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视角下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研究
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

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积之外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在建筑法进行工程建筑的时候,一般都会建造一些人防建筑,这是我国法律的要求,是建筑法必须要遵守的。
不过建造方建造的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一直是一个问题。
那么其权属到底属于谁?下面小编就问解惑。
一、▲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积之外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凡是由人防主管部门利用人防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的自建工程、指挥工程、重要的公告工程、干道工程和由人防主管部门代表政府拨款、提供物资修建的早期单位工程(80年代中期以前),以及履行《人民防空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建设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口部管理房、伪装房等均属于人防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管理权。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22条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每个建设单位应尽的人民防空义务,如同依法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属于人防建设经费,归国家所有一样,在依法配建范围内建造的社会结建防空地下室,其产权也应当归国家所有。
因此建设单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不是投资行为,而是履行人民防空建设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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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人防工程权属制度优化探究【第一章】公物法下人防工程权属问题研究引言【第二章】人防工程权属制度中的现存问题【第三章】公物法视野下的人防工程权属结构【第四章】人防工程私物权【第五章】人防工程公物权分析【第六章】人防工程权属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结论/】人防工程所有权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五、人防工程公物权(一)人防工程公物权的性质与内容关于公物权的定性,学界尚无一致意见,存在着公权力说,权属总称说,公权与私权并立说,公共地役权说等观点。
66这些学说各有合理之处,并非完全相互对立,内容上也存在大量交叉。
这些观点本身也常处于快速发展转变之中。
这是我国公物法领域研究蓬勃发展、方兴未艾之态势的反映。
因此在此笔者不对上述学说的优劣做过多评价,而是以公共地役权说为主,吸纳参考其他学说的观点,对人防工程公物权问题进行分析。
选择公共地役权说的理由有:(1)该说在国内较早对公物权问题进行系统化研究,相对体系化与成熟;(2)该说对公物产权结构的分析对于私有公物之上的问题有着较好的解决,比较适合人防工程产权问题;(3)该说本身也吸收了大陆法系公物法理论与美国公共信托理论的研究成果,较为灵活。
公共地役权说认为,如果意义上的某项财产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某种特定使用或地役所约束,并使所有权人在公共使用设定的存续期内不能享用其所有权的全部职能,那么实际上就已经存在一种优先于所有权的公共权力,即为公物权。
人防工程公物权主要分别两个部分:1. 平时的监督管理权。
平时人防工程主要用作于地下车库、地下通道、商场等。
此时,人防工程的公物权范围相对较小,仅体现在对人防工程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与维护,用于保证人防工程的人防功能不受影响能够在战时正常发挥效力。
因此私物权的剩余范围也更大,大部分情况下,人防工程交由私物权人自行管理使用。
2. 战时的使用权。
战时,平战转换发生后,人防工程的公物权急剧扩张。
通常会交由国家统一管理、使用。
人防工程的收益归属问题探讨-上-论证人防收益应当属于全体业主

如果以前有人跟我说“人防收益应该属于全体业主”。
我一定不敢相信。
小区人防车库是开发商建的,所以开发商收钱,难道不是因为国家规定谁开发谁受益?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以后,发现根据人防建设和国家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人防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据可考!事情还得从今年小区换物业不顺利说起,老物业被辞退却以受开发商委托管理资产为由拿到“人防使用许可证”,新物业入驻却不能管理地下人防车库,于是出现了一个小区两个物业的混沌局面,也违反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选定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规定。
以前对于“人防谁开发受益”,甚至“开发商拥有人防产权”等说法都有所耳闻却并不在意,反正对自己来说停车费都不少交。
但是当小区物业更换的时候,突然强烈意识到了这个事情的不合情理性。
这意味着只要开发商不更换委托物业,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就有借口一直呆在小区,然后造成两个物业共存。
由此必然会导致各种冲突,很可能的结果最后会以新物业被迫退出而离场。
如果这样,意味着在后城镇化时代,在存量房市场为主的城市,小区物业管理不可能真正市场化。
而没有市场化竞争的物业管理不可能有系统性的水平提升。
老小区,一旦物业管理水平不行,意味着包括房子在内的所有共用设施设备的折旧速度会加快,因老化而造成事故的风险也会大大升高。
凡是拧巴的地方一定有不通之处。
于是开始上网搜索人防车库的权益归属问题。
没想到一个简单的搜索,会出来完全不同的两种结果。
支持开发商受益和支持全体业主受益的声音不分伯仲,都各执一词,甚至法院判决结果都不尽相同,或开发商赢,或业主赢。
同一个国家,同一套法律体系,怎么就能出现截然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呢?这个矛盾的结果,彻底激发了我的好奇心,于是决定好好研究一下,人防工程的这些权益到底怎么回事。
从文库里收获很多有用的知识和信息,虽然即便在这里,支持开发商和业主的两种声音依然都有,但是这些声音都有各自相对完整的支持材料和推理过程。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研究一、前言人防工程作为国家安全领域的重要防护设施,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人防工程建设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我国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属不清、管理不规范等,亟需改革完善。
本文旨在对人防工程产权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关改革建议,以推动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现状分析1.权属不清目前我国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不明确,存在所有权不明确、登记不规范等问题。
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人防工程处于"物权不清、权利纠纷"的状态,给管理和使用带来困难。
另一方面,由于人防工程多由政府出资兴建,存在政府占有、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导致责权不清、权责不分。
