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追讨垫付治疗费用应适用何种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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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起诉状

后续治疗费起诉状

后续治疗费起诉状人民法院:原告:XXX(自己的姓名)被告:XXX(被告方的姓名)案由:后续治疗费纠纷一、案情介绍本案源于原告在XXXX年XX月XX日遭受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伤,经医院诊断,原告需要进行后续治疗以恢复健康。

然而,被告未履行保险责任,拒不支付原告的后续医疗费用,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二、事实依据及证据1. 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已经确凿,相关事故认定书已经取得并附在本起诉状中作为证据。

2. 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就医,并得到相关病历、诊断书等证明其伤势及治疗方案的医疗文件。

3. 根据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原告后续治疗费用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与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被保险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应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投保方,承担支付原告后续治疗费的法律责任。

四、诉求及理由1. 要求被告立即履行被保险人义务,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后续治疗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XX人民币。

2. 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五、案件支持根据上述事实、法律依据及证据,我们坚信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并敦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

六、附言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意见,我们将提供更多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力求表达原告的合理诉求。

相关证据将在庭审阶段提交,并请法院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

特此起诉。

原告: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代人垫付后要求归还的案由

代人垫付后要求归还的案由

代人垫付后要求归还的案由一、案由背景代人垫付后要求归还的案由是指某人在他人需要帮助时,为其垫付了一笔款项或费用,后来要求对方归还该款项的一种情况。

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个人之间的互助关系中,也可能出现在商业交易中。

二、亲情互助与代垫付在亲情互助中,代人垫付是一种常见的行为。

比如,某人的亲属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昂贵的医疗治疗,但他们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于是求助于亲人或朋友。

为了帮助对方尽快获得治疗,代垫付就成为了一个解决办法。

在这种情况下,代垫付的人并不一定指望对方将钱还给自己,而是出于亲情和友情的考虑。

三、商业交易中的代垫付在商业交易中,代人垫付后要求归还的案由更多地涉及到经济利益的问题。

举个例子,某人与他人合作创办了一家公司,为了顺利进行公司注册和运营,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如果其中一方暂时无法出资,另一方可能会垫付这部分费用,但在公司获利或其他相关情况下,垫付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偿还这笔款项。

四、代垫付后要求归还的法律基础在法律上,代垫付后要求归还的权利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法律原则来支持:1. 无因管理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代垫付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归还款项,因为这笔款项属于无因管理,代垫付的一方并没有义务承担对方的费用。

2. 合同法原则:如果代垫付是在一项明确的合同中进行的,那么合同法的规定就可以支持代垫付后要求归还的权利。

3. 信赖保护原则:如果代垫付是基于一方对另一方的信赖和承诺而进行的,那么代垫付的一方也可以要求对方归还款项。

五、代垫付后要求归还的处理方式当发生代垫付后要求归还的情况时,双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争议: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归还款项的方式和时间等细节。

2. 调解仲裁: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解决争议,可以寻求第三方机构的调解或仲裁来解决纠纷。

3. 法律诉讼: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双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六、代垫付后要求归还的注意事项在处理代垫付后要求归还的情况时,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保留证据:双方应保留相关的证据,包括垫付款项的凭证、支付记录、合同或协议等,以便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提供证明。

湖北省中医院、许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中医院、许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中医院、许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46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文清何义林李斌成【审理法官】孙文清何义林李斌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北省中医院;许世发【当事人】湖北省中医院许世发【当事人-个人】许世发【当事人-公司】湖北省中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邹扬扬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张华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扬扬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张华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扬扬张华【代理律所】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湖北省中医院【被告】许世发【本院观点】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一审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鉴定人作出的,且鉴定人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程序合法。

在我国现有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已达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仍然从事与体力相适应的劳动,属于比较普遍的现象,且许世发提交了其仍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据,一审法院据此对其误工期间的损失予以保护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反证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1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二、湖北省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4858.44元;三、驳回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566元(许某某已预交2525元),由许某某负担2577元,湖北省中医院负担198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许某某负206担元,湖北省中医院负担23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21:22:5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6日,许某某因睡眠差、夜尿频入住湖北省中医院光谷院区并进行了系列检查,当日的彩色超声检查报告:XXX,前列腺结石或钙化灶。

垫付款项追偿的法律规定(3篇)

垫付款项追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垫付款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未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款项的情况下,先行支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金额的款项,以保障合同履行或实现特定目的。

垫付款项的追偿是指垫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向被垫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追索已垫付的款项及其利息等。

垫付款项追偿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垫付款项追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根本法律,其中涉及垫付款项追偿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垫付款项追偿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六百五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规范担保法律关系的法律,其中涉及垫付款项追偿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三十二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第三十三条抵押权人以其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后,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三、垫付款项追偿的程序1.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垫付款项的追偿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

