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卖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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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是指文物拍卖行业的管理规范。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1. 文物拍卖需要取得相关批准:文物拍卖机构需要依法取得相关批准或许可证才能从事文物拍卖活动。

2. 文物拍卖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文物拍卖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注册资金、场地、设备和专业人员等。

3. 文物拍卖需要保护文物的安全:文物拍卖机构需要保证拍卖文物的安全,包括防火、防盗、防损等措施。

4. 文物拍卖需要遵守拍卖程序:文物拍卖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编写拍卖公告、组织拍卖活动、进行竞价等。

5. 文物拍卖需要保护消费者权益:文物拍卖机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提供真实、准确的拍卖信息、履行质量承诺等。

6. 文物拍卖需要保护文物的合法权益:文物拍卖机构需要保护文物的合法权益,包括核实文物的来源合法性、不得拍卖非法文物等。

7. 文物拍卖需要合规纳税:文物拍卖机构需要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纳税。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文物拍卖管理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具体差异。

对于从事文物拍卖的机构和个人来说,遵守这些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保证行业的正常运作和文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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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文物拍卖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

这些规定一般由文化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制定,以保护和管理文物资源。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1. 文物拍卖经营资格:规定拍卖机构需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文物拍卖经营资格,才能从事文物拍卖业务。

2. 文物拍卖备案:规定文物拍卖机构在进行拍卖活动前,需向相关部门备案,并提供有关文物来源合法性等相关信息。

3. 文物拍卖交易流程:规定拍卖机构在文物拍卖过程中,应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交易,确保拍卖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文物拍卖许可证:规定参与文物拍卖活动的个人或单位需持有文物拍卖许可证,否则不得参与文物拍卖。

5. 文物出境拍卖:规定对于出境拍卖的文物,需经过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并遵守相关的出境文物管理规定。

6. 文物拍卖交易记录:规定拍卖机构需保存拍卖交易记录,包括文物的来源、价格等信息,以备查证和管理。

7. 文物拍卖监管:规定相关部门对文物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拍卖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或取缔。

以上仅为一些常见的文物拍卖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参与文物拍卖的人员和单位需要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进行拍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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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鉴定管理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鉴定管理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鉴定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鉴定管理的通知(1996年12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文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将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之配套的《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尚未颁布,在这一阶段,为切实加强和搞好对文物拍卖标的鉴定、许可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知:一、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文物拍卖标的鉴定、许可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审定文物拍卖标的鉴定机构资格,对鉴定、许可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住所地行政区域内文物拍卖人的文物拍卖标的进行鉴定、许可,或委托具备资格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许可。

拍卖人到住所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文物拍卖,应先向拍卖活动所在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效的文物拍卖标的鉴定、许可证明。

三、下列文物不得作为文物拍卖的拍卖标的:1.依照法律应当上缴国家的出土文物;2.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等;3.依照法律应当作价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文物,包括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和废旧物资回收部门等从其回收、冶炼物中拣选的文物等;4.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藏品;5.国有文物经营单位收存的一级和二级文物;6.属于国有资产,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拍卖的文物;7.物主处分权有争议的文物;8.其它依法律规定不得投入流通的文物。

四、文物拍卖标的征集来源:1.境内依法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持有的、经鉴定允许销售的文物;2.境内法人(不包括1项)或自然人合法持有的文物;3.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持有的文物。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第五条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文物拍卖规定

文物拍卖规定

文物拍卖规定文物拍卖规定为了保护和传承我国的优秀文化遗产,促进文物的有序流动和合理交易,同时防止非法文物交易和虚假交易,特制定本文物拍卖规定。

一、拍卖流程1. 拍卖公告:拍卖机构应提前发布拍卖公告,明确拍卖时间、地点、拍品信息、起拍价等相关信息,并在公告中注明是否需要提前报名参与拍卖。

2. 报名资格:参与文物拍卖的人士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并按照要求缴纳一定的报名保证金,以确保参与者的诚信和认真度。

3. 鉴定认证:在文物拍卖前,拍卖机构应邀请具有资质和专业知识的鉴定专家对拍品进行鉴定认证,确保拍品的真实性、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

4. 拍品展览:在拍卖前的一段时间内,拍卖机构应为参与者提供拍品展览的机会,让参与者有机会亲眼目睹拍品的原貌和品相。

5. 竞拍交易:在拍卖当天,参与者需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并领取竞拍牌,方可参与竞拍。

