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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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监管制度1、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基层组织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管。

2、司法所针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矫正联络员由签订监护协议的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矫正对象原工作单位人员担任)组成。

有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日常评分考核以及司法奖惩程序申报和审批。

3、矫正工作小组选定一名具有监督管理能力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社区矫正对象亲友作为矫正监管人。

矫正工作小组、矫正监护人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三方签订监管协议书,矫正监管人负责配合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教育。

4、司法所发现其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经初步查找未果后,须及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下落不明的事情矫正对象进行追查。

二、迁居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和生活需要迁居时,应当向其居住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司法所应当会同当地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理由和迁居地址进行审查,并征求迁入地司法所意见,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2、经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同意迁居的,应将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正、副档)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一并寄送至迁入地司法局。

迁入地司法局应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回执)寄回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居住地司法局备案。

3、原居住地和迁入地司法所在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手续后,均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登记簿》。

三、会客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

2、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必须事先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将来访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后,经区县(市)、市级社区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问题研究及思考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问题研究及思考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问题研究及思考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正式将社区矫正了明确入刑,从03年试点工作至今,虽然社区矫正制度开展逾十年,但实践中仍暴露出立法、社会观念滞后等问题,本文对此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初步探析,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化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社区矫正理念转变制度构建一社区矫正概述社区矫正来源于十九世纪末西方行刑社会化思想,对于社区矫正的概念长期以来存在着较大争议,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做出回答,形成行刑方式说、刑种说、处遇说等主要学说,目前,以两高两部颁布的《关于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为基础的行刑方式说为通说,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行刑方式,是刑罚的执行方法或者说是刑罚的执行措施。

该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现状社区矫正制度的引入,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制度,蕴涵着刑罚的预防教育性和惩罚性的双重价值。

但其理念上的先进性以及制度构建上的迅速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制度执行必然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一)社区矫正的立法滞后,相关立法待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这一”舶来品”在我国本土移植化毋庸置疑是个漫长的过程。

它实行的障碍首先出现在立法层面上。

尽管在刑法修正案(八)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社区矫正规定只是零碎的存在于《刑法》、《刑诉》和《监狱法》相关法律中,对于社区矫正关键问题的规定较为原则化、模糊化,不能能适应我国的社区矫正发展需要。

尽管两院两部印发的《通知》和司法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作为一项政策性规定对社区矫正制度有较明细的规定,但也只解决当时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矛盾的暂时性措施,存在着诸多空白和漏洞。

同时这两部文件在法律体系中位阶过低,在某些规定上甚至与现行上位法发生冲突,尚不够为一项新制度的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最新版]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最新版]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篇一: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提高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预防重新犯罪,为实现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环境。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一)、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长期固定居住在本区域的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主要任务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他们认罪悔罪,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激发他们热爱劳动的热情。

4、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一)、组织机构由主管政法的副镇长王晓庆担任组长,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

(二)、职责分工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摘要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试行了近十年,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推动了我国的司法改革;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符合世界潮流的前进方向;发展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行轻缓化、人性化的刑罚执行制度。

文章阐明了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同时也认为现阶段该制度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评估、社区矫正监管措施、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社区矫正保障经费、社区矫正宣传工作等方面的问题还有待解决。

新形势下,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整合社会资源等积极的对策。

关键词:刑罚执行社区矫正发展目录前言 (1)一、社区矫正的概念与意义 (1)(一)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刑法价值的体现 (2)(二)科学合理的刑罚执行方式,有效促进社会久安 (2)(三)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减轻监狱压力 (3)(四)推动我国司法改革,顺应历史潮流与国际接轨 (3)二、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 (4)(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 (4)(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4)三、主要存在的问题 (5)(一)人力、物力不足导致评估工作得不到有序推进 (5)(二)处罚手段乏力导致无法有效震慑犯罪 (5)(三)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缺乏专业化 (6)(四)保障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无常开展 (6)(五)宣传不力导致工作无法得到社会认可 (7)四、建议与对策 (7)(一)加快社区矫正立法 (7)(二)健全社区矫正机构 (7)(三)发挥社区矫正中“社区”的作用 (8)(四)强化四项保障措施 (8)五、结束语 (9)参考文献 (9)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前言近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无时不刻地推动着人类文明的进程,人类社会从野蛮不断向文明靠拢,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活的法律,其发展更是值得我们讨论与探索。

犯罪已逐渐从地域性问题发展为全球性问题,如何预防和打击犯罪,并及时有效地矫正罪犯,已然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共同的责任与亟待思考的问题。

社区矫正方式

社区矫正方式

五、完善检察机关对社会矫正的措施(一)在立法上,借鉴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成功经验制定法律结合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修改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协调、相配套、相衔接的《社区矫正法》来统率和协调社区矫正活动,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设置、职责、权利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别要明确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的法律性质,解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法律依据不足、监督主体模糊等问题。

