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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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20级《个人理财(初级)》考试试卷(4355)

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20级《个人理财(初级)》考试试卷(4355)

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20级《个人理财(初级)》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10分,每题1分)1. 货币的时间价值是由时间创造的,因此,所有的货币都有时间价值。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在无风险的条件下,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或者是指货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时间演化成因素而形成的增值。

货币具有时间资产价值需要满足必须以下三点:从前持有的货币可以用作投资,从而获得金融投资回报;货币的购买力会饱受通货膨胀影响而降低;未来的投资往后收入预期具有不确定性。

2. 在通常情况下,信托资金不可以提前支取。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在通常情况下,信托大笔资金不可以提前支取。

但如果融资协议有约定,则在信托合约生效后几个月,委托人(受益人)可以转售信托受益权。

3. 在多样化需求推动和电子交易系统支持下,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无形市场与有形市场出现交叉叠合趋势。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在金融市场上,很多有形市场和有形市场是交叉叠合的。

例如目前金融工具在很大程度上都以电子化形态呈现,严格指导意义上的有形市场物质性越来越小。

传统意义金融工具的交易所或在交易柜台交易的上所在此环境中仅仅是无形整个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形市场的地位和含义也发生了较大衰减的变化。

4. 互换合约的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自行选择执行合约,也可更改或终止合约。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相联对手是两个对手之间的合约,如果没有双方的同意,互换合约是不能单方面更改或终止的。

5.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保险的基本保障功能和资金增值的功能结合起来。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局限性保险新型产品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保险的基本保障功能和资金增值的功能结合起来,其给付的保险金由两部分组成:①风险保障金;②投资收益。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

银保监会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同时,也应当参照执行《办法》。

《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监管规定,并根据理财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读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读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读《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200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理财业务。

银行理财业务在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投资者资金配置需求、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等。

对此,银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和监管,不断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

近年来,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监管规定,2017年以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等为重点,开展了“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并指导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立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送,也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登记编码的验证查询服务,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2017年以来,随着银保监会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银行理财业务已在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调整,总体呈现出更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态势。

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

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

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定。

制定《办法》是银保监会推进理财业务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

2017年以来,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统一资管产品标准规制工作,并同步研究制定《办法》。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实施。

根据“资管新规”的总体要求,银保监会对《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拟作为配套细则发布实施。

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资管新规后的理财监管制度体系——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制度锦集(上)

资管新规后的理财监管制度体系——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制度锦集(上)

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
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6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项目
主要内容
总体要求:
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
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打破刚性兑付
刚兑行为认定: (1)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2)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 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3)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 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4)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
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股票集中度:
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15%
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市股权;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
私募产品,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
明确投资范 围
(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五不得”: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
期限管理 组合管理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2.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一、管理办法及数据报送【问题1】请问《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中关于过渡期的安排,具体如何执行?答:《管理办法》于2021年12月24日正式发布实施,并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设置阶梯式过渡期,各类指标在各时间段内,实际执行的规定标准和预警标准如下表所示:【问题2】关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规定标准,是否只要在每月计算填报时满足就可以?答:不是。

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控制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问题3】《管理办法》要求风险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对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可以以公司系统审批流程的意见作为确认意见吗?需要将签署确认意见的文件上传XBRL系统吗?答:签署确认意见的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电子形式可以为OA流程审批意见、邮件确认意见等。

签署确认意见的相关文件公司应当存档备查,无需上传XBRL系统。

【问题4】 XBRL填报,没有数值的单元格,填数字0还是不填?答:报表中公司业务不涉及的项目应为空值;公司涉及的项目,经计算结果为0,需要填数字0。

举例说明,若公司没有备案或已备案但未开展做市业务,则在填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时,行次3和29,做市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对应的余额应为空值;若公司开展了做市业务,但经计算,做市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均为0,则行次3和29需要填0。

二、净资本(一)货币资金【问题5】货币资金中,存放于本集团财务公司的货币资金在哪一行填列?答:财务公司不是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本集团财务公司属于关联方,因此存放在本集团财务公司的货币资金,在“货币资金-其他关联方”一行填列。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1.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规范业务经营。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

二是强化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业务风险评估与监测,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合理控制负债成本。

地方性法人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

三是加强消费者保护。

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强化销售管理和网络安全防护,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是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通知》的印发实施有利于商业银行合规稳健经营,对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下一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

一文看懂各种“现金管理类理财”

一文看懂各种“现金管理类理财”在个人和家庭理财中,现金管理类理财是我们必须配置的一类理财产品。

所谓现金管理类理财,就是对流动性要求最高的理财产品。

现金理财产品,在家庭理财中就是替代现金的那部分资金,这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在整个家庭理财的比例应该至少有10%左右。

我们先来定义一下现金理财产品,我们认为现金理财产品就是持有期限不超过30天、且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市面上目前主流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公募基金的货币基金、银行的短期理财、保险的类货币理财。

