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通知书
司法所矫正工作计划模板

司法所矫正工作计划模板一、引言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任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罪犯改造、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工作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司法所矫正工作计划模板。
二、工作目标1、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2、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提高其自我约束和社会适应能力。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原则1、依法矫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确保矫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个性化矫正原则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教育与帮扶相结合原则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注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心理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4、社会参与原则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志愿者队伍,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内容1、调查评估(1)接到委托机关的调查评估函后,及时成立调查评估小组,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
(2)调查评估小组应当通过走访、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相关信息,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3)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调查情况,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并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2、接收登记(1)收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建立社区矫正档案。
(2)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并说明理由。
(3)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应当向其宣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发放社区矫正告知书,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精品】社区矫正新文书格式

社区服刑人员情况核实确认单1 / 892 / 89说明:1、此确认单适用于社区服刑人员相关情况的调查核实;2、“监所或法院提供的基本情况”按掌握情况填写,“核实情况”、“核实意见”栏均为必填项目;3、此确认单一式二份,司法所留存一份,派出所留存一份。
3 / 89区(县)年度社区服刑罪犯材料接转登记表2 / 89说明:1、“法律文书字号”指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字号;监狱、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书字号;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没有减刑的写最后一次减刑裁定书字号。
2、“裁决机关或原服刑场所”指管制、缓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填裁决法院;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狱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填原服刑场所。
3、“备注”中注明的情况为:社区服刑罪犯不属于本区县管辖的于何时将材料转往何地;外区县司法局转递等需要特别注明的各种事项。
街道(乡镇)年度社区服刑罪犯文书材料和人员接收登记表3 / 89说明:1、“法律文书字号”指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字号;监狱、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书字号;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没有减刑的写最后一次减刑裁定书字号。
2、“裁决或出监所日期”指判处管制、缓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决日期,或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狱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出监所日期。
3、“裁决机关或原服刑场所”指管制、缓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填裁决法院;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狱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填原服刑场所。
4、“备注”中注明的情况为:何时转往其他单位或下落不明等需要特别注明的各种事项。
3 / 89接受社区矫正通知书:你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应当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书一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刑事判决生效或决定作出后日内或自出监所之日起日内,持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到居住地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机构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
四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人格不受侮辱;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三根据我国刑法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组织或者参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活动;不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不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不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责任书

篇一:社区矫正责任书文书5社区矫正责任书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本责任书,共同遵守。
一、司法所具体做好以下事项:1、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二、矫正小组具体做好以下事项: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公章)矫正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篇二: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责任书 2011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责任书 2011-09-20 11:29:13 来源:本站原创接收回传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确保矫正质量,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在我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特签订本监管责任书:一、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村)的驻社区(村)公安民警、社区(村)干部及社区矫正对象亲属为监督管理责任人,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应做到以下几点:1、要经常与社区矫正人员沟通思想,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
2、协助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做好该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防止脱管和重新犯罪。
3、督促该社区矫正人员按时到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定期汇报思想,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4、及时向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生活、交友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不安全苗头或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向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告。
浅谈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的成因及对策

