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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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

浅谈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

浅谈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浅谈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青山区司法局谢和平李艾臻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避免或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青山区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紧密配合,勇于开拓,大胆探索,形成合力,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取得了不少成绩。

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没有一种直接经验可借鉴,没有一支强大的专业队伍,这些状况,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展开。

笔者通过对基层矫正工作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认为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工作是一个基础性的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好与否,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下面笔者就司法行政机关如何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及检察机关配合,避免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作如下浅析。

一、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的主要问题1、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移送不及时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移送法律文书过程中均存在不及时到位的现象。

法院审判的缓刑对象,在移送法律文书时有遗漏徒刑执行通知书的现象,公安局看守所的“二类罪犯”①的刑期普遍短,加上公安看守所习惯将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因此,公安看守所的法律文书移送矫正机构也有不及时到①拘役、余刑一年以下位的现象。

监狱机关,特别是外地监狱机关在移送有关法律文书时书原件没有传递到矫正机构。

另外监狱部门释放的个别保外就医对象缺少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罪犯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这些矫正对象没有法律文书或缺少法律文书,造成矫正期限不明,执行矫正没有依据或内容不详较难确定具体矫正方案,也有的矫正对象有法律文书,但其户籍地、居住地搞错,在排查过程中,仍有找不到矫正对象等现象发生。

2、社区矫正对象没有与社区矫正机构见面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后,只移送了相应的法律文书,没有将社区矫正对象移交给社区矫正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这样就使矫正对象与矫正机构之间出现了空间,特别是剥权或暂予监处执行的矫正对象,不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因而造成了脱管。

政法委论文: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原因及防范措施.

政法委论文: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原因及防范措施.

政法委论文: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原因及防范措施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是指社区矫正对象脱离所置于的社区环境三个月以上未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的情形。

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其脱管将对社会产生严重的潜在危害,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一、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原因1、心理认识误区。

监禁矫正是在监狱环境中进行的矫正,它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而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会上进行矫正,它是以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为前提。

两类矫正由于罪犯所置的环境不同,往往在人们的观念中存在一种固有的潜意识,就是只要不关在监狱中就不是罪犯。

这种潜意识的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对象是罪犯的认同度较低,不理解、不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漠然视之。

2008年8月**实验区社矫办组织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问卷调查活动,结果显示:95%以上的人认为法院判决后不到监狱服刑或从监狱放出的人就不是罪犯;90%以上的人不愿意加入志愿者队伍,协助政法部门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帮教工作。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不愿接受自己是罪犯的事实。

在矫正实践中有些社区矫正对象就理直气壮地质问司法所工作人员:我不是罪犯,为什么要监管我。

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就其本人而言由于摆脱了监管环境,从而隐匿了罪犯的身份,获取了公民同等的人身自由,这种心理上的渴望和满足是脱管现象产生的主观原因。

2、经济利益驱动。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员的大流动是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客观原因。

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和从事粮食种植的收入相对较低等多种因素,社区矫正对象在务工潮的影响,特别是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而无视法律规定脱离监管环境到经济发达地区务工。

**实验区现有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24名,均为农村户籍,经批准的外出务工的缓刑犯已有2人,仍有7名社区矫正对象有外出务工打算,因不够条件未获批准,但日久天长难免会铤而走险。

3、法律设计缺陷。

多年来,公安机关未解决的非监禁刑罪犯脱管难题,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推进又成了困扰司法行政机关的突出问题。

社区矫正“虚管问题实证研究

社区矫正“虚管问题实证研究

社区矫正“虚管”问题实证研究-法律社区矫正“虚管”问题实证研究潘志勇引言截止2015年5月30日,E市正在执行中的社区矫正人员总计579人,其中缓刑犯493人,假释犯54人,暂予监外执行犯12人,管制犯1人,剥夺政治权利犯19人。

目前负责和实施社区矫正的机构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在司法行政机关方面,E市目前有14个司法所,其中由W司法所负责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有133人,由Z司法所负责34人,由L司法所负责10人,由F司法所负责32人,由D司法所负责20人,由Q司法所负责43人,由H司法所负责20人,由M司法所负责33人,由P司法所负责71人,由G司法所负责17人,由S司法所负责28人,由T司法所负责19人,由C司法所负责84人,由J司法所负责16人。

在公安机关方面,由E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19人(剥夺政治权利犯)。

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委员提出:“有的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后继续违法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最高检决定2015年4月至7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集中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查清当前社区服刑人员的底数以及刑罚执行的基本情况,核查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虚管等问题。

