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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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案例一:二手房面积纠纷李先生在购买二手房时,与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的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

然而,在入住后,李先生委托测量公司对房屋进行测量,结果显示房屋实际面积只有90平方米。

李先生要求卖方退还差价,并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但实际测量结果却只有90平方米,属于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款、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等。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可以要求卖方退还差价,即购房款的10%作为补偿,并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权利证书。

如果卖方无法提供符合约定的权利证书,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李先生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

综上所述,李先生在这个案例中可以要求卖方退还差价,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二手房产权纠纷张女士在购买二手房时,与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的房屋为私产。

然而,在购房后,张女士发现该房屋实际上为国有产权。

张女士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并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为私产,但实际情况却是国有产权,属于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款、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等。

在这个案例中,张女士可以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并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权利证书。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某一商品或者服务交付给买方,而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权利义务协定书的通称。

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无处不在,尤其是在房地产买卖领域。

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双方之间可能发生争议,引发纠纷。

下面我们以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案例描述:小明与小王在二手房交易平台上达成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小明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王。

双方签订了合同并付款,但在交割时,小明拒绝交房,称房产价值已增长,要求重新协商价格。

小王认为合同已生效,拒绝重新协商,双方陷入僵局。

分析:这起案例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旦双方就合同的要素达成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即构成有效合同。

在本案中,双方已签署了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

根据合同法,各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小明未按合同约定交房,构成违约。

解决途径:对于这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双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在第三方的协助下进行协商,重新确定房产的价值,重新签订合同,达成共识;2. 仲裁申请: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专业仲裁员进行调解并做出公正裁决;3. 诉讼起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依法确认合同有效性,强制履行。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买卖合同纠纷时,双方首先要保持冷静,理性分析问题,寻找解决的最佳方式。

避免情绪干扰拖延解决问题的步伐。

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明确规定各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和义务与责任,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最重要的是,各方应保持信任和善意,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解决问题,共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双方需要理性对待,积极寻求解决途径,最终达成协议。

只有通过合法、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遵守合同,守信用,避免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

买二手房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买二手房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被告:李四(化名)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5万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19年6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余款70万元约定于房屋过户后支付。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原告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板起翘、卫生间漏水等。

经鉴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

同时,被告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过户前将房屋相关税费缴纳完毕,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2. 理由(1)被告违反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二手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出卖人保证房屋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且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

如因房屋权属问题或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买受人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四未能保证房屋权属清晰,且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2)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四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3)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四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原告为修复房屋已支付维修费用人民币5万元,被告应承担该损失。

(4)被告应支付违约金《二手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手房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二手房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导语: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二手房交易日益活跃。

然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也难免出现各种法律纠纷。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从购房合同、产权过户、房屋质量问题等方面,探讨二手房法律纠纷的解决之道。

一、案例背景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李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款50万元,剩余150万元在过户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李女士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其责任,拒绝赔偿。

于是,张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

二、纠纷焦点本案的纠纷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2.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3. 法院如何判决本案。

三、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

2.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其次,张先生在过户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有充分证据证明。

3. 法院如何判决本案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依法判决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1)要求李女士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50万元首付款;(2)赔偿张先生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包括维修费用、搬迁费用等;(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纠纷解决之道1.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二手房交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二手房交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张某)与被告李某(以下简称李某)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出售给张某,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张某发现涉案房产存在多项权属纠纷,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并赔偿因其无法购房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涉案房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2. 张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3. 李某是否应返还张某的定金?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涉案房产确实存在多项权属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纠纷、相邻权纠纷等。

2. 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涉案房产的权属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但在发现权属纠纷后,立即与李某沟通,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3.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也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属纠纷的处理方式。

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张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张某无法购房,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按照约定交付。

本案中,张某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李某应予以返还。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2. 李某返还张某定金10万元。

3. 李某赔偿张某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手房买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二手房买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张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二手房,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为200万元。

经过与房东李女士的协商,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支付200万元购房款,李女士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李女士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直至2018年11月,仍未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张先生多次催促李女士履行过户义务,但李女士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因其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女士是否应履行过户义务?2. 张先生因李女士拖延过户所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院判决1. 关于过户义务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李女士作为房屋的出卖方,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因此,李女士应当履行过户义务。

2.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女士因拖延过户,导致张先生在购房过程中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包括房屋升值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等。

