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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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个人经营者成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中,银行作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支持个人经营者创业发展,已成为银行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与企业借款不同,个人经营者具有高风险、低稳定性的特点。

因此,银行在进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业务时,必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才能有效的控制风险,提高贷款回收率。

本文将就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贷款前的必要工作1、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前,必须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个体经营资格(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申请人是否已经申请过其他银行贷款,并核查其信用记录2、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查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前,还必须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4)个人信用证明(5)其他必须的贷款申请材料3、贷款额度的确定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时,必须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以控制风险。

三、贷款发放的具体程序1、签订贷款协议银行在决定发放贷款后,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明确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规范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监管贷款用途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必须监管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确保贷款用于正当经营活动,避免出现借款人挪用贷款的行为。

3、实施央行基准利率调整银行在实施贷款利率时,需参考央行的基准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对平稳。

4、提供账号管理服务银行为贷款人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包括支付结算、贷款到期处理等,加强风险管控。

四、贷款风险管理1、风险监测银行在发放贷款后,需及时监测借款人的还款状况,发现逾期还款责令借款人及时归还,确保贷款回收率。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要点纲要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要点纲要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要点纲要
第一章 总则
个人贷款 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贷款用途管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个人贷款期限 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 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
第五章 支付管理
支付方式 受托支付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 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自主支付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 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受托支付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受托支付注意要点
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进行受托支付 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条件 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自主支付注意要点 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的方式确定用途是否符合约定 检查是否存在以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贷款展期要求 一年以内的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 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清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或 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非营运汽车或其它大宗耐用消费品、个人购房(不含按揭贷款)、房屋装修、旅游消费、教育消费等具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一)非营运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符合注册条件的非营运汽车贷款。

(二)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等。

(三)个人购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不含按揭贷款)。

(四)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装修的贷款。

(五)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旅游消费的贷款。

(六)教育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本人及其子女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经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落实担保,防范风险”的原则。

属地管理,专人经办。

即法人机构只能对工作单位、固定住所或户口所在地在法人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借款人办理消费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确定专门人员办理该项业务。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得简化或省略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

额度控制,权限管理。

要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消费总额、家庭收入水平和综合还款能力,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

发放消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落实担保,防范风险。

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0-02-12 15:42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1、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doc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全文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置自用普通住房,标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那么》,制订本方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当归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经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会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当局部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业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置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那么》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置住房的价值.第九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个人贷款管理规定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规定办法1.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于生活水平的要求提高,许多人需要贷款来解决个人问题。

然而,贷款本身并不是完全没有代价的,它可能会带来财务风险和潜在的信用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这种风险,需要采取一些规定办法,以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2. 贷款适用范围本规定办法适用于所有个人贷款。

3. 贷款申请流程3.1 借款人身份验证借款人应该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身份和信用状况。

3.2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该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和借款用途。

3.3 审核和批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该审核借款人的申请,以确定其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如果审核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签署相关协议。

3.4 贷款用途监督借款人应该在贷款合同中详细说明贷款用途,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该对贷款用途进行监督,确保借款人没有将贷款用于其他用途。

3.5 还款方式借款人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并按时还款。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应该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协商制定还款计划。

4. 贷款管理4.1 客户信息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存档和管理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信用记录。

4.2 贷款用途监督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该对贷款用途进行监管,确保借款人没有将贷款用于其他用途。

4.3 还款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该建立还款管理系统,对借款人的还款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及时发出还款提醒并进行督促。

4.4 信用风险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控制信用风险。

5. 贷款利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和风险评估,制定适当的贷款利率和收费标准。

6. 法律责任任何违反本规定办法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追究和相应的惩罚。

7. 结论本规定办法旨在规范个人贷款市场的发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避免风险和损失,同时提高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水平,以加强金融市场的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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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开发适合本行客户的个人贷款产品;二、负责客户的营销及维护;三、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四、负责收集个人贷款业务需要的材料,并核实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根据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的综合资信情况,出具贷款金额和期限的意见;六、作为风险防控第一道防线,负责进行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审批。

