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精)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精)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精)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摘要

关键词

现代的社区矫正制度一词最早是由美国犯罪学和心理学家安德鲁·斯卡尔于上世纪70年代提出的社区矫正方案制度。对于该制度性质而言,它属于刑法的执行方式范畴,与监禁刑相比较,作为一种针对一些犯罪性质较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非监禁型刑罚执行方式。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始于2002年8月,北京和上海两地司法部门以自己辖区内的几个地区作为试点,开始摸索社区矫正制度的中国化进程。2003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正式揭开了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序幕。《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省(市为社区矫正制度施行的试点地区。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2009年,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施行,各省区市开始了摸索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通知》作为指导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唯一一部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内容,职责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其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给予以下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中最为引人瞩目的一条,即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正式成为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法系统中体现国家制度向民主社会的转型的一个重要

标志,对于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社区矫正制度也是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执行领域的具体体现,表明我国的刑罚理念,已经从“单一

的社会保护”理念向“社会保护与人权保护”的双重保障理念转变。随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全面铺开,作为欧美国家相关制度而建立起来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具体施行过程必然会遇到一系列不可预见的问题,本文通过探讨社区矫正1参见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 2003 ]12 号。

制度的性质和国内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状况,剖析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在此基础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以期能为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和发展

(一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演进历程

英国

“社区”一词作为社会学的基础性概念,最先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其著名代表作《共同体与社会》中提出。在《共同体与社会》中,作者认为“是指那些存在于前工业社会的、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不是人们有意识选择的结果,而是自然的由于其生于斯长于斯而形成的。这样的团体最终会渐渐地向由价值观念不同质的异质人口组成的,经由分工和契约并联系起来的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团体,这就是社会。”2虽然“社区”这一次概念是由德国学者提出,但现代社会学意义上的社区最早出现在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的起点——英国。英国作为近代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源地,随之而来的社会改革也领先与同时代的其他国家。

英国作为近现代刑法执行制度和体系改良运动的发源和兴起地,其刑法体系从十八、十九世纪时期的将监禁作为罪犯改造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最佳场所向二十世纪的逐步将一些非暴力的罪犯、初犯、未成年犯和年龄较大的罪犯等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特殊罪犯交由社区或者特定机构进行社会化改造转变。

有关于英国现代社矫正制度的最早法律规定,见于1967 年的英国国会通过的《刑事司法法》。当代英国刑法执行体系中有关的假释制度和假释裁决机关正是由于此法的颁布施行而诞生。在英国,对于是否准许犯人假释的委员会一开始就遭到了众多法学家和社会评论家的批评,原因之一就是在于该机构每年批准的假释人员过少,而且期限十分短暂。而当时整个英国的监狱却人满为患,监狱内的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随着关押犯人假释成功率的逐年上升,各界的批评声逐渐得以缓和。“假释委员会在 1976 年的报告中指出,当年的假释率已经超过了

2[德]裴南迪.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9 年版,第3 页。

半数:合乎条件的人中,有 54%的人得到了假释。”3

英国在1972 年的颁布的《刑事司法法》(the 1972 Criminal Justice Act、1973 年的《刑事法庭权力法》(Powers of Criminal Courts Act、1977 年的《刑事审判法》等刑事法律中又规定了一系列中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内容,确立了包括的社区服务令、社区惩罚令、宵禁令等相关制度。

《刑事司法法》第一次授权法院在一定条件下经由法院征得罪犯同意后,判处其从事240 小时的受监督的劳动以代替监禁。这就是后来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到广泛推崇和借鉴的社区服务令。经过近40年的的司法实践证明,社区服务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其在保护某些特殊罪犯,更好保护这类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减轻监狱压力和国家财政负担上,并在一定程度上代替监禁刑改造罪犯,有利于其回归社会这一刑罚功能上,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发明。

英国在该项制度施行伊始,缓刑官(具体负责管理缓刑罪犯和社区服务罪犯让被判处社区服务令的罪犯业余时间在社区、公园、医院等场所进行特定范围和形式的义务劳动。该种方式作为一种具有相当负担的,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犯人在受到某种限制条件下回归和认识社会,并带有惩罚性的判决,被认为是可以替代监禁刑的处罚方式,也有相当一部分法官和法学家把它作为缓刑制度的具体化操作。绝大部分认为这部分罪犯虽然触犯了刑法,损害了个人和社会利益,但是社区服务能够作为一种