2.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

3.诉讼解决当事人协商和调解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垫付款项追偿的法律责任1.债务人违约责任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垫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垫付款项及利息、赔偿损失等。

垫付后追偿的法律规定

垫付后追偿的法律规定

垫付后追偿的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垫付后追偿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1. 借款合同:垫付后追偿的首要法律依据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达成的约定,规定了贷款的具体条件和还款方式等。

借款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垫付后追偿的相关条款。

2. 担保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通常需要提供担保物品或提供担保人作为保障,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贷款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先行偿还。

担保合同对垫付后追偿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3. 追偿权:贷款人在垫付后有追偿的权利。

根据中国《民法》第71条的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后有权追偿,追偿的方
式包括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品等。

4. 诉讼程序:当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追偿。

贷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免除借款人的债务。

诉讼程序将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借款纠纷,确保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5. 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未履行法院判决的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可以根据借款人的财产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最终实现借款人的追偿权。

需要注意的是,追偿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

因此,当发生借款违约等情况时,借款人和贷款人应该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漳州正兴医院、邹某某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漳州正兴医院、邹某某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漳州正兴医院、邹某某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闽06民终24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志忠李凌黄兴【审理法官】唐志忠李凌黄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漳州正兴医院;邹玉丽【当事人】漳州正兴医院邹玉丽【当事人-个人】邹玉丽【当事人-公司】漳州正兴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柯爱玲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田超峰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薛贵滨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许雅萍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柯爱玲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田超峰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薛贵滨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许雅萍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柯爱玲田超峰薛贵滨许雅萍【代理律所】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漳州正兴医院;邹玉丽【本院观点】邹玉丽一审庭审中提交的华安县新圩镇绵治村村委会《家庭关系证明》及二审补充提交的户口本,均可以证实其父亲邹文德、母亲邹梅花的实际年龄及之间存在养父(母)女关系,一审认定其与三个哥哥共同抚养父母并无不当,漳州正兴医院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寻真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均以邹玉丽在漳州正兴医院的住院病历作为鉴定依据,其中的分析说明也主要针对邹玉丽在漳州正兴医院分娩导致直肠阴道瘘的诊疗过程,最后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属5.10.5.3项的“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法院调查取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寻真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均以邹玉丽在漳州正兴医院的住院病历作为鉴定依据,其中的分析说明也主要针对邹玉丽在漳州正兴医院分娩导致直肠阴道瘘的诊疗过程,最后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属5.10.5.3项的“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无因管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案由:无因管理纠纷被告李某某因长期在外地工作,家中无人照料。

2018年3月,李某某家中发生火灾,房屋被烧毁,导致家中财产损失惨重。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某得知此事后,主动前往李某某家中进行财产清理和整理。

在清理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家中尚有部分财产未被烧毁,于是将其妥善保管。

随后,张某某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将李某某的财产进行了分类、整理,并积极联系李某某,希望将其财产归还。

然而,李某某因工作繁忙,未能及时领取。

在此期间,张某某为保管、整理和归还李某某财产,共花费人民币1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张某某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被告李某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被告李某某家中发生火灾后,主动前往李某某家中进行财产清理和整理,其行为是出于善意,且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张某某在整理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家中尚有部分财产未被烧毁,于是将其妥善保管,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2. 关于被告李某某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为被告李某某代为管理财产,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被告李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1万元,以补偿张某某为保管、整理和归还李某某财产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2.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因管理法律案例。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主动前往被告李某某家中进行财产清理和整理,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吴某某1、吴竞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1、吴竞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2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金旺张兴裕康艳华【审理法官】郭金旺张兴裕康艳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双惠;吴竞雄;吴俊伟;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当事人】吴双惠吴竞雄吴俊伟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当事人-个人】吴双惠吴竞雄吴俊伟【当事人-公司】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史羊拴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付丽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羊拴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付丽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羊拴付丽【代理律所】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双惠;吴竞雄;吴俊伟【被告】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本院观点】针对吴双惠等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其一,医大附属二院应承担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谁主张、谁举证自认新证据法院调查取证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一审对吴双惠等三人因医大附属二院医疗过错行为的损失中几个赔偿项目的认定是错误的。

1.对医疗费用的认定错误。

吴明山花费医疗费用共计894533.37元(含治疗吴明山原发疾病费用为45857.53元),其中,吴明山现金支付423000元,医保支付374470.43元,尚欠医大附属二院97062.94元(即医大附属二院垫付97062.94元)。

一审未查明医保支付374470.43元的事实,将医保支付的374470.43元也认定为医大附属二院垫付,与吴双惠等三人尚欠医大附属二院的97062.94元合计在一起(471533.37元),都认定为由医大附属二院垫付。

