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单位名录库2016单位基本统计指标解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黑政办发〔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3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0日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省统计局为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现就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是科学核算全省经济总量、结构、速度和效益的基础。
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对有效提升政府统计整体功能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客观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多年来,我省部门统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信息支撑。
但是部门统计也存在着职能弱化、力量不足、基础薄弱、调查重复、标准不一、信息共享不到位,甚至数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影响着部门统计职能的发挥。
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按照统一规范、职责明确、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不断提高基础数据质量,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党委、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咨询服务。
二、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职责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接受本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5.08.05•【字号】沪统字〔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统字〔2015〕34号各区、县统计局: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5〕32号)要求,市统计局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2015年8月5日上海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下发的《关于对县级部门数据比对核实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和《基本单位名录库日常核查工作方案》的要求,为顺利开展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试点目的是为摸清试点地区行政登记制度改革后部门登记单位与基本单位名录库单位的差异情况,分析差异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同时通过实地核查,掌握基本单位名录库及“一套表”调查单位的维护更新现状,了解各区县在名录库维护更新和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高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确保单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试点范围试点范围是试点区域内各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及质监部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新登记注册的全部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以及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行业类别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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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统计表指标解释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事业单位统计表》主要指标解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仅参加填写PS1表。
(一)人社统PS1号表1. 编制数量:指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编制数。
2.从业人员总数: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指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但不含退休返聘人员、借调人员。
3.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指本单位在编人员和经上级部门批准超编配备的人员。
4.劳务(人事)派遣人员: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本单位通过劳务(人事)派遣方式使用的所有人员。
5.退休人员:指截止本年12月31日,实有退休人员的总人数。
6.系统:事业单位隶属的部门所在的系统。
7.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指事业单位中,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二)人社统PS2号表1.其他等级人员:本类型在册正式人员中尚未评定岗位等级或岗位等级不明确的人员。
2.其他从业人员:除在册正式人员外的其他从业人员。
3.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学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行清理后认定的学历统计。
有两个及以上学历的,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统计。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的,未取得新的学历之前,按现有学历统计。
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学历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取得中等技工学历的,学历填报在“高中及以下”栏。
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得结业证书的和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仍按原学历统计。
单位基本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单位基本情况(601表、602表)主要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第一部分:说明一、601表、602表填报对象和范围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601表)填报对象是全部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第一产业的法人单位如果有附属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单位,也要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如,农场虽然属于第一产业,但如果它有附属的医院、学校、加工企业等二、三产业活动单位,该农场也应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602)表填报对象是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以及第一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
单产业法人单位,免填602表,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法人单位的本部极其分支机构,不论其法人单位所属哪个行业,都要分别填报602表。
填报对象与单位基本情况表对应关系表二、主要内容601表、602标填报的主表,指标内容均含有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情况和主要数据四类主要指标。
具体内容见《单位基本情况表主要指标一览表》单位基本情况表主要指标一览表第二部分: 601表、602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一、填写601表、602表的一般要求(1)601表、602表包括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
时点指标的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调查年度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601表、602表的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
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3)在填写普查表的属性标识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中填写代码,每□中只填一位数字。
(4)601表、602表中,凡限某一行业或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行业或其他类型的单位免填,代码不需填“0”。