对于受损利益的补偿,并且该项制度能够在对罪犯的改造有益的前提下使用最低限度的社会资源。

《刑事法庭权力法》中社区劳动的时间限定为40 小时以上,240 小时以下。法院判处的社区服务令的条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经过罪犯同意使用这种处罚措施,同时,法庭指定缓刑官,由缓刑提供相关报告,法庭根据缓刑官的报告认为这种罪犯可以适用这种刑罚,而且被判处社区服务令的罪犯所提供的劳动必须为某社区所需要。这种刑罚主要适用于较轻罪行的人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人,特别是青少年罪犯。劳动的内容通常是公益性的。如果罪犯完不成指定的劳动服务,法庭可以撤销原判社区服务令,然后对其犯罪重新进行审判。”4美国

美国作为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发源地之一,从纽约州1876年的《埃尔迈拉3郭建安等译:《各国矫正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12 页。

4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 年1 月版,第449 页。

矫正院法令》这部视为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起算。美国近现代的社区矫正制度经历了一百三十多年的发展和变更,“社区矫正事业并未因各种否定之声和自身的困惑与问题而终结,反而因其理论基础的合理性,行刑与矫正方式的人道性、经济性,在挫折中越来越完善,在困难中越来越兴旺”5。

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非暴力和暴力程度较轻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初犯、未成年犯等特殊罪犯,同时也适用于部分缓刑罪犯或监狱中获得假释的罪犯。根据美国国会和相关统计机构发布的数据显示,美国联邦监狱和州监狱关押一名罪犯,联邦和州地方政府每年必须支出大约2.5万美元。对比之下,如果利用社区矫正制度对一名罪犯进行管理和矫治,则联邦和州财政每年可以节约数十亿美元。

社区矫正作为美国刑罚执行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承担了70%以上罪犯矫正工作(其余30%以监禁的方式由监狱进行矫正。美国社区矫正机构主要由联邦政府、州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但也存在部分由私人主办并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这些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由隶属于联邦政府的缓刑官和隶属各州政府的假释官组

成,同时也包括了一部分由私人管理,政府监督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不同性质的矫正机构一般都配备有具有专业资质的社区矫正人员,其中不乏毕业于各著名高校法学、刑事学、心理学等专业工作人员,并配有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员或者社区志愿者。“目前美国的社区矫正机构数以千计,有几十种社区矫正项目。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主要是由专业矫正人员(约7 万人和社会志愿人员组成。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责一是通过对罪犯的监督来提供对社区民众的保护;二是通过对罪犯提供教育、咨询、干预来进行矫治,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6由于在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司法体制不尽相同,在社区矫正方式上,除了联邦政府层面上有统一的模式外,各州的社区矫正的制度和实行模式都所差异,主要包括转向(又称“转处”、家中监禁、中途之家、社区服务等方式。

转向,是指对本应受刑事处罚但情节和危害较轻的犯罪人采用非刑事方式处理,避免因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而引发标签化的副作用。转向作为美国联邦和大多数州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被广泛使用的社区矫正的方法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几顺安.社区矫正研究IMI.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54

6翁里,中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7 卷第6 期

对于犯罪嫌疑人违法相关刑事法律并依法应当启用司法程序的,相关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不予进入,这里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7;对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机关可以根据案情及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予以暂停或者中止相关程序;根据罪犯的社会危险性程度,可以酌情减少对罪犯的管控的程度,并可以将罪犯安排到专业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管理教育和矫治;对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之前,根据申请或者由法官依据实际情况,暂停或者中止有关的司法审判程序。

家中监禁。实际上是一种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监外软禁措施,即经过一段时间后,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到外面去工作或从事其他正当活动,但允许外出的犯人一般要求晚上和周末待在家中。家中监禁适用危险较小并有相对稳定居住条件的罪犯。