……促进社区矫正活动依法、公正、规范进行。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指出“检察机关要采取多方法、多渠道,核查了解执行机关在管理教育活动中是否存在有列管无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的虚管问题”。

①所以,虚管是指在社区矫正的管理教育活动中,执行机关存在的列管却不监管,以及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我们认为,社区矫正工作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脱管漏管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但虚管问题没有得到改变,目前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基本上是属于粗放式的管理模式。

以前“公安机关在管制刑、缓刑、假释执行过程中由于人力、物力有限,外加之工作任务繁重,对于管制犯、缓刑犯以及假释犯基本上处于放任不管的状态”。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公正公平原则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平等对待,不歧视、不偏袒,公正地执行社区矫正的各项措施。

3、以人为本原则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关注其合理需求,采取个性化的矫正措施,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4、教育矫正原则通过教育、培训、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5、社会参与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分工1、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2、人民法院依法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对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4、公安机关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处理。

5、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登记、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等。

6、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

7、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社会关系修复等服务。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 代鸿宾任冰)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5种罪犯。

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按照社区矫正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定期汇报、走访、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会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从而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自2005年以来,我区共接收矫正对象396人,已有233人解除矫正被列入帮教对象,现在册矫正对象163人。

其中缓刑106人、假释12人、监(所)外执行8人、管制0人、剥夺政治权利37人。

男性占98%、女性占2%;非农业人员占22%、农业人员占78%;18-45周岁占81%左右、46-60周岁占16%左右、61周岁占2%左右。

大学学历占3%左右、高中学历占8%左右、初中学历占49%左右、小学占39%左右、其他占0.7%。

从犯罪类型看:抢劫占19%左右、盗窃占18%左右、故意伤害占12%左右、其他(强奸、交通肇事、重婚、诈骗、贪污、受贿等)占52%。

从社区矫正的试点到全面试行,我区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许多实践、探索和总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点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主观认识不到位。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对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主观能动性还发挥得不够。

浅议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行为的认定

浅议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行为的认定

浅议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行为的认定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服从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管。

监管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设定了两条最基本的法律义务:一是定期报告;二是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

这是非监禁刑罚在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功能不致丧失的前提下,对其课定的最低限度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社区服刑人员一旦违背这两项义务,则势必造成“脱离监管”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机关可由此援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之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

防范脱管是社区矫正机关执法活动中面临的首要问题,不少学者及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如何防范脱管撰文研究,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

但笔者认为,现行立法及相关补充规范性文件均未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进行必要的定义,表述过于笼统。

对于脱管行为和责任的认定,在实践中也遇到颇多难点。

如不能对“脱管”加以清晰的定义,对脱管行为的认定予以立法规范,则社区矫正执法将不免走入误区。

所谓“脱管”,即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居住地域或请假外出后逾期不归,故意脱离社区矫正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为。

对于脱管的完整定义,现行的《实施办法》并未予以明确,只是在第二十六条中列举了两类脱管行为,一是“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二是“拒不报告行踪”。

然而,实际监管过程中出现的脱管问题可谓林林总总,情节繁复,仅凭上述条款难以对脱管行为准确认定。

一、“脱管”的行为认定社区服刑异于监禁刑罚,概因不存在物化的高墙铁窗,故而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的行为形态的认定长期存在争议。

现实中,对于脱管的行为形态认定,通常有“拒不报告说”和“失联说”两种认定标准。

所谓“拒不报告说”,即以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存在应报告而未报告,或经社区矫正机关问询而拒绝报告的行为。

如何区分脱管与漏管之初探

如何区分脱管与漏管之初探

脱管与漏管如何划分之初探随着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3月1日施行至2013年底,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仅从如何划分脱管与漏管的角度,对脱管、漏管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具体情形做一些初步探讨,进一步提高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性质的认识,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一、脱管的概念脱管的文意是脱离监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脱离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

二、脱管的构成要件脱管的主体只能是社区服刑人员;主观方面应当是指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是指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脱管的具体情形从脱管的构成要件看,脱管是指罪犯(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后直至社区矫正解除(终止)前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脱离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

即罪犯(社区服刑人员)的脱管行为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是社区矫正批准、决定机关告知社区服刑人员之日起至社区服刑人员向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期限届满之日止(入矫前);第二,是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接收之日起至社区矫正解除(终止)之日止。