(5)《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数量指标(如:从业人员数、全年营业收入、资产总计等指标),应填写包括其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在内的全部数据;《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经济指标,只填写本单位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7.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2017年7月14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第四条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一申报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第七条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统计调查。
第八条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有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中央编办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解释

中央编办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解释(适用于中央编办实名制系统)2016年10月第一部分基本统计指标及解释一、地方行政机构编制统计指标(一)部门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机构全称。
3.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正、副股级,未定级和其他。
4.机构性质:指机构的属性,为选择型指标,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群众团体、政法机关和其他。
5.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类别,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别中进行选择。
(1)组成/工作部门:组成部门是指省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工作部门是指市级和县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2)直属特设机构:指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3)直属机构:指主管政府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4)部门管理机构:指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由组成/工作部门管理的独立设置的行政机构;(5)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具体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6)临时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行政机构;(7)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8)派出机构: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派驻到某区域或某机构,代表派出者行使某些方面职权的工作机构;(9)其他机构:指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其他机构。
6.批准内设机构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不含批准设立的二级内设机构数)。
7.实有内设机构数: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不含二级内设机构数)。
基本统计指标说明

实验教学学时数、学分数:分别统计各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实验教学活动(即独立设置的实验)的毕业最低总学时、总学分数。
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数:分别统计各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集中实施的实践教学活动(包括见习、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社会调查等)的毕业最低总学分数。
时点:是指统计数据的截止时间,即2015年9月30日。如在校生数、教职工数、占地面积、固定资产总值等指标为统计时点数。
(具体时间参考采集信息的时间标注)
表1-4学校教学科研单位(时点)
序号
教学科研单位名称
单位号
单位负责人
1
2
……
指标解释:
教学科研单位名称:指学校具有教学或科研功能的直属院、系、所等。
专业方向号:各院系现设本科专业侧重的专业方向,按学校自编号码填写,不可多填。未分专业方向的院系可不填。
专业方向名称:各院系现设本科专业侧重的专业方向名称。未分专业方向的院系可不填。
所属单位号:专业所属的学院(系、所)单位号。
专业带头人:指各专业学术带头人。
招生状态:选择“在招”或“当年停招”。其中,在招:指统计学年仍继续招生的专业。当年停招:指仍在办,但统计时点所在的学年已停止招生的专业。
新专业:指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毕业生不满3届的专业。
专业培养计划学时与学分:分别统计各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的毕业最低总学时数及总学分数。
必修课学时数、学分数:分别统计专业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即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的毕业最低总学时数和总学分数。
选修课学时数、学分数:分别统计各专业选修课(即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毕业最低总学时数和总学分数。
基本单位名录库

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是指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数据基础上建立并利用统计调查资料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适时维护更新的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
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以下简称名录库信息),是指在境内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信息、主要属性和主要数据及其各种综合汇总信息。
(一)名录信息是指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
(二)主要属性是指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开业时间、营业状态,以及法人单位与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等。
(三)主要数据是指从业人员、资产和经营性单位的营业收入、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支出等。
名录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信息共享”的原则。
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是一项涉及专业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领导,落实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保障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顺利进行。
统计部门普查中心为名录库的主管机构,负责名录库的系统建设、维护更新管理和信息开发应用等工作;各有关专业处室负责本专业年(定)报范围内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计算中心为名录库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名录库系统软件的安装、升级,建立系统运行及用户使用日志报告,依据用户授权目录监测网上各类用户的行为,阻止非法用户进行数据存取,保证系统运行安全,进行数据常规备份等工作。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以下同),并落实相关经费,切实做好辖区内名录库的日常管理、维护更新和信息提供等工作。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名录库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和维护更新管理办法,部署、检查和监督湖南省或本辖区内名录库建设工作;(二)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制订和完善行政登记资料共享制度,并共同组织实施;(三)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统计调查以及涉及名录库维护更新的调查,及时对基层数据进行维护更新,保证名录库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四)统一协调和管理各专业调查单位,组织或具体实施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的建立、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单位基本信息调整等工作;(五)统一协调和规范涉及名录库的相关标准;(六)对名录库数据进行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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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6
统计指标解释 28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1
选1: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特点:《资产负债表》中设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科目) 营业利润 =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务税及附加—三费 +投资收益 —
资产减值损失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投资净收益
17