近年来以电子监控手段配合家中监禁的做法受到重视,但并非均须对矫正对象施以电子监控。

中途之家。又称出监训练所、中间监所或释前中心。这类机构最初是由宗教或慈善组织出资或集资,建立在社区内为即将或刚刑满释放的罪犯提供食宿,使其逐渐适应社会生活而设立的过渡性居住机构。犯人居住在中途之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有较大的自由度。中途之家为犯人提供矫正项目,帮助犯人寻找工作,以便出狱后有固定的生活保障,避免重新犯罪。中途之家在监狱与社会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对于罪犯顺利重返社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况

按照《通知》以及各地出台的有关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来看,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人。从各地的社区矫正规定和实践操作过程来看,对上述五类不同对象采取了有所区别的矫正管理措施。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贯彻落实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对社区服刑人员

7具体措施包括:庇护之家、儿童辅导中心、自愿警察督导、青少年咨询中心、团体治疗方案、家庭治疗方案等。为保证转向方案的实施,美国许多州还专设了青少年服务局之类的机构,负责辅导和矫治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

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组织有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困难和问题;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有关工作。8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我过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依照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并实施奖惩;通过组织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教育;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采取适当形式安排一定时间的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从2003年至2010 年上半年这7年间,全国共有222 个地市、1420 个县(市、区、17981 个街道、乡镇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的覆盖面达到45%。,其中,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云南等10 个省(市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在辖区所有乡镇(街道的全覆盖。自开展社区矫正试点7 年多来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8.6 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23.1 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9各地普遍建立起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相互衔接配合,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区矫正实践操作程序,相关部门社区矫正工作内部管理考核等制度日趋晚上。通过近10年的时间,培养了以一支具备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学科背景的基层社区矫正专业工作人员为主、其他外聘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协助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模式探索

自2002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上海和北京两地试点以来,各地在参考外国社区矫正的实行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各地自身的情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实行方法和模式。其中的“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最具有代表性。

北京模式

北京建立了以三级行政组织为依托的社区矫正网络,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的具体安排领导下,区、县层面由司法局社会矫正科负责该层次的社会矫正工作,

8参见司法部颁布的《司法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最后,不同区域的矫正对象由该区域的街道乡镇由司法所具体负责日常的矫正管理工作。同时,北京市司法行政部门将下属的监狱管理局和劳教局中抽调一部分

干警至各区县或者各区域的乡镇司法所协助基层工作人员开展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同时成立了社区矫正协管员或者志愿者队伍。

它的工作理念在于,社区矫正工作是对原有的由公安机关作为执行的主体的社会服刑工作的继承与改革完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社区矫正工作的定位只能是刑罚执行活动,执行主体和执行对象不能改变,具体的执行工作与矫正内容,必须由国家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司法所以及专业人员承担与落实,强调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广泛调动与整合社区力量,注意社区安全,提高教育改革质量,最大限度地将罪犯改造成为符合再社会要求的新人,以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10

在具体的矫正和管理方面,北京司法行政部门依据不同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个人性格特点,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等情况,对矫正对象的进行分类管理。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根据上述标准,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A、B、C 三个等级,对三个等

级的矫正对象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管级别,分为普管、宽管、严管三个管理等级。建立了矫正对象社会风险管理机制,即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不同情况,调查了解各矫正对象的社会危险程度,依据不同的监管级别,对每个层级内的每一个社区矫正人员采用模式化加个体化的社区矫正方案。

由区、县负责建设和管理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中心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各项矫正工作,由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和矫正。“为了解决部分矫正对象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等问题,朝阳区建立了中国大陆第一家中途之家———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中途之家秉承“以人为本、回归社会”的理念,在探索实践中形成了“三统一、两服务”的工作模式: 即对朝

阳区新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统一进行法制教育、统一进行心理矫治、统一进行社会认知教育,为“三无人员”提供食宿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11上海

上海作为我国最早的社区矫正试点城市之一。2002年8月起,上海地区司法10王顺安著:《社区矫正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年版,第97 页。

11胡晓军。社区矫正的执行体制研究———以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为视角[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行政机关接收的各类社区矫正的对象就有1800 多名。相关数据显示,到2004 年上半年,上海地区已经有600 多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期满,且没有一名矫正出现出现重新犯罪的情况。

