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密码设备管理办法规定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交寄、收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实名收寄管理制度。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07•【文号】银监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6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七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系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业务开办 (11)第五章日常管理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6)第七章客户服务 (17)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六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八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邮政密码设备管理办法

邮政密码设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密码设备的管理、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性涉密问题,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保密法》和上级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成立密码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密码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委员会职责1、及时召开会议学习上级有关密码设备管理工作的文件,总结研究部署密码设备管理工作。
2、定期或不定期对我局密码设备的使用情况、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查找隐患、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确保密码设备的绝对安全和正常运行。
3、加强密码队伍建设,加强密码设备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保密意识教育,定期地向全局干部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做到不出现失、泄密事故。
三、具体要求1、涉密部门应由专人保管密码设备,做到责任到人。
2、涉密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履行密码设备使用手续,按规定权限使用设备,注意保密。
3、涉密部门应加强对密码设备、密押印文及一切有关~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数字的保密,严禁携带回家或在外出时对外泄露。
4、当密码设备发生技术故障时,设备所属部门应及时与密码设备管理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将应及时报告上级行进行设备维修或更换。
5、涉密部门发生密码设备丢失、密码设备被盗失控、密码丢失、密码被窃失控可能造成国家损失的紧急涉密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及时将情况上报密码设备管理委员会,支行密码设备管理委员会通过检查现场、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及时查清情况,并报上级主管单位。
6、本办法所指密码设备为密押机、密押卡、带有转字密码的保险库(箱)、涉及使用密码的电子计算机设备等。
7、本办法所指涉密部门为拥有、使用密码设备的部门。
党员年终工作总结范文回顾一年来的经历,有收获也有不足。
思想上有了一定的进步,学习上也比较刻苦努力,现将我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作一个总结性的汇报。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组织纪律性强加强理论学习,首先是从思想上重视。
理论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主要包括继续深入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配合支部的组织生活计划,切实地提高了自己的思想认识,同时注重加强对外界时政的了解,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邮储银行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邮储银行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以下简称:我行)自助设备管理,保证自助设备稳定、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自助设备的功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根据公安部颁布的《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存折补登机、自助缴费终端、多媒体查询机等自助性自动化设备。
与自助设备相关的UPS电源、电视监控、后台软件监控系统等附属设备、软件亦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各网点对自助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和软件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自助设备的人员管理第四条我行营业网点应配备专人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的管理,自助设备挂靠网点必须配备A岗操作员和B岗操作员。
第五条第五条A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账务核对及差错处理、解决自助设备故障、编制自助设备报表,保管ATM防盗门钥匙A、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和上箱体钥匙,处理自助设备吞没卡等工作。
第六条 B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现金收付、清点、领缴、装取、登记簿填写、ATM防盗门钥匙B、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钞箱钥匙保管等工作。
第七条 A、B岗操作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章自助设备的选型、购置与安装第八条自助设备选型由总行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选型、性价比最优”的原则进行购买。
第九条自助设备的购置,由各营业网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自助设备需求计划,经总行审定后,进行自助设备购置。
第十条自助设备的布放应遵循“合理布局、发挥效能、易于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设置在人流量大、现金需求高的场所。
第十一条我行必须按当地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方可进行自助设备安装和投产工作。
第十二条安装后的自助设备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安装环境应符合自助设备生产厂商提出的要求,有可靠的防火、防水、防盗、防鼠以及标准地线安全防范措施与设施,符合当地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及总行关于自助设备安全的要求。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节选(第三章)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节选(代理金融重点内容)第三章日常操作第一条 ATM日常操作包括ATM开关机、装纸、装钞、轧账、配钞、巡检、处理ATM长短款、处理ATM吞没卡、信息发布等。
第二条 ATM日常操作分为集中模式和分散模式。
集中模式是指ATM日常操作由所属市(地)或县(市)局业务部门管理,分散模式是指ATM日常操作由所属网点管理。
第三条 ATM日常操作须由经过专门操作培训的ATM管理员进行。
ATM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四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管理(一)日常使用的ATM保险柜钥匙和密码须双人分管。