刘某某3、刘某某2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3、刘某某2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5【案件字号】(2022)鄂08民终2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宏琼李芙蓉鲁琼丽【审理法官】吴宏琼李芙蓉鲁琼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生涛;刘春香;刘爱林;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刘生涛刘春香刘爱林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刘生涛刘春香刘爱林【当事人-公司】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乔仁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何诗忆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仁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何诗忆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仁强何诗忆【代理律所】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生涛;刘春香;刘爱林【被告】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虽然患者肺癌手术后进行系统化疗属整个肺癌治疗过程的一部分,但是患者在荆门一医行肺癌手术、第一次化疗、第二次化疗均属不同的治疗阶段,且前两个阶段已经治疗结束,患者已经办理出院手续,并经司法鉴定前两个治疗阶段中的医疗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其产生的医疗费用等与第二次化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系损失与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医疗纠纷发生后,经荆门医调委委托,荆门一医与患者家属同意,共同选定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刘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且鉴定意见作出后,患者家属即对患者尸体进行。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补充查明:本案诉讼前,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尸检费先由患者家属刘生涛、刘爱林、刘春香垫付,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对方拒不返还垫付的医疗费该怎么办

对方拒不返还垫付的医疗费该怎么办
潘家永
【期刊名称】《农家科技》
【年(卷),期】2015(0)4
【摘要】编辑同志:我在镇上骑摩托车时因操作不当,将赶集的村民黄某撞伤,在黄某住院治疗期间。

我垫付了2万元医药费,黄某出具了收条。

黄某痊愈后,
将我和车辆保险人一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了黄某的损失。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也赔付了黄某的全部损失,因此,我要求黄桌返还我为其所垫付的医药费,却被其拒绝。

【总页数】1页(P51)
【作者】潘家永
【作者单位】23003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银行垫付的股票交易透支款能否得到返还
2.手机银行转账失误,能否请求对方返还?手机银行转账失误,能否请求对方返还?
3.对方拒不返还垫付的医疗费怎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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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方拒不返还垫付的医疗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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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追讨垫付治疗费用应适用何种案由
曹茂幸【案情】
2009年2月2日,石某诉称:其妹于2008年5月份因精神分裂症复发,石某和其妹夫黄某将病人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在未治愈亦未结清医院医药费时,黄某弃妻离开,最后,石某只好自己先垫上6000余元的医疗及相关费用,后多次寻找妹夫催还,黄某仍然“无下落”。

石某为此非常气愤,将黄某和其妹告上法庭。

【分歧】
对石某的起诉,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石某为其妹子支付了医药费,并且有医药费收据、亲戚、医院医务、财务人员作证为凭,自己垫付的所有相关医药费用,其妹子也承认是自己治病所花费用。

应当属于黄某夫妇共同所“借”之债,按照民间借贷之债,石某有对其妹夫妇请求归还和赔偿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石某虽然为其妹子支付了相关医疗费,因为妹子当时没有行为能力,黄某又不在现场,石某支付医药费的行为,是其哥哥作为亲人无偿帮助行为,其妹虽然承认是自己治病所花费用,但是费用是在其病情复发期间的事实,没有其丈夫认可,故不认为是民事法律调整范围,而属于亲情互助、道德伦理调整之列,我国民法上没有作出这样的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或者补偿的规定,因此依法无据,不应该予以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病人在其病情复发治疗期间,在没有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丈夫离开了妻子,身边只有自己的亲人石某为其照顾,但这作为负有第一监护责任的丈夫黄某的事实是存在的。

病人在此时从法律意义上就成为无因管理的被管理对象,因此,按照无因管理纠纷的案由裁判该案较为合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病者的丈夫黄某离开时,没有与石某有任何垫付医药费的约定,此时的病者也无正常思维、行为能力,因此认为此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是不妥的;虽然病者与石某是兄妹关系,适当的行为帮助、精神安慰、给付一定钱或探望物品是正常的,而石某自己只是在黄某避而不见、不闻不问的情况下垫付6千余元,且没有无偿资助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故认为石某支付医药费的行为,是其哥哥作为亲人无偿帮助行为,属于亲情互助、道德伦理调整之说法,不符合现实与情理。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从结果上看,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因为无因管理而得到了好处,从而避免了其在财产或者人身上可能造成的损失,即管理人的行为最终是符合受益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

由此,可以归纳出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1、无因管理是债的形成原因之一;2、无因管理是社会公序良俗的表现,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法律承认并且保护这种行为;3、无因管理是在没有利益所有人要求或者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4、如果管理者或者服务者不放弃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必要费用的偿付要求,则受益人应予偿付。

据此石某与其妹子虽然有血缘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存在相互扶养、继承和监护的法律关系,但是,本案所涉及的请求是在黄某没有尽夫妻扶养义务,造成其妻子无人照顾即监护人未尽其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只要石某不放弃在照顾其妹子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必要费用的偿付要求,则其妹子与黄某依法应予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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