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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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现状

浅析社区矫正现状

浅析社区矫正现状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司法手段,旨在将适合在社会中重新开始生活的犯罪分子从监狱转移到社区,并通过监管、帮助和教育等措施,帮助他们接受社会再次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旨在帮助这些被判刑的人重新融入社会,走上改过自新的道路,减少再犯率,提高社会安全。

当前社区矫正仍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浅析社区矫正现状,对于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和质量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社区矫正现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资源不足。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但目前社区矫正的资源配置并不合理,普遍存在着资源不足的情况。

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对社区矫正的投入不足,导致社区矫正机构的基础设施、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都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另一方面是因为社区矫正的专业人才缺乏,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得不到有效提升。

二、服务不完善。

社区矫正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监管、帮助和教育等方面,但目前社区矫正的服务体系并不完善。

一方面是因为监管措施的执行不到位,导致一些矫正对象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指导。

另一方面是因为社区矫正的帮助和教育措施不够细致、具体,很难真正帮助到矫正对象,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和再就业能力。

三、社会融合不顺。

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是帮助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但当前社会对矫正对象的偏见和歧视依然存在。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社会机构和企业对矫正对象的接纳和就业存在障碍,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大众对矫正对象的排斥和歧视,导致矫正对象难以真正融入社会。

一、加强资源投入。

政府应提高对社区矫正的投入,保障社区矫正的资源配置,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基础设施、人员编制、经费的保障。

社区矫正机构也应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健全服务体系。

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监管措施的执行,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帮助和教育措施,提高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再就业能力。

三、促进社会融合。

政府和社会应加大对矫正对象的关注和帮助,促进其真正融入社会;也要加强对社会大众的教育和宣传,消除对矫正对象的偏见和歧视,营造一个包容、和谐的社会环境。

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矫正不良行为,维护社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并介绍最近几年发生的3个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案例。

一、国家层面上的制度完善自2014年起,我国国务院开始颁布一系列关于社区矫正的法规,如社区矫正办法、社区矫正条例、《刑法修正案(九)》等,进一步完善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根据这些法规,社区矫正是指通过社区减刑或非监禁的惩罚方式,引导罪犯重新接纳社会,实现法律目的。

同时,对于罪犯的监管机构也有了明确规定,如专门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规范了矫正机构的工作之内。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经过实践证明,越来越完善,并逐步加强社区矫正的说服性、威慑性及有效性。

在程序上,社区矫正刑事诉讼起始点不是监狱,而是检察院,这也就意味着社区矫正刑事诉讼采用的是普通刑诉程序,而不是特别程序,罪行更轻的被告人可以享有养老金、医保等平等的公民权利。

三、工作流程及信任机制的完善当前我们的社区矫正机制基本上具备了“罪犯思想改造”与“提高人文素质、改变生活方式”的特点,矫正机构也注意到了管理人员法律素养和能力的重要性。

一个成熟的社区矫正机制是有必要有等级体系,也就是说,制度化管理必须按照“从态端到机关”全方位的推进的,由与矫正工作有直接联系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向社区矫正机关到司法机关拓展。

同时,在工作中生成一些互信机制,在政府、司法机关、社区民众、矫正对象之间形成平等、合作、互助的社会治理模式。

最近的社区矫正案例有:东阳县龙泉镇打砸警车事件、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管党委原书记等5人受补课等。

其中被矫正当事人找不到工作,偷盗物品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另外8位参与人员逃脱了现场,被警方抓获。

在省政协、省公安厅没疏导下,当事人向警方认罪并对损失进行赔偿;原书记等5人被指控申领国家住房补贴时故意想方设法虚构情况,并获得了92400元的补贴,最终,5人均被判了刑。

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摘要:随着世界范围内行刑社会化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监禁刑的弊端不断暴露,社区矫正制度逐步被世界各国所重视、所采用。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由于一些问题的存在,势必会阻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向更高层次迈进,因此只有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解决相关的问题,才能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取得更大的成就。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禁刑;刑罚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是一种在社区中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制裁措施,也是一种目前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快速发展的刑罚措施。

所谓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我国于2002年开始尝试对犯罪行为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最初是在上海的三个区进行试点,即徐汇区、普陀区、闸北区,后来这种试点工作扩展到整个上海市,并进一步扩展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等数个省、市。

