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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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四五”规划解析深圳更新整备八大关键要素

从“十四五”规划解析深圳更新整备八大关键要素

从“十四五”规划解析深圳更新整备八大关键要素2022年7月29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十四五”规划》(下称《深圳市“十四五”规划》),规划年限为2021-2025年。

作为深圳市及深圳各区更新整备的纲领性文件,市级规划在过去一年指引着深圳各区更新整备的整体方向,亦是深圳各区制定区级更新整备“十四五”规划的重要依据。

近期,除大鹏新区外,深圳各区更新整备“十四五”规划陆续出台,从更新整备目标、更新整备规模、更新整备空间范围划定、更新整备的重心及方向等方面为“十四五”期间各区更新整备项目提供了具体指引。

本文从市级及区级“十四五”规划(大鹏新区除外)释放的政策信号出发,解析2021-2025年深圳更新整备项目发展的八大核心要素。

要素一、强化规划统筹深圳市城市更新强调规划统筹的政策信号早于《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出台之际即已显现,即明确了“十三五”期间全市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和发展策略,确定了全市及各区的更新计划规模、供应用地规模等关键指标。

此后,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进一步强调“坚持规划引领,实现城市更新科学有序发展。

”去年发布的《深圳市“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强更新整备的规划统筹”,要求以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单元为抓手,统筹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等存量规划。

标准单元对上落实上层次规划刚性管控指标,横向对接法定图则在存量地区关于开发功能、建筑总量、配套设施等详细规划要求,对下指导标准单元内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等各类存量规划编制,包括指引划定项目边界、确定地块划分、明确地块功能、建筑规模和配套设施等。

深圳各区则进一步将“政府统筹”“规划引领”“规划统筹”等原则设定为“十四五”规划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部分区域(如:光明区、宝安区、南山区)更是从二次开发规划策略研究、国土空间规划与二次开发实施衔接、片区项目统筹等宏观、中观、微观层面,强化政府统筹与规划引领作用,推动更新整备项目实现从“项目要更新整备”到“城市需要引领更新整备”,以及从“项目等空间”到“空间等项目”的转变。

深圳市建设局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1.12•【字号】深建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9〕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签订的《关于建设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区合作框架协议》,结合光明新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签订的《关于建设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区合作框架协议》,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示范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统筹与监督,光明新区管委会负责示范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推进示范项目的建设。

建立示范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建设部门、光明新区管委会成员组成,负责协调解决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包括:(一)政府投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二)社会投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三)示范项目建设联席会议认定的其他项目。

光明新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暂行规定(第三稿)

光明新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暂行规定(第三稿)

光明新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暂行规定(第三稿)光明新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暂行规定(第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光明新区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光明新区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项目,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于应由新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的市政道路、学校、医院、文化、体育、绿地、公园和公共交通(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交场站)等独立占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统称为公共设施),由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投资人,优先选择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为项目投资人。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项目分为有偿回购和无偿捐建两种方式。

有偿回购方式是指由投资人自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组织工程建设工作,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与管委会签订收购合同,将产权移交给管委会。

无偿捐建方式是指投资人向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无偿捐建申请,并在实施主体确认阶段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或者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中明确无偿捐建的具体内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产权无偿移交给管委会。

本规定仅对有偿回购方式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无偿捐建方式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共设施产权属管委会所有,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代表新区管委会行使使用或管理权利。

其中学校的使用管理单位为文体教育部门,医疗、卫生设施使用管理单位为卫生计生部门,垃圾转运站、公园、公共绿地使用管理单位为城市管理部门,公交首末站、公交站场、市政道路及所属交通安全设施、桥梁的使用管理单位为交通运输部门,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便民服务站等社区管理用房的使用管理单位为民政部门,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为所在辖区办事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深府办[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为深入贯彻《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决定》(深发〔2011〕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落实“十二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加快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加快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一)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未进行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2.继受单位应当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3.政府将处置土地的80%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20%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纳入土地储备。

前述储备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4.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其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10%计收地价,其中的10%用作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措施

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措施

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措施哎,大家好呀!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火热的话题,那就是如何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你们想啊,现在这个时代,光靠相关部门的力量可不够,得有社会资本的热情参与,才会让我们的项目建设生龙活虎。

没错,社会资本就像那调味料,少了可真是没味道。

想象一下,如果我们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都能吸引到更多的社会资金,那效果得多好啊!相关部门得给点甜头,让社会资本心甘情愿地来参与。

就像逛商场,商家推出各种折扣、满减活动,大家才会愿意掏腰包。

对吧,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在上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者优惠,甚至是在税收上做些文章。

比如说,给那些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提供税收减免,这一来二去的,企业心里就乐开花了。

