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热力总公司 用户供热工程建设标准 民用 - 2014年 修订 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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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热网监控系统建设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热网监控系统建设

( 3 ) 易 造成 换热 站控 制参数 不 一致 某 中
心下 发控 制命 令 后 .需 要对 其 他相 关 中心进
行 同步 , 如果 同步 不 成功 。 就 会 造成 控 制参 数
的不一 致 。


原 有 监控 系 统 。 于2 0 0 6年将 监 控 通讯 方 式 由无 线 数 传 电台 升 级 为 G P R S通 讯 网络 .
方法 , 以及 基 于平 台结构 的 S CA DA 系统的特 点。
【 关键 词 】 集 中供 热 指挥 调度
扁 平化 结构
S C AD A 系统
控 制 策略
0 引 言
调控 一 次侧 电调 阀换 热站 l 5个 、 无人 值 守 站 4个 、 监测井 3 6个 、 区域锅炉房 D C S系 统 监
舢 J止 J止 . ; . ; . ; . ; 屯. ; _ L . S 上. l 址
( 上接 第 2 2页) 议 的作用 .可 以有效 指 导锅 炉 操作 人 员进 行 控 制 参数 的调整 .为供 热燃 煤 锅 炉提 供需 要
『 5 ]R C R0 I AND.Ne u r l a n e t wo r k — b a s e d c o mb u s t i o n
控制。 所以 , 公 司提 出统一规 划 , 全盘 考虑 , 建 设 大 型数 据机 房 和调 度 中心 . 整 合 现有 网络 .
到达最 高层
( 2 ) 易造 成数 据 不一 致 性 . 总公 司监 控 中
建立一个统一的、 安全的 、 对等 的、 易 维 护 的 数 据 平 台架 构 , 使得各个热源( 热力站 ) 可 以
的年代 , 由不 同厂 商建 设 . 使 用 不 同的 开发 语

供热标准2014

供热标准2014

4.2 明挖4.2.1土方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相关规定。

4.2.2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结构埋深、土质和有无地下水等因素选用不同的开槽断面,并应确定各施工段的槽底宽度、边坡、留台位置、上口宽度及堆土和外运土量。

4.2.3当施工中采用边坡支护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相关规定。

4.2.4当土方开挖中发现事先未探明的地下障碍物时,应与产权或主管单位协商,采取措施后,再进行施工。

4.2.5开挖过程中应对开槽断面的中线、横断面、高程进行校核。

当采用机械开挖时,应预留不少于150mm厚的原状土,人工清底至设计标高,不得超挖。

4.2.6土方开挖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沟槽的措施。

4.2.7土方开挖完成后,应对槽底高程、坡度、平面拐点、坡度折点等进行测量检查,并应合格。

4.2.8土方开挖至槽底后,应对地基进行验收。

4.2.9当槽底土质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制定处理方案。

在地基处理完成后应对地基处理进行记录,并可按本规范表A.0.1的规定填写。

4.2.10当槽底局部土质不合格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1 当土质处理厚度小于或等于150mm时,宜采用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小于95%;当土质处理厚度大于150mm时,宜采用砂砾、石灰土等压实,压实度不应小于95%;2 当槽底有地下水或含水量较大时,应采用级配砂石或砂回填至设计标高。

4.2.11直埋保温管接头处应设置工作坑,工作坑的尺寸应满足接口安装操作的要求。

4.2.12沟槽开挖与地基处理后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沟槽开挖不应扰动原状地基;2 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3 地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4 槽壁应平整,边坡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相关规定;5 沟槽中心线每侧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管道沟槽设计底部开挖宽度的1/2;6 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1)开挖土方应为±20mm;2)开挖石方应为—200 mm~+20mm。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用户供热工程建设标准-2011修订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用户供热工程建设标准-2011修订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用户供热工程建设标准-2011修订第一篇: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用户供热工程建设标准-2011修订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用户供热工程建设标准为适应热计量收费对用户供热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的要求,根据《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集中采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安装技术规程》、《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适用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高温热水管网供热的各采暖用户新建热力工程。

一、热力站工程⒈一般规定⒈1热力站的规模应以确定的热负荷为依据。

⒈2热力站宜设在地上独立的建筑物内,位置宜靠近热负荷中心,应便于一、二次管网安装接管,并需考虑热力站的运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⒈3每个热力站应设两个向外开的门,并且门的宽度比最大设备的宽度宽0.5米,能满足设备更换、检修的需要。