上海党政机关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较为重视,在各方给予了社区矫正工作较大的支持。其中,以上海市政法委为总负责单位和协调单位,市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是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在市级和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科,由区县社区矫正科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社区矫正业务。并全市各区县设立工作站,将社区矫正的工作网络遍布全市街道、乡镇。建立以街道,乡镇党委副书记为组长,由派出所,司法所,劳动服务所、工商所等部门负责人作为的工作小组成员,具体负责街道、乡镇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管理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选聘的工作人员组成,并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学科背景的工作人员。这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岗前必须要进行为期120个课时的统一的集中培训,工作第二年起,每年需要进行48小时的工作培训。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重视对矫正工作成效的考核评估,制定了“台账建立率、案主见面率、重点案主谈话率、个案涉及率”。12为主要内容的全年考核制度。

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广泛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行,建立了上海市自强服务社、上海市新航服务总社、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等社区矫正机构。“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成立于2004 年2 月,是一家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为上海市司法局。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自主运作,并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聘用具有一定法律、社会工作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为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13

这些机构的工作方针是将教育和管理相结合,以帮助矫正对象更好的融入社会为目的,重视利用基层社区和志愿者的力量对矫正对象进行矫正,从以往监狱中强调对罪犯的监狱内改造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汲取有益经验。经过近10年的努力探索实践,上海的社区矫正工作作为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一面旗帜,“上

12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京沪模式的比较分析与选择[J].北京社会科学,2009( 1 : 55 -61

13胡晓军。社区矫正的执行体制研究———以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为视角[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海成功的因素首先在于上海具有良好的经济和文化背景;其次,上海有良好的社区环境;第三上海在刑罚执行领域对行刑社会化和社区矫正问题已经积极的探索和实践。”14上海社区矫正实践的成功也为其他地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二、我国社区矫正面临的不足和困境

(一社区矫正确少完善的法律支撑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其实践工作的开展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和有力的法律制度的支撑。目前为止,各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全国性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中只有《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加入的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200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通知》、2004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而《通知》也只规定了社区矫正的的适用范围、任务和公检法司四部门的职责及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制等原则性内容。

各地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法律文件,但在对各地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和保障上仅仅局限于对《通知》和《办法》的简单补充中。在法律层次和位阶上,多属于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浙江为例,浙江省委和省政府制定颁发的《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工作意见》包括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及主要任务、社区矫正组织及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五部分,《暂行办法》除

附则外共四十一条,这两份法律文件实际上是将《通知》和《办法》予以扩充和地方化,在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执行上并未有实质突破。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刑罚制度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虽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社区矫正一词正式进入我国的刑法,但在具体规定的刑罚制度的《刑事诉讼法》中,仍不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规定,社区矫正制度的模式和相关工作的操作程序散落在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当中。从法理上来

看,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合法本身就值得“怀疑”,这也进一步削弱了社区矫正制度在日常操作过程中的强制性和有效性。

(二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相分离------我国社区矫正的困境及出路的思考(1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其在执行刑罚期间,由相关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执行或者考察。

《刑法》第76、85条规定了缓刑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公安机关予以考察;在假释考察期限内,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有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14—218条规定了,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作为目前被纳入到我国社区矫正范围的相关刑罚的执行主体。但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即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统筹社区矫正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而公安机关仅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起到配合和辅助的作用。但公安机关作为相关被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内刑罚的执行主体,确拥有真正意义的执

法权。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工作主体的司法行政机关,在现行刑事法律中,并未被赋予任何实质的社区矫正执法权。这种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的现状,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和困难。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体系内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任务,两者也不存在相关的隶属关系。在各级政府内部序列中,更不可能出现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关职责义务的情况。这种同类型刑罚的执行主体相分离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了违反了法治社会对于国家刑事执行制度统一性的要求。造成了刑罚执行权和具体刑罚执行工作、刑罚权力和责任的分离。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承担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绝大部分责任,但缺少与之相匹配的执法权,缺乏实际操作中的执行力,使得对社区矫正对