虽然社区矫正具有许多监狱矫正不可替代的优点,但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毕竟是刚刚起步,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各样不同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我国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范围比较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合社区矫正的罪犯只能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人。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以及被裁定假释的罪犯比较少,而且有些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于种种原因,也无法被监外执行。

因此,在我国,实际上能够被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微乎其微,这与以英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是根本无法相提并论的。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一、社区矫正工作现状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将刑罚转化为具有行为规范功能的教育手段。

社区矫正主要是对刑满释放人员、暂时出狱人员和缓刑人员进行监督和帮教,通过社区的治理和矫正,促进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和恢复。

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政策法规完善。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于刑事犯罪的矫正力度,多项政策法规出台,为社区矫正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2. 机构设置健全。

社区矫正机构分布广泛,社区矫正员的工作队伍相对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基本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3. 工作内容丰富。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包括对矫正对象的重难案件化小、从严管理、矫正计划的制定和评估、心理疏导、创业培训等多个方面,为矫正对象提供了全方位的教育和帮助。

4. 考核评估制度健全。

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得以监督和评估,促使社区矫正员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高质量的服务水平。

5. 社区参与度高。

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当地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增强了社区的治理自治和教育功能。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 人员配备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配置一直是一个难题,社区矫正员的数量不足,工作强度大,导致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

2. 缺乏专业技能。

社区矫正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导致在具体的工作中无法提供有效的帮助和教育,难以满足不同矫正对象的需求。

3. 资源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资源支持,包括经费、场所、物资等,但是现实中这些资源常常存在短缺或者不足,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4. 监管不到位。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人员配备不足和工作量大,社区矫正员无法对每个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管,导致矫正对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

5. 社区参与度不高。

虽然社区矫正工作一直强调社区的参与,但实际情况下,社区居民对于矫正对象的接纳和支持程度不高,导致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难度增加。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p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实施。

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实施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12年3月新《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其中第258条不仅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同样适用于被判处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并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制度的出现成为社会议论的热点问题,因而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详细地了解与学习,对于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社区矫正的涵义社区矫正,最早兴起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欧美国家,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一种刑罚的主要执行方式。

在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又被称为“社区矫治”、“公共利益劳动”等。

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各国的发展程度的不同,社区矫正的概念也众说纷纭,如美国学者麦卡锡等人主张,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实行的不同类型的非机构性矫正计划。

”博姆等人指出,社区矫正可以被广义的定义为“在看守所和监狱环境之外监督犯罪人并向他们提供服务的一个矫正领域”,鉴于此人们往往把社区矫正与非机构性矫正同等看待。

克利尔等人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的非监禁性(矫正)计划”。

综上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社区矫正的定义一般采用的是广义概念。

而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具体情况,采用社区矫正的狭义概念,即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宣告缓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范文

《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范文

《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司法行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对犯罪人员进行有效的再教育和社会适应性帮助,以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社区矫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探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提供参考。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一)制度建设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在法律层面上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二)实施情况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各地得到了一定的实施和推广,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矫正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不够、工作经费不足等,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同时,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措施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社会影响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对于降低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由于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导致社会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度不高,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和偏见。

三、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

例如,对于矫正对象的范围、矫正措施的种类和强度等缺乏明确规定,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二)人员配备和专业素质不足目前,矫正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这导致在开展工作时难以满足矫正对象的需求,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

(三)社会参与度不高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然而,由于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等原因,导致社会参与度不高,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四、对策研究(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快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矫正对象的范围、矫正措施的种类和强度等,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适用现状与完善对策

社区矫正适用现状与完善对策

社区矫正适用现状与完善对策•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实行监管、教育和管理的一种刑罚方式。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帮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避免再次犯罪,同时降低监狱的负担。

但是,社区矫正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首先,社区矫正适用现状不够理想。

目前,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轻微罪行和首次犯罪的罪犯,而对于严重罪行和惯犯,社区矫正效果不理想。

例如,2018年在南京就有一名社区矫正人员被轻易地杀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显示了社区矫正的薄弱之处。

其次,社区矫正的管理和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社区矫正由于是对罪犯的控制和管理,需要严格的监管和保障。

但是,目前社区矫正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手段。

例如,2019年在湖南宁远县发生的一起矫正对象跳窗自杀事件,就揭露了社区矫正存在的管理漏洞。

最后,社区矫正的人员队伍待提高。

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果。

目前,社区矫正人员队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缺乏培训和教育,管理水平欠缺等。

这些问题需要予以解决,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对策:一、加强社区矫正的标准化建设,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社区矫正水平。