⒈4热力站站内净高不应低于3.5m。

⒈5设一套供热系统的热力站,供热能力在5万㎡以下的,站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40㎡;供热能力在5万㎡到10万㎡的,站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60㎡;供热能力在10万㎡以上的,站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0㎡;设两套及两套以上供热系统的热力站,供热能力在5万㎡以下的,站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供热能力在5万㎡到10万㎡的,站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0㎡;供热能力在10万㎡以上的,站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50㎡,具体面积根据规模确定。

⒈6热力站内必须考虑排水措施,并方便站内设备与管道的布置。

⒈7大型热力站应设置必要的起重设备,以方便设备的检修。

⒈8站内各种设备和阀门的布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各种管道及设备高点应设排气装置,低点应设放水阀。

⒈9站内架设的管道不得阻挡通道,不得跨越配电柜、仪表柜等设备。

⒈10管道与设备连接时,管道上宜设支、吊架,减少加在设备上和管道上的荷载。

⒈11位置较高且需经常操作的设备处应设操作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

⒈12热力站的照明设施应能提供足够的亮度,并宜选用防爆、防水灯;并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供热计量收费试点暂行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7]9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供热计量收费试点暂行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7]9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供热计量收费试点暂行价格的批复
正文:
----------------------------------------------------------------------------------------------------------------------------------------------------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供热计量收费试点暂行价格的批复
(郑价工函〔2007〕9号)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
你公司《郑州市供热计量收费试点申请确定暂行价格的请示》(郑热[2007]51号)收悉。

根据国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的规定,结合郑州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外地的成功经验,本着促进节能降耗、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决定在本采暖季对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实施供热计量价格:
1、实行两部制热价,供热价格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

其中,基本热价标准为10.89元/平方米·采暖季,按用户建筑面积90%计收;计量热价标准为0.12元/kwh,按用户热量表所计热量计收。

用户热费计算公式:
用户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2、为鼓励参加供热计量试点的热用户积极配合,本采暖季热计量试点热费实行上封顶政策,即不超过按面积计费的95%计收。

3、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要切实做好试点情况的监测和整理工作,采暖季结束后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及用户反映。

4、本批复自2007年11月15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结束——。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用户供热工程建设标准民用-2014年修订出稿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用户供热工程建设标准民用-2014年修订出稿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用户供热工程建设标准民用 - 2014年修订出稿郑热[2014]86号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用户供热工程建设标准(2014年修订)为了提升供热系统~提高供热工程建设水平~更好的适应供热计量的推广对用户供热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的要求~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高温热水管网供热的用户新建热力工程。

一、热力站工程1 一般规定1.1 热力站的规模应以确定的热负荷为依据。

1.2 热力站应设在地上建筑物内。

热力站位置宜选择热负荷中心区~应便于一、二次管网布置、安装~并考虑热力站运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若热力站设在半地下室~不得设置在居民楼下。

11.3 热力站应设在车辆方便通行的区域。

1.4 热力站的供热规模不宜大于20万?,供热面积,~单个供热系统的供热规模不宜大于10万?,供热面积,。

单个供热系统的供热规模不应大于15万?,供热面积,。

1.5 热力站的供热半径不得大于500m。

1.6 热力站与制冷站设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在空间上分开~以便于供暖和制冷设计和运行管理。

1.7 站房内冬季供暖和夏季供冷切换用阀门~应采用关断性能好的阀门~建议采用焊接球阀。

1.8 热力站房设备间的门应向外开。

热水热力站房长度大于12m时~应设2个门。

至少有一个门的宽度比最大设备的宽度宽0.5m~能满足设备更换、检修的需要,主要通道的门宽度不宜小于1.5m。

1.9 热力站的出口应便于设备检修及人员出入。

1.10 热力站应设独立的电控室~放置监控、配电设备。

低压配电室可与值班室合用。

1.11 热力站值班室位置应邻近站房出入口~若不能靠近站房出入口时~应另设置安全出口~以便于值班人员在紧急情况时逃生。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14〕4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14〕4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14〕48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郑政文〔2013〕2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现将有关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2月30日起,全市 (包括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市、区)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其中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必须达到二星级以上标准 (含二星级)。

二、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保障性住房执行住建部颁布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

三、市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应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

