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的十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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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十大风险与防范

律师执业十大风险与防范

律师执业十大风险与防范
1.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风险:要加强自律,坚持守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对客户的基本权益(合法权益、履约义务)应当予以充分保护。

3. 合规管理风险: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尽量减少违反法律的风险。

4. 合同管理风险:合同的缔结、履行应当谨慎处理,防止违约风险。

5. 知识产权维护风险:要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客户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6. 个人和企业风险:要对客户的个人和企业风险进行科学评估,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7. 法律风险:要熟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勤于学习,及时掌握法律、政策变化。

8. 绩效风险:要经常检查工作情况,以确保对客户的服务达到约定的标准。

9. 风险控制:在一般情况下,要加强对执业环境的监控,避免执业过程中出现不良风险。

10. 风险沟通:要建立良好的风险沟通机制,尽快发现并采取
有效措施应对风险。

律师会见中的陷阱和防范

律师会见中的陷阱和防范

律师会见中的陷阱和防范1、会见犯罪嫌疑人,最常见的是犯罪嫌疑人不说实话,总想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

致使律师判断失误,预测失准。

造成委托人家属的疑惑和不满,怀疑律师的水平和诚信。

最终损害的是犯罪嫌疑人及家属与律师的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利益。

所以会见笔录可以作为印证犯罪嫌疑人不实陈述,造成律师判断失准和预判失真免责的证据。

避免因犯罪嫌疑人及家属不实陈述给律师工作带来被动和风险,是律师会见中的技能之一。

2、侦查阶段的会见过程中,总会遇到犯罪嫌疑人和家属通过律师传递消息的情形,消息中很可能涉及案情,为看守和预审人员所不许。

律师传递消息严守保密规定和判断标准。

涉及家事安排的适当传递,涉及案情的慎重拒绝或者回避。

既处理好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关系,又自我保障律师规范工作和安全执业,是律师的会见中的技能之二。

3、看守所也是侦察犯罪的机构,也有破获犯罪的职能。

所以针对看守和预审人员和律师套近乎拉关系,借机询问会见谈话内容的,律师必须提高警惕,不能透露,只陈述无关紧要的简单内容。

避免害人害己。

既要不得罪看守机关,又要避免害人害己的后果,形成律师有效自保和正确处理与看守人员的工作关系,确保会见安全和顺利完成,是律师会见的技能之三。

4、目前犯罪嫌人和家属的书面信息和会见笔录依然被认为是保密事项之一,这类消息和笔录的传递和透露,要格外提高警惕,慎重处理。

书面笔录不能直接交给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只能择其要点口头告知。

严禁在会见中传递书面信息,有选择的传递书面信息,顺利完成会见任务,是律师防止法律风险的技能之四。

5、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总是询问犯罪事实能否不告诉侦查机关,以及如何隐瞒犯罪事实的咨询。

这时候,律师既要提供咨询意见,也要防止给犯罪嫌疑人及家属传授隐瞒犯罪事实的意见和建议,以免自身陷入囹圄。

防止犯罪嫌疑人用律师的建议欺骗侦查机关,将律师的意见作为挡箭牌和理由,过后反告律师教唆、传授犯罪方法。

避免律师陷入犯罪和违法的陷阱,是律师会见的技能之五。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十大风险提醒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十大风险提醒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十大风险提醒来源:杭州律协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近亲属委托后,首要的事情就是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会见当事人的主要目的是:(1)向当事人确认委托关系;(2)向当事人了解案情;(3)与当事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时,除了应事先准备会见提纲做好会见准备外,在会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风险与禁忌,辩护律师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

为依法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避免法律风险,维护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不向当事人传递物品、文件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不得向当事人传递物品,诸如香烟、打火机、信件、纸条、食品、药品等,相关规定: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传递物品、文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

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第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自传递书信(供律师使用的本人申辩、上诉、申诉等材料除外)、钱财、食品、药品、烟酒、衣服、书籍等物品。

”二、不携带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律师会见不能携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携当事人亲友会见,当事人亲友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带其会见极易引发刑事风险。

“律师会见”9大陷阱,步步惊心!

“律师会见”9大陷阱,步步惊心!

“律师会见”9大陷阱,步步惊心!▌1、律师:你好,我是某某律师,你大哥聘请我为你辩护。

嫌疑人:我大哥,我哪个大哥啊?我有好多大哥的,你把委托书让我看一下。

应对策略:一定要核实委托人的身份,查看是否具有委托权限,切忌为了及时收取费用而盲目签订授权委托书并介入案件。

那么刑事案件委托人的范围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款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友的委托,但是建议尽量让近亲属委托。

▌2、嫌疑人:我在里面呆着不爽,你有什么办法把我弄出去,或者我写个条子,让我家人给你100万,你想办法给公安局长送50万,这样我能少在里面呆几天。

律师:沉默~既然你愿意花钱,我出去给你托人问问。

应对策略: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勿动歪念头,切勿为了钱违反法律规定,毁掉执业前途。