2.管理不规范目前我国人防工程管理不规范,存在管理混乱、维护不到位等问题。
由于人防工程多为地下设施,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利用人防工程进行非法活动,影响了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
同时,由于管理单位分散,管理标准不一,导致管理混乱,给人防工程管理造成了困难。
三、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1.促进人防工程的规范化建设人防工程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必须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
只有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才能够促进人防工程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其安全性和实用性。
2.提高人防工程的管理效率建立完善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能够提高人防工程的管理效率。
明确权责关系,厘清管理权限,有利于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
3.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人防工程建设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只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够实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规范产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人防工程的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确保权属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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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人防工程权属制度优化探究【第一章】公物法下人防工程权属问题研究引言【第二章】人防工程权属制度中的现存问题【第三章】公物法视野下的人防工程权属结构【第四章】人防工程私物权【第五章】人防工程公物权分析【第六章】人防工程权属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结论/】人防工程所有权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七、结论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建设方针有利于物尽其用,也吸引了更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但同时也使得其上的使用功能与利益呈现出多元化。
现有立法与传统研究难以对这种多元化做出一个周全的安排。
本文在实证调研、文献研究、法规案例整理的基础上,总结出现行法规与实践中存在着规则不明、投资者利益缺乏产权法律制度支持、潜在利益冲突、监督管理缺乏相应合适手段等问题。
只有将其纳入公物法的视野进行研究,才能厘清其上承载的多元功能与多元利益。
从事实属性和法律属性两方面分析,可以确定人防工程的公物属性。
因此和其他公物一样,人防工程是为公共目的而被提供,应该受到合目的性约束。
因此和一般的私法上的物不同,它应该还受到公法规则的规制,这种规制是使它始终为公共目的服务的保证。
将人防工程纳入公物法的视野进行考察,可以对其产权结构有全新的发现。
人防工程上同时存在着公物权与私物权两种权利,公物权优先于私物权,在公物权以外的剩余部分,私物权可以行使其权利。
对于产权结构的厘清同时也明晰了人防工程上的公共利益与投资者利益的关系,两者共同存在;各自通过公物权与私物权实现;在命名的范围内,公共利益优先于投资者利益。
人防工程的私物权问题应该按照规则处理,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
对于单建人防工程,国家投资的属于国家所有;社会投资的,通常由开发商出资委托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人防工程的建设工作,取得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然后通过销售的形式,将所有权移转给购买相应物业的业主。
而关于结建人防工程,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其是否获得土地使用权、构造与使用上多大程度附属于地上建筑物、是否在建筑规划中以车位车库的形式明确出现等标准来进行具体判断。
人防“结建”工程产权探讨

人防“结建”工程产权探讨近几年来,因人防“结建”工程产权权属关系不明确、管理主体缺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日渐激烈,已严重影响人防事业的发展。
积极探索并认真解决人防“结建”工程产权问题,是摆在各级人防主管部门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人防“结建”工程产权热点问题分析人防“结建”工程产权的热点问题是使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问题。
该热点问题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用易地建设费建设的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问题;二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问题。
目前围绕社会资金建设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归国家所有,其主要是人民防空法第八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的规定。
该观点强调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突出了人民防空的国防性即国家性的自然属性。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使用社会资金建设的人防“结建”工程,产权应当归投资者所有。
其依据来源于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以及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确定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
该观点突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属性。
笔者认为,研究和分析人防“结建”工程产权,要站在人防发展的全局来认识,充分认识人防工程建设的特殊性。
人防工程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需要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在和平时期持续建设和系统建设,人防工程建设必须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人防部门是管理人防事务的政府部门,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组织者。
公共产品具有与每个利益、共同需要、共同消费的作用。
人防“结建”工程是平时和战时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保障的基础设施,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宏观调控、政策引导等措施,最大程度的挖掘社会潜力建设人防,满足人民群众的安全需要。
人防工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
⼈防⼯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说到建筑⼈防⼯程,可能⼤家对于这个词并不熟悉。
不禁要问,建筑⼈防⼯程是什么?但其实,在我们的⽇常⽣活中,建筑⼈防⼯程随处可见。