二、完善社区矫正的监管机制,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管效果。

三、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

案例一:2017年,浙江省温州市有一名矫正对象擅自离开监督范围,其家庭成员随后将其投毒致死。

这一事件表明,社区矫正的监管机制还存在漏洞,需要加强监管。

案例二:2019年,辽宁省大连市一名被矫正对象盗窃财物并持刀行凶,矫正对象控制不严。

这一事件说明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案例三:2020年,在上海市,一名被社区矫正对象持刀刺伤矫正人员。

这一事件直接说明社区矫正存在的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和监管机制。

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在当前的社会中,犯罪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而社区矫正在这一过程中显得越来越重要。

社区矫正是一种对罪犯进行刑罚后的再教育,该制度由政府负责,主要是在监狱之外对罪犯进行再教育,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对于减少罪犯的再犯率,加强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和现状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在于降低犯罪率,减少罪犯再犯率,并促进社会和谐。

和监狱比起来,社区矫正制度的特别之处在于可以将罪犯释放到社会上,在专业团队的帮助下进行教育和管理,这样可以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从而降低再犯风险,减轻犯罪带来的社会损失。

当前社区矫正制度面临的问题在于监管不到位和措施不够有效。

目前社区矫正制度规范具有较高的水平,但由于国内并未形成完整详实的框架制度和管理模式,实施较为宽泛和松散,存在着很多的监管漏洞,使得罪犯在再犯提高、反矫回归率风险提高的同时,给社区治安也带来了危害,需要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改进。

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方向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方面,建议重点注意以下三个方向:完善社区矫正规范、拓宽社工专业人员团队、加强社会宣传。

1. 完善社区矫正规范社区矫正制度应该加强规范化建设,明确罪犯矫正期内的具体要求,建立全面的管理模式,明确监督、奖惩、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设计。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技术手段监管机制,如采用监视器和电子脚镣等技术手段,对罪犯的行动进行全面掌握,从而实现全过程监管的效果。

2. 拓宽社工专业人员团队社区矫正应该招聘一批综合素质较高、专业能力过硬的社工人员,实现人因为本是需要治理的,这些人应该果断、敢于承担责任、并且有关切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引领和刷新新时代的社区矫正工作和发展。

应该在其培养管理团队上花费更多的心力、更多的时间、更多的技术和资源上面,所以培养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是极为重要的。

3. 加强社会宣传社区矫正需要加强社会宣传,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度,增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的合理性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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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摘要]随着近两年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继修改,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出现在人们眼前。

在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制度早已成为刑罚的主要执行方式,而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仅仅是一个新兴事物,有待发展和完善。

文章从社区矫正的涵义、特征、作用以及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不断完善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活动,达到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的根本目的,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法;刑事诉讼法;刑罚执行方式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实施。

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实施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12年3月新《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其中第258条不仅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同样适用于被判处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并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制度的出现成为社会议论的热点问题,因而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详细地了解与学习,对于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社区矫正的涵义社区矫正,最早兴起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欧美国家,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一种刑罚的主要执行方式。

在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又被称为“社区矫治”、“公共利益劳动”等。

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各国的发展程度的不同,社区矫正的概念也众说纷纭,如美国学者麦卡锡等人主张,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实行的不同类型的非机构性矫正计划。

”[1]博姆等人指出,社区矫正可以被广义的定义为“在看守所和监狱环境之外监督犯罪人并向他们提供服务的一个矫正领域”,鉴于此人们往往把社区矫正与非机构性矫正同等看待。

克利尔等人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的非监禁性(矫正)计划”。

综上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社区矫正的定义一般采用的是广义概念。

而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具体情况,采用社区矫正的狭义概念,即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宣告缓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纵观国际和我国法律中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其目的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使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之一,具备刑罚执行方式的共性,但与管制、有期徒刑等其他刑罚执行方式相比较,又有其独特的个性。

社区矫正的独特之处对社会繁荣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也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文明国家的一种有力体现:(一)刑罚惩罚性虽然各国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影响较小的犯罪分子置于社区这个相对缓和的环境中进行矫正,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分子由于犯罪情节的相对轻微而未曾犯罪免于刑事处罚。

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与相对严厉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执行方式相比较,社区矫正的执行环境和条件要宽松的多,社区矫正并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只是对其人身自由进行合理地限制。

