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港股通业务方案与规则 (上交所)

积极意义
第二,沪港通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双向流动,是资本项下开放的重 大举措。
沪港通的面市是在国家整体宏观布局下,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而推出的重 要政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之义。
有利于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 市场双向开放
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下可 兑换的进程,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突破口
5月23日
6月13日
• 上交所及会员启动各项准备工作
5月至9月
• 沪港通拟正式启动
10月
10
二、 规则体系
规则与制度
两地证监 会层面 中国证监 会层面
• 联合公告
联合公告已于4月10日 发布 本所及中国结算4月29 日已分别发布相应的实施 细则、操作指引征求意见 稿 中国证监会6月13日发 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 港交所将修订交易所规 则
港股通规则与业务方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概述 二、规则体系 三、业务模式 四、业务方案
·
• 一、概述
对于沪港通的评价
“沪港通的建立顺应了市场国际化发 展趋势,将使沪港两地股市联通,扩 大两地股市容量和参与者范围,既有 利于促进香港的繁荣发展,也有利于 健全内地资本市场机制。”
“沪港通”的实现影响深远, 也给了我们巨大的信心和启示, 让我们看到,即使在不改变现 有的监管制度、不改变双方的 “沪港通以后,首先对内地 市场能够带来长期投资的资 金 会进一步扩大在香港 离岸人民币的使用量,这对 巩固香港国际中心的地位很 有好处的。” 结算制度和交易习惯的情况下, 内地和香港双方依然存在进一 步开放的可能。”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基本模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证监会:沪港通将于11月17日起正式开始

证监会:沪港通将于11月17日起正式开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决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正式启动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沪港通下的股票交易将于2014年11月17日开始。
{}以下为公告全文: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决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正式启动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
沪港通下的股票交易将于2014年11月17日开始。
现公告如下:一、今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以来,两地监管机构在启动沪港通的准备工作上通力合作。
目前,沪港通交易结算、额度管理等相关业务规则、操作方案及监管安排均已确定,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取得良好结果,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就沪港通项目涉及的跨境监管合作原则和具体安排达成共识,并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以加强双方执法合作,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各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沪港通正常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订立监管合作安排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突发事件,确保两地投诉渠道的开放和诉求的有效便捷处理。
两地已就沪港通投资者教育达成合作安排,继续做好沪港通投资者教育和投资知识传播工作。
三、两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沪港通各项职责,组织市场各方有序开展沪港通业务。
证券公司(或经纪商)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两地市场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实践操作的差异,审慎评估和控制风险,理性开展沪港通相关投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8号——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8号——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8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8号《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已经2016年9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6年9月30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深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024年中级经济师之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中级经济师之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在金本位制下,汇率的决定基础从现象上看就是()。
A.各国单位货币所具有的价值量B.各国单位货币的含金量C.各国单位货币的面值D.各国单位货币的法定购买力【答案】 B2、某国未清偿外债余额为1 200亿美元,国民生产总值为8000亿美元,货物服务出口总额为1600亿美元,当年外债还本付息总额为400亿美元,则该国外债偿债率为()。
A.15%B.75%C.25%D.5%【答案】 C3、在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中,中国银行业协会及其业务接受()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A.中国银保监会B.中国证监会C.中国人民银行D.国务院【答案】 A4、由某一集团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家银行,但是,被控制或收购的银行仍然具有独立法人地立,这种业银行组织制度属于()制度。
A.持股公司B.单一银行C.连锁银行D.分支银行【答案】 A5、以美国为例,20世纪70年代以前,由于美国证券市场不太景气,投资基金发展也相对缓慢,进入70年代,特别是到20世纪90年代,投资基金发展迅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是其最直接的原因。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A.信托基金B.养老基金C.投资基金D.对冲基金【答案】 C6、凯恩斯认为,由交易动机和预防动机引起的货币需求主要取决于()。
A.利率B.收入C.资本边际效率D.劳动边际效率【答案】 B7、金融深化程度可以用“货币化”程度衡量,即()。
A.商品交易总额中货币交易总值所占的比例B.国民生产总值中货币交易总值所占的比例C.商品交易总额占金融资产总值的比例D.国民生产总值占金融资产总值的比例【答案】 B8、自2005年7月21日我国实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有1:8.2765变为2013年7月26日1:6.1720,这表明人民对美元已经较大幅度地()。
A.法定升值(Revaluation)B.法定贬值(Devaluation)C.升值(Appreciation)D.贬值(Depreciation)【答案】 C9、设某地区某个时间流通中的通货为1500亿元,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7%,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为500亿元,存款货币总量为4000亿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
7.4 本所对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的决定予以公告,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7.6 本所对证券交易进行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6
7.8 交易异常情况、重大异常波动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
序号
修订内容
1
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存托凭证;
(七)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实时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并发布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3
7.1 因下列突发性事件,导致部分或全部证券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本所可以决定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重大人为差错;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本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
【投资者问答】沪港通概述