最为常见的就属地下车库了。
⼈防⼯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防⼯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防⼯程的所有权应归属国家,但是对于其使⽤收益权要视情况⽽定,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综合认定。
⼈民防空⼯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增强城市整体和重点⽬标的防护能⼒,保护⼈民的⽣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
包括为保障战时⼈员与物资掩蔽、⼈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建筑修建的平战两⽤的防空地下室。
因为⼈防⼯程建设的投资主体多样,因此导致了其所有权的复杂性,“平战结合”即战时提供⼈员、物资、车辆掩蔽,保护⼈民⽣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且平时能作为商场、停车场、储藏间等使⽤的⽅针⼜导致了⼈防⼯程的所有权和使⽤权的差异性。
对于⼈防⼯程的产权归属,有如下⼏个观点。
结建⼈防⼯程属于国家所有,因为结建⼈防⼯程是免交⼟地出让费及⼤部分相关税费建成的。
⼈防具有国防属性,是国家防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
结建⼯程是⼈防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防的组成部分,进⼀步明确了⼈防结建⼯程的国有属性。
《民法典》第⼆百五⼗四条【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设施、电信设施和油⽓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人防工程权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防工程,即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权属问题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个人权益,因此,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人防工程权属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分析。
二、人防工程权属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我国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管理和保护,保障人民防空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关于财产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权属进行了规定。
人防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建筑物,其权属问题也受到《物权法》的调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工程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也具有指导意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转让、租赁等合同关系进行了规定。
三、人防工程权属的法律规定1.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六条,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这意味着人防工程不属于任何个人或组织,而是属于全体人民。
2.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人防工程的使用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使用人防工程时,依法享有的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租赁。
(1)转让权: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明确转让内容、转让期限、转让费用等事项;②转让合同应当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③受让方应当具备使用人防工程的条件。
公物法下人防工程权属问题研究引言
公物法下人防工程权属问题研究引言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人防工程权属制度优化探究【第一章】公物法下人防工程权属问题研究引言【第二章】人防工程权属制度中的现存问题【第三章】公物法视野下的人防工程权属结构【第四章】人防工程私物权【第五章】人防工程公物权分析【第六章】人防工程权属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结论/参考文献】人防工程所有权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一、引言(一)问题的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的定义,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有时又被称为居民防空工程,简称民防工程,其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我国现有体系的人防工程建设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
初期主要以国家投入的专用人防工程为主。
到了七十年代,虽然地下空间开发要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概念随着城市发展的需要被提出,但人防工程仍然以专用工程为主,其面积超过总开发面积的一半。
七十年代,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逐渐成为我国我党的工作重点,在1978 年的第三次全国人民防空工作会议上确立了“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人民防空建设方针,我国人民防空工作走向全面开展、协调发展、注重质量、平战结合的阶段。
之后的《人防法》中更是将其法律化。
于是人防工程逐渐从人防专用转变为平战结合,伴随这一转变的,是其投资主体也开始多样化。
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进入人防工程建设领域。
《人防法》也将“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为人防工程建设的方针之一。
人防工程建设的这两大转变,使得人防工程的使用方式多元化,其上承载的利益也多元化。
计划经济下的传统管理模式难以适应这种多元化的发展,难以保护各主体应有的正当利益,难以实现物尽其用,也难以吸引社会力量加入人防工程建设;而如果简单的将普通市场经济的一般产权法律制度套用过来,又有许多人担心其无法满足人防工程作为国防建设组成部分的功能需求。
浅议人防工程建设权属分析
浅议人防工程建设权属分析摘要:本文从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构成入手,讨论了国家独资、民间资本独资以及国家和民间资本共同投资修建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为理清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提供了一些参考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人防工程;权属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investment subject of civil air defense projects construction of form, and discussed the solely by the state, and the state and private capital owned folk capital investment to build common property rights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belongs, and for clear ownership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Keywords: human engineering; ownership中图分类号TU9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成熟,人防工程产权尤其是“结建”工程产权一直是困扰人防工程建设的难点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人防工程管理关系不顺,导致人防工程管理、使用和维护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人防资源浪费,建设融资渠道不畅通,投资者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积极性受到挫伤,严重制约了人防事业发展。