如社区人员要服从法律法规和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做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并定期向监督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等等;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也有所限制,如被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只有在执行机关的批准下,才可以行使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改造性社区矫正通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对犯罪分子实行社区劳动和教育改造。

对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刑罚方式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区的安排和监督,完成社区分配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社区工作人员在日常生活中监督犯罪人的行为并对其加以引导,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培养自己良好的品行,从而有助于他们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杜绝重新犯罪的现象,回归社会。

(三)社区参与性将犯罪分子置于社区中进行改造,是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基本战略相结合的要求,我国坚持走人民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

社区矫正制度就是群众路线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将犯罪分子置于其所生活的社区之中,与人民群众相联系,通过人民群众的具体行为感化罪犯,使其能够相信社会,重拾信心,努力奋斗,不再犯罪,并通过自己的行为感染在社区中受处罚的其他犯罪分子,使其相互影响,共同进步。

三、社区矫正的作用综观世界上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从各国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得出,社区矫正对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分子的改进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3]2.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4]3.有利于保护犯罪分子,促使犯罪分子认识自身的错误,对其行为进行良好的教育和引导,从而使其回归社会,避免监狱执行过程中其他犯罪分子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罪犯进行思想和行为上的腐蚀。

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一)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从2003年实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虽然社区矫正制度不断趋于成熟和完善,但是我们更应该注意到社区矫正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1.社区矫正实行的范围过窄从上文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只有五类: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宣告缓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即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而且对于上述对象适用刑罚执行方式的条件非常苛刻,实际上缩小了社区矫正制度的规模,不利于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2.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不力在我国,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察执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考察机关只有县级公安机关。

这种考察和管理的机制,会造成县级公安机关专制集权,滥用手中的权力,不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保护。

3.社区建设相对滞后性根据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和《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全国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可以看出,社区矫正人员和相关配套设施并不完善。

社区矫正的教育和宣传力度较低,人民群众基础较差,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人员较缺乏,资金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

(二)针对上述问题,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1.建立健全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在我国已经建立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不难看出,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浅尝辄止,并没有深入和完善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中,也只是针对适用对象简单地提及了实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并没有涉及怎样执行,由谁执行等相关问题。

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法规,明确适用对象和执行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扩大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对象社区矫正制度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见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还应适用于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心智还不成熟,可能属于激情犯罪或受人教唆犯罪等情况,并没有形成良好的主观意识体系和判断是非的能力,并且未成年年龄较小,未来的道路还很长,如果将其置于监狱等机构中会使其心理和精神上遭受打击,人格尊严也终将受到一些损害,可能也会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二次感染”等,所以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维护其尊严,纠正其犯罪观念,从而促使其将来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3.建立健全社区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根据社区矫正的实行情况,我们应该建立和完善社区建设,促进社区矫正真正发挥其作用。

(1)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有其专业的执行程序和系统工作,拥有其实施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心理辅助人员、志愿者等)。

如有其专门的心理辅导机构、心理辅导师等,罪犯的生活环境和从预备犯罪到实施犯罪、判决和执行的过程中,都承担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易产生心理问题,急需及时和系统的心理辅导,以帮助他们疏通心理问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树立重新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而心理疏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

(2)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扩大宣传由于社区矫正对于我国来说是新兴词汇和刑罚执行方式,人民群众对其并没有很深入的认识,因此我们要加大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在人民群众中建立良好的基础,从而依靠群众的力量,加大对其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机构。

(3)建立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以防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对犯罪分子进行报复、歧视、虐待等,从而激发犯罪分子的反抗欲望,违背社区矫正工作的初衷,使其走上再犯罪的道路,对其教育和引导起反作用。

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吸取外国先进经验和法律制度的具体体现。

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有助于保护犯罪分子,避免其重新犯罪,回归社会。

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1]belinda rogers mccarthy & bemard j. mccarthy, community -based corrections, second edition( pacific grove, ca :brooks/cole publishing company,1991),p.2robert m. bohm & keith. haley ,introduction to criminal justice(newyork:gelencoe/mcgraro-holl,1977),p.383 (todd r. clear & harry r. dammer, the offender in the community (belmont ,ca :wadsworth /thomson leaming,2000),p/3[2]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3][4]李洁.刑法学.[作者简介]张妍,女,辽宁大连人,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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