象的日常监管和教育过程出现“形式主义”现象经常出现。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的社区矫正工作中,也经常出现矫正对象不服从乡镇、街道司法所管理的情况,进而也无法预防和有效控制社区矫正对象重新危害社会。(三)社区矫正适用范围过窄,矫正内容单调尽管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经过了近 10 年的发展,但到目前为止,只有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五类情况适用社区矫正。实践中,虽然上述五类犯罪分子绝大多数通过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完成自身的改造,但我国仍然采用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执行制度,非监禁刑适用较少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相比较其他刑罚执行制度而言,社区矫正的对象一般适用于罪刑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未决犯和已决犯。但目前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对象只包括“五类人” ,“其实排除了相当一部分符合社区矫正适用原则的犯罪人,譬如一些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轻的过失犯罪,未成年犯特别是犯罪较轻的未成年犯或偶犯、初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犯罪人,家庭型犯罪的犯罪人,罪行较轻的经济型犯罪人等。15 ” 纵观欧美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现状来看,包括美国、法国、加拿大、法国等传统西方发达国家,超过70%以上的罪犯通过社会化的社区矫正制度来进行改造和管理;而具有传统东方文化色彩的日本和韩国,其社区矫正率也达到或者接近50%,但这一比

例,在我国只有30%左右。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矫正、改造和管理内容,过于宽泛,可操作性和效果不甚理想。目前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监管矫正对象,大多采用集中谈话、集中教育和定期的参与公益劳动等方法。这种传统的非监禁刑的管理模式,难以发挥社区矫正制度应有的作用。(四)社区矫正专业人才缺乏,各类辅助性资源保障不足根据各国开展社区矫正的经验来看,从事社区矫正的专职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背景和较强实践能力。美国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一般都具备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于政府对于警察入职前必须接受正规高中教育的学历要求。多数社区矫正工作者具有心理学、社会学或法学等专业背景,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符 15 翁里,中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7 卷第6 期 2007 年 11 月

合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的各类需求。同时,众多的具有各类优良社会背景的社会志愿者和社工成为美国社区矫正工作重要在组成部分。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中,具有心理学、法学、社会学或者教育学等符合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知识背景的专业性人才非常有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治和帮助能力较为有限,矫正效果难以保证。从笔者从事社区矫正实践经验来看,社区矫正对象普遍存在基本生活拮据,难以就业或再就业等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矫正对象上述困难,则这些缺乏最基本生存保障的罪犯仍有较大可能性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从理论和国外实践来看,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就业,是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但就目前社区矫正实践来看,由于各地地方财政对社区矫正财政经费保障较为有限;可挖掘的社会力量较为有限,各类保障资源依然短缺,社区矫正的矫治效果仍不尽如人意。三、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一)完善和健全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二)明确社区矫正执行主体(三)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的保障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四川电大毕业设计(论文)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作者邹朝勇 市级电大自贡市电大荣县分校 专业法学 年级 2013年秋 学号 1351001263394 指导教师程述银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 (1) (一)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1) (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2)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 (2) 二、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3) (一)社区矫正惩罚机制滞后 (3) (二)帮扶工作经费缺乏保障 (3)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抱有偏见或歧视 (4) (四)社区矫正职能滞后 (5) (五)长效机制还不健全 (5)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5)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6) (二)建立立体化的社区矫正网络体系 (7) (三)加强保障能力建设 (8) (四)建立社区矫正惩罚机制 (8) (五)创新社区矫正制度 (9) 参考文献 (10)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邹朝勇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以社区为基础,并通过社区矫正罪犯的制度,在西方国家经过近两个世纪的探索与发展,该制度一定程度上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对原有刑罚制度做出的反思与改革,更多的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已成为一项稳定的行刑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部门、团体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在推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问题;完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性突破。它的出台完善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明确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主体,规范了社区矫正执行方式,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大创举,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处在初级阶段,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其探索的脚步任重而道远。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按照刑罚的发展趋势和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2003年“两高两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要求,有必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其范围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任务。 2005年“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

区矫正规定。 (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 本情况。 (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 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 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迁居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篇一:20XX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曙光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矫正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三、学习教育制度 1、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人矫正档案;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四、档案管理制度