对达不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节能审查。

四、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对项目建筑布局、日照条件等进行审查,如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郑州市西区供热升级 2014年计划投资3000万元

郑州市西区供热升级 2014年计划投资3000万元
佚名
【期刊名称】《供热制冷》
【年(卷),期】2014(000)004
【摘要】近日,从中原环保西区供热分公司获悉,2013年-2014年供暖已经结束,公司工作重点转向设备检修、设施改造环节。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中原环保西区热源引进工作已获批复,该公司将通过铺设配套管网,从位于高新区的泰祥热电厂引进热源,项目实施后可增加300万平方米的供热面积,预计今冬投入使用。

【总页数】1页(P25-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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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郑政办文[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郑州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为深化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促进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59号)、《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郑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为目标,以供热分户计量收费改革为核心,以建立和完善城镇供热保障体系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手段,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确保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目标任务的完成,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郑州实际的城镇集中供热新体制,推动我市供热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的原则。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把供热计量改革作为推进全市节能减排的重点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实行工作问责制。

建立完善新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法规,完善既有建筑改造的激励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政策,促进供热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和支持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节能改造要求的业主进行节能改造,提高全社会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郑政文[2010]299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文〔2010〕299号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计量改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集中供热民用建筑的供热计量管理。

第三条从事民用建筑的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热企业、热用户和销售采用集中供热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供热计量装置生产、销售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或区域供热锅炉房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城市供热管网有偿提供给热用户的采暖用热和生活用热。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细则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五条市集中供热区域内凡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民用建筑,应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的方式,实行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方式。

第六条郑州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城管局是郑州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供热与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规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条款】鼓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供热方式和设施。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工作。

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供热基础设施.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供热规划】市、县(市)、上街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

第七条【设施配套建设】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需要实行城市供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设施.住宅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分户控制的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预留分户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既有建筑供热系统不符合分户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商进行改造.第八条【设施改建】在供热区域内无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需要并入供热管网的,其二级网等供热系统和室内用热设施由房屋产权人出资,可委托供热单位或者其他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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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热[2014]86号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用户供热工程建设标准(2014年修订)为了提升供热系统,提高供热工程建设水平,更好的适应供热计量的推广对用户供热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的要求,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高温热水管网供热的用户新建热力工程。

一、热力站工程1 一般规定1.1 热力站的规模应以确定的热负荷为依据。

1.2 热力站应设在地上建筑物内。

热力站位置宜选择热负荷中心区,应便于一、二次管网布置、安装,并考虑热力站运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若热力站设在半地下室,不得设置在居民楼下。

1.3 热力站应设在车辆方便通行的区域。

1.4 热力站的供热规模不宜大于20万㎡(供热面积),单个供热系统的供热规模不宜大于10万㎡(供热面积)。

单个供热系统的供热规模不应大于15万㎡(供热面积)。

1.5 热力站的供热半径不得大于500m。

1.6 热力站与制冷站设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在空间上分开,以便于供暖和制冷设计和运行管理。

1.7 站房内冬季供暖和夏季供冷切换用阀门,应采用关断性能好的阀门,建议采用焊接球阀。

1.8 热力站房设备间的门应向外开。

热水热力站房长度大于12m 时,应设2个门。

至少有一个门的宽度比最大设备的宽度宽0.5m,能满足设备更换、检修的需要;主要通道的门宽度不宜小于1.5m。

1.9 热力站的出口应便于设备检修及人员出入。

1.10 热力站应设独立的电控室,放置监控、配电设备。

低压配电室可与值班室合用。

1.11 热力站值班室位置应邻近站房出入口,若不能靠近站房出入口时,应另设置安全出口,以便于值班人员在紧急情况时逃生。

1.12 热力站内净高不小于3.5m。

1.13 热力站不应设置在剪力墙、结构柱等过多的区域,避免对设备、管道布置和人员通行产生影响。

1.14 设一套供热系统的热力站,供热能力在2万㎡以下,站房建筑面积不小于60㎡;供热能力在2~5万㎡之间,站房建筑面积不小于80㎡;供热能力在5~10万㎡之间,站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20㎡;供热能力在10~15万㎡之间,站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50㎡。

1.15 设两套供热系统的热力站,单个系统供热能力在5万㎡以下,站房面积不小于100㎡;单个系统供热能力在5~10万㎡之间,站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单个系统供热能力在10~15万㎡之间,站房建筑面积不小于200㎡。

