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法之行政复议程序篇
2024年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在中国,行政复议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用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程序是指公民在因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而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向具有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请求复议的法律程序。
以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主要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复议的受理公民在申请行政复议时,首先需要理清申请的对象、基于什么法律法规及事实、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提供必要证据材料等等。
接着,公民向具有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索取行政复议申请表并填写完整提交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日内进行受理,并将受理该案件的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通知书,可以向复议机关咨询情况,或者直接去复议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二、复议机关的组成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机关由多名专业人员组成。
一般来说,复议机关的成员由公民、专业人员、法律人员组成。
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审查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实际情况和社会背景等多方面的信息对复议案件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程序的组成应符合专业化、公正、公开、异议听证等原则。
复议机关的成员应该拥有独立性和专业性,以保证行政复议得以保障公民的权益。
三、复议机关的审查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应当对申请人要求的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事实、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进行综合性的评估。
复议机关不但要评价原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行为是否合法,还应对当事人的主张和行为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与复议机关联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会议,接受听证。
如申请人有任何异议,可以向主审复议组织反映和申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异议的书面申明,并附上有关证据。
四、复议机关的决定在复议程序中,复议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开会讨论,进行集体讨论并进行投票决定。
决定书应当明确表示复议机关的结论和裁量范围,明示申请人的权益和义务,以及复议机关的处理办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法)总10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
10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下事项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①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②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③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封查、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④对于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103、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104、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06、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特殊原则,这些原则是:①不适用解调原则;②司法变更权优先原则;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④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107、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108、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是,①被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停止执行。
109、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10、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收容审查,扣留人身。
111、行政司法行为是相对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另一类行政行为。
112、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有:①处罚规范制定机关与处罚执行机关分离原则;②处罚法定原则;③一事不再罚原则。
113、管理方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有:①它是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②它是一种独立的不能被非法律责任所替代的法律责任;③它必须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行政法律规范予以追究。
114、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作出撤销判决.115、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有:审理对象不同;期限不同;审理的法院不一定相同;提起理由不同等。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常识(重点知识记忆)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有权机关或上级机关复审、撤销、变更或确认其合法性的一种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了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也保障了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程序的实施应遵循一系列的基本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原则。
首先,行政复议应依法行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复议,确保程序是合法的。
其次,复议应公开、公正进行,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三,行政复议应当按照事实和法律来判断,公正公平地对待当事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流程行政复议程序通常分为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和决定阶段。
当事人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复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受理阶段,有权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会组成复议机构,负责实施复议程序。
审查阶段,复议机构会收集有关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调查、鉴定等工作。
最后,复议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复议决定一般应写成书面形式,明确决定的理由、依据和结果,并告知当事人。
三、行政复议的效力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有权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复议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会在作出之日起生效,但也会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如某些特殊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可能需要上级机关批准方能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仍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的特点与挑战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监督机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复议程序相对简便迅速,适用于一些简单、明确的行政争议。
第二,复议程序更注重与行政机关的协商与调解,有利于改善行政效率,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
不过,行政复议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例如,有的行政机关对于复议决定的执行不力,导致复议程序的效能受到影响。
其次,复议机构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复议机构的组织独立性和专业性不足等。
公共基础知识 行政法

行政法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含义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治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法律总规范。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⑴合法行政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要求在行政法领域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⑴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实行裁量权所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⑶程序正当⑷高效便民⑸诚实守信原则⑹权责统一原则3、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宝典(2)行政法规范的数量较多,内容广泛。
(3)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二、行政法的主要考点4、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拥有国家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的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
(1)行政主体范围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②国务院、省、市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③派出机构法律授权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5、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6、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效力①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成立,除特殊情况,都被推定为合法②确定力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改变或者撤销③拘束力对相对人的一种约束的效力④执行力行政主体可强制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6、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的含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禁止的解除。
(2)行政许可的分类①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特殊活动。