沪港通概述1、什么是沪港通?答:沪港通是“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的简称,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建立技术连接,使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其中,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2、沪港通业务有哪些主要特点?答:沪港通业务的主要特点包括:一是充分借鉴了市场互联互通的国际经验,采用较为成熟的订单路由技术和跨境结算安排,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证券交易服务;二是双向开放,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规定范围内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同时,香港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沪股通买卖规定范围内上交所上市的股票;三是对投资者双向采用人民币交收,即内地投资者买卖以港币报价的港股通股票,以人民币交收,香港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四是在试点初期实行额度控制,即内地投资者买入港股通股票有总额度和每日额度限制,香港投资者买入沪股通股票有总额度和每日额度限制;五是两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可以买卖的对方市场股票限于规定的范围.3、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可以交易哪些证券产品?答:试点初期,沪股通股票范围包括上证180指数及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前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其中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暂不纳入,被实施风险警示板的沪股也暂不纳入。
截至2014年4月10日,可纳入沪股通股票范围的股票共568只。
港股通股票范围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前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其中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港股暂不纳入,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暂不纳入,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无论其H股是否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或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该H股均暂不纳入.目前,可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的股票共264只。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11.10•【文号】上证发[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71号)各相关市场参与人:为规范沪股通中股票名义持有人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的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现予发布,自沪港通试点启动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附件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沪股通中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香港结算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香港结算按照本指引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征集沪股通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所征集的沪股通投资者对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
第四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有关规定,相关议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沪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2022-2023年中级经济师之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2-2023年中级经济师之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100题)1、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XXXXXXX,不良资产率是指不良信用资产与()的比率。
A.贷款总额B.资本净额C.全部关联授信额D.信用资产总额【答案】 D2、材料题A.隐蔽性通货膨胀B.正常的经济波动C.恶性通货膨胀D.金融危机【答案】 D3、中央银行购买债券会导致()。
A.商业银行准备金减少B.货币供给不变C.货币供给增加D.货币供给减少【答案】 C4、在金融期权中,赋予合约的买方在未来某一确定时间或确定的时期之内,以确定的价格出售相关资产的权利的合约是()。
A.看涨期权B.欧式期权C.看跌期权D.美式期权【答案】 C5、目前,我国牵头负责制定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应急处置预案的监督管理机构是()A.中国证监会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银保监会D.国家外汇管理局【答案】 B6、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下列贷款中,不属于不良贷款的是()。
A.关注类贷款B.次级类贷款C.损失类贷款D.可疑类贷款【答案】 A7、如果某投资者年初投入1000元进行投资,年利率8%,按复利每季度计息一次,则第一年年末该投资者的终值为()元。
A.1026.93B.1080.00C.1082.43D.1360.49【答案】 C8、石油危机、资源枯竭等造成原材料、能源价格上升,从而导致一般物价水平上涨,这种情形属于()。
A.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B.成本推进型通货膨胀C.结构型通货膨胀D.隐蔽型通货膨胀【答案】 B9、LM曲线上的任何一点,都标明()处于均衡状态。
A.货币市场B.商品市场C.外汇市场D.股票市场【答案】 A10、设某地区某个时间流通中的通货为1500亿元,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7%,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为500亿元,存款货币总量为4000亿元。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该地区当时的货币乘数为()。
A.2B.2.75C.3D.3.25【答案】 B11、治理通货紧缩,凯恩斯主义认为刺激经济的有效手段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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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4年9月26日实施2016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9月30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8月6日第三次修订2018年9月7日第四次修订2019年10月28日第五次修订2020年1月13日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沪港通业务开展,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本所会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沪股通交易事项(投资者证券买卖委托事项除外)和港股通交易的委托、本所会员客户管理等事项,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所对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沪股通交易第一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第四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并取得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遵守本所对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是本所会员,不享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的本所会员权利。
第五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承诺书;(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相关批准文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公司章程;(五)沪股通业务管理制度、技术安排,以及委托联交所承担沪股通业务相关职责的安排;(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七)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承诺书文本、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八)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沪股通结算协议;(九)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名单,及上述联交所参与者符合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情况说明;(十)与沪股通有关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联交所参与者根据投资者委托进行沪股通交易的订单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
沪股通交易申报在本所达成交易后,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承认交易结果,接受成交回报并发送给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和香港结算。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联交所参与者的沪股通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本所要求对沪股通违规交易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联交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责任。
第八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建立沪股通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业务风险。