统计指标解释 28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在“营业收入”下
19
统计指标解释 28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9
选9: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特点:《利润表》的“营业利润”下,设有“投资收益”的子科目 营业利润 =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及附加—三费 利润总额 = 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投资收益+补贴收入
20
统计指标解释 28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营业利润 =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务税及附加—三费 +投资净收益
—资产减值损失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5
统计指标解释 28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1
选1: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特点:《资产负债表》中设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科目
营业利润 =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务税及附加—三费 +投资净收益
13
统计指标解释 28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方法1:查阅该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附注。 方法2:查看企业设置的会计科目名称,如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等科目,说明已经执行了2006企业会计准则。
14
统计指标解释 28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1
选1: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特点:《资产负债表》中设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科目
统计指标解释
01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码 临时代码 由区县统计机构申请,省从临 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8+1=9位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33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机构编制 、5-民政 、9-工商、Y-其他部门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0000 565023015 N
9(工商) 1 (企业)520000(登记机关区划) 565023015 (组织机构代码) N(校验码)
按重要程度填写业务
尽可能有动词
筹建单位按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
10
统计指标解释 06 行业类别--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例:服装
设计服装
生产服装
销售服装
服务业
11
工业
批发业 零售业
统计指标解释
08登记注册类型
3
4
非企业注意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选填“190其他” 登记注册类型改变,未重新办理,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登记企业发放加
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编制、民政等其他部门计划2015年年底前施 行“一证一码”制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码共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 只能是数字0-9或A-Z(I、O、Z、S、V除外)的大写字母。
21建筑业及房地产业企业资质等级 没有资质等级的填写9999
住餐业企业必填
34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经营形式 22 住宿业企业星级评定情况 35 住宿和餐饮业年末餐饮营业面积
26
统计指标解释——产业活动 00 单位类型
产业活动单位分为法人单位本部和分支机构。 法人单位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 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
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23
统计指标解释 18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营业收入
前置原则
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表中摘抄,如未设置该项,同营业收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同上
资产总计
24
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
统计指标解释
27 非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填 报 对 象
25
机关法人 事业法人 其他法人 社团法人 民办非企业 基金会 居村委会
本年支出合计
本年费用合计
统计指标解释
工业企业必填
57 工业企业占地面积 58工业企业房屋建筑面积
批零业企业必填
32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经营形式 29零售业态 33批发和零售业年末零售营业面积
建房业企业必填
27
统计指标解释——产业活动
23经营性单位收入
营业的生产经营性 此项必须大于0
24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
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基金会、 居(村)委会等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大于0
28
统计指标解释——产业活动 25归属法人单位情况
9位代码 名字全称 填写完整
29
登记注册类型与企业控股情况具有一定匹配性。
注意
如:国有 110 ---------1国有控股 私营独资171------3私人控股
12
统计指标解释 12营业状态
营业:包括临时性和季节性停产
停业(歇业):改变后将恢复生产 筹建:未经工商登记或未正常投产 当年关闭:终止经营
当年破产:依照《破产法》 其他
9
在“营业利润”下
21
统计指标解释
16 产业活动单位
单产业法人 总计数=1
单产业法人本身就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
多产业法人 总计数≥ 1 且须等于分项之和
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
22
统计指标解释 17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1 期末时点数。例:年报2012年12月31日这一天 除年报外,其余月份调查表遵循:前置原则。 就是前一个月的月底那一时点上的人员数。 2
2
选2:执行2011年《小企业会计准则》 特点:《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下,设有“投资收益”科目 营业利润 =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务税及附加—三费 +投资收益
18
统计指标解释 28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2
选2:执行2011年《小企业会计准则》 特点:《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下,设有“投资收益”科目 营业利润 =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务税及附加—三费 +投资收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通过 “一窗受理、互
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
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 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
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
照一码”登记模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 2015年 10月 1日起,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
不需填写“07栏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
统计指标解释
02 单位详细名称
使用规范汉字 与单位公章一致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要求填写一个单
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加X市X县X乡X村,避免重名 7
统计指标解释
05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从左向右填写
(确实没有,可填写负责人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表尾)必须填写
8
统计指标解释
07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
1 2 3
可复选
前三项任选一,不可再选“9其他”
机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填“9其他”,且 不需注明批准机关 选“9其他”,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名称,确实未经批准,注明“无”
4
9
统计指标解释 06 行业类别--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