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法律效力
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间的无偿借款现象日益普遍。
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了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旨在为公司在无偿借款活动中提供法律参考。
一、引言无偿借款,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资金,出借人无需支付利息的借款行为。
在我国,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现象较为普遍,一方面可以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公司间的合作。
然而,无偿借款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将对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公司无偿借款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基于自愿原则达成协议,合同依法成立。
2. 无因性质:公司无偿借款合同中,借款原因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3. 非要式性质:公司无偿借款合同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三、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合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等,合同无效。
2. 违约责任(1)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用途使用借款,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2)出借人违约:出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诉讼时效公司无偿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应当还款之日起计算。
4. 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2)调解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申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3)仲裁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4)诉讼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相关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1)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
(2)出借人违约:出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范本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范本一贷款人(甲方): 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住所(地址):借款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住所(地址):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借款条件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和期限2.1 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金额为 (大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
第三条利率、利息和费用3.1 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为3.2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 (月/季/半年)结息。
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3.3 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第四条提款借款人可根据实际用款需求提取借款,每次提款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款。
第五条还款5.1借款人按照下列种方式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1) 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
(2) 按照下列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5.2 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
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5.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第六条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担保,其担保方式为以下第种:(1)抵押。
(2)质押。
(3)保证(4)其他。
本借款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号为。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为:(1) 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范文(9篇)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范文甲方(出借方)_____公司乙方(借款方)_____公司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借款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出借给乙方人民币____元(小写____元)第二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到期一次还清。
第四条、借款利率:年利率:____%(大写:_____)到期还本付息,本合同约定利息合计金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五条、合同生效日以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诉讼至____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其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附件: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用_____做为抵押物交于甲方。
乙方收到甲方所支付的全额借款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借据;乙方向甲方全额返还借款款项及应付利息后,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借据或出具收条结清双方债权债务;甲乙双方之间的银行账户往来不作为主张双方债权债务的法定依据。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代表人:_____ 代表人:_____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____年 ____月 ____日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范文(二)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一事,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用途: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借款期间月利率计为%,即月利息为人民币。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1、借款期限共计月,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企业间借款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借款行为也随之增多。
企业间借款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企业间借款的法律法规问题,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向同市的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
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乙公司应于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合同中还约定,如甲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企业间借款的法律法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二、借款利率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6%,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因此借款利率合法。
三、借款到期未偿还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四、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公司之间借款合同标准范文(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公司之间借款合同标准范文(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借款方1.2 出借方1.3 借款金额1.4 借款用途1.5 借款期限第二条借款条件2.1 借款方的资格条件2.2 借款方的信用评估2.3 借款方的还款能力第三条借款金额与还款方式3.1 借款金额的确定3.2 还款金额的计算3.3 还款时间的安排3.4 还款方式的选择第四条借款利息4.1 利息的计算方式4.2 利息的支付时间4.3 利息的支付方式第五条借款担保5.1 担保的提供5.2 担保的类型5.3 担保的价值评估第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6.1 合同的生效条件6.2 合同的终止条件6.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处理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借款方的违约行为7.2 出借方的违约行为7.3 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争议的管辖法院第九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9.1 合同的修改9.2 合同的补充第十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管10.1 合同的履行10.2 监管措施的实施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定义11.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11.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解释12.1 合同适用的法律12.2 合同的解释权归属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附件13.2 合同的修订历史13.3 合同的签署日期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合同签署的程序14.2 合同签署的地点与时间14.3 合同签署人的资格与授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借款方1.2 出借方1.3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大写金额)。
1.4 借款用途借款方将借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具体用途)。
1.5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期限),自借出之日起至还款日止。
第二条借款条件2.1 借款方的资格条件借款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类型)企业,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资格。
四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纠纷解决3篇

四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纠纷解决3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就四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纠纷解决达成如下协议:1.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方均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借款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 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此类合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
3. 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签订合同的公司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经过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合同即为有效。
4. 涉及第三方的借款合同:除甲乙双方外,涉及第三方的借款合同需三方共同签署,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方为有效。
二、借款合同的履行1. 甲乙双方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方应按时还款,乙方应按时提供借款。
2. 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双方应严格遵守。
三、纠纷解决1. 双方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纠纷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中的约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院作出相应裁定。
四、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借款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变更合同。
2. 借款合同的解除需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一方在法定条件下行使解除权。
五、其他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及纠纷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是一份关于四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纠纷解决的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及处理

浅析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及处理摘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企业为了便捷快速融资,往往直接与其他企业发生借款业务。
企业间借款在民间已是公开存在的经济行为,但其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却有着很大争议,历来为法律所禁止。
近年来,企业间以各种形式相互借款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本文试从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及处理方面作粗浅探讨。
关键词: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处理一、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款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
有的还设定了担保条款,并有担保企业参与签订协议。
企业之间借款除了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其表现形式还有如下几种:1.以联营合同形式借款。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是联营合同的本质特征。
但有的企业法人之间联营合同,虽约定共同经营某项目,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无论经营的项目盈利或亏损,投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收益。
这种出资人不承担亏损的保底联营合同,被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为借款关系。
2.以投资形式借款。
公司法上的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注入资金或实物,成为被投资者的股东,并以投入的资金或实物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和承担民事责任。
但有的投资,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按股权处理,只按债权处理,无论被投资项目盈利或亏损,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润。
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就不是股权,而是债权了,这种投资关系,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3.以融资租赁形式借款。
融资租赁是指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或出卖人的选择,从出卖人那里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只有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2024年公司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模板5篇

