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一、为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三、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与普通公民一样平等地享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四、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与矫正工作人员见面汇报一次,递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2、自觉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范围活动,因就医、探亲等原因暂时离开活动范围,按规定请假,需要迁居的,主动向司法所报告,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3、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4、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其它相关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地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5、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二)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2、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3、离开居住地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4、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3、不得出版、发行书籍和音像制品;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唐山市司法局致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告知书

唐山市司法局致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告知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司法局致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告知书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效阻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唐山市已经全面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相关事宜告知如下:一、按照唐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来自疫区、曾到过武汉或接触过从武汉等疫区来唐人员,尽量不去接触别人,持续观察自己的健康状况14天,有发烧等症状要主动做好自身隔离防护,就近到二级以上医院发热门诊及时就诊。
二、有责任有义务主动接受疫情防控检查、调查,及时报告疫情相关线索,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
对涉及疫情排查、预检分诊、流行病学调查、落实隔离措施等方面不配合,缓报、瞒报、漏报疫情,落实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信息,应以官方媒体、各级政府、卫生健康、疾控中心等官方平台权威发布为准,不得擅自、主观臆断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四、要树立文明上网的意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网络道德修养,文明上网、文明发言,遇到不确定的信息时,仔细观察信息来源,不复制、不转发,遇到谣言要第一时间向公安和网信部门举报,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积极树立文明新风,争做文明守法网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行为不仅违反互联网有关规定,严重的还构成违法犯罪。
五、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要求和约束自身行为,不参与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发国难财行为,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不做违反矫正规定的行为,有疫情相关情况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汇报,自觉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
社区矫正告知书保证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保证书尊敬的社区矫正机构:我,XXX,因犯有XXX罪,被XXX人民法院判处XXX,现正在接受社区矫正。
我深知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受害者带来了伤害和痛苦,对此我深感懊悔和愧疚。
为了表示诚意和决心,我特此写下这份社区矫正告知书保证书,向社区矫正机构和相关人员表达我的决心和承诺。
首先,我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
我将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学习、劳动等活动,以提升自己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我将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有关会客规定,并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以回馈社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其次,我承诺将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遵守社区矫正工作纪律,不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不隐瞒案情,不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不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矫正对象,不玩忽职守,履行法定职责,不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不利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活动或牟取其他私利,不得吃请或收受好处。
我将认真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责,努力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和支持,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此外,我承诺将努力改造自己,通过学习和劳动,矫正自己的不良心理和行为。
我将认真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学习活动,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
我将积极参加劳动,培养自己的劳动技能,增强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我将努力适应社会生活,做一个守法公民,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最后,我承诺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社区矫正计划和活动,认真完成社区矫正机构交办的任务。
我将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指导和帮助,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有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的人。
我深知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是为了帮助犯罪者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我将认真对待社区矫正机会,珍惜社区矫正的期限,努力改造自己,成为一个守法、有道德、有责任感的公民。
我相信通过社区矫正,我能够重新树立起对生活的信心,为自己的未来和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社区矫正警告通知书

社区矫正警告通知书【篇一: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字号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如下:。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
(公章)年月日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字号社区矫正人员:你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给予警告。
(公章)年月日【篇二: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注:用于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时,应连同有关建议书、警告决定书等材料组卷一并报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
【篇三:(新新)社区服刑人员告知书】社区服刑人员告知书一、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二、刑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刑法第八十五、八十六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违法犯罪,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四、社区服刑人员到县司法局办理登记后,应当持《社区服刑人员执行通知书》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将给与警告。
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社区矫正工作各项管理规定,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服刑表现、思想活动情况;按时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社区服刑人员离开住所地出县时,必须按规定向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擅自外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与警告: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1 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告知: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道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道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
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社区矫正人员签字:时间:年月日社区矫正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告知: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道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社区矫正入矫告知书

社区矫正入矫告知书
社区矫正人员: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XX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在社区矫正期间由XXX县司法局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
矫正类别:,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现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向你告知如下社区矫正相关事项:
一、《社区矫正入矫须知》(类);
二、分类级别为级;
应遵守每周电话汇报次;司法所电话:;
致电时间:周(一/二/三/四/五)点前(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到所报到次;报到时间为:每月日;
每月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份。
告知人(签名):联系电话:
司法所(盖章)
年月日
以上规定本人已知悉,并保证按照告知事项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联系电话:
年月日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司法所存入矫正人员档案、一份社区矫正人员留存。
)。
文本1-1 县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区矫正通知书

河池市 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社区矫正通知书
XX 社区矫正( )字 号
司法所:
社区矫正人员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族, 现住 ,因 罪经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判决书字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附加刑) ,
刑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属于被判
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
员,社区矫正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其户籍(经常居住地)在你辖区,请根据我国《刑法》、《刑事
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特此通知。
现
将其矫正档案(副本)移交你所,请做好接收工作。
附:移交档案内容(可加附页详尽):
1、 ;
2、 ;
3、 ;
4、 ;
5、 ;… 请收到档案后将回执发往我局。
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盖章)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告知书(精选五篇)

社区矫正告知书(精选五篇)第一篇:社区矫正告知书附件6社区矫正告知书:你将在省(自治区)市街道(团场)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于年月日之前,持《社区矫正保证书》和《》到司法所报到。
在此,向你告知以下应知事项:一、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管制、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管理监督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矫正制度,服从司法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写出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二、社区服刑人员是在社区内采取非监禁的方式进行服刑。
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刑罚执行工作,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
三、社区服刑人员在刑事判决或批准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道,接受社区矫正。
四、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由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益劳动。
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机关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六、在宣告之日起。
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始考察监督。
特此告知。
被告知人签名(捺印):年月日第二篇: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告知书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告知书一、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人格不受侮辱;(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二、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三)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思想、活动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四)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五)服从监督管理。
三、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利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一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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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告知书
告知书一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刑事判决生效或决定作出后日内或自出监所之日起日内,持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到居住地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机构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
四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人格不受侮辱;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
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三根据我国刑法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组织或者参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活动;不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不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不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四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刑人员在保外就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依法收监。
社区矫正对象签名:告知人:年月日注:此件一式叁份,司法所派出所社区矫正对象各一份。
第二篇:社区矫正协议书字协议书为规范执法活动,帮助矫正对象改过自新,适应社会,根据《甘肃省试行实施办法》,制定以下协议。
一社区矫正小组职责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
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一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二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上述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上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上述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设区的市的城区县市。
有正当理由外出的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请销假迁居等相关规定。
三派出所职责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相互间要建立衔接沟通的长效机制,定期通报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共同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
对违反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认为不适合在社区改造的,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对没有按期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追踪调查,防止脱管漏管;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依法打击。
四社区矫正志愿者职责按期与社区矫正对象沟通思想联系情况;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司法奖惩和矫正期满的评议;积极向社区有关部门反映矫正对象的实际问题或突出困难,争取帮助解决;关心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或培训。
五社区矫正监护人职责一社区矫正监护人的主要职责一协助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监督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二定期向司法所或者公安派出所反馈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反馈。
社区矫正工作者签名派出所民警签名社区矫正志愿者签名社区矫正对象签名社区矫正监护人签名年月日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社区矫正工作者派出所社区矫正监督人社区矫正对象各执一份,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