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2023年10月20日修订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2023年10月20日修订一、协议的缔约方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共同缔约:(公司名称全称)(以下简称“发行公司”)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受托人: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二、背景(公司名称全称)计划发行债券,为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发行公司决定委托受托人对债券进行管理和代为行使某些权利。
三、受托管理范围1.受托人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对发行公司发行的债券进行管理和代为行使以下权利:(1)收取债券利息和本金;(2)代表债券持有人与发行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3)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使其他与债券相关的权利。
2.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四、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有权要求发行公司提供与受托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2.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债券持有人的权益进行保护,确保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3.受托人有权与发行公司协商并签署有关债券管理方面的文件。
4.受托人应当保管好债券持有人的个人信息,确保不泄露给第三方。
5.受托人不得利用债券持有人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6.受托人应当按时向债券持有人提供关于债券的信息披露和报告。
五、发行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发行公司应当按照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2.发行公司应当履行债券的支付义务,按时向受托人支付债券本息。
3.发行公司不得擅自更改债券条款。
4.发行公司应当根据受托人的要求提供债券持有人的个人信息。
六、费用和报酬1.受托管理费用由发行公司承担,具体费用标准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受托人有权按照实际工作量和服务质量要求,对发行公司作出额外费用的要求。
七、违约责任1.发行公司未按时支付债券本息的,应当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
2.受托人在履行职责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协议的,应当给予发行公司相应的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协议的生效和终止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债券存续期限。
2023债券受托管理通用协议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一、协议背景债券受托管理是一种金融服务,由信托公司或委托人将一定数量的债券委托给受托方进行管理和运作。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是委托人和受托方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的安全和顺利运行。
二、协议内容1.委托事项委托人将特定的债券资产委托给受托方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票面利率、付息日等相关信息。
2.受托方职责受托方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委托的债券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作,包括但不限于职责:–债券投资组合管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合理配置债券投资组合,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收益。
–做市商选择和交易:根据市场行情和委托人的指示,选择适宜的做市商进行债券交易,确保成交价格的公平合理。
–付息和到期管理:按照债券的付息和到期日,在合适的时间内进行相关操作,确保委托人能够按时收到应有的利息和本金。
–风险控制和报告:定期向委托人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和投资组合情况报告,及时反馈债券市场的动态和投资风险,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3.委托人权利与义务–委托权利:委托人有权随时查阅和获取其委托资产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组合情况、债券交易情况、收益情况等。
–单方终止权:委托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通知受托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费用。
–信息提供与指示:委托人应按照受托方的要求,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按照受托方的投资策略和指示进行操作。
–费用支付:委托人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等。
4.受托方权利与义务–保密义务:受托方应妥善保管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和交易记录,保护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利益不受侵害。
–合规监管:受托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报告。
–投资决策权:受托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作出投资决策,但应尽力保障委托人利益并避免超越授权范围。
–风险披露和警示:受托方应向委托人提供充分的风险披露和投资警示,明确提示委托人存在的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融资需求的增加,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成为了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过程中,受托管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进行探讨。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背景和意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等公开市场向投资者发行的债务工具。
相比于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方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有融资成本低、期限灵活、资金来源广泛等优势,对于企业实现融资多元化和降低融资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二、受托管理协议的定义和作用受托管理协议是指债券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约定了债券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受托管理人作为债券发行人的代理人,负责管理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确保债券发行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受托管理人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负责监督债券发行人的行为,确保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受托管理人有责任向债券持有人及时披露与债券发行人相关的重要信息,确保债券持有人能够全面了解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3.管理债券资金:受托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券发行人的债券资金,确保债券发行人按照约定使用债券资金,并监督债券发行人的还本付息行为。
三、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受托管理协议是一份复杂的合同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托管理人应明确约定其在受托管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管理债券资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等。
2.债券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托管理协议应明确约定债券发行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供相关信息、按时还本付息等。
3.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受托管理协议应明确约定受托管理人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具体措施和方式,包括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合同,通常用于规定债券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份协议中,受托管理人承担着管理和监督债券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责任,其内容涉及到债券的管理、兑付、抵押物的管理等方方面面。
本文将对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需要明确规定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其管理职责,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券发行人按时足额履行债务。
同时,受托管理人还需对债券的兑付、利息支付等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此外,受托管理人还需对债券抵押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价值能够覆盖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其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还需要规定受托管理人的报告和通知义务。
受托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债券持有人和债券发行人提交管理报告,对债券的兑付情况、抵押物的状况等进行披露和说明。
同时,受托管理人还需在发生重大事件或者风险时及时向债券持有人和债券发行人进行通知,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及时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
再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还需要规定受托管理人的责任和违约处理。
受托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券持有人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同时,协议还需要规定受托管理人的违约处理程序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解除协议、追究责任、提起诉讼等。
最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还需要明确规定协议的生效条件和期限。
受托管理协议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生效,并明确规定协议的期限和终止条件。
受托管理协议的期限通常与债券的期限相适应,以确保受托管理人能够全程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合同,在债券发行和管理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受托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券的安全和稳健。
银行企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银行企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甲方(发行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受托管理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拟发行债券,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与解释1. “债券”:指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文件发行的债券。
2. “债券持有人”:指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债券的投资者。
3. “受托管理人”:指乙方,即接受债券发行人的委托,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债券进行管理的机构。
4. “募集说明书”:指甲方为发行债券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
5. “债券持有人会议”:指由债券持有人组成的,为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共同利益,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的会议。