2024年公司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模板5篇篇1企业间借款合同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为明确双方权益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确保双方的权益和安全,双方同意以下条款:一、借款基本信息及用途------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用于公司运营及项目发展。
甲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二、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方式篇2企业间借款合同甲方(借款人):[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出借人):[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需要资金周转,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借款,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以下借款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及用途1. 借款金额: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借人民币(大写)[借款金额汉字大写](以下简称“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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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和国家强制性规范,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借款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实为合同关系。
企业间借款仍应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法律标准。
既然企业间借款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行为,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为有效。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
基于上述规定,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一概否定其效力,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近日,庆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数起企业间借款纠纷,该类借款合同均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是原告龙泉某药业公司与被告某家具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
2005年6月1日,被告某家私有限公司因在银行贷款转贷需要流动资金用以还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并保证10天归还,然而,被告借款后只归还100万元,尚欠10万元人民币未归还,后经原告再三催促无果。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家具公司归还1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还款的银行贷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不得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确认无效。
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应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将导致出借企业的利息支付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注意防范资金风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确需相互拆借资金可通过信托机构完成。
(刘伟英)( 文章来源:丽水日报责任编辑:叶丽丽)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没有对借贷双方的主体作出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一直被作为无效合同来认定。
企业间借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23日给四川省人民法院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该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而这里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但是,由于《贷款通则》的发布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
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是因其贷款主体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的规定。
那么《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
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诉讼风险尽管在法律界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但是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仍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
因此,如果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则比较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特定的诉讼风险。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一般在这类诉讼中除本金可以得到保护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在诉讼中亦存在因合同违法而被法院制裁的可能性,即法院可能会发出制裁决定以收缴借款合同中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及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之日期间内的利息。
企业间借贷的合法途径在现行的司法实践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企业间的借贷可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附带论文一篇,作为我的真实想法:浅论非金融机构参与型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武志国内容摘要:本文对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法性,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之间的借贷的合法性分别进行了概要的说明,重点对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进行了探讨,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非金融企业之间直接融资的合法性分析,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直接融资的被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和经济后果的分析,并且得出不能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推定无效和不适宜一律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定无效的看法,也认为禁止企业间借贷实际上是无效的政策设计,对非金融机构企业借贷的合法化操作手法进行了介绍,最后冒昧地预测了非金融性企业之间借贷政策法律态度的变迁。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企业借贷在一系列宏观紧缩政策接连出台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借助信托、典当、私募基金、贷款中介等各种眼花缭乱的金融形式越发表现得异常活跃。
它们甚至成为银行收紧短期贷款之后的新的重要的不可估量的融资渠道。
然而当前对民间融资(包括非金机构参与型借贷)的合法性争议比较大,律师从结合当前的金融和法律、学术和实务不同领域和层面的观点和意见,对非金融机构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一家之粗浅分析,只希望抛砖引玉。
一、非金融机构参与借贷概论从广义上讲,融资是货币资金的融通,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收放资金的行为。
从狭义上讲,融资是根据需要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的理财行为。
根据资金的来源融资分为两类,一是内部融资,即将自己的储蓄(留存盈利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二是外部融资,即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使之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
外部融资又可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给予资金供给者作为股东的身份的融资方式。
债权融资是指通过举债筹措资金,资金供给者作为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融资方式。
包括一般债权融资、证券债权融资、保理融资以及资产证券化融资。
一般债权融资包括借贷、委托贷款、贸易融资、金融租赁。
目前可以真正供企业选择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信贷(主要是银行借款)、上市融资、信托融资、债券融资、以及其他融资方式(如基金融资)等。
本文主要分析实践中一般债权融资中的借贷融资。
按主体不同借贷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一方当事人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的借贷,第二种是一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第三种是双方当事人均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之外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的企业间借贷,即非金融机构参与型融资,所谓“参与”指非作为贷款人(出借方的)的实质性参与。
这里的金融机构指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本文重点分析实践中第三类借贷融资。
二、我国目前非金融机构参与借贷的现状《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称,民间融资趋于活跃。
由于直接融资渠道有限,在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努力寻求其他融资渠道,如民间借贷、关联融资、融资租赁等。
民间融资是否活跃与民营经济发达程度有关,此种活动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
资金供需两旺是民间融资存在的内因。
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方式。
资金供给方在缺乏合规投资渠道下具有通过民间融资获取高收益的内在冲动。
民间融资根据交易主体、融资用途与利率水平不同主要可分为四种类型。
一是低利率的互助式借贷。
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融资双方关系密切,融资主要用于应付短期生活急需,融资规模小且大多不计利息或利息低微。
二是利率水平较高的信用借贷。
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信誉为基础,多用于生产性周转需要,融资利率水平主要依据借款人实力、信用情况商定或随行就市,这种以信用交易为特征的利率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融资的最主要方式。
三是不规范的中介借贷。
包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和以非正规中介组织为依托进行民间融资。
近年来,地下钱庄、基金会、标会、银背等非法融资机构大大减少,但相继又出现有固定的资金运作规则,整个融资模式类似于银行信贷的信息咨询公司、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等新型的民间借贷组织,甚至出现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纪人。
四是变相的企业内部集资。
由于目前国内缺乏系统、正规、运作成熟的创业投资基金,许多中小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常以“保证金”、职工集资、合股经营、吸纳外地资金入股等形式直接从民间筹集资金,用以维持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