第九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对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第十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符合条件的联交所参与者签署沪股通业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遵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认可并执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基于前述规定和双方约定对其提出的相关要求,以及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并执行相关要求;认可并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本办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本所责任豁免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为沪股通投资者、联交所参与者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第十二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督促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督促其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向客户充分揭示沪股通交易风险以及因违反前述规定承担违法或违规责任的风险。
第十三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沪股通业务运行相关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业务运行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并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妥善保存沪股通客户资料及其委托和申报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节沪股通股票第十六条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二)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在本所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即ST、﹡ST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暂停上市的股票、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沪股通股票。
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沪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十七条沪股通股票之外的本所上市股票因相关指数实施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入沪股通股票。
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 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且相应H股价格稳定期结束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第十八条沪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实施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或者属于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出沪股通股票。
第十九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沪股通股票名单,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沪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三节交易特别事项第二十条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
第二十一条沪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沪股通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沪股通交易申报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沪股通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经纪商代码、券商客户编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其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或者从中国结算调取券商客户编码涉及的投资者信息。
第二十四条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被调出沪股通股票且仍属于本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过沪股通买入,但可以卖出。
第二十五条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的标的股票,应当属于本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六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属于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的交易申报予以特别标识。
担保卖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股票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在未归还为担保卖空而借入的股票前卖出相同股票的委托价格应当符合前款要求,但超出未归还股票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七条单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过1%;连续10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前述比例要求进行前端控制。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于每一沪股通交易日日终,通过其指定网站披露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或者暂停接受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申报。
第二十八条属于沪股通股票的单只股票,在本所市场进行融资交易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暂停融资买入的,本所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交该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申报。
该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复融资买入的,本所可以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提交该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申报。
属于沪股通股票的单只股票,在本所市场的融券余量达到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暂停融券卖出的,本所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交该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交易申报。
该股票的融券余量降低至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复融券卖出的,本所可以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提交该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交易申报。
第二十九条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进行沪股通股票非交易过户:(一)为担保卖空而进行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沪股通股票借贷;(二)在自身持券范围内为满足持券检查要求而进行的为期一日且不得展期的沪股通股票借贷;(三)为处理错误交易而在联交所参与者与其交易客户之间进行的沪股通股票过户;(四)基金管理人通过统一账户买入沪股通股票后,分配至其管理的各基金账户;(五)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接受客户沪股通卖出委托时须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证券,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证券而直接在市场上卖出证券的委托。
第三十一条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三十二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联交所参与者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沪股通股票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的沪股通交易,证券交易公开信息中公布的名称为“沪股通专用”。
第三十四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许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给联交所参与者及其交易客户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者予以传播,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者其他产品。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并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遵守前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沪股通交易经手费等相关费用。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与香港结算签订协议,委托香港结算就沪股通交易进行清算交收、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因沪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沪股通股票以外的本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沪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