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 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个人矫正档案。 4、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6、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市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7、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8、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9、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五、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矫正社区矫正人员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档可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补充材料。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准确、客观、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和查阅工作,具体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定专人负责。 县级司法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档案岗位时,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监督交接,并办理核验、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一节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原判决(裁定、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执行档案,并应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单位,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工作档案。 第八条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排列:

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臵于开放的环境,即于社区内进行教育改造的制度,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该制度符合司法经济原则,而且有助于防止受刑人员的“监狱化”,成为世界多国广泛采用的一种行刑方式。其中,美国作为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发源地成为适用该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便颇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源 1789年,基督教牧师威廉〃罗各斯在美国费城的核桃街拘役所,首次为收容者开设教育教学课程,在美国拉开矫正刑的帷幕。而美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则开创于1841年的缓刑尝试,波士顿的约翰〃奥古斯塔斯请求政府将罪犯放在社区中并在监管下给予自由,政府以制定法的形式回答了他的请求。二战后,美国犯罪日益增长,监狱人满为患,日益严重的监狱暴力冲突等问题,使美国不得不寻找新的罪犯矫正模式,在一些主管委员会的倡导和联邦资金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开始盛行。60年代美国确立了囚犯的归假制度,70年代开始采取教育或学习的释放制度和社区扶助活动。到70年代末,除几个州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劳动释放法。1973年,世界上的第一个《社区矫正法》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由州议会通过,用于在全州范围内规范地方政府的社区矫正计划、社区矫正项目的发展、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和为犯罪人提供服务,以及资助县级地方政府开展社区矫正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到1996年,美国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 然而,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许多州规范不严造成社区矫正的使用泛滥,导致美国犯罪和重新犯罪的人数不断增加,至此人们对社区矫正提出了异议。针对这种情况,美国转而推行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并直接波及到了行刑领域,各州相继立法取消或限制假释并通过定期刑法。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监狱爆满,监狱爆满的危机又对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矫正实践产生影响,于是美国

社区矫正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吴玲(《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年第9期) 简要:社区矫正是我国正在试点的一种行刑方式。文章简要叙述了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概况,找出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两个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社区矫正队伍力量不足;社区矫正的奖惩力度不够。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建议:执法主体的一体化;建立社区矫正人民警察队伍;健全社区矫正的奖惩措施。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从肉刑到监禁刑,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方式经历了由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过程。社区矫正是典型的非监禁刑,是与监狱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试点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执行中的重要体现,是我国执行权配臵更加科学的重要表现,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发展趋势。 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概况 经过几年的试点,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各地轰轰烈烈地开展,社区矫正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实施,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试点具体实施工作,公安警察积极协助,有大批的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队伍,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区矫正人员不足,而且体现了矫正的社会性。各地普遍采取了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教育手段和方法,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开展就业培训、技能培训、自主创业等多种途径,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效教育改造了社区服刑人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从2003年开始,目前全国已经有25个省(区、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收17.1万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6.7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0.4万人,重新犯罪率不足1%。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持普遍支持态度。 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两个社区矫正执行主体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适用于社区矫正的5种罪犯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社区矫正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不是社区矫正对象的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不过,对于这类人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还需要做好日常的管理!下面就不妨跟着爱汇网 一起来看看吧!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 1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 责有哪些?答: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主要包括: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 估, 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 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 给予警告,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提出撤销缓刑、假释、 收监执行建议, 提出减刑建议, 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 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 明书等。 同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 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 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一是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 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并组织宣告; 确定社区矫正小组; 制定矫正方案;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二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 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采取实地检查、 通讯 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 有特殊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 说明情况; 定期到社区矫正人 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等情况;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 , 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 对社区矫正人员七 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 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 ;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 理辅导;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 :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 司法所要对社区 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 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 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 三是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 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 在一定范围 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 四是司法所立足基层, 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 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 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 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答: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 必须有 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 同时, 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 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 社会工作者为辅 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代鸿宾任冰 )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5种罪犯。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按照社区矫正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定期汇报、走访、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会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从而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自2005年以来,我区共接收矫正对象396人,已有233人解除矫正被列入帮教对象,现在册矫正对象163人。其中缓刑106人、假释12人、监(所)外执行8人、管制0人、剥夺政治权利37人。男性占98%、女性占2%;非农业人员占22%、农业人员占78%;18-45周岁占81%左右、46-60周岁占16%左右、61周岁占2%左右。大学学历占3%左右、高中学历占8%左右、初中学历占49%左右、小学占39%左右、其他占0.7%。从犯罪类型

