地 进 行 讲 解 和操 作 在
训 练 。结合课 程 内容 , 通过 设 计 相应 的案 例 , 学 生进 让
室” 的平 台 , 供各 位 专任 老 师进 行课 程 的网 络化 辅 助教 学 。为 此 , 社会 保 障基 金 管理 》 程 也 充分 利 用 了这 《 课
与社会保障专业在建设之初就积极主动地拓展与苏州 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 苏州市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
中心 、 苏州市 劳 动 就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和相 关 区社 保 机 构 的合作 关 系 , 凭着 以往 良好 的互 动 , 实 务 操作 性 最 在 强 的基金 管理 课 程 中特别 邀请 了他 们 的业 务 骨 干来 课 堂进 行讲 课 。这些 实务 部 门 的工 作 人员 有 丰 富 的操 作 经验 和对 社保 政策 清 晰的认 识 , 起课 来 内容 生动 、 讲 贴 近现 实 , 有鲜 活 的案 例呈 现 给学 生 , 且 与 高 校较 为 传 并
“ 保基金 管理 操 作 教 学 软件 ” 模 拟 了社 保 机 构 的操 社 ,
探索之二, 天空教 室 的网络平 台为辅助 教学。 以
随着信 息 网络 技 术 的 发 展 , 程 教 育 的 发 展 也 十 分迅 远 速。 由于 目前本 校 的学 生 在 校 内能够 方 便地 接 触 到 网 络, 学校 网络 与 教育技 术 中心 专 门建设 了一个 “ 空教 天
兴趣。
在 聘请 实务 部 门 的工作 人员 进 行 讲解 的这 一探 索 实践中, 我们 编制 了具 体 的讲 课 时 间 、 章节 和 内容人 教 学 大纲 , 事先 与 讲课 人员 联 系 沟通 , 并 就讲 课 课 件进 行 讨 论完 善 , 这样 最 大 程 度 上 达 成 了需 求 方 和供 给 方 的
2016年苏州市拟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公示九(市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138.1
77.40
73.23
71
李子文
男
101080105804
1994-01
本科
市工商局
01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132.4
72.00
69.10
72
裴文静
女
101000106205
1994-01
本科
市工商局
02
合肥学院
128.1
72.40
68.23
73
崔耀文
男
101031102717
1991-02
硕士研究生
市经信委
01
上海神添实业有限公司
146.3
75.80
74.48
4
庞刚
男
101050505011
1992-08
本科
市经信委
02
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吴江盛泽中心广场支行
142.7
74.00
72.68
5
高小山
男
202050702126
1986-02
本科
市无线电管理监测站
03
苏州长风航空电子有限公司
124.8
73.00
67.70
63
戴欣宇
女
101020103608
1994-04
本科
市卫生监督所
03
苏州大学
146.5
70.90
72.08
64
安静
女
101050100205
1988-04
硕士研究生
市环保局
01
待业
133.1
78.00
72.28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现场监督检查公示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现场监
督检查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2.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现场监督检查
公示
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关于建立苏州市财会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苏州市财政局2022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202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全面、真实掌握被查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管理的措施,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完整,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检查内容和重点:
被查单位202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等情况。
三、拟检单位
常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四、检查组成员
郑淇(执法证编号JSZF05001528)
薛松(执法证编号JSZF05000605)
周晓阳
万卉
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联系人:郑淇,联系电话:0512-********,邮箱:****************,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
苏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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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苏社基〔2012〕23号
关于做好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
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的意见》(苏人保规〔2012〕16号,以下简称《意见》),我市市区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含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下同)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实行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并开展“一站式”服务。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苏州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包括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登记注册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意见》及本通知规定,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三合一”经办窗口,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参保申报(以下称用工参保)和退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停保申报(以下称退工停保)手续。
三、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参保手续。
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或《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其中,对在市区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应填报《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同时办理个人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对其余人员,应填报《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对户籍在市区、尚未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书。
(三)对在市区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应提供《苏州市区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四)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市区首次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应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还应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五)对在市区就业的外国人,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对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国家(目前仅指德国、韩国)国籍的人员,申请免除协议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义务的,应提供协议国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对在市区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还应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职工起薪月工资收入,经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处理后,作为职工本结算年度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办理退工停保手续。
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退工停保申报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书;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如:亡故人员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用人单位因裁减人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五、用人单位可通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申报平台”)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
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上述业务后,有关书面材料和表单不再报送,但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尚未成为“网上申报平台”用户的用人单位,可至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受理窗口”办理数字证书申请手续,并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后,开通“网上申报平台”使用功能。
六、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申报期内(每月13日9点至次月7日17点)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
(一)凡由用人单位在每月7日前办妥用工参保手续的职工,列入当月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对象;办妥退工停保手续的职工,不再列入当月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对象。
(二)每月8日至12日为社会保险费结算期,“三合一”经办窗口及“网上申报平台”在此期间均停止受理用人单位申报业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规定及用人单位申报情况,确定当月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在申报期内未办理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的,视作当月缴费对象无变化,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月缴费人数进行结算。
(三)用人单位可于每月13日后,至“三合一”经办窗口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查询或打印
《社会保险费月度结算表》。
七、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办理退工停保手续之月。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因滞后办理用工参保手续,造成职工缴费起始月晚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应缴未缴的险种及时间计算应补缴金额后,计入用人单位当期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
其中: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补缴基数按职工本人实际月缴费基数执行;超过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一律按市区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规定进行补缴。
用人单位可在“三合一”经办窗口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查询或打印补缴情况。
因用人单位滞后办理用工参保手续,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其他各项补贴的,用人单位应通知职工本人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待遇清退手续。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30日内到“三合一”经办窗口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作变动。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滞后办理退工停保手续的,期间社会保险费继续征缴,缴费截止月按照其实际办理退工停保手续时所对应的社会保险结算月确定。
八、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一)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职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
(二)对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社会保险费业务结算。
在用人单位缴清欠费之前,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暂停征缴,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支付。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及时缴清欠费。
对因欠费暂停业务结算的单位,应在缴清欠费后补办暂停结算期间的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并根据社保经办机构补结算情况,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从缴清欠费并正常缴费次月起恢复享受,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暂停结算期间停发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相应政策规定应予补发的,于恢复正常结算之月补发。
(四)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通过苏州社保中心网站、“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触摸屏自助查询系统,查询欠费单位名单。
九、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停保手续后,应办理以下后续业务: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合一”经办窗口领取并填写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打印《苏州市区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加盖公章后及时交给职工本人,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
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交职工本人;对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对市区户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合一”经办窗口领取《苏州市区职业指导通知书》,及时交给其本人,通知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职业指导教育;并于办理其退工停保手续后15日内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专设窗口(与“三合一”经办窗口合署办公)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
(四)对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填写《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手续,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对因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注销登记及亡故待遇申领、退休待遇申请核定等相关手续。
十、《意见》实施后用人单位新招收录用职工的,一律按《意见》及本通知规定办理用工参保、退工停保等手续。
《意见》实施前,在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分别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参保申报手续的职工,《意见》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意见》及本通知规定办理退工停保手续。
十一、社保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已故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发生死亡、丧失待遇享受条件等情形的,单位应当于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其待遇停付、人员注销登记等手续。
因滞后申报造成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单位负责追回。
注:相关表式从2012年7月23日起可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附件:苏州市区“三合一”经办窗口一览表。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就
业管理服务机构、劳动监察机构。
附件:
苏州市区“三合一”经办窗口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