(二)日常使用的ATM保险柜钥匙非轧账使用时不得随身携带,应入柜(库)保管。
(三)ATM保险柜密码应定期更换。
当ATM管理员发生变更时,须及时更换ATM保险柜密码。
(四)钥匙和密码的交接,均应进行登记。
(五)ATM保险柜备用钥匙由经管人双人密封签章后交市(地)或县(市)局业务部门入柜(库)保管;使用备用钥匙须经市(地)或县(市)局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登记。
第五条开关机(一)ATM管理员须按规定时间开、关机。
(二)服务时间内不准擅自关机停止服务。
如遇机器故障、维修等情况确需关机停止服务的,应向上一级业务部门及技术部门报告,并记录详细的停机日志,包括停机原因、停机时间等。
第六条 ATM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换ATM流水纸和凭条纸,以确保ATM正常对外营业。
更换下来的ATM流水纸应作为ATM业务档案妥善保管。
第七条装钞(一)ATM装钞须双人办理。
装钞前须经手工或点钞机复点打松,一人点钞,一人复核。
装入现金时,按系统规定的各钞箱依次装钞,一人装钞,一人监督,并进行登记。
装钞完成后,关闭机门上锁。
(二)放入ATM中的现钞票面须平整,不得有缺损或粘连,不得在钞中夹带异物,并且是经过挑选整理达到七成新的纸币。
对因钞票不合格或放错钞箱而引起的出钞差错,ATM管理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ATM的装钞、现金上缴等要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保密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保密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保密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一、加强办案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1、严格办案保密纪律,认真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保密规定,进一步建立和落实办案保密工作纪律及其职责制。
加强对涉案材料、办案用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U盘、软盘、移动硬盘等)、密码传真机、手机的管理。
2、对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
3、切实加强对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管理,个人不得保存领导同志的批示件。
4、严格遵守四不准。
不准打听、了解不属于自我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情景和案件情景;不准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不准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景和举报材料的资料;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在新闻媒体上披露正在查处的案件情景。
二、加强秘密文件印制、传递、借阅、归档管理1、所有秘密文件、有关汇报材料的打印,都必须按照领导批准的发送范围计算印刷份数,不得擅自多印多留。
打印过程中构成的清样、废纸,应及时销毁。
复印、翻印、摘录秘密文件必须经过批准,并将复印、翻印件同正本文件一样保管。
2、对各个渠道收到的密件,由专人负责进行登记、签收、传阅、借阅、销毁,无关人员不得拆封。
由领导亲启的信访件只能由领导本人拆阅。
3、秘密文件传阅由专人传递,并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得扩大。
文件传阅夹内的文件不得拆散、取出。
传递人员要随时掌握其流向,传阅完毕后及时清点收存。
4、严格秘密文件借阅登记,规定借阅时间,控制密级文件阅知范围,异常是对标有密级文件的外借,须经分管机关的副书记批准。
5、下发、批转秘密文件和涉案材料(领导批示件、批转信访件等),要严格登记制度,集中管理。
三、加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1、根据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要求,各室用于文字处理的计算机必须做到专机专用,一律不准直接或间接与其他机关网、国际互联网连接。
非本委局机关工作人员严禁使用本单位计算机。
严禁在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制作、传递、使用涉密文件、信息、数据以及内部资料。
邮资机使用管理办法
邮资机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邮资机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邮资机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邮政资费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邮资机是指能预置、结算邮资,具有使用记录不可更改的记帐、按键入或邮政秤送来的数据自动连续调整资费,并在邮件或签条上加盖邮资符志功能的独立设备。
第3条目前暂不办理用户自行购置或租用的邮资机到邮政部门备案使用的有关事项。
在邮政部门出租邮资机给用户使用的管理办法未发布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2章管理体系与职责第4条邮资机实行国家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以下简称省局)、使用局三级管理。
第5条各级管理部门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邮资机管理,并配备经过培训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六条国家邮政局职责:(1) 制定有关邮资机的使用、管理规定。
(二)负责《邮资机使用标志》的制作工作。
(三)对国内使用的邮资机发放《邮资机使用标志》。
(四)制定有关邮资机戳印的技术与业务要求及管理与使用办法。
(五)指导建立全国邮资机数据库,拟定邮资机远程置资费及管理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协调各省局邮资机的管理、维护工作。
(七)组织对全国邮资机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局职责:(一)制定国家邮政局发布的邮资机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二)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资机的建帐、建档工作。
(三)监督厂商(含生产厂家及代理商,下同)对已购置的邮资机实施《邮资机使用标志》的情况,并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资机使用标志》的申领工作。
(四)按照国家邮政局相关文件规定,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资机戳印进行统一编号,并负责日戳的刻制、变更、更新及收回等工作。
(五)组织制作、管理及发放邮资机封志的工作。
(六)管理、调配、维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资机。
(七)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资机报废的审批、上报工作。
(八)组织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资机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使用局职责:(一)根据省局邮资机管理实施细则,制订本局邮资机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邮政密码设备管理办法规定
邮政密码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邮政密码设备管理行为,保障邮政密码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邮政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邮政企业和邮政相关单位在使用、管理邮政密码设备时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邮政密码设备的使用第三条邮政密码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国家密码设备安全等级的密码设备;2.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3.加强对密码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密码设备使用安全意识。