同时,制定与《社区矫正法》相配套的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其内容包括谈话制度、回访制度、救济制度、矫正对象申诉、立功及减刑制度等可操作性强的矫正考察评价体系,使社区矫正有法可依。

(二)在检察机关内设立专门社区矫正监督机构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来看,社区矫正工作均有相对专门的检察监督机构,如加拿大设有专门的司法检察监督机构,即联邦矫正调查员办公室。

建议在当前情况下,可在现有监所检察部门的基础上,增设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监督的分部门和人员,或者将监所检察机构升格为刑事执行法律监督机构,并在社区中设立检察派出机构和专门人员。

待条件成熟,成立单独的社区矫正检察部门,其职能是按现行法律和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矫正决定的做出、运作、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障进行检察监督。

(三)将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并重,将静态监督改为动态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监督的视角应延伸至矫正前对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适用过程,即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人民检察院在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提起公诉时,可以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前掌握相关情况,确定其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如符合条件,可提出社区矫正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此建议进行决定,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公,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等形式行使监督权。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背景社区矫正是一种针对罪犯的法律制度。

它通过实施对罪犯的指导、监督和教育等措施,帮助罪犯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减少再次犯罪的概率,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犯罪率也有所上升。

因此,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是当前治安管理的一项紧迫任务。

本文将介绍社区矫正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1.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政府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资金投入和人力资源的配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矫正期限、矫正目标等规定,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2. 建立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保障。

政府应建立一批针对不同类别的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机构,如针对青少年的教育矫正机构、针对成年人的就业矫正机构等。

同时,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运作。

3. 建立社区矫正团队社区矫正团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

政府应组建一批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团队,包括社区矫正员、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以协助罪犯完成社会适应和自我完善的目标。

4. 加强社区矫正宣传教育社区矫正宣传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成败的关键因素。

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社区矫正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参与意识。

总结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我们应该坚定信心,认真制定实施各项措施,加强监督和评估,并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为创造和谐、安全的社区环境而努力。

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浅 议 我 国社 区矫 正 制 度
张 建
摘 要 :我国即将 出台社 区 矫 正法,当前讨论社 区矫正有着重要 的意义 ,文章综述 了社 区矫正 制度 的起 源及在我 圆当前 的状况,阐述 了我 国社 区矫 正制度 面临的一 系列立法、执 法的问题 ,并 同时提 出了一 系列 的解决措施 ,社 区矫正制度 的完善将 更有利 于加 固执政 党执政 基础 ,更有利于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 ,也更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 关键词 :概念 ;创制 沿革 ;现状 ;办法;意义
视程序研 究 , 是目 前我 国社区矫正理论在 内容上最大的缺陷0 。 ( 2 )执法制度的完善 : 在实践的过程 中,不 少法 院探索 出 了提 高社 区矫正 制度 效率 的方 法 ,比较突出的是人矫前 的人格调查和听证制度 ,人格调查指 对犯罪人 的家庭环境 , 性格 , 学历 ,经济状况 ,再犯 的可能性等 由专 门的机构进 行调查 ,从而决定其是否适合社 区矫正。听证制度指对邀请 犯罪人所在 社 区的社区矫正机构、受 害人 、服刑社区的公众 、专 家学者 ,让他们提 出意见和相关证 据 , 制定相关报告 ,从而裁判是 否实行社 区矫正。 矫正程中要提高执法人员 的专业素养 ,因矫正 的专业性很强 ,我 们 的执法人员应 该具备 相关专 业知识 ,为 培养合 格 的社 区矫正工 作人 员 ,政法院校可设立社 区矫正专业 ,主修社会 学、心理学 、法律学 、矫 正教育学 ,罪犯改造学等必备学科 。为加强对矫正人 员的管理 ,对社 区 矫正管理人员也需要多层 次和分 门类 ,建立缓刑官 、假 释官或社 区矫正 官 的设计及尝试 。在矫正 中还应考虑行刑个别 化 。要考虑 每个社 区的 特长 ,还应考虑罪犯的特长,然后根据这对犯罪分子实行具有针对性 的 措施 ,充分利用社 区和 罪犯各 自的长 处进行 矫正 ,达到资 源利 用最 大 化。 加强对社 区群众进行社 区矫正 相关制 度 和矫正 人员成 功 案例 的宣 传, 邀请他们参与到社区矫正实施 当中来 ,消除歧视 ,传递正能 量 ,提 高矫正效率 。

关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21 0 0年 9月 第3 ( 期 总第 4 期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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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完善 我 国社 区矫 正 制度 的思 考
臧 丽 红
( 阳 市社 会 主 义 学 院 辽 宁 辽 阳 1 1() 辽 1()) ) (