给钱的办法虽然直接,但只要让人觉得划算,谁不愿意呢?这样一来,社会资本就能踊跃投身到项目中,真是一举两得。

得多多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些机会。

就像村口的张大妈,她最喜欢在门口吆喝,传递信息。

相关部门和相关部门也得像她那样,热热闹闹地宣传项目,讲讲参与的好处。

可以通过各种媒介,像是微信、微博这些平台,把信息传递出去。

还可以搞个说明会,聚聚人气,大家围坐在一起,畅所欲言。

这样一来,企业也能直接了解到项目的情况,心里就有谱了。

信息透明,大家才能打开心扉,积极参与。

然后呢,咱们还得搭建一个良好的合作平台。

就像一场交响乐,不同的乐器要齐心协力,才能奏出美妙的乐章。

相关部门可以考虑设立一些专门的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与项目方对接。

要是有些企业对项目建设有疑虑,能够得到专业的指导和支持,那他们就会觉得更有信心。

像这样,大家可以一起商量,互相协作,打造一个和谐共赢的局面。

诚信也是关键。

你说,谁愿意跟一个不讲信用的人合作呢?社会资本在参与项目时,相关部门和项目方得树立良好的信誉,做到言而有信。

比如说,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公开透明,不搞猫腻。

这样一来,企业心里才能踏实,放心大胆地投入资金。

诚信的力量可真大,能把合作关系推向新的高度。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安政[2010]5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安政[2010]5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安政〔2010〕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确保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正常发挥功能,满足城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范围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

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范围:(一)中学、小学、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农贸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幼儿园、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主要由社会投资具有经营性质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公共配套设施。

居民居住小区内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意见。

二、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相关主体(一)协调管理主体1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是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并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建办)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及协调工作。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深光府规〔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光府规〔2019〕10号各街道,区直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现将《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2019年7月24日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助力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建设,规范对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稳健发展,依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精神,并结合光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扶持与引导相结合原则。

通过适当的专项资金扶持,引导社区股份公司转型发展,拓宽经济发展路径。

(二)促进集体经济稳健发展原则。

以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式,鼓励社区股份公司优化社区营商环境,拓展产业空间,引进优质企业,促进社区集体经济长期稳健发展。

(三)公开公正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原则,扶持项目审批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受理、集体决策和社会公示的程序。

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

设立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申报,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光明区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区股份公司。

本办法所称社区股份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募集部分股份构成的,股东以其享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类型包括股份合作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宝安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流程图

宝安区鼓励社会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流程图
意向投资人提出建议申请并报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研究并征求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规资、发改及行业 主管部门意见
业主单位确定意向投资人,公示后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统筹提请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 室会议审定投资人
按《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完成立项,开展前期工作, 相关成果经业主单位审查同意后,以其名义办理审批事项 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及移交
竣工并移交后,投资人向业主单位申请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额 70% 的补贴资金
业主单位审核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完成决算、产权登记、资产移交后拨付尾款 备注:无偿捐建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公共设施 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相关项目投资人由业主单位报区发改 部门统筹提请区政府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投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总体要求(一)定义范畴。

社会投资是指除政府投资外,主要包括以集体、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个体等为投资主体的民间投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单位的投资以及以外商或港澳台商企业为投资主体的外商投资。

(二)重大意义。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有利于继续扩大投资有效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优化调整投资结构,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效益;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有利于增加就业和繁荣市场,加快民生幸福城市建设;有利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三)指导思想。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着力规范设置市场准入门槛,拓宽社会投资领域和范围;着力保护社会投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和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着力优化调整投资结构,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着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丰富完善社会投资融资渠道;着力增强政策合力与联动,稳步构建政府引导、企业决策、政策完备、规范自律、公平公开、健康活跃的新型社会投资体系。

(四)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决策,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互促互补,增强社会投资信心和意愿;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降低门槛和拓宽范围多措并举,扩大社会投资深度和广度;坚持公平公开、重点扶持,政策激励与服务引导相辅相成,保障社会投资权利和收益;坚持面向国际、战略引进,国内资本与境外资本融合发展,增强社会投资活力和张力;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统筹兼顾,提高社会投资质量和效益。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23•【字号】深府办〔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举措,是基本的民生保障工程和事关全局的发展工程,也是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机制,做好改造工作,推动惠民生扩内需,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助力打造宜居、枢纽、韧性、智慧城市。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促进城市绿色发展,完善城镇老旧小区各类配套设施,补齐短板、优化功能、提升环境,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努力把城镇老旧小区打造成居住舒适、生活便利、环境优美、安全和谐的绿色宜居社区,进一步打造民生幸福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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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暂行规定
(第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光明新区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光明新区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项目,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于应由新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的市政道路、学校、医院、文化、体育、绿地、公园和公共交通(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交场站)等独立占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统称为公共设施),由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投资人,优先选择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为项目投资人。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项目分为有偿回购和无偿捐建两种方式。

有偿回购方式是指由投资人自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组织工程建设工作,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与管委会签订收购合同,将产权移交给管委会。

无偿捐建方式是指投资人向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无偿捐建申请,并在实施主体确认阶段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或者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中明确无偿捐建的具体内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产权无偿移交给管委会。

本规定仅对有偿回购方式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无偿捐建方式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共设施产权属管委会所有,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代表新区管委会行使使用或管理权利。