如营业许可、驾驶执照。
②特许:对申请人本身设有特殊限制的许可,主要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者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一)审查方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原则上实行书面方式。
书面方式,就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
当事人以书而形式提出自己的申请意见和答辩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和运用证据。
书而审理的基本特点,是排除申请人的言词辩论。
实行书面审理方式的主要理由,是应当采用符合行政效率原则的审理方式,迅速地查清事实并作出复议决定,不必将程序完全司法化。
原则上实行书而审理方式,并不能排除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选择书面方式以外的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审理。
至于具体形式视案件而定,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也可以给予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口头陈述有关事实的机会,或者使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辩论以查清案件事实。
采用书面审理以外方式的条件,既可以由申请人提出要求,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依职权决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査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二)举证责任提交证据证明具体行政机关合法适当的责任,由被申请人负担。
履行这一义务的内容,是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书面答复。
根据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在复议程序开始阶段对申请人申请的答复程序中履行。
不过,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略有特殊,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中,并非所有的证据都由被申请人负担,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是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宝鸡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复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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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行政监督制度。
我国现行的复议制度是作为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于1990年建立的。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正该条例的决定。
1999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颁布了行政复议法,使行政复议脱离行政诉讼配套制度框架,建立起独立的国家行政复议制度。
2007年5月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加了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现行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法法律知识讲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法律体系,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法知识的了解,增强法治意识,某市行政学院举办了一场行政法法律知识讲座。
以下为讲座中涉及的一个典型案例。
二、案例简介某市A区居民张某,因不满当地政府对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多次到市政府上访,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市政府撤销征收补偿方案,并要求市政府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三、案例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 市政府是否应当撤销征收补偿方案?3. 市政府如何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四、案例分析1. 张某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认为市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 市政府是否应当撤销征收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
本案中,市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然而,在案例中,市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未充分考虑张某的合法权益,存在不合理之处。
因此,法院判决市政府撤销征收补偿方案。
3. 市政府如何重新制定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中,法院判决市政府撤销征收补偿方案后,市政府应当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在重新制定补偿方案时,市政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市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补偿方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合理原则:市政府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3)公平原则:市政府应当对同一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实行公平补偿。
法律常识中行政法知识:行政复议
(⼀)⾏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政复议,是指国家⾏政机关在⾏使其⾏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发⽣争议,根据相对⽅的申请,由上⼀级国家⾏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政⾏为进⾏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政复议具有的特点包括:⾏政性;职权性;监督性;程序性和救济性。
(⼆)⾏政复议的范围1.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政⾏为根据《⾏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对如下具体⾏政⾏为可以申请⾏政复议:(1)对⾏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政拘留等⾏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政机关作出的限制⼈⾝⾃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地、矿藏、⽔流、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主权的;(6)认为⾏政机关变更或者废⽌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或者违法要求履⾏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政机关履⾏保护⼈⾝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政机关没有依法履⾏的;(10)申请⾏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社会保险⾦或者最低⽣活保障费,⾏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政机关的其他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政⾏为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的具体⾏政⾏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政⾏为申请⾏政复议时,可以⼀并向⾏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及其⼯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民政府的规定。
行政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及救济途径
行政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及救济途径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复议是处理行政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
本文将介绍行政复议的程序及相关的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请求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复议申请:当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应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通常需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要求变更或撤销的行政行为等内容。
2. 受理与调查: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
调查包括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调阅相关文件等。
3. 复议决定: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复议决定可以是支持原始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合理决定。
4. 履行和申诉:行政机关应按照复议决定履行相应的行政行为,同时,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有异议,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除了行政复议外,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其他救济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救济途径:1. 行政诉讼:当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满意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来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2. 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指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通过调整行政行为或者给予一定补偿等方式解决争议。
行政和解可以减少纠纷的成本,达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3. 行政监察: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嫌违法或存在不当行为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行政监察机关将调查涉案行政机关并作出处理决定,以维护行政机关的公正和权威。
4. 咨询和建议:当申请人对某一行政问题需要咨询或者提出建议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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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anhui/)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法之行政复议程序篇【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法之行政复议程序篇。
1.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算。
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案件的审理
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做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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