看:抢劫占19%左右、盗窃占18%左右、故意伤害占12%左右、其他(强奸、交通肇事、重婚、诈骗、贪污、受贿等)占52%。从社区矫正的试点到全面试行,我区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许多实践、探索和总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点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主观认识不到位。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对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主观能动性还发挥得不够。 (二)参与主体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形成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影响矫正工作质量。 (三)缺乏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联席会议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分层次组织对社区矫正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社区矫正人员 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社区志愿者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 四、责任追究制度 五、统计报表制度 正确、及时、完整上报社区矫正工作各类报表。 司法所和社区必须建立包括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全部档案需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准确。按期解除 矫正的,矫正档案保存十年,被收监执行或因重新犯罪被处理的, 档案材料随之转执行部门。 七、接收制度 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法律文书生效的七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其长期固定居 住地司法所,并责令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 所办理登记手续。 八、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对不服从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及时采取训诫等措施,对脱逃监控的及时抓捕,对重新犯罪 的及时处理,确保不脱管、漏管。 九、教育制度

司法所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 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司法所要建立考核制度。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资奖励和减刑奖励;对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 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 消假释、撤消缓刑的处罚。表扬、物资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提议, 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减刑、收监、撤消假释、撤消缓刑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审议通过,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十一、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矫正对象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矫正对象,凡符合低保 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现行 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司法所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一、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 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 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 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

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遇到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报请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2、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宜,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三、学习培训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际。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信息宣传制度 1、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主,客观真实,注重社会效力。 2、信息宣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3、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同权益,

浅谈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浅谈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自2003年开始试点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如火如荼地开展。自2008年我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深刻体会社区矫正制度体现出的发动整个社会力量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及在矫正过程中蕴涵的人文精神,将使其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工作中的一大亮点,将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的一大亮点。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目前我国适用的主要是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暂与监外执行五类罪犯)置于社区之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定,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教育、改造,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思想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这一改造方式,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国家刑罚体系完善的表现。 一、以人为本价值取向明显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价值目标,也是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以人为本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就是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同等的人来看待。罪犯也是人,也有其人格的尊严,也追求其自身的自由和幸福。对于犯罪人的关怀不再是一种恩惠,而是法制国家一项义务性的社会任务,是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社区

矫正制度的实施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表现得淋漓尽致。 (一)社区矫正体现了一种社会宽容精神。而和谐的社会关系正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宽容之上。社区矫正工作正是对实施了反社会行为的罪犯,国家和社会并不抛弃他们,而是宽容地给予他们重返社会的希望和机会,并且为罪犯的矫正营造宽容的社会氛围,使矫正对象在宽容中感受社会关爱。 (二)社区矫正体现了人性关爱的理念。罪犯尽管危害了社会,被判罪服刑,但他也有与正常人一样的需求和情感。社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罪犯的需求和情感。一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渴望自由的需求。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是在社区环境中对罪犯进行监管和矫治,罪犯并不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具有较大的自由度。二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的情感寄托。罪犯如果被判刑入狱,就无法过正常的家庭生活,导致家庭生活残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而社区矫正使罪犯保持家庭生活的健全和婚姻关系的稳定,从而使其情感需求得到了满足,促使罪犯更加珍惜家庭的温馨,承担起自己对家庭应负的责任,将有利于维护罪犯的婚姻和家庭稳定,减少家庭矛盾,并能在生活上兼顾到家庭,提高他们对家庭的亲和力,促使犯罪人安心服刑,从而加速罪犯的自我改造。 (三)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基本原则。我国刑罚的本质就是通过剥夺罪犯的自由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等惩戒方式,达到教育的目的,所以说,所有的惩戒只是为了达到教育目的的手段,其最终的目的是使罪犯能够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犯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每月汇报制度 矫正对象每月30日(除2月)到司法所报到,报到时间上午9:00,如迟到、不到的警告一次,一年内连续迟到三次以上的移交孝义市司法局 二、学习制度 每月30日上午9:00点进行学习,要认真做好笔记,司法所将不定期检查, 三、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孝义市)的,必须报告司法所,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办事处司法所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未按时销假事处司法所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一、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本情况。 (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二、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处罚新增了一个社区矫正,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一般就要进行社区矫正。而为了配合各地社区矫正的实施,我国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有事提前请假,对单位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照工作规范执行。 三、恪尽职守,保守工作秘密。严谨操守,清正廉洁。 四、注重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接物态度谦和,热情大方。 五、服从上级指挥,听从安排,服从管理。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七、加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检查、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和做好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接受委托,开展社区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上报。 三、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四、审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地三十日内的请假申请。审批确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判处“禁止令”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五、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六、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七、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 八、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十、对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十一、对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区人民检察院。 十二、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十三、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十四、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置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