因此,李女士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纠纷案例。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1)房屋产权纠纷:房屋可能存在权属不清、被查封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2)房屋质量问题: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3)合同纠纷:合同条款不明确、违约责任不明确等,可能导致交易纠纷。

2. 预防法律风险的建议:(1)在购房前,详细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确保房屋产权清晰。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也频频发生。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最基本的约定,但有些买卖双方并不能很好地遵守合同,从而引起合同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一个真实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某年某月某日,小王在网上看到了一套心仪已久的二手房,房子地段优越,户型合理,小王决定购买。

经过一番周折,小王与房主达成了初步买卖意向,于是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定金。

然而,在后续的房屋过户过程中,小王却发现房屋的权属证明并不清晰,存在一定的风险。

小王多次要求房主提供清晰的房屋权属证明,但房主却一直拖延时间。

最终,在离交付尾款的日子越来越近时,小王实在无法再忍受,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因为定金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严重的纠纷。

房主认为小王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要求返还定金;而小王则认为由于房屋权属证明不清晰,存在合同履行的风险,因此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随后,小王向法院起诉了房主,要求返还定金以及赔偿损失。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并邀请了相关的权属证明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最终,鉴定结果证实了房屋权属存在一定争议,这对小王的主张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了:因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小王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同时,法院认定房主应当承担部分违约责任,赔偿小王的损失。

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结束了这场令人头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合同的严格履行至关重要。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并有权要求对方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2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介绍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为一些不同意见引发了合同纠纷。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篇1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概述小明是一名年轻的上班族,他在之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合同后不久,便发现了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

小明找到了卖方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小明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二、合同签订过程在购买二手房之前,小明对这套房屋进行了多次实地考察,并与卖方进行了多次交流,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价格、质量保证等条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发现任何问题。

三、问题的发现在小明入住房屋后不久,他发现了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导致屋内墙面发霉、地板变形等情况。

小明立即联系了卖方,希望卖方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

然而,卖方表示这些问题并非他们在售房时存在的,而是小明自己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

四、双方协商无果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小明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了小明的诉讼,并进行了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再次就质量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却未能取得任何进展。

五、法院判决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定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属于卖方的责任,并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卖方需赔偿小明购房款项及维修费用。

这一判决得到了双方的认可,案件最终落下了帷幕。

六、结论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双方应该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保证房屋的质量与使用权益。

若出现纠纷,双方应该保持沟通协商,如无法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维护自己的权益,保证合同的执行是购房者应该非常重视的问题。

篇2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二手房交易的增多,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也时有发生。

这些案例往往涉及到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等问题。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情况。

案例描述:小王是一名职场新人,他在市区工作,为了方便上下班和生活,决定购买一套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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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方资质问题出现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因买方资质引起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刘芳与王铁林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3
日离婚。

刘芳名下原有1201号房屋一套,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为了减少税费,刘芳将房屋过户到王铁林名下,有王铁林协助刘芳出卖该房屋。

因此,双方于2013年3月26日将房屋过户至王铁林名下。

2013年3月13日,刘芳(卖方)、孙博(买方)、中介公司(居间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约定刘芳将该涉案房屋以47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孙博,签约当日孙博支付定金5万元,刘芳将房屋更名至王铁林名下后,追加定金25万,在刘芳更名十日内,网签之后,孙博支付首付款70万元,2013年8月30日前支付剩余购房款370万元。

当日,孙博签署了《购房承诺书》、《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及《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

当日,三方《居间服务合同》及《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约定孙博支付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80000元和保障服务费8000元。

3月26日,孙博与王铁林、刘芳、中介公司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在网签前出售人由刘芳变更为王铁林,王铁林完全承担并无条件履行上述协议。

签约后,孙博依约支付了上述定金、首付款、中介费等。

但其后,合同各位能继续履行,孙博称中介知其无购房资格,但是虚假承诺可以为其办理网签及过户;刘芳、王铁林、中介公司称孙博事前已经知道仙姑政策,只是因为其将要换房出售的房屋价格下跌,所以不愿意出售其房屋。

中介称,孙博名下有两套房屋,不符合北京市的购房政策,经过协商后,刘芳同意给孙博4个月时间完成自己房屋的出卖,中介未作出任何承诺4个月内连买带
卖全部完成,也没有承诺以370万元的价格卖掉孙博名下的房屋。