三套及以上供热系统的热力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站房面积。

1.16 大型热力站应设置必要的起重设备,以方便设备的检修。

1.17 管道及设备高点应设排气装置,低点应设放水装置。

1.18 热力站内的管道不得阻挡通道,不得跨越配电柜、仪表柜等设备。

1.19 管道与设备连接时,管道上宜设支、吊架,减少加在设备和管道的荷载。

1.20 热力站内设备和阀门的布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

位置较高而且需经常操作的设备处应设操作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

1.21 热力站内各种仪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安装在便于观察和维修的位置。

1.22 热力站内应有良好的照明,配置GC-A防尘防水灯,灯泡功率100w,每盏灯的服务面积不大于15㎡。

1.23 热力站应设有应急照明系统(逃生指示灯,应急照明)。

1.24 热力站应配置消防器材,满足配电设备的防火要求,并不少于两台干粉灭火器。

1.25 热力管道应采用保温性能良好、吸水率低且耐磨损的材料作为保温层,保温层的厚度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1.26 热力站应做好减震、防噪。

1.27 热力站房内不得有架空排水设施。

电控室内不得有供暖、给、排水设施。

1.28 热力站主要设备采用高效节能产品。

1.29 高档酒店、写字楼、商业等用户在热力站进行供热计量收费时,除一次侧热量表、调节阀、总关断阀等应按照此标准执行外,其他参照此标准执行,但不应低于此标准。

2 主要设备2.1 不同供热参数的供热系统应分开设置。

2.2 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分开设置供暖系统。

大型公建、商业、学校等用户应按功能进行供暖系统区分,必要时热力站分开设置。

2.3 热力站采用板式换热器和循环水泵共用基础的供热机组形式。

供热机组采用钢架基础,设备和管件采用可拆卸连接方式。

供热机组包含板式换热器、循环水泵、电调阀、Y型过滤器及连接管件、阀门、仪表等。

2.4 供热机组不需自带自动控制器,其功能由统一的远程监测控制柜实现(高档酒店、写字楼采用计量收费时除外)。

现场监控系统能与总公司调度中心进行实时通讯。

2.5 供热机组采用中央布局方式。

机组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m。

机组与机组或其他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2m;热力站主要通道的净宽度不小于1.5m。

2.6 机组和换热器的布置,应考虑清洗、检修的场地。

2.7 同一个采暖系统的换热器采用同一规格。

2.8 换热器采用板式换热器,板片材质采用316L不锈钢,设计压力不小于1.6MPa,设计温度不小于150℃。

2.9 单个供暖系统的换热器总台数不应多于四台,供热面积大于5万㎡时不少于两台。

当单个供暖系统设置两台及以上换热器时,应满足任一台换热器停止工作,剩余换热器的设计换热量应保障供热量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65%。

换热器的单台出力和配置的台数同时应考虑实际运行时的工况。

2.10换热机组一、二次侧进、出口应设总阀门。

每台换热器一、二次侧进、出口应设关断阀门。

2.11 除热力公司统一设置备用泵外,每个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和补水泵均应设置一台备用泵。

循环水泵的并联使用台数应能满足系统运行调节的需要,并不应超过4台。

同时运行的并联循环水泵采用型号相同的水泵。

2.12 除与空调系统合用外,二次侧补水方式宜采用补水泵定压的方式。

2.13 补水泵设在水箱旁。

2.14 安全阀设置在循环水泵前回水母管上水流稳定的直管段上。

2.15 热力站内一次侧供水管进热力站后和一次侧回水管出热力站前设总关断阀门,采用焊接全球阀。

二次侧回水管进热力站后和二次侧供水管出热力站前设总关断阀门,采用焊接全球阀。

2.16 热力站设供、回水管总旁通管,小于主管2个等级,设在一次侧总关断阀外侧,采用焊接全球阀。

2.17 热力站内一次网上总关断阀门的承压密封方向应朝向热源方向。

2.18 热力站一次侧阀门的压力等级不应小于2.5MPa,二次侧阀门的压力等级不小于1.6MPa。

2.19 每个供热系统的板式换热器二次侧设供、回连通管,管径小于主管2号,采用球阀,设在板换二次侧进、出口关断阀外侧。

2.20 板式换热器二次侧设反冲洗用管道和阀门,管径不小于DN40,采用球阀,设在板换二次侧进口关断阀里侧。

2.21 板式换热器一次侧设泄水用管道和阀门,管径不小于DN32,采用球阀,设在板换一次侧出口关断阀里侧。

2.22 热力站一次侧供水管和二次侧回水管均分别设两级除污器。

热力站一次侧,第一级设在供水总管上,采用旋流式除污器,当管径大于等于DN200时,若现场位置有限,可以采用容积式过滤器;第二级设在对应每台板换的支管上(或每个供暖系统板换的总管上),采用Y型过滤器。