竞拍过程中,参与者需按规定的最低加价幅度逐级竞价,直至出价最高者成为竞拍成功者。

竞拍成功者需当场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作为意向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文物拍卖的规范1. 合法来源:文物拍卖的拍品必须来源合法,不得参与盗窃、走私或其他非法交易活动。

拍卖机构在接收拍品时,应查验拍品的合法性,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2. 明确权属:文物拍卖前,拍卖机构应明确拍品的权属,确保无争议,以保障竞拍者的合法权益。

3. 保密措施:文物拍卖过程中,拍卖机构应保证竞拍者的个人信息和竞拍价格的保密性,不得泄露给其他竞拍者或第三方。

4. 虚假宣传禁止:拍卖机构不得对拍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等进行夸大宣传,或采取欺诈手段误导参与者。

5. 关注文物保护:拍卖机构在拍卖文物时,应注重文物的保护,并引导参与者关注文物的历史价值、文化传承等方面,促进社会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重视。

三、违规处理1. 虚假交易:如发现拍卖机构或参与者有虚假交易行为,拍卖机构应立即停止相关交易,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熟悉网络拍卖相关法律法规

熟悉网络拍卖相关法律法规

四、网络拍卖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文物拍卖标的 1.文物拍卖标的的范围
我国境内,以下物品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 第一,应依法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 第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 第三,公安、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第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 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 第五,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第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 第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 第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2.网络拍卖的流程
























图7-1 网络拍卖的流程
二、网络拍卖企业与拍卖师相关法律法规
(一)网络拍卖企业的设立条件
1.办理工商登记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 拍卖企业应当依照《拍卖法》《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 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① 有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② 有 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③ 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④ 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 经营文物行为;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规范民间收藏文物经营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文物在社会上更好的流通和保护。

第三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是指个人或单位以非公开形式收藏、贮藏、管理、交易等活动。

第四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行为,应当注意文物保护、客观真实、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

第五条收藏文物的、拥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文物进行定期维修、保养、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六条收藏文物的、拥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文物专家和文物保护机构的检查、鉴定、评估等活动。

第七条收藏文物的、拥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文物信息上报文物保护机构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文物经营资格第八条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文物经营资格。

第九条取得文物经营资格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文物保护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文物经营。

第十条取得文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将文物经营资格证书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十一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必须在经营场所内进行。

第十二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收藏或者交易文物进行鉴定并记载文物鉴定证书的编号或者其他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应当签订文物交易合同,并按照规定于合同签订日期起7日内向文物保护机构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外出展览、拍卖、交易文物,应当取得文物交易许可证或者办理临时展览批准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文物保护机构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收藏文物的、拥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置文物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物保护机构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处置。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2020修改)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2020修改)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202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2.04.30•【文号】•【施行日期】2022.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促进文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列物品为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一)1949年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二)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三)1949年以前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四)1949年以后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五)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六)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1949年以后已故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文物拍卖管理政策,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文物拍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拍卖活动。

第二章文物拍卖企业及人员第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五条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二)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三)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四)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三)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文件、聘用协议复印件;(四)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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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管理办法(2020)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有关要求,现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三部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如下。

一、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二项“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修改为:“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

二、对《文物拍卖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修改为:“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二)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三、对《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项“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修改为:“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

本决定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
国家文物局
2020年4月30日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促进文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列物品为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1949年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三)1949年以前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四)1949年以后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五)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六)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1949年以后已故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文物拍卖管理政策,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文物拍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拍卖活动。

第二章文物拍卖企业及人员
第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五条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二)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三)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文件、聘用协议复印件;
(四)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受理文物拍卖许可证申领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是否许可拍卖企业继续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依据。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开展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年审、变更、暂停、注销等工作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一条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不得参与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不得同时在两家(含)以上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

第三章文物拍卖标的
第十二条拍卖企业须在文物拍卖会举办前,将拟拍卖标的整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报审材料应当由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共同签署标的征集鉴定意见。

联合开展文物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均应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受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后,应组织开展实物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批复文件,并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参加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的人员,不得在拍卖企业任职。

第十四条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一)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标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
(三)公安、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
(五)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第十五条拍卖企业从境外征集文物拍卖标的、买受人将文物携运出境,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文物进出境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国家对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

国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以协商定价或定向拍卖的方式行使。

以协商定价方式实行国家优先购买的文物拍卖标的,购买价格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不得进入公开拍卖流程。

第十七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拍卖记录报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文物拍卖记录报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拍卖企业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发生违法经营行为,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拍卖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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