5月份,房屋下降时,刘芳提出降价5到10万,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6月份时孙博提出不出卖自己名下房屋;因交易双方涉及钱款交易,中介以其案外人郑伯奎名义草拟了一个网签,以避免业主或其他中介公司再买卖涉案房屋,在孙博卖掉名下一套房屋具备购房条件后,中介公司可自行操作撤销草拟网签。

孙博称其并未主动将其名下房屋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中介公司承诺在4个月内以370万元的价格出售孙博名下房产,刘芳并未向其提出降价5到10万元的方案。

刘芳、王铁林及中介公司认可证人所述。

孙博提交其与刘芳、中介公司的电话录音,证明其于5月18日及时提出解除《买卖合同》,但刘芳置之不理。

刘芳认可真实性,但认为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提起诉讼,没有推诿。

2013年8月28日,李緩、王铁林以EMS快递的方式向孙博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孙博逾期付款为由提出解除合同。

但是该地址与孙博在合同上书写的地址并不一致。

快递查询结果显示,该通知书于8月29日由家人代收。

孙博否认其本人曾收到这份快递。

刘芳、王铁林提交网上查询的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房屋出售网页,证明涉案房屋现价格远低于签约时的价格,其因孙博违约损失巨大。

孙博对此证据不予认可。

中介公司认为网上价格会低于实际售价。

二、庭审过程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上述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因孙博不具备购房资格,所以解除合同予以解除,但是因为刘芳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但是该通知书的孙博地址并非合同记载的地址,法院因此不支持刘芳关于合同2013年8月28号解除的主张。

因为中介公司已经完成了居间义务,所以中介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中,孙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争议焦点,孙博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限购政策、房价涨跌都应当有所预期,考虑到刘芳、王铁林怠于解除合同,违约金数额应当适当减少。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孙博称中介公司是虚假陈述,法院以此为基础做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刘芳、王铁林认为法院自行酌定违约金的
行为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

二审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裁判正确,予以维持。

三、判据
一审判决:
1、解除孙博与刘芳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补充协议》、《装修款补充协议》;
2、解除孙博与刘芳及中介公司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3、解除孙博与刘芳、王铁林及中介公司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4、刘芳、王铁林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孙博房款一百万元;
5、孙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刘芳、王铁林违约金三十万元;
6、中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孙博保障服务费八千元;
7、驳回孙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8、驳回刘芳、王铁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孙博与刘芳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装修款补充协议》、孙博与刘芳、中介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孙博、刘芳、王铁林与中介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法院不持异议。

本案中,孙博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房产,依据现有证据,在促成交易前中介公司向孙博告知了北京市房屋限购政策,即孙博明知不出售其家庭的一套住房,即无法正常履行与刘芳(后房屋出卖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由王铁林承受)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因而,
孙博欲在4个月内出售其名下一套房屋以具备购房资格和经济能力购买刘芳(王铁林)的房屋。

在此情形下,孙博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名下房屋能否在上述期间内售出以及以何种价格售出具有合理的预期,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以及上述市场风险对于其售房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而对其履行与刘芳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交易风险。

本案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价下跌孙博未能以预期价格出,其名下房产,其即未再出售名下房产以取得购买涉案房屋资格继续履行双方买卖合同,而是提出解除买卖合同且未按约定支付房屋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导致了合同的解除,其应当就此向刘芳、王铁林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数额,《补充协议》约定为合同金额的20%,原审判决综合考虑孙博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双方就解除事宜协商的经过以及刘芳、王铁林的损失等因素,认定上述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并参酌前述具体情况确定孙博支付违约金数额为30万元并无不妥,且法院审理中孙博亦就违约金标准过高一节提出相应诉请,法院对此予以维持,对于孙博及刘芳、王铁林分别针对违约金所提之上诉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另,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刘芳、王铁林应将所收取房款100万元返还孙博,但合同解除系孙博违约行为所致,其要求刘芳、王铁林支付房款利息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介公司促成孙博与刘芳、王铁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完成了居间义务,孙博要求解除《居间服务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中介公司有权依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收取相应居间服务费用。

孙博上诉称中介公司曾承诺于4个月内以470万元价格出售其名下住房,并欺骗其在《购房承诺书》、《家庭成员情况申请表》等文件上签字,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并对其据此所提出的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现中介公司同意退还保障服务费,各方对此亦均未提出异议,法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孙博与刘芳、王铁林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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