第四条邮政密码设备使用应当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进行分类管理,将密钥管理、密文传输、密钥加密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权限控制,确保密码设备的安全性。
第五条邮政密码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安全漏洞和风险。
第三章邮政密码设备的管理第六条邮政密码设备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建立完整的密码设备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保证设备管理的全过程;2.建立密码设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的密码设备管理工作机制;3.加强对设备的存放管理和运输管理,采用保密手段进行设备管理,确保密码设备不外泄、不遗失、不损坏。
第七条邮政密码设备管理中涉及到的各类安全事件,应当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邮政密码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邮政行业标准制定密码设备管理和考核制度。
对密码设备管理规范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奖励,对未能规范管理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惩戒。
第四章违规行为和处罚第九条对于邮政密码设备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处罚,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1.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渠道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2.涉及到法律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3.发生严重的安全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处置。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邮政行业标准进行处理。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
会议文件之二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讨论稿)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07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以下简称ATM)业务和设备的管理,提高ATM使用效率,保障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ATM,是指邮政储蓄为客户提供取款、存款、转账、查询、改密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储蓄各级ATM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ATM管理机构分为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维护部门。
第五条职责划分(一)国家级业务管理部门:制定全国ATM发展规划、全国性ATM业务监控,全国性ATM业务监督、ATM投诉处理;(二)国家级技术维护部门:ATM网络系统三的规划设计、全国性ATM系统维护、全国性技术支持、全国性ATM运行监控;(三)省级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省ATM发展规划、ATM购置计划、入网/退网审批、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ATM业务报表管理、ATM业务培训、ATM投诉处理;(四)省级技术维护部门:本省ATM相关系统维护、重大技术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ATM 基础数据维护;(五)市(地)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市ATM发展计划、ATM 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ATM业务报表管理、集中模式下ATM的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六)市(地)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七)县(市)业务管理部门: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 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集中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ATM业务报表管理;(八)县(市)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技术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九)储蓄网点:分散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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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密码设备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邮政密码设备的管理,保障密码安全,保护用户隐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邮政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邮政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户基础资料系统及其下属各级密码设备的管理。
第二部分:密码设备管理
第三条密码设备的管理应当遵守“谁审批、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类管理,保证责任到人。
第四条密码设备的管理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密码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密码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能滥用密码设备、超越使用范围及权限,确保密码设备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密码设备的备案登记应当以上网方式进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备案登记程序。
第三部分:密码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密码设备应当安装在物理安全保障较好的地方,避免密码设备遭受盗窃、损毁、篡改等危险。
第八条密码设备应当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密码设备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若发现密码设备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邮政管理部门进行问题排查和处理。
第九条密码设备的日常使用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制度,包括使用场合、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应建立定期更改密码的制度,密码设备的密码应定期更换,由邮政管理部门进行随机生成分配。
第四部分:密码设备的消毒管理
第十一条为防止病毒、细菌等的传染,对密码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邮政行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密码
设备消毒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密码设备的消毒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部分: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如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
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邮政局所有。
如有需要,国家邮政
局有权对本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