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养老金上调细则

苏州养老金上调细则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下文是苏州养老金上调细则,欢迎阅读!苏州养老金上调细则:每月将提高30元养老金缴纳大家都比较关注,近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态,我国再次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和失业保险费率,目前至少已有19个省区市下调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
那么,下调养老保险费率后,职工到手的工资多了还是少了呢?以后拿的养老金又会不会有影响呢?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从20XX年5月1日起两年内,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可以根据情况阶段性降低至19%。
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到,从去年5月起,苏州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率标准,已由20%降低到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不变。
人社部门表示,费率降低主要为了企业减负,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到手的工资也基本没多大变化。
另外,今年1月1日起,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将进一步调整,按规定,参保人员为本市市区户籍满20年,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标准由每人每月430元提高至460元;本市市区户籍不满20年,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标准由每人每月290元提高至320元。
苏州养老金上调细则:普遍调整与适度增发结合此次调整采取普遍调整与适度增发相结合的调整办法,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
一、普遍调整(一)调整对象:20XX年12月31日前办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调整时间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方法:1、固定额: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月增加2.4元;月增加额不足36元的,按36元增加。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及实施意见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及实施意见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灵活就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三)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并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一制度、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新政策重点解读6.2

5
举例
员工甲,男,30岁,月税前收入为3000元,缴纳园区A类公积金, 让我们来看看政策调整后对该员工的影响: 1、发生额:
公司承担比例 公司承担金额 个人承担比例 个人承担金额
调整前 调整后 22.20% 28% 5.80% 666 840 174 22% 19% -3.00% 660 570 -90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自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设立并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次月起,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门诊补助、门诊特定项目、大 病住院以及大病补充保险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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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工伤认 定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5 2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
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 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原C类会员增 加医疗个人账户)
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
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指单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可提取比例达16%;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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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移和提取
社保关系 老 转移
仍按新政实施前的社保转移计算办法 办理
回乡务农人员仍按原规定可转可提 (提取比例不变, 社保缴费年限清零)
账 户
个人账户 存量提取
社保关系 新 转移
按国家和省、市政策执行 养老个人账户只能办理转移,不得提 前支取;医疗个人账户和住房账户可 按规定办理转移或一次性提取。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 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112页文档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9年7月1日 起实施。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港澳台除外) 从2019年7月1日起都将在《社会保险法》的法律 框架下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也不能例外
《社会保险法》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
主要方面 缴费入账 保险账户 养老关系 基金积累
户入账比例
年度 2019
年度 2019
甲类
个人账户
统筹账户
养老个人 养老补充 特殊补充 养老统筹
2%
6%
14%
1%
乙类
养老个人账户
养老统筹账户
8%
15%
合计(Cn) 23%
合计(Cn) 23%
基本养老金的组成
•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账户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组成。其中统筹账户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 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成 后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原公积金会员新缴纳的账户按过渡办法处理,个人的购房摊 还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
3 新人新账新办法
新参保员工的新账户完全按照新办法处理,实行“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统一的制度模式。
√ 首次在园区用人单位就业的参保人员 √ 在园区办理过一次性提取或区外转出后回园区重新参保的人员 √ 录用原灵活就业人员
国家规定
园区规定
单位缴费入统筹账户 个人缴费入个人账户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 入个人账户为主
五险分开设置
五险混合设置 (含住房)
全国实行统一转移 不得提取
可提可转
统账结合 以统筹账户为主
以个人账户为主
结论: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调整迫在眉睫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要点摘要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相关要点摘要重要说明:一、以下内容中所涉及“中心”均为“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2号国际大厦3楼、11楼网址:咨询电话:62888222(负责咨询各类业务)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二、接中心通知:自2011年7月1日后,原A类正常缴费会员将全部变更为甲类计划会员,其住房部分缴费比例默认为16%。
原B、C类会员将全部变更为乙类计划(不含住房公积金)员工。
2011年7月1日起,员工新参保登记一律参加乙类计划。
三、如甲类会员要申请为乙类会员,自新政实施,系统正常运行后,根据中心具体操作办法执行,我部会在操作办法公布后告知员工。
重点内容摘要:一、养老保险1、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应具备的条件:⑴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⑵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主要包括: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满55周岁)。
3、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三个月,准备相关退休审批材料,至中心申请退休资格,中心审核通过后在退休当月办理养老待遇核定,从退休次月起每月发放养老金。
4、参保员工因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的,在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时,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5、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指参保员工按照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规定应当缴纳的足额养老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计算方法较为复杂,可仔细参阅“实施细则”第29页的详细说明。
6、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原则: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
跨省参保以省为单位,只在省内参保以各个统筹区为单位。
案例:浙江杭州户籍张某,男,60岁,最后的社保关系在上海,缴纳了9年,之前依次在北京缴纳了7年,南京缴纳了3年,无锡缴纳4年,苏州工业园区缴纳了4年。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简介