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脱管的情形有:(一)社区服刑人员未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规定的时间向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二)社区服刑人员违反《外出审批制度》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的;(三)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活动情况报告制度》、《教育学习制度》和《社区服务制度》的规定,拒不报告活动情况,拒不参加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社会活动的。

四、对脱管行为应采取的措施和期限要求(一)社区服刑人员未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规定的时间向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的措施如下:1. 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收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法律文书之日起)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书面)。

社区矫正责任书

社区矫正责任书

篇一:社区矫正责任书文书5社区矫正责任书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本责任书,共同遵守。

一、司法所具体做好以下事项:1、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二、矫正小组具体做好以下事项: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公章)矫正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篇二: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责任书 2011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责任书 2011-09-20 11:29:13 来源:本站原创接收回传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确保矫正质量,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在我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特签订本监管责任书:一、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村)的驻社区(村)公安民警、社区(村)干部及社区矫正对象亲属为监督管理责任人,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应做到以下几点:1、要经常与社区矫正人员沟通思想,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

2、协助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做好该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防止脱管和重新犯罪。

3、督促该社区矫正人员按时到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定期汇报思想,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4、及时向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生活、交友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不安全苗头或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向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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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青山区司法局谢和平李艾臻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避免或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青山区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紧密配合,勇于开拓,大胆探索,形成合力,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取得了不少成绩。

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没有一种直接经验可借鉴,没有一支强大的专业队伍,这些状况,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展开。

笔者通过对基层矫正工作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认为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工作是一个基础性的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好与否,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下面笔者就司法行政机关如何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及检察机关配合,避免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作如下浅析。

一、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的主要问题1、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移送不及时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移送法律文书过程中均存在不及时到位的现象。

法院审判的缓刑对象,在移送法律文书时有遗漏徒刑执行通知书的现象,公安局看守所的“二类罪犯”①的刑期普遍短,加上公安看守所习惯将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因此,公安看守所的法律文书移送矫正机构也有不及时到①拘役、余刑一年以下位的现象。

监狱机关,特别是外地监狱机关在移送有关法律文书时书原件没有传递到矫正机构。

另外监狱部门释放的个别保外就医对象缺少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罪犯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这些矫正对象没有法律文书或缺少法律文书,造成矫正期限不明,执行矫正没有依据或内容不详较难确定具体矫正方案,也有的矫正对象有法律文书,但其户籍地、居住地搞错,在排查过程中,仍有找不到矫正对象等现象发生。

2、社区矫正对象没有与社区矫正机构见面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后,只移送了相应的法律文书,没有将社区矫正对象移交给社区矫正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这样就使矫正对象与矫正机构之间出现了空间,特别是剥权或暂予监处执行的矫正对象,不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因而造成了脱管。

经过矫正机构查找,就是找到了也拒不到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矫正。

3、社区矫正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制度不完善我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先后出台了一些规定,最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印发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北省外出经商务工矫正对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等,这些制度的出台,使大多数矫正对象根据矫正规定按时报到,但这些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有待加强,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有些管理规定不详细、不明确,难于具体化。

如公安机关协助矫正机构查找脱漏管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但没有说明查找后的处理规定。

再有对不服矫正的个别矫正对象,建议收监执行的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等等。

3、社区矫正对象委托管理操作不规范矫正机构之间进行矫正对象委托管理,彼此存在相互推诿。

如矫正对象异地进行委托管理,但有的异地还未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其“五类”②对象的管理仍然是该地区公安部门管理,矫正机构要与公安部门进行委托管理,有诸多不便,难以操作。

因此发生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现象。

如我区新沟桥街、武东街、钢花村街均有矫正对象到外地打工,我们无法与当地矫正机构和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使社区矫正委托管理形同虚设。

4、检察机关监督刑罚执行不到位检察机关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不够,矫正对象的人数不清、个别对象的矫正期限不清,是否加、减刑期,有无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有无监狱管理局审批续保手续,是否按期报到和解除矫正等,这些情况检察机关绝大部分还没有一整套信息管理制度,即使建立了信息管理制度,但信息内容不全,实际监督起来就大打折扣,另外在管理中对存在的问题到底属于哪个职能部门负责,出现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后,由于分不清责任,检察机关难于作出相应的检察建议。

二、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的主要原因1、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缺乏法律依据②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社区矫正工作缺少一部完整的、全面的、科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当前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时,矫正对象管理工作没有法律依据,目前的法规主要是“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级地方性意见或办法。