浅谈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的成因及对策日期:2009-10-27 作者:谢和平李艾臻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避免或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青山区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紧密配合,勇于开拓,大胆探索,形成合力,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取得了不少成绩。
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没有一种直接经验可借鉴,没有一支强大的专业队伍,这些状况,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展开。
笔者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的成因调研,就如何进一步防止脱漏管现象发生提出了一些浅见,供大家参考。
一、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的主要问题1、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移送不及时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移送法律文书过程中均存在不及时到位的现象。
法院审判的缓刑对象,在移送法律文书时有遗漏徒刑执行通知书的现象,公安局看守所的“二类罪犯”的刑期普遍短,加上公安看守所习惯将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因此,公安看守所的法律文书移送矫正机构也有不及时到位的现象。
监狱机关,特别是外地监狱机关在移送有关法律文书时原件没有传递到矫正机构。
另外监狱部门释放的个别保外就医对象缺少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罪犯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这些矫正对象没有法律文书或缺少法律文书,造成矫正期限不明,执行矫正没有依据或内容不详较难确定具体矫正方案,也有的矫正对象有法律文书,但其户籍地、居住地搞错,在排查过程中,仍有找不到矫正对象等现象发生。
2、社区矫正对象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见面尚未形成有效的约束性机制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后,只移送了相应的法律文书,没有将社区矫正对象移交给社区矫正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这样就使矫正对象与矫正机构之间出现了空间,特别是剥权或暂予监处执行的矫正对象,不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因而造成了脱管。
经过矫正机构查找,就是找到了也拒不到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监管制度1、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基层组织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管。
2、司法所针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矫正联络员由签订监护协议的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矫正对象原工作单位人员担任)组成。
有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日常评分考核以及司法奖惩程序申报和审批。
3、矫正工作小组选定一名具有监督管理能力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社区矫正对象亲友作为矫正监管人。
矫正工作小组、矫正监护人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三方签订监管协议书,矫正监管人负责配合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教育。
4、司法所发现其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初步查找未果后,须及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下落不明的事情矫正对象进行追查。
迁居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和生活需要迁居时,应当向其居住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司法所应当会同当地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理由和迁居地址进行审查,并征求迁入地司法所意见,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2、经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同意迁居的,应将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正、副档)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一并寄送至迁入地司法局。
迁入地司法局应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回执)寄回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居住地司法局备案。
3、原居住地和迁入地司法所在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手续后,均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登记簿》。
三、会客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
2、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必须事先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将来访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后,经区县(市)、市级社区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1-20)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矫正人员姓名档案编号立档日期矫正类别矫正起止时间新明楼办事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制目录编号文件内容页码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注:1、迁居、请假、脱管等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入档2、空白表格不入档案说明1、左上角标注“文书1——20”,为司法部印发全国统一使用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必须按照司法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填写说明》填写。
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对象入矫须知》、《社区矫正人员报告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记录表》、《社区矫正人员帮困扶助登记表》、《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为区局统一制定的日常管理工作表格,认真记录后归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
文书1调查评估意见书()字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告人(罪犯)进行了调查评估。
有关情况如下:。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公章)年月日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单位:编号:填表日期:姓名曾用名身份证号码一寸免冠照片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原政治面貌婚姻状况居住地户籍地所在工作单位(学校)联系电话个人联系电话罪名刑种原判刑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原羁押场所禁止令内容禁止期限起止日矫正类别矫正期限起止日法律文书收到时间及种类接收方式及报到时间在规定时限内报到超出规定时限报到未报到且下落不明主要犯罪事实文书2本次犯罪前的违法犯罪记录起止时间所在单位职务个人简历姓名关系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备注注:此表抄报居住地公安(分)局。
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单位:县(市、区、旗)司法局姓名性别罪名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裁判书号及裁判时间矫正类别规定报到时限已在规定时限报到超出规定时限报到未报到并下落不明备注注:送人民法院,抄报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监狱(看守所)。
文书3文书4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人员:你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判处(同时宣告禁止)。
完善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工作

完善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工作【摘要】通过对安宁市社区矫正工作调研发现,安宁市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外出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批程序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都很容易引发外出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脱管,甚至重新违法犯罪,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由此可见,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外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本文以安宁市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工作的现实情况为视角,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外出管理这方面工作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外出管理一、安宁市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存在的问题2009年,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迁居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
近年来,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规范请假审批程序,落实外出期间监管措施,有效防范和减少了外出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但是通过对安宁市部分街道司法所的调研,安宁市在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受和移交不规范根据《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存在户籍地司法所将本该由居住地司法所管辖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接收的问题,如长期在外地务工且有固定居住地的社区服刑人员。
然后准假外出,形成不必要的外出管理现象。
另外,一些社区服刑人员长期请假外出,其居住地已经发生变更,应当适时变更管辖地,移交管辖权,但往往流出地社区矫正机构没有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仍作为外出人员管理。
(二)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不规范根据2009年出台的《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设区的市的城区、县(市)。
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由司法所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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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通知书
(存根)
编号:
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所:
社区矫正对象,性别,出生于年月日,现住,因触犯刑法,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附加,刑期起止时间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该社区矫正对象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在我所辖区内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该社区矫正对象于年月日脱管,经我所初步查找,下落不明。
特通知贵所,请协查。
公安派出所(公章)乡镇司法所(公章)
经办民警:经办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骑缝章)
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通知书
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所:
社区矫正对象,性别,出生于年月日,现住,因触犯刑法,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附加,刑期起止时间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该社区矫正对象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在我所辖区内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该社区矫正对象于年月日脱管,经我所初步查找,下落不明。
特通知贵所,请协查。
乡镇司法所(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