要: 当今世界人权运动不断发展 , 注重恢复 司法 的理念成为趋势 。关于刑 罚执行也不断追求法定化 、 人性化和
多样化 。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就要协调好各种社会关系, 整合社会资源 , 维护社会秩 序。尤其关注刑事 司 法制度改革, 借鉴 国际社会 的社 区矫正制度 。 关键词 : 区矫正制度; 社 瓶颈 问题; 刑事司法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 : 9 68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 4 9 (0 0 0 —o 7— 0 1 7- 4 6 2 1 ) 3 06 3
措施 ,是刑事 司法 向非刑 罚化 努 力 的组成 部分 。从 20 0 2年 起 , 国 先 后 在 北 京 、 津 、 海 、 我 天 上 山东 、 江
犯 , 能矫正 的罪犯不 使为害 ”的最终 目的 。 不
( )社 区矫 正是 保 障人权 和 司法进 步的 需要 。 三 犯罪 是 一个复 杂 的社 会现 象 ,刑 罚首先 是对 犯 罪 的
否定 , 是对 犯罪 人 给予 的 惩治 。而在 惩 处 的 同时 , 又
收 稿 日期 :2 1— 5 1 00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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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摘要 关键词 现代的社区矫正制度一词最早是由美国犯罪学和心理学家安德鲁·斯卡尔于上世纪70年代提出的社区矫正方案制度。对于该制度性质而言,它属于刑法的执行方式范畴,与监禁刑相比较,作为一种针对一些犯罪性质较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非监禁型刑罚执行方式。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始于2002年8月,北京和上海两地司法部门以自己辖区内的几个地区作为试点,开始摸索社区矫正制度的中国化进程。2003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正式揭开了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序幕。《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省(市 为社区矫正制度施行的试点地区。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2009年,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施行,各省区市开始了摸索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通知》作为指导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唯一一部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内容,职责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其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给予以下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中最为引人瞩目的一条,即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正式成为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法系统中体现国家制度向民主社会的转型的一个重要 标志,对于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社区矫正制度也是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执行领域的具体体现,表明我国的刑罚理念,已经从“单一的社会保护”理念向“社会保护与人权保护”的双重保障理念转变。随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全面铺开,作为欧美国家相关制度而建立起来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具体施行过程必然会遇到一系列不可预见的问题,本文通过探讨社区矫正1参见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 2003 ]12 号 。

制度的性质和国内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状况,剖析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在此基础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以期能为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和发展 (一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演进历程 英国 “社区”一词作为社会学的基础性概念,最先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其著名代表作《共同体与社会》中提出。在《共同体与社会》中,作者认为“是指那些存在于前工业社会的、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不是人们有意识选择的结果,而是自然的由于其生于斯长于斯而形成的。这样的团体最终会渐渐地向由价值观念不同质的异质人口组成的,经由分工和契约并联系起来的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团体,这就是社会。”2虽然“社区”这一次概念是由德国学者提出,但现代社会学意义上的社区最早出现在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的起点——英国。英国作为近代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源地,随之而来的社会改革也领先与同时代的其他国家。

英国作为近现代刑法执行制度和体系改良运动的发源和兴起地,其刑法体系从十八、十九世纪时期的将监禁作为罪犯改造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最佳场所向二十世纪的逐步将一些非暴力的罪犯、初犯、未成年犯和年龄较大的罪犯等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特殊罪犯交由社区或者特定机构进行社会化改造转变。 有关于英国现代社矫正制度的最早法律规定,见于1967 年的英国国会通过的《刑事司法法》。当代英国刑法执行体系中有关的假释制度和假释裁决机关正是由于此法的颁布施行而诞生。在英国,对于是否准许犯人假释的委员会一开始就遭到了众多法学家和社会评论家的批评,原因之一就是在于该机构每年批准的假释人员过少,而且期限十分短暂。而当时整个英国的监狱却人满为患,监狱内的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随着关押犯人假释成功率的逐年上升,各界的批评声逐渐得以缓和。“假释委员会在 1976 年的报告中指出,当年的假释率已经超过了

2[德]裴南迪.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9 年版,第3 页。 半数:合乎条件的人中,有 54%的人得到了假释。”3 英国在1972 年的颁布的《刑事司法法》(the 1972 Criminal Justice Act、1973 年的《刑事法庭权力法》(Powers of Criminal Courts Act、1977 年的《刑事审判法》等刑事法律中又规定了一系列中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内容,确立了包括的社区服务令、社区惩罚令、宵禁令等相关制度。

