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比较表格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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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劳动合同法对比

新旧劳动合同法对比

新旧劳动合同法对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合同法在不同时间段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旧劳动合同法逐渐被新劳动合同法所取代。

本文将对新旧劳动合同法进行对比,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些变化。

一、合同签订方式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但是,新劳动合同法在保留了书面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合同的签订方式。

根据新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并具备合同效力。

二、合同期限和试用期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是可以有一次性续约,合同续约不得超过3年。

而新劳动合同法对合同期限做了进一步调整,合同期限可以根据劳动者的需求和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灵活确定,双方可以约定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

此外,新法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技能特殊、岗位特殊的劳动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决定;新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完善和明确,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保障。

新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四、劳动合同解除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终止合同、解除合同等方式解除。

新劳动合同法在继承旧法基础上,增加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明确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总结起来,新劳动合同法在合同签订方式、合同期限和试用期、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对旧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和补充,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新法的出台旨在适应社会变革,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性。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15日202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

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劳动合同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联系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质和居民联系或者其他有效联系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2024上海劳动合同标准版

2024上海劳动合同标准版

2024上海劳动合同标准版甲方名称:乙方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

期限为:_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

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具体为:__________。

二、试用期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第八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计时形式。

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十五大比照解析

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十五大比照解析

《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十五大比照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从2005年12月开始,历经了一审、二审、三审、四审讨论,直到今年6月29日正式通过,跨越了1年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

尤其是HR管理者,无不关切着每一次的法案审议。

现在《劳动合同法》终于尘埃落地,它的颁布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劳动者的切身合法权益,它的实施也必将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发挥出非常积极的作用。

比较《劳动合同法》和现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我们可以看到,即将在明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加重了砝码,在劳动合同的书面订立、试用期的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等方面做了相应调整和着重强调,在监督检查方面亦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作为劳动者,我们要了解《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切身保障,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企业的HR管理者,我们更要要分析《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比较,从中更加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法》,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必要前提之一。

我们通过以下十五个方面对《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比照,对《劳动合同法》作个初步的解读与分析。

对比一: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4.17•【字号】沪劳保关发[2002]13号•【施行日期】200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2、与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劳动能力。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劳务人员等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的,不适用《条例》。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4、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

5、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与现实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重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与现实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重大差异
2年………..。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新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者重新出现,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应当继续履行;因情况变化确实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解除。
这条很难操作,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时间均在二年以上,失踪二年的人员重新出现劳动合同要继续履行,不辞而别的员工随时都可以回来继续履行合同,而且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劳动合同解除,这种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这条无法执行。
上海市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由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服务期作出约定。
《新合同法》第十六条
新合同法对于保守商业秘密提前通知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于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来执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新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这条是新的法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新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动者未依照本法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月工资标准的2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新旧劳动法对比一览表

新旧劳动法对比一览表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部
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
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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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比较表格版《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备注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2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0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在同一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用人单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位连续工作满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年以(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上,当(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事人双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方同意延续劳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动合同的;的,如(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果劳动者提出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订立无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固定期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限的劳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动合同,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订立无固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劳动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

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款:者主要负责人;(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二)工作内容;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劳动报酬;(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劳动纪律;(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法》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限。

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题的通知》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定服务期。

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出约定。

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费用。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的原则约定。

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6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范围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不得超过二年。

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无效: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同的;(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订立的。

动者权利的;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认。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8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劳动合同: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劳动条件的;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动条件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9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符合录用条件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者本人: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安排的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11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明情况,听取意见。

用人单位的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1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动合同: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内的;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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