应该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这些钱,应及时主动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争取受害人的谅解。

▌3、嫌疑人:讯问我的警察告诉我,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取保候审?你什么时候能把我取保出去。

律师:你放心,我一定在侦查阶段把你取保出来。

应对策略:切勿盲目夸大承诺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能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办结或者超越羁押期限的。

以上规定也只是说可能办理取保候审,具体要看办案人的意见,所以切勿盲目下结论,承诺后果。

▌4、嫌疑人:办案人员说我犯罪的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将来肯定要判刑。

律师:你先不要着急,我们是专业刑事律师,肯定会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把你弄出去。

应对策略: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公安机关只有侦查权,没有定罪量刑的权利。

律师会见的十大禁忌

律师会见的十大禁忌

律师会见的十大禁忌
一、不将卷宗交给犯罪嫌疑人家属查阅、复制,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向当事人书信、物品,不递香烟。

三、谨慎传达信息,不为当事人传递案件线索,特别是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四、不能让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

五、不能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共同犯罪中,不能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

六、禁止疏通关系,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七、预测案件要慎重,对案件前景持保留态度,不能承诺案件结果。

八、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给予安慰和疏导,又不能被带进沟里,失去独立判断。

九、不要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不要让当事人描述案件的细节。

十、不能直接教导当事人怎么说。

▶▶附相关法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经2017年3月31日起试行)
第三十五条“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新闻背景2013年1月1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

新刑诉法对辩护权作了扩展。

那么,我省律师在刑辩工作中该如何运用新刑诉法赋予的权利,又该怎样防范新的执业风险?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从事刑辩工作的十个重要环节提出了操作建议,同时也提示了存在的执业风险。

本期《识法》独家就“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进行解读。

递交手续问题:新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可直接会见。

那么,是否意味着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可直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操作建议: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给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如果不到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

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就无理由限制律师到看守所会见。

风险提示: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关于监听问题:新法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

那么,律师是否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利的后果?操作建议: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

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会见对象。

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

风险提示:犯罪嫌疑人与律师无话不谈将产生弊端,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投诉。

如何咨询问题: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操作建议: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一定要法言法语,客观实际,解释法律,介绍诉讼实践知识。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十要十不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十要十不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十要十不要”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会见当事人是刑事律师的基本工作之一,有利于确认委托关系,赢取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也是律师核实案情、有针对性提出辩护意见的基础。

同时,表明了律师的工作已经开始,巩固与委托人的关系。

同样,去看守所会见也存在很多风险。

一、律师会见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有明确关于律师会见的法律规定,另外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也有详细规定。

1、第十八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向看守所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辩护律师可以会见被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助理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2、第十九条辩护律师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在侦查阶段会见时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

侦查机关不许可会见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第二十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协助的,可以携经办案机关许可的翻译人员参加会见。

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4、第二十一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5、第二十二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七)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十一)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十二)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刑事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刑事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刑事律师会见注意事项1. 你知道吗,刑事律师会见时可别啥都往外说呀!就好比你进了一个神秘的房间,说话可得小心谨慎。

比如有个律师在会见时毫无顾忌地聊起了还没确定的证据,哎呀,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所以一定要记住管好自己的嘴呀!2. 千万别忘了带齐该带的东西去会见呀!这就像战士上战场不带武器一样糟糕。

我听说有个律师居然忘了带委托书,结果被拦在外面,多耽误事儿呀!可别犯这样低级的错误哟!3. 注意会见的时间呀,可别超时了!这就好像跑步比赛,你超过了终点线还在跑,那可不行呀。

我见过有的律师因为聊得太投入,完全忘记了时间,最后惹来一堆麻烦呢!4. 会见时的态度要严肃认真,别嘻嘻哈哈的呀!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场合,就跟参加重要会议似的。

要是有个律师在会见时吊儿郎当的,你说当事人家属能放心吗?5. 要尊重当事人呀,这可是最基本的呢!好比你对待好朋友,得用心呀。

我听说有的律师对当事人态度很不好,这样怎么能取得人家的信任呢?6. 一定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呀,这多重要呀!就像保护自己最珍贵的东西一样。

要是不小心泄露了人家的隐私,那后果可不堪设想呀!7. 别轻信当事人的所有话呀!有时候他们也可能会说错。

这就跟听别人讲故事似的,得有自己的判断。

有个律师就盲目相信了当事人的假话,最后闹了大笑话呢!8. 要保持冷静呀,别一遇到点事就慌了神!就像是在海上遇到风浪,你得稳稳地掌好舵。

我就见到过律师一遇到点小麻烦就不知所措了,那怎么行呢!9. 刑事律师会见真的不是小事呀,每个细节都关乎着当事人的命运呀!所以一定要上心,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对待这件事呀!我的观点就是:刑事律师会见务必做到谨慎、专业、负责,任何一个小失误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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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的十大风险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近亲属委托后,首要的也是必须马上做的一件事情就是要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律师会见当事人有以下目的:(1)确认委托关系,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2)通过与当事人的见面,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情况,通过沟通和交流,为依法辩护做准备;(3)表明律师已经开始工作,巩固与委托人的关系。