其中学校的使用管理单位为文体教育部门,医疗、卫生设施使用管理单位为卫生计生部门,垃圾转运站、公园、公共绿地使用管理单位为城市管理部门,公交首末站、公交站场、市政道路及所属交通安全设施、桥梁的使用管理单位为交通运输部门,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便民服务站等社区管理用房的使用管理单位为民政部门,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为所在辖区办事处。

第四条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是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单位,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工作,组织签订监管协议、收购合同,并
依协议和合同开展相关工作。

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向投资人提出公共设施项目设计和使用要求,对提交的设计方案和标准提出意见,参加项目建设的重大决策会议,代表管委会接收、管理和维护建成后的公共设施。

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水务、交通运输、住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依职能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六条根据城市规划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有意向的投资人可向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的申请。

第七条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使用管理单位与意向投资人就项目建设工作计划进行协商,并就建设规模和标准、项目总投资匡算、项目用地的获取、房屋征收方案、前期和施工阶段完成时限及其他有关责任等达成初步意见,报新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八条经新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后,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使用管理单位、投资人三方签订项目
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概况、建设规模、概算总投资、建设的内容和标准、完成前期工作的时限、施工工期和计划进度安排、资金筹措、产权性质、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劳动保障、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监管协议签订后,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向投资人出具《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单位确认书》,投资人作为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项目建设
第十条投资人依据《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单位确认书》向规划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投资人建设完成后按规定移交使用或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投资人按照社会投资方式开展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的相关前期工作,报发改部门备案,报规划国土、环保水务、交通运输、住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文件或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投资人应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的招标投标和设备采购工作,不得恶意压低工程或设备合同造价,按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依法组织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资金到位,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和劳动保障,施工质量标准达到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的,应责令投资人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如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出现的重大违约行为,项目工程由政府收回,完成后续建设工作,后续建设工作的接收单位及实施单位为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工程完成后,投资人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

第四章项目收购
第十六条投资人在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根据相关程序测算工程造价,并报新区审计部门审核,以审计后的工程造价的45%作为收购总价,由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代管委会签订收购合同。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的测算时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时间为准。

工程造价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建设成本。

指项目投资建设所发生的客观平均成本,按相关程序进行测算;
(二)合理利润。

按基本建设费与管理费之和的3%计取;
(三)收购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工程造价不得包括下列费用:
(一)开发经营单位自用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各种费用;
(二)企业的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其他各种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三)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建设成本的测算对象包括:
(一)主体部分及其附属。

包括主体部分以及为使主体功能得以正常发挥所必须的附属及配套设施,如主体土建(含基坑、桩基)工程、水暖电气消防等安装工程及设备、附属工程等;
(二)地下室。

指地下室建筑及其安装部分、人防工程、地下室车道出入口及其应当分摊的土方及桩基工程;
(三)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用地枧划红线以内的道路、围墙、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信、邮政报箱、路灯、防盗、绿化、园林建筑、环卫、排污、排水、消防设施等。

第十九条建设成本所包含内容(建设成本是各项费用之和)∶
(一)基本建设费用。

包括建设前期工程费及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及工程建设其他支出等费用;
(二)管理费。

指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性开支;
(三)法定规费。

包括竣工测绘费用等规费;
(四)资金成本。

指投资人为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或者自筹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

资金成本的计算时间为项目开发期,如在约定交付日前提前支付的资金需扣减相应的货币时间价值。

但投资人与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签订收购合同中约定不计资金成本的除外;
(五)法定税金。

包括营业税、城建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及印花税等国家规定的税费。

第二十条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包括土地来源、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及标准;
(二)项目收购。

包括收购范围、收购价款、收购款支付、收款账户;
(三)项目移交与保修。

包括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时间、移交验收、移交手续、保修责任、保修程序等;
(四)产权登记。

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相关税费承担主体等;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收购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一)对于项目收购总价不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并移交后,投资人向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支
付,申请数额不超过收购总价95%。

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核实后,向新区发改财政部门申请核拨,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支付。

(二)对于项目收购总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可按每3000万元工程投资进度申请核拨一次相应的收购款,累计核拨资金至总收购价的70%为止。

待项目竣工并移交后,累计核拨资金可至总收购价的9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支付。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投资人违反监管协议,项目前期资金不到位,不主动参与收(转)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无法按期限完成项目用地房屋征收和项目报建等前期工作,由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报请新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取消投资人资格,终止监管协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投资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投资人违反监管协议,建设资金不到位,管理混乱,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有关要求,或无法按协议期限完成项目建设,由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报请新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取消投资人资格,解除监管协议,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管委会按照经审计部门核定的完成投资额给予的
20%给予补贴,补贴须优先用于投资人遣散参建单位和社会维稳的开支。

投资人所完成的投资额,由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编制工程现状图并编制结算书后,报新区有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部门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参建单位工作不力,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有关要求,或虚报项目概算,或造成严重的质量和安全事故,报请新区城市建设局,责令投资人与相应的参建单位终止相关协议,另行选取有相应资质的参建单位继续开展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光明新区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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