二、受托管理事项1. 乙方应在债券存续期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债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持续关注甲方的资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进行谈判、协商,督促甲方履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持续关注甲方为债券设定的担保物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的变化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在债券存续期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或参与有关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及其他信息。
2. 甲方应在债券存续期内,积极配合乙方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债券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三、信息披露1.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债券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一、引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券发行和偿还过程的顺利进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成为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探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的必备条款,以及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实践经验。
二、受托管理协议的基本结构受托管理协议是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了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而言,受托管理协议包括以下基本条款:1. 定义和解释:明确双方的定义和解释,确保双方对协议中术语的理解一致,避免后续争议。
2. 发行债券的基本条款:包括债券的种类、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利率、偿还方式等。
这些条款是债券发行的基础,需要明确约定。
3. 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责任,包括债券持有人代表、债券偿还管理、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
4. 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债券偿还责任、信息披露义务、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
5.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约定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6. 违约和解决争议:约定各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确保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及时解决。
三、必备条款的法律原则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必备条款应当遵循以下法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受托管理协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红线。
2. 公平原则:受托管理协议应当平衡各方的权益,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3. 自愿原则:受托管理协议应当是各方自愿达成的,不存在强制性质。
4. 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在履行受托管理协议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四、实践经验与案例分析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有一些实践经验值得借鉴。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1. 债券持有人代表的角色:受托管理协议中通常约定债券持有人代表的角色和职责,以便债券持有人能够有效行使权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托管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协议签署日期)签署:甲方:(公司全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托管方全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1. 甲方拟发行债券,希望由乙方作为托管方进行债券的托管管理;2. 乙方拥有相关的托管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愿意接受甲方委托进行债券的托管管理;3. 双方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托管管理事宜达成协议,特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经双方共同商议,同意如下:第一条托管服务的范围1.1 乙方作为甲方发行的债券的托管方,负责接受、保管和管理甲方发行的债券及相关资料。
1.2 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接收、核对和存储甲方发行的债券及相关资料;(2)按照甲方的指示协助办理债券的注销、兑付等事务;(3)维护债券登记册和债券持有人名册;(4)接受甲方的债券持有人查询,并提供相应的信息和证明文件等。
1.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上述托管服务,并妥善保管债券和相关资料。
在执行托管服务期间,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债券和相关资料交付给乙方,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文件。
2.2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托管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报告和证明文件等。
2.3 甲方对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债券和相关资料的损坏、遗失等风险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4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债券持有人的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等。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收、核对和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债券和相关资料。
3.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债券进行注销、兑付等事务的办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维护债券登记册和债券持有人名册,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文件等。
3.4 乙方应严格保密甲方的债券和相关资料,并防止泄露、丢失等情况发生。
债券受托管理人协议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年第一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5年月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签订:甲方:X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拟发行不超过200,000万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乙方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3、为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甲方拟聘任乙方担任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乙方愿意接受聘任;4、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已经明确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将被视为接受本协议。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聘任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及解释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募集说明书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协议。
1.2 定义与解释“本期债券”系指发行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的2015年公司债券。
“债券持有人”系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显示在其名下登记拥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债券受托管理人”系指发行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为债券持有人聘请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债券持有人会议”系指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系指由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的议事规则。
第二条受托管理事项2.1 为维护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甲方聘任乙方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乙方的监督。
2.2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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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百惠热力有限公司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潍坊高新百惠热力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二O一四年七月***有限公司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为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甲方拟聘请乙方作为甲方发行的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由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经友好协商,于2014年【】月【】日在山东潍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本协议项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指甲方依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备案发行的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潍坊高新百惠热力有限公司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具体金额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接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通知书》载明的金额为准)。
债券持有人指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投资者。
债券持有人会议指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按照《潍坊高新百惠热力有限公司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之债券持有人会议。
1.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潍坊高新百惠热力有限公司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协议。
第二条受托管理事项2.1为维护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发行的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由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2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试点办法》、《业务指引》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乙方作为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处理本期债券的相关事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甲方依据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享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3.2甲方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3.3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根据《证券法》、《试点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3.4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选聘新受托管理人的情况下,甲方应该配合乙方及新受托管理人完成乙方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乙方履行的各项义务。