社区矫正论文:论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展望

论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展望 【中文摘要】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是近几年才施行的新兴制度。通过近年来的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矫正试行范围不断扩大,矫正人数不断增长。从其定位来看,社区矫正制度是与监禁刑罚相对应的刑罚执行制度,是以非监禁的形式代替原有的监禁刑,执行刑罚 措施。但在试行过程中,立法与实践中还是存在不少争议。本文从笔者工作实践出发,对现下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并对有关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章,具体内容为:第一章主要是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第一节首先简要介绍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概念,即何谓社区矫正。笔者首先以社区的概念入手,对社区概念进行一定介绍。由于世界各国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和发展程度不尽相同,因此对社区矫正制度概念的解释和阐述也各不相同。从主要学说来看,社区矫正的概念可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狭义说社区矫正概念,即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 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 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第二节对社区矫正制度在世界主要国家的历史、发展进行介绍。第三节则对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定位作阐述,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正是基于其惩教结合,尊重人权、体现刑法谦抑精神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社区矫正制度能在世界各国法制历史进程

中始终据有一席之地,一直发展和创新,也正因此,在我国转变刑事司法理念、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今天,社区矫正制度显得尤为引人注目,受到越来越多人关注和讨论。但是从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的试行情况来看,仍存在不少问题,值得我们引起注意,加以改进。因此第二章开始,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就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一定解决办法。从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上看,主要存在以下几大部分的问题:第一,法律依据的缺位,体现在实际执行中,缺乏明确、详细的操作细则;第二,执行主体的定位不明,法律、法规对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不尽相同;第三,矫正范围规制不合理;第四,社区矫正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各地的社区矫正规范不一,发展不平衡;其次,社区矫正从业人员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社区矫正队伍亟待规范和提高执法水平;再次,虽然社区矫正已经试行几年,但受传统刑事法律思想影响,民众与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还存在偏差;最后,矫正内容过于简单化,重监管轻教育。随后,笔者就前文所提出的存在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对策。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探索、解决之法:1、明确司法机关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2、增加程序性规定,保障社区矫正执行有法可依;3、建议以矫正对象户籍地为矫正地进行社区矫正;4、增设社区服务刑;5、设置刑罚易科制度;6、健全专业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第三章主要是对今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进行展望和建议。结合社区矫正制度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在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正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对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专职社工)的管理,根据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福州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工作职责 协助司法所开展工作;协助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报到;制定社区矫正个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管理与培训;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公益性劳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治等。 2、工作制度 登记制度: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社区服刑

人员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上周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时应当记录,并作好汇报日期和来电号码的登记。 统计制度:每月上报一次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和社区服刑人员外出人员就业基本情况;每季上报一次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 分析制度: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情况和有关情况进行分析上报。 二、考勤制度 1、专职社工应参加司法所的考勤签到。 2、按时上下班,上下班时间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步,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 3、有以下情况之一为旷工:未经批准不上班的;迟到和早退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未请假的;上班签到后无故离开未办理手续的,旷工的最小时间单位为半天。

专职社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 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连续请假5天以上或累计请假10天以上的。 专职社工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 1、连续旷工7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 2、连续请假20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请假30天以上的; 3、一年内非因工负伤住院60天以上的; 专职社工在聘用期内考核合格的可参照党政机关和事 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标准: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三、请销假制度 1、病假、事假等,所有请假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批准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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