“老刑法”、“老解释”对社区矫正新的执法活动已经不相适应。

2、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配合不够法院、公安、检察、社区矫正机构等职能部门配合不够也是产生脱漏管的原因。

法院判决后,将社区矫正对象有关法律文书送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据我区不完全统计有10%的矫正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到矫正机构报到,报告公安派出所后,也查找不到矫正对象。

这类矫正对象有的是空挂户,有的是人户分离,有的是判决后就到外地打工,有的是查找到了也不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一但上述矫正对象发生脱漏管,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不能形成合力,而只是各自为战,结果无法找到矫正对象。

3、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缺乏密切配合由于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以及工作场所的变动,造成矫正对象管辖区的变异。

矫正对象在变更了管辖区后,没能及时到新辖矫正机构报到,也造成了矫正对象的脱漏管。

目前,矫正机构工作量大,人员少,不少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存在着不愿意多管理矫正对象的倾向。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乏业务技能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中各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不够,有些工作人员刚刚接触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水平不高,不懂得如何做好矫正对象的管理工作,矫正对象档案不全,个别人员甚至还有书写错误、搞错邮址,导致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准确到位。

5、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缺乏监督措施在检查监督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执行中,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规范的监督程序可操作。

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往往走过场。

实际工作中怎么监督,对管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协调解决还有待探讨和加强。

三、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的对策笔者针对上述社区矫正对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浅析存在管理执行中诸多问题和不足的原因,现就如何避免或减少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工作谈几点设想:1、统一法律规范首先,社区矫正工作要尽快立法,而且社区矫正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社区矫正中的“五类人员”是从全国各监狱、公安看守所释放出来或是各地人民法院判处、裁定的,如果各地区制订的地方性法规不统一,就会造成管理或者执行混乱,矫正对象的管理执行就会大打折扣。

其次,通过立法,明确社区矫正工作各职能部门的责任,要使各职能部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管理执行工作。

在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公安机关是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主体。

因此,管理工作中各职能部门更要立法来明确。

再次,立法要明确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依据,统一发放执法证,实行挂牌上岗。

对个别不主动报到的矫正对象,公安派出所对其要进行训械,司法所要依法进行管理。

2、统一网络建设要加强矫正机构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做到分工不分家,信息资源共享。

要不断修订和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中的各项制度。

笔者认为:一要建立立体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网络。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各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事业心强的骨干分子负责信息衔接管理,在理论上确保各类的矫正对象一个不少地纳入社区矫正视线,衔接率达100%;二要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管理专线网络。

专线网连通基层司法所同公、检、法、司形成一体化衔接管理模式;三要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网络作用。

实现地区资源共享,使矫正组织机构衔接管理工作高效运转,防止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3、统一协调到位法院对新判处、裁定的矫正对象:一要保证矫正对象矫正宣告及时到位;二要保证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及时到位;三是保证矫正对象到矫正机构报到;四是确保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准确到位;五是责令矫正对象刑罚依法执行到位。

公安机关要积极担当起执法主体责任,与社区矫正机构互通情况,对不服管监管的矫正对象及时警告、训戒。

积极查找脱漏管矫正对象。

监狱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出监前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应向固定居住地派出所核实其居住地址。

监狱对上述“三类罪犯”应发给《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同时令其做出书面保证。

监狱还应告知其自出监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到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保外就医的,监狱还应做好矫正对象的续保审批手续,并将监狱管理局批准的续保决定书送达罪犯固定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

检察机关应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的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并提出有力的检察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应加强检察监督,防止滋生腐败,防止脱管漏管,防止重新犯罪。

一要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尽早健全完善;二要同矫正机构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核对矫正对象人数,防止衔接脱节,出现脱管漏管;三要对矫正工作增强监督功能,加强监督考察力度,不能放任自流,对矫正工作人员衔接管理不认真,不努力,工作怠慢消极,造成不良后果,要发出停职检查、调离的检察建议;四要确保管理工作制度的落实,防止社区矫正相关权力滥用以及可能出现的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

如保外就医的续保手续,检察机关要监督依法续保。

4、统一业务培训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矫正工作管理水平。

一是定期组织各类业务培训。

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管理学、犯罪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是加强对矫正档案的制作、传送、查找、归档等能力方面的培训。

三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走出去向兄弟单位学习,横向联系,外出取经。

要聘请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专家教授进行辅导,加强联系,经常请教,提高综合素质,避免或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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