从监管上看,目前现金管理类理财主要的法律法规有三个,分别是《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资管新规发布以来,不同金融机构虽然在监管套利的优势在逐渐缩小,但是从结果来看,目前不同机构管理产品的收益率仍有不小差距。

这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对投资范围的限制不一样,或者同一限制下,不同机构之间可以有不同的解读,这就产生了机构套利的可能。

举一个简单例子,现金管理类理财基本都要求投资债券只能投资AA+评级以上的债券,但是我们知道国内评级公司有很多家,同一主体不同评级公司给出的评级结果可能差三个等级甚至更多,所以如何认定评级公司,目前各家机构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在现金管理类产品中,监管最严、管理最规范、信息透明度最高的,是公募基金里的货币市场基金,同时这也意味着在各类现金理财产品,货币基金的收益率应该也是偏低的。

货币基金最大的好处就是申购起点低,大部分支持1元起购,而且可以避税,监管规范,流动性好。

作为目前公募基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截至2020年三季度,全市场货币基金占整个公募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45.4%,总份额为7.3万亿,连续三个季度下滑。

从收益率来看,以7日年化收益率为基准,截至2020年11月5日,全市场700只货币基金今年以来收益最高的货币基金为长城收益宝,收益率为2.88%,全市场货币基金收益率中位数为2.02%左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7日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二)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三)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四)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且该部门或专业团队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五)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模拟试题12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模拟试题12一、单选题1.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这意味着证券行业步人金融强监管时代。

A、《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B、《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C、《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D、《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正确答案】:C解析: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证券行业步入金融强监管时代。

2.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与设立另类子公司均要求()。

①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②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③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④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正确答案】:A解析:《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规定,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私募基金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2)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3)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4)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5)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个办法一个规定”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个办法一个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06•【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个办法一个规定”答记者问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保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进行修订,形成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述制度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修订“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背景是什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十余年来,在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防控信用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的一些规定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需要更新调整,以更加适应当前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

银保监会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相关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订,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二、本次修订的原则是什么?本次修订遵循问题导向、与时俱进、风险为本的原则。

重点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为出发点,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为关键点,研究解决市场反映较为迫切的有关问题,并根据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积极调整政策的适用性、有效性。

同时,注重科学把握政策调整节奏,强化风险控制机制,坚持审慎性要求,做好稳增长与防风险之间的平衡。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是根据信贷业务实际,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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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答
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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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21.06.11
•【分类】问答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通知》于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分析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意见,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在投资集中度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结合监管实践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规定,将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从“合计不得超过10%”调整为“合计不得超过20%”。

在过渡期设置方面,比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将过渡期截止日设定为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对于市场机构提出的扩大投资范围、放宽估值核算规定、降低监管标准等意见,考虑到不符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要求,并且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要求不一致,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此类意见未予采纳。

二、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银行或理财公司理财产品。

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资管新规,明确了资管产品的统一监管规则,要求资管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

2018年7月20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过渡期内,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首次提出现金管理类产品概念,要求进行严格监管,并允许此类产品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根据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专门制定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规定,细化监管要
求。

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

自2018年7月补充通知发布以来,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

制定《通知》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三、《通知》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充分借鉴国内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制度,确保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

二是明确长期制度安排,促进相关业务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通知》充分考虑机构承受能力,审慎设置过渡期,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防范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前集中抛售资产出现断崖效应。

三是细化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要求,防范单体机构和系统性风险。

《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标准,强化业务规范管理,增强银行及理财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推动银行存量业务有序整改和理财公司“洁净起步”,避免业务无序发展,防范潜在系统性风险。

四、《通知》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规定产品投资范围。

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二是规定投资集中度要求。

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

五、《通知》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有何规定?
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

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

二是加强杠杆管控。

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三是加强久期管理。

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

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

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六、《通知》在估值核算方面有哪些规定,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规模有何规定?
《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银行及理财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通知》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同时结合理财业务现实情况,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

银行
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

理财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理财公司成立初期,未积累足够风险准备金之前开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模,银保监会将采取措施妥善安排。

上述政策安排充分参考了目前银行及理财公司业务现状,避免对现有业务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七、《通知》在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加强认购赎回管理。

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

二是加强销售管理。

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八、《通知》在支持银行补充资本方面有何政策安排?
《通知》允许现金管理类产品依法合规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

对于存量,银行及理财公司应以《通知》发布日为基准时点,按照“新老划断”原则,严格锁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的存量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允许持有至到期,但不得再新增投资不合规资产。

对于增量,依据会计准则界定为债性,且剩余期限、评级等满足《通知》各项要求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合规投资。

此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已将债性的银行永续债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可合规投资。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继续在完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市场化机制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优化市场定价机制,引导保险资管、养老理财等长期资金合理对接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增量发行需求,提升市场广度和深度。

九、《通知》关于过渡期有何安排?
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根据存量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组合实际情况,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及理财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

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及理财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通知》发布实施后,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将督促银行及理财公司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推进合规新产品发行,促进新老产品有序衔接,实现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转型和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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