这种情况要求必须进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建立明晰的产权体制,实现产权社会化和市场化管理,开放人防投资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向深层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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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角下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研究作者:周子荃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3期摘要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对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都没有规定,实践中出现三种不同的主张,即产权归国家,归开发商和归全体业主所有。
目前产权不明的状态产生了各种纠纷。
但是各地政府部门出台的文件也不一致,同类型的案件法院判决也不尽相同,更增加了产权归属问题的复杂性。
本文认为应该尽快明确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国家,同时投资者在国家所有的土地地下空间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平时享有使用、管理及收益权。
关键词结建人防工程权属问题所有权平时使用权用益物权作者简介:周子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双学位)。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431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缺,资源的有限性与经济发展、人口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和突出,因而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土地地下空间,充分发挥效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最初完全是公益性质的,是为防备空袭,建造了一些人防工事。
现行《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应该切实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城市建设紧密结合的原则。
在实践中,人民防空既要做好战时的军事斗争的应急准备,又要在和平时期发挥推动城市经济建设的作用。
这就要求充分挖掘原有人防工程的商业价值,实现功能转化。
目前很少有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新建的人防工程大多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而且商业价值日益凸显。
为了争夺这块利益,纠纷也愈发多了起来。
笔者认为,目前情况下,尽快确定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对于解纷止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人防工程权属问题概述(一)人民防空工程的特点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为了避免或减轻空袭和平时灾害对国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经济资源的危害而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对此种建筑物是具备一定防护功能,在国外则被称为避难所、掩蔽所等。
在我国,很早的时期被称为防空洞、人防工事,但是现统一被称为人民防空工程。
人防工程具有战备性和经济性的特点。
人防工程的战备性。
人防工程是国防战备设施,是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的重要体现。
其主要任务是战时掩蔽人员和物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防工程属于公共产品,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战时人人都可以无条件使用。
人防工程这种战备属性,使其与普通民用建筑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产权制度与房屋产权制度有着不可比性。
人防工程的经济性。
人防工程是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除人防指挥工程以外,在作战时期可发挥其作战功能的同时,在和平时期其也具有经济服务功能。
这一特性决定了绝大多数人防工程也有商品的性质,具有经济性,因而成为社会投资者追求的一个主要目标。
(二)人防工程的分类1.依据《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基于此,根据修建方式,人防工程可以划分为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物修建的人防工程。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指的是人防工程地面除人防出入地面必须的口部建筑外,并无其他的建筑物。
但是结合民用建筑物修建的人防工程的地面与前者不同的是,地面存有建筑物,地上与地下建筑物同时进行设计、报批、施工,同时进行交付。
2.根据建设主体,人防工程可分为由人防主管部门出资修建的人防工程、企事业单位出资修建的人防工程。
前者一般被称为公用人防工程,其项目涉及的事项均需要经地方上发改部门以及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对其进行单独立项、单独结算。
而企事业单位修建的人防工程称主要是由企事业单位按基本建设的相关程序进行组织建设。
3.根据建设性质,人防工程可以分为:一方面,人防主管部门履行自身的行政职能,利用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或收取易地建设费修建的人防工程;另一方面,建设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所需要的资金一并列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再者就是投资者自筹资金修建相关人防工程。
但是当前,我国对于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以及人防主管部门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统归国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投资者自筹资金修建的人防工程归投资者所有。
但是现实情况下存在的一些争议是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法定义务范围内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物权归属问题。