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与禁忌,这一点,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

为了依法办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一、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因《保密法》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另外,《刑法修正案》(九):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要轻易将案卷材料交由被告人亲友复制、传阅,不宜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比如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以免有触犯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刑事风险(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02期“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刑事判决书”,虽本案最终判决于萍律师无罪(一审有罪,二审无罪),但于萍律师被关押了近一年半的时间)。

另外,不将上述资料或信息泄露给被告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甚至导致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出现。

二、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这里的非律师指的是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之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非律师会见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因此,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当事人家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带其会见极有可能引发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刑事风险。

三、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之间传递纸条、信件(但可以告知当事人家属关于其在看守所具体的通信地址、告知其通信内容一般不宜涉及案情,因为看守所与监狱是打击犯罪的第二战场)、食品、药品等;不能为当事人在其他授权委托书、合同上签字提供帮助(很有可能与涉案财物、证据有关而触犯法律风险);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传递任何关于密码、暗语信息等有可能妨碍侦查审判的行为。

当事人有什么话要转达家属时,律师告知其应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

因此,对当事人要求转达一些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事项的时候,要明确告诉这不能转告,如果当事人一再坚持,也必须注意分寸,该转告的就转告,不该转告的坚决不能转告。

四、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典型案例:在云南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中,2007年底,因为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3个警察、两个律师、1个线人,在“好处费”的诱惑下,联手制作假立功材料,想将一名贩毒者“保下来”,不料东窗事发,不仅虚假立功不予认定,其6人均被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后,其中几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两位律师最终被判处徇私枉法罪,分别获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

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

鉴于此,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从事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的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当事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

六、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尤其在会见后,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因上述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被追诉审判的)。

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

虽然在刑法上,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即“律师伪证罪”、《刑法》第306条)需要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但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在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中,只要律师客观上有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后果,公安机关往往会以涉嫌犯罪为由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即便法院最终以欠缺主观故意为由判决律师无罪,但此时律师已被羁押一、两年了,控方打击惩罚律师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对此不能不谨慎。

七、要注意交流说话方式,不能教导当事人怎么说在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说话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原北京律师李庄因在会见时对被告人眨眼产生教唆的嫌疑被定罪科刑,但此案争议极大,李庄至今还在申诉无罪)。

为了达到会见目的,律师可以采用全面客观分析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当事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识基础,至于当事人如何选择,那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与律师无关。

在当事人不明白时,律师可以为其详细释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是律师会见中一个重要的职责,这不仅让当事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保护自己,而且也能够让当事人能理性接受现在的处境,恢复自信。

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

这种对法律规定全面的告知,可帮助当事人在进行自我选择时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和认识,避免受到误导而做出错误的选择,也能够用权利来对抗部分办案人员的不法行为,依法学会自我保护。

八、禁止疏通关系和承诺案件结果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士;因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中,不宜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更不能走“关系”之路;尽管绝大部分当事人及亲友相信“关系”的能量,并要求律师从事“关系化运作”,但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律师应当断然拒绝,里面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典型案例:原广东律师马克东、甘肃律师王英文皆因“走关系”之路触犯诈骗罪而深陷囹圄)。

另外,“关系型”律师是站在办案机关一边的,办案机关的底线就是有罪,无罪释放意味着办案机关办错案了,轻则有人丢掉饭碗,重则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通过关系行贿反而会导致更大的不利。

九、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但预测案件前景时要慎重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既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能够全面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重要渠道。

虽然当事人的陈述有可能避重就轻或者隐瞒事实,但只要律师善于客观分析判断和引导,是能够获得充足的信息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当事人要求律师对案件前景进行预测的时候,要慎重。

一是自身信息掌握不全面,只听了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很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判断正确,也要避免导致对当事人过于乐观或者关于悲观,影响后续案件的处理。

如果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能够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能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十、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敏感的话题,有时候在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时,有些当事人比较犹豫,不太想说(害怕对自己不利,想看看控方是否充分掌握这方面的证据材料),作为辩护人虽然可以告知其会见过程是不被监听的,监听的证据材料提交到法庭是无效的,但也担心律师会见(实际上是可以监听的)让其透露实情,会让侦查机关掌握内情,进而搜集完善相关证据或者侦查机关将此内情告知承办检察官、法官,即便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法官很可能先入为主坚定地判当事人有罪(法官认为反正没有冤枉你)。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会见时追问当事人是否实施所指控行为在客观上帮了控方的忙,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正确的做法是:不主张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的犯罪,而是问“你对认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据是什么?”在其回答基础上再采取不同对策和辩护方案。

总之,把问题限定在所谓“法律真实”范围内而不是“客观真实”范围内。

综上,在刑事会见过程中,律师经常会面临上述十大风险,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必定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既善于保护自己,又善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专业人士。

笔者认为,善于保护自己是基础、是前提,试问一个连自身权益都无法妥善保护的律师,又怎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上述风险,律师应当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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