第五条授信审批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二、负责评估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负债状况,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三、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行内定价标准及流程,审定产品的利率定价;二、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个人贷款产品和制度、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进行法律合规审查;三、客服中心负责提供产品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等客户服务;四、信息科技部负责提供新产品需要的科技资源,配合提供业务及风险管理部门日常监控中的报表数据,负责维护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及网络安全;五、风险管理部负责参与产品的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政策、偏好、限额等风险意见;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六、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负责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资产质量表现,对贷款风控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风险政策及风险策略,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三章业务办理流程第七条客户基本准入条件一、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必须年龄为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持有效二代身份证,且申请时间距证件到期日超30天;三、非本行关联人、内部人及本行员工;四、人行征信记录或其他信用记录满足要求,以下情况不予准入:(一)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状态为止付、冻结、呆账、担保物不足、司法追偿;(二)个人名下或对外担保贷款五级分类状态显示为次级、可疑、损失;(三)最近24个月内存在强制执行记录的,以“立案时间”为准;(四)人行征信信用查询次数超限;(五)人行征信、外部征信认定为高风险多头共债客户;(六)人行征信、外部征信存在被执行信息或其他较严重情况;(七)不接受欺诈客户,包括虚假身份、虚假收入、冒用工作单位及其他虚假信息;(八)办理经营性贷款自然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贷款人所在地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2.经营实体在当地具备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经营期限原则上在12个月(含)以上;3.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所经营的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良好的经营前景;5.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6.信用良好、遵纪守法、无偷税漏税及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行为。

我行各信贷产品必须参照上述基本准入要求制定准入策略,相关准入策略按有关规定和流程执行。

第八条贷前调查通过电子渠道申请本行个人贷款的,可采用线上方式完成客户身份验证、资料收集、借款用途及还款方式调查,并采用多种手段调查或评估预测借款人还款能力。

线下模式办理个人贷款,贷前调查应严格执行面谈,遵循双人调查、实地调查、真实反映的原则。

客户经理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实地调查为主,配合电话查问、信息咨询等手段完成客户身份认证、基础材料收集、申请材料准备,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调查要求及主要内容如下: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工作情况、家庭情况;二、借款人收入情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三、借款人信用情况;四、借款人负债情况;五、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六、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七、保证人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八、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行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第三方机构必须经本行审议准入。

第九条面谈。

非电子银行渠道的个人贷款应严格落实实地面谈。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个人贷款,应当采取生物识别等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十条按授权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按程序逐级上报有权机构或有权人审议审批。

报送及审批路径原则为:一、业务部门有权人(包括业务部门客户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行领导)权限内:客户经理调查→业务部门有权审批人审查审批。

调查人员与有权审批人不得为同一人,必须实行双签制。

二、授信审查人员权限内:业务部门调查→授信审查人员审查审批。

调查人员和授信审查人员必须实行双签制。

三、授信部门有权人(包括授信部门负责人、分管授信行领导、行长、董事会)权限内:业务部门调查→授信审查→授信部门有权人审批。

第十一条审查审批。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收入情况、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审查人员应核实评估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基本准入条件,借款人及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合规性;二、客户经理的调查是否尽职、全面、准确及合法合理;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经营性贷款应合理评估借款人经营情况;四、借款人诚信状况、风险情况;五、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理;六、贷款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七、确定贷款的期限、金额和还款计划;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应告知借款人。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第十三条业务部门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可为纸质合同或电子合同。

第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合同约定参与办理抵押物登记。

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第十五条贷款管理应按授权情况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生效后放款部门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第十七条本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下列情形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向本行提交支付申请书,并授权本行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本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九条采用自主支付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第二十条用途管理。

通过账户分析、用途凭证收集等方式进行用途监测及抽查,定期开展批量集中贷款及集中供款监测,发现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应责任。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目的和用途:一、不得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二、不得用于国家命令禁止的经营活动;三、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四、不得用于申请人本人出国留学用途;五、股本权益性投资;六、其他不符合监管规定的情况。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一条个人贷款支付后,本行应采取账户分析、现场调查、第三方查验等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相关跟踪检查监控分析记录及结果应保存在贷后检查记录中。

第二十二条各业务部门是贷后检查的责任部门,区分个人贷款产品的品种、对象、金额等不同,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并做好相关贷后检查记录。

风险管理部每年至少一次对各类产品贷后检查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监察审计部每年应至少一次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个人客户应设置授信期限,授信期限内额度状态正常均可提款。

本行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对额度有效客户每年至少通过线上方式重评一次,额度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系统自动发起授信重审,经客户确认后自动续期,不符合线上自动续期客户需线下重新申请。

原则上近期出现不良或当前处于逾期状态的客户不予续贷。

第二十四条本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本行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七章风险策略及风险模型管理第二十六条经产品研发管理委员审议通过的个人贷款类产品首次上线时,涉及的具体风险策略需经风险策略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上线。

上线后策略优化调整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在OA中审批。

第二十七条个人贷款的风险模型需经风险模型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上线。

第八章罚则第二十八条在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中存在下列未尽职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本行问责机制对经办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一、因业务管理制度、核算制度、合同文本存在漏洞,风险控制不到位,或系统设计、流程设计有缺陷,而导致个人贷款业务出现重大问题,形成风险或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二、未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和管理,导致操作风险和违规风险的;三、未按本办法要求将个人贷款管理各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四、在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中存在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授信审批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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