本文所说的结建人防工程指向的是开发商结合小区商品房建筑结构从而履行法定义务,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三)结建人防工程的历史发展中国从60年代中期开始重视防空问题,人民防空领导小组成立后,轰轰烈烈的“深挖洞”运动开始了。
这个时期的人防工程由各地防空指挥部统一指挥、规划,在城市市区、近郊专门修建了大量地道工程、深井工程和坑道工程。
到了80年代,以平站相结合的原则为指向,逐步开始修建结合民用建筑的前提下修建防空地下室。
最初,由于现实状况的相关障碍以及我国法制不健全对其产生的影响,人防工程建设相关进度进展止步不前。
199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正式颁布施行以后,人防工程建设逐渐向着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方向发展。
现今,地下人防工程不再是过去只有单一防空功能的纯消耗型建筑,早已变为集战时防空功能和平时发挥经济效用于一体的增值型建筑。
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越来越得到政府和人们的重视,因此权属纠纷问题也多了起来。
二、结建人防工程权属现状分析(一)产权归属的几种观点梳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复苏,并发展迅速,防空洞因不符合国家发展形势的需要,对其不再建设,就此,与民用建筑的结合修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这种人防地下室的投资主体由单一的国家投资而变得多元化,大部分房产及人防地下室已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正因为社会力量的介入,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人防地下室的产权归属变得复杂化,纠纷也愈演愈烈。
目前我国人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主要有以下三种主张:1.产权归属国家的基本主张。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人民防空法虽未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的归属,但是其规定了具有人防作用的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相关组成部分,加之,人防工程是属于国防工程一部分,并且,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根据国防法,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因此可推论出人防工程属国家所有,人防地下室产权归属国家。
南京市人防办的政策意见就主张“结建”工程在“结建”比例以内的应归国家所有。
笔者支持此观点,具体理由下文详述。
2.产权归属开发商的观点。
一些学者认为产权归属开发商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在此,对于投资者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可以从《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可知,“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没有分摊到业主的购房面积中。
因此,投资者是结建人防工程地下室的开发商。
根据《人民防空法》可以看出,人结合防工程是投资者进行管理,收益由其占有,人民防空地下室应该归开发商所有。
例如南京市房产局就支持“结建”工程属于开发商单独所有。
另有一种支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这种结建人防地下室属于独立的物,和上面的房屋是分开而单独存在的。
开发商将房屋卖出,地下室所有权并不随之转移。
3.产权归属全体业主。
持此观点的人数较多,他们认为从谁是投资者的角度来说,在售楼的过程中,开发商已经自然而然的把建设人防地下室的成本加入到售房款中,这样成本转移到购买者身上,业主也就成了实际的投资人,也就应该由业主享有所有权。
并且他们认为人防地下室并不是独立的物,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以及利用上的独立性才能成为专有权的标的。
但是人防工程时处于地下车库的范围,人防工程内部还包括地下车库必需的行车通道,所以,从整体上来看,人防工程并不符合建筑区区分所有权的原则,而是居民住宅的附属设施,所有权应跟随主物一并转移给小区业主。
上海和湖南等地都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对于人防工程实施“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的同时,也赋予国家在战时有统一调用的权利。
(二)现有权属制度引发的问题近年,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结建人防工程的数量及面积也随之增加,但是绝大部分只是居民的停车库进行使用。
在现实情况下,由于其所有权模糊,引发了开发商、业主与政府人防部门之间对其所有权的权益争执,尤其是现今社会公民法律意识逐步增强,类似的矛盾逐年增多并进一步凸现,闹上法庭的不在少数。
如江苏永嘉置业公司状告小区业主占据地下车库侵权之诉,江西赣州中都章江豪园业主诉中都房地产公司侵权一案以及北京罗马嘉园小区业主向人防办提起的行政诉讼等。
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问题,在人民防空法中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我国《物权法》也未对其直接进行规定。
法律层面上的不完善,虽然基于此为各地探索建立人防工程产权的相关制度提供了可以发挥的空间,但是,也为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完善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增加了难度。
各地法院依据不同的地方文件做出的不同判决,更增添了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复杂性。
由于这种产权不明晰的状态,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人防地下室的利用十分混乱。
有的开发商将人防地下室装修成商铺或车库出卖、出租,也有业主委员会作为出卖或出租的一方。
更有甚者,人防地下室也出现“一房二卖”现象,开发商将地下车库重复出卖,与业主发生激烈的纠纷。
这些案件之所以发生,根本原因都是因为人防地下室产权不明晰。
由于所有权不明,导致相应的义务主体模糊。
而且在使用人防工程过程中因缺乏相应的安全意识及保护意识,人防工程内部的装修缺乏规范,平时的维护管理工作也做的不到位,这些都增添了人防工程的使用安全隐患。
三、产权归属国家是最佳方案人防地下室有两个主要的功能就是战争时的人民防空防护和发生重大公共危机事件时的救助防护功能。
如果人防地下室产权分割为千万个业主或者开发商所有,那么在战争来临或平时危机事件比如台风灾害发生时,国家没有集中掌握这些防护工程,一旦需要,政府要用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去征收征用这些工程,腾空并恢复其功能,对人民群众提供保护的时机就有可能丧失。
而且人防地下室所有权归属开发商或业主,会造成管理和维护困难。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开发商或业主都会从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出发,经营人防地下室,疏于对人防设施的维护修缮。
还有人提出由开发商和业主协商,合同约定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的主张,其实也是不科学的。
(王利明)虽然表面上看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开发商往往处于优势地位,相对来说业主是弱势群体,本身地位不平等,很难保证合同的公平性。
无论是主张产权归开发商还是业主,依据均是《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但是该法条只规定了投资者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并未提到所有权归属,因此这两种观点争论谁是真正的投资者,以为确定投资者就确定了所有权归属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