《刑事司法法》第一次授权法院在一定条件下经由法院征得罪犯同意后,判处其从事240 小时的受监督的劳动以代替监禁。这就是后来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到广泛推崇和借鉴的社区服务令。经过近40年的的司法实践证明,社区服务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其在保护某些特殊罪犯,更好保护这类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减轻监狱压力和国家财政负担上,并在一定程度上代替监禁刑改造罪犯,有利于其回归社会这一刑罚功能上,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发明。

英国在该项制度施行伊始,缓刑官(具体负责管理缓刑罪犯和社区服务罪犯让被判处社区服务令的罪犯业余时间在社区、公园、医院等场所进行特定范围和形式的义务劳动。该种方式作为一种具有相当负担的,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犯人在受到某种限制条件下回归和认识社会,并带有惩罚性的判决,被认为是可以替代监禁刑的处罚方式,也有相当一部分法官和法学家把它作为缓刑制度的具体化操作。绝大部分认为这部分罪犯虽然触犯了刑法,损害了个人和社会利益,但是社区服务能够作为一种对于受损利益的补偿,并且该项制度能够在对罪犯的改造有益的前提下使用最低限度的社会资源。

《刑事法庭权力法》中社区劳动的时间限定为40 小时以上,240 小时以下。法院判处的社区服务令的条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经过罪犯同意使用这种处罚措施,同时,法庭指定缓刑官,由缓刑提供相关报告,法庭根据缓刑官的报告认为这种罪犯可以适用这种刑罚,而且被判处社区服务令的罪犯所提供的劳动必须为某社区所需要。这种刑罚主要适用于较轻罪行的人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人,特别是青少年罪犯。劳动的内容通常是公益性的。如果罪犯完不成指定的劳动服务,法庭可以撤销原判社区服务令,然后对其犯罪重新进行审判。”4美国

美国作为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发源地之一,从纽约州1876年的《埃尔迈拉3郭建安等译:《各国矫正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12 页。

4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 年1 月版,第449 页。 矫正院法令》这部视为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起算。美国近现代的社区矫正制度经历了一百三十多年的发展和变更,“社区矫正事业并未因各种否定之声和自身的困惑与问题而终结,反而因其理论基础的合理性,行刑与矫正方式的人道性、经济性,在挫折中越来越完善,在困难中越来越兴旺”5。

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非暴力和暴力程度较轻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初犯、未成年犯等特殊罪犯,同时也适用于部分缓刑罪犯或监狱中获得假释的罪犯。根据美国国会和相关统计机构发布的数据显示,美国联邦监狱和州监狱关押一名罪犯,联邦和州地方政府每年必须支出大约2.5万美元。对比之下,如果利用社区矫正制度对一名罪犯进行管理和矫治,则联邦和州财政每年可以节约数十亿美元。

社区矫正作为美国刑罚执行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承担了70%以上罪犯矫正工作(其余30%以监禁的方式由监狱进行矫正。美国社区矫正机构主要由联邦政府、州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但也存在部分由私人主办并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这些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由隶属于联邦政府的缓刑官和隶属各州政府的假释官组成,同时也包括了一部分由私人管理,政府监督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不同性质的矫正机构一般都配备有具有专业资质的社区矫正人员,其中不乏毕业于各著名高校法学、刑事学、心理学等专业工作人员,并配有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员或者社区志愿者。“目前美国的社区矫正机构数以千计,有几十种社区矫正项目。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主要是由专业矫正人员(约7 万人 和社会志愿人员组成。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责一是通过对罪犯的监督来提供对社区民众的保护;二是通过对罪犯提供教育、咨询、干预来进行矫治,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6由于在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司法体制不尽相同,在社区矫正方式上,除了联邦政府层面上有统一的模式外,各州的社区矫正的制度和实行模式都所差异,主要包括转向(又称“转处”、家中监禁、中途之家、社区服务等方式。

转向,是指对本应受刑事处罚但情节和危害较轻的犯罪人采用非刑事方式处理,避免因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而引发标签化的副作用。转向作为美国联邦和大多数州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被广泛使用的社区矫正的方法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几顺安.社区矫正研究IMI.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54 6翁里,中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7 卷第6 期

对于犯罪嫌疑人违法相关刑事法律并依法应当启用司法程序的,相关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不予进入,这里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7;对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机关可以根据案情及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予以暂停或者中止相关程序;根据罪犯的社会危险性程度,可以酌情减少对罪犯的管控的程度,并可以将罪犯安排到专业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管理教育和矫治;对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之前,根据申请或者由法官依据实际情况,暂停或者中止有关的司法审判程序。

家中监禁。实际上是一种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监外软禁措施,即经过一段时间后,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到外面去工作或从事其他正当活动,但允许外出的犯人一般要求晚上和周末待在家中。家中监禁适用危险较小并有相对稳定居住条件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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