3.5甲方应该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务。
3.6甲方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明确的债权登记日之下一个交易日,负责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该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并将该名册提供给受托管理人,并承担相应费用;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应每年(或根据债券受托管理人合理要求的间隔更短的时间)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或促使证券登记公司提供)更新后的债券持有人名单。
3.7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并应当在本期债券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的30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本期债券余额的20%。
3.8如果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自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通讯、传真或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专区或以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有效方式通知乙方:(1)甲方按照《募集说明书》以及根据甲方与登记托管机构的约定将到期的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2)甲方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3)甲方预计不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4)甲方发生或者预计将发生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5)甲方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进入破产程序;(6)甲方发生标的金额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仲裁或诉讼;(7)甲方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8)甲方拟进行超过发行人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债务重组;(9)甲方订立可能对发行人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及其他重要合同;(10)甲方提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11)拟变更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12)偿债保障金专户出现异常;(13)本期债券被暂停交易;(14)其他可能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9费用和报酬。
甲方应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承担及支付相关债券受托管理费用及报酬。
3.10其他。
应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乙方应持续关注甲方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宜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4.2乙方应作为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甲方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4.3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当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等)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4.4乙方预计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有权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5乙方在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甲方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4.6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收取因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义务所产生的费用。
4.7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4.8乙方应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及时与甲方及债券持有人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督促甲方和全体债券持有人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4.9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乙方依照约定维护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乙方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私募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4.10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决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该向新受托管理人移交工作及有关文件档案。
4.11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
4.12乙方应制订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规定乙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
4.13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对甲方涉及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4.14对于乙方因依赖其合理认为是真实且经适当方签署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证书、书面陈述、声明或者其他文书或文件而采取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遭受的任何损失,乙方应得到保护且不应对此承担责任;乙方依赖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而通过邮件、传真或电子系统传输发出的合理指示并据此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应受保护且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但乙方的上述依赖显失合理或不具有善意的除外。
4.15乙方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陈述与保证5.1甲方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5.1.1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保持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5.1.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甲方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之规定。
5.2乙方保证以下各项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5.2.1乙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保持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5.2.2乙方依法取得了受托管理本期债券的资格,且就乙方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乙方丧失该项资格。
5.2.3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乙方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也没有违反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之规定。
第六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6.1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6.2乙方应该在甲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6.2.1甲方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6.2.2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6.2.3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6.2.4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6.2.5本期债券偿债保障金提取情况;6.2.6甲方股息分配情况6.2.7乙方认为需要向债券持有人通告的其他情况。
6.3以下情况发生,乙方应当以公告方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出具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6.3.1甲方未按《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及甲方与登记托管机构的约定将到期的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时,乙方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债券持有人。
6.3.2甲方出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提示甲方,报告债券持有人,并依法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6.3.3出现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
6.4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乙方应将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告知债券持有人,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专区公布,同时置备于受托管理人处,供债券持有人查阅。
第七条信息披露7.1本协议项下有关甲方的信息披露均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乙方的报酬8.1 甲方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酬:鉴于受托管理人与承销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受托管理费由受托管理人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受托管理人不再向发行人收取受托管理费。
8.2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乙方因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自身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受托管理人的变更9.1 下列情况发生应变更受托管理人:9.1.1 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义务;9.1.2 乙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9.1.3 乙方不再具备任职资格;9.1.4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决议变更受托管理人。
9.2 新的受托管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9.2.1 新任受托管理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9.2.2 新任受托管理人已经披露与甲方的利害关系;9.2.3 新任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不存在利益冲突。
9.3 单独和/或合并代表3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要求变更受托管理人的,乙方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解除乙方的受托管理人职责并聘请新的受托管理人,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代表本期债券50%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