热力站二次侧,第一级设在各供暖系统的回水总管上,采用旋流式除污器,当管径大于等于DN200时,若现场位置有限,可以采用容积式过滤器;第二级设在对应循环水泵的支管上(或每个供暖系统循环水泵的进水母管上),采用Y型过滤器。

第一级过滤器滤网孔径不大于10目,第二级过滤器滤网不大于30目。

滤网采用不锈钢。

Y型过滤器可以在线冲洗,规格大于等于DN100时,排污管径不小于DN50,阀门采用球阀。

2.23 热力站设在地下室时,应设机械通风,采用独立的通风设施。

热力站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次数可按6-12次/h选用。

2.24 排污管、泄水管、自来水管、软化水管、补水泵进水管上的阀门采用球阀。

2.25 热力站内设给水与排水设施,满足系统的冲洗、排污要求。

热力站设置独立的集水坑、排污泵。

2.26 当热力站设置分、集水器时,在每个回水分支上设水力平衡装置。

2.27 热力站软化水装置带水箱液位控制,具有根据水箱水位自动启停的功能。

2.28 热力站二次侧补水水质标准应符合《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的规定。

3 热工检测与控制3.1 住宅热力站的一次侧供水管上第一级过滤器后设动态一体型电动调节阀。

住宅与商业、公建共用热力站,一次侧供水管上第一级过滤器后设压差平衡阀,各供热系统一次回水分支上安装电动调节阀;各供热分系统设置静态平衡阀,宜设在供水管上。

3.2 过滤器、静态平衡阀、电动调节阀、压差控制阀的两侧设压力表;循环水泵、补水泵、板式换热器进、出水口处应设压力表;分、集水器设置温度计、压力表;集水器各分支管上应设压力表和温度计。

一、二次侧的供、回水总管和分支管上均应设压力表和温度计。

压力表和温度计量程选用合理。

3.3 温度计采用表盘式双金属温度计。

3.4 一次侧供水压力测点设在一次进站总关断阀门之后,第一级除污器之前;一次侧回水压力测点设在一次出站总关断阀门之前;每个供热系统二次回水第一级除污器前和第二级除污器前各设一个压力测点,分别用于监测和补水变频控制;二次供压力测点安装在二次出站总关断阀门之前。

压力变送器输出信号4-20mA,与管道连接采用针型阀、表弯和三通旋塞。

3.5 一次侧供水温度测点设在一次进站总关断阀门之后,第一级过滤器前;一次侧回水总关断阀前设温度测点;多个供热系统的每个一次回水分支上均应设温度测点;二次侧回水第一级过滤器前和二次侧供水总关断阀前各设一个温度测点。

温度变送器加装保护套管,运行中保证不断流可更换仪表。

温度变送器输出信号为4-20mA。

热表配套热电阻,直接接入热表,仅用于计量热量。

3.6 热力站一次回水安装分体式超声波热量表;热力站二次供水安装电磁流量计。

热量表和流量计的设计压力不小于1.6MPa;一次侧使用设计温度不小于130℃;二次侧使用设计温度不小于95℃。

3.7 流量计前后直管段符合设计要求。

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流量计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10倍管径,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

3.8 热力站热量测量装置作为计量收费依据时,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3.9 循环水泵和补水泵采用变频器控制。

采用一台水泵配置一台变频器的方式。

变频器功率高于电机功率一个等级。

3.10 水箱设置独立的液位传感器,采用投入式液位变送器,变送器本体安装于水箱侧墙附近,输出4-20mA。

3.11 水箱设置水位开关,安装于水箱补水出口上侧10-15cm位置,并远离补水口,控制水箱水位低于水位开关时自动停止补水泵。

3.12 水箱设置水浸开关,安装于热力站内集水坑距顶部20cm处,如站内无集水坑,安装于热力站地面5cm处,当站房发生水淹时发出开关量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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