特殊补充账户六个社会统筹账户;乙类计划分设为养老、医疗两 个个人账户,以及养老统筹、医疗大病统筹、工伤统筹、失业统 筹、生育统筹五个社会统筹账户。 园区社会保险 (公积金) 制度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 合的原则设立基金账户,适当提高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员工个人 缴费比例,员工缴费比例与苏州市区保持一致。其中员工个人缴 费部分全额记入其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住房除外)均 按比例分别记入各社会统筹账户。 2011 年 7 月至今分计划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保障计划 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个人账户 养老 甲类计划 个 人 补 充 6 6 医 疗 3 3 住 房 16 16 特殊 补充 14 12.5 养 老 1 2.5 统筹账户 失 业 1 1 大 病 2 2 生 育 1 1 工 伤 1 1
养老、医疗、工伤、 28-32% 生育、失业、住房 养老、医疗、工伤、 乙类计划 20% 生育、失业
原公积金 A 类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原则 参加甲类计划,经申请也可参加乙类计划。但是参加乙类计划后 不可再转回甲类计划。 原公积金 B 类或 C 类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 参加乙类计划。 新参保员工,包括新政策实施后在园区内用人单位首次就 业、重新流入园区参保等情形的员工一律参加乙类计划。 乙类计划员工应当另行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规定,甲 类计划分设为养老(含养老补充) 、医疗、住房三个个人账户, 养老统筹、医疗大病统筹、工伤统筹、失业统筹、生育统筹以及
1
缴费率(2004 年后以 A 类为例) 单位 25% 20% 个人 25% 20% 合计 50% 40%
2001 年 7 月-2003 年 12 月 2004 年 1 月-2011 年 6 月
苏州园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Full and warm will make you faint and lazy, while hunger and cold will tighten your bon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苏州园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苏州园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养老保险:单位21%,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3元。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
单位0.5%。
生育保险。
单位1%。
公积金:缴存5%—12%。
五险一金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涉及到员工的医疗养老工伤生育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重视起来,仔细的了解自己五险一金的有关情况。
下面的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苏州园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的有关问题。
一、苏州园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1.9%,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各为7%。
二、工伤医疗具体内容是什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怎样计算?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把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分作三个类型: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作“新人”),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称作“中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各种补贴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正文:
----------------------------------------------------------------------------------------------------------------------------------------------------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1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调整前后的平衡过渡,协调对接。
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于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新的具体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由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直接负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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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简称参保员工)。
参加园区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细则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员工建立企业年金。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五条参保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包括:
(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8%(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
(二)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本人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计算);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包括:
(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养老统筹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养老统筹包括特殊补充账户和养老统筹账户)入账基金;
(二)本细则实施前的养老统筹基金(包括公积金社会统筹账户入账基金;参保员工办理退休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向园区外转移时,从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储额中扣除的养老统筹账户基金;参保员工办理出国定居或回乡务农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余额时,从本人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中扣除的社会统筹基金)。
第七条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养老专户储存额仍按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员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之后的余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对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八条参保员工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退休待遇领取地确认在园区的参保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第十条参保员工因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的,在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时,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指参保员工按照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足额养老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计算办法:
本细则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根据参保员工在本细则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每月缴费基数,按历年养老个人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个人账户和养老补充账户)和养老统筹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统筹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入账比例计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本细则实施前的公积金缴费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根据参保员工在本细则实施前的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社会统筹入账比例,计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参保员工,其基本养老金统一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省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计发办法核发:
(一)统筹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统筹养老金计算公式为:(员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
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参保员工在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发给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第十二条参保员工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部分留足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公积金缴费部分留足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养老最低存款额而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发:
(一)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本人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最低存款额(含本人公积金养老账户存款额超出养老最低存款额部分)除以180计发;
(二)社会保险(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核发。
第十三条参保员工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本人凭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材料,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退休人员从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参保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参保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养老个人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个人账户和养老补充账户)储存额和普通专户存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参保员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国家和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按月享受病残津贴。
第十七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苏州市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同步执行。
第十八条参保员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
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照省、市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参保员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养老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者余额,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受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提取,具体见《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已借用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的参保员工死亡的,在按规定提取其养老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以及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时,应当偿还其借用的特殊补充账户金额。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第十七条规定正常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二)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次性养老金;
(三)退(职)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依照有关规定仍应支付的费用;
(四)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未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六)国家和江苏省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支付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第十五条规定的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第十六条规定的病残津贴;
(二)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园区财政部门对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社会化发放日之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施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最低存款额计算办法:
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最低存款额=公积金月养老最低存款额标准×本人公积金实际缴费月数。
公积金月养老最低存款额标准按照2011年6月30日的公积金养老最低存款额标准除以171确定。
第二十五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退休人员或者其亲属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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