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工作逻辑及其制度建构
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矫正不良行为,维护社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并介绍最近几年发生的3个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案例。
一、国家层面上的制度完善自2014年起,我国国务院开始颁布一系列关于社区矫正的法规,如社区矫正办法、社区矫正条例、《刑法修正案(九)》等,进一步完善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根据这些法规,社区矫正是指通过社区减刑或非监禁的惩罚方式,引导罪犯重新接纳社会,实现法律目的。
同时,对于罪犯的监管机构也有了明确规定,如专门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规范了矫正机构的工作之内。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经过实践证明,越来越完善,并逐步加强社区矫正的说服性、威慑性及有效性。
在程序上,社区矫正刑事诉讼起始点不是监狱,而是检察院,这也就意味着社区矫正刑事诉讼采用的是普通刑诉程序,而不是特别程序,罪行更轻的被告人可以享有养老金、医保等平等的公民权利。
三、工作流程及信任机制的完善当前我们的社区矫正机制基本上具备了“罪犯思想改造”与“提高人文素质、改变生活方式”的特点,矫正机构也注意到了管理人员法律素养和能力的重要性。
一个成熟的社区矫正机制是有必要有等级体系,也就是说,制度化管理必须按照“从态端到机关”全方位的推进的,由与矫正工作有直接联系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向社区矫正机关到司法机关拓展。
同时,在工作中生成一些互信机制,在政府、司法机关、社区民众、矫正对象之间形成平等、合作、互助的社会治理模式。
最近的社区矫正案例有:东阳县龙泉镇打砸警车事件、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管党委原书记等5人受补课等。
其中被矫正当事人找不到工作,偷盗物品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另外8位参与人员逃脱了现场,被警方抓获。
在省政协、省公安厅没疏导下,当事人向警方认罪并对损失进行赔偿;原书记等5人被指控申领国家住房补贴时故意想方设法虚构情况,并获得了92400元的补贴,最终,5人均被判了刑。
社区矫正理论框架

1、“寻解导向法”,是在思考解决问题的途径时,将焦点放在“未来有什么可以努力改善的空间”,因此通常能够营造团队活力、热忱与合作的气氛。
SFBC 基本理念有:(1)事出并非定有因;(2)“问题症状”有时也具有正向功能;(3)合作与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4)不当的解决方法常是问题的所在;(5)案主是自身问题的专家;(6)从正向的意义出发;(7)雪球效应;(8)找到例外,解决就在其中;(10)时间及空间的改变有助于问题解决。
2、社会互动理论,集中研究人们是如何理解和界定影响他们生活的事件。
社会互动论者把社会生产看成是社会成员间不断进行的协商过程,其中发生了无数个人与个人之间短暂而惊险的相互碰撞。
该理论提出的社会互动过程中的“处境一行动者—演绎一事物(他人)一意义一行动—新处境”的理论观点,阐述了行动者与社会环境互动中的相互作用、相互建构的依存关系。
以社会互动理论为视角而构建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框架可以包含以下几个部分的基本内容:第一,协助案主探索在与社会环境互动中的“意义界定”;第二,协助案主改善和提升“意义协商层次”。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提升案主的自我认定、澄清角色定位、改善互动方式、优化行动策略等来改善“意义”对于行动的影响机制;第三,实现角色创造;第四,形成重整行动方案。
3、社会支持网络理论,该理论认为应当重视在问题中的个人的社会网络以及获得支持的程度,协助个人发展或维持社会支持网络,以提升其因应生活压力事件的资源。
而资源又可区分为个人资源与社会资源,前者包括个人的自我功能和因应能力等,后者指个人的关系网络广度与网络中的人能够发挥支持功能的程度。
社会网络干预的目的在于强化个人的社会资源,以增强个人的社会整合度,协助个人解决生活中的问题。
从社会工作的三大工作手法的角度看来,社区网络工作是社会支持网络介入的三个层次之一。
指自然发展的援助被连接起来,形成社区网络,强化了社区的社会构成,并促进社区生活的质量。
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适格的对象主要有: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这五类罪犯。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深入,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缺失问题就日益显现出来。
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如何确立完善,已经成为当前深化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缺乏必要的社区矫正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不足是现阶段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我国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仍没有全面、系统的规定。
目前,开展社区矫正的依据主要是两院两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通知》只是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
社区矫正工作在缺乏系统法律保障机制的条件下进行,有以下几个困难:1.奖惩考核制度执行力不强。
以浙江省为例,根据现行《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规定:缓刑对象必须要有“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而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的奖励问题没有相关规定。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实施奖惩考核难以取得激励效果。
2.监督管理缺乏强制手段。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一定的惩罚措施和惩罚力度。
目前,赋予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权限中没有一项是具有强制力的,不能给“不服管”的社区服刑人员以震慑力。
在日常管理中遇到“不服管”现象只能把情况反馈给社区民警处理。
3.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的合法性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
目前,《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涉及五类社区服刑人员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只在《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绪论社区矫正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犯罪分子进行非监禁性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有助于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本文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出发,探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构建。
二、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基本原则1. 依法治理原则: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
2. 人文关怀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关注犯罪分子的身心健康,尊重其人格尊严,帮助其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困难,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 教育改造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4. 社会参与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与家庭成员、社区群众、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5. 风险防控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加强对犯罪分子的监管,预防其重新犯罪,确保社会安全。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报到登记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登记。
报到时携带身份证明、户口簿、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判决书(或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法律文书,并如实报告家庭情况,填写文书,建立执行档案。
限期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矫正,并建立工作档案。
2. 思想汇报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周一次电话报告,汇报本周以来的活动情况、所在位置及思想状况。
每个月到司法所至少见面一次,接受谈话,汇报近期个人遵纪守法及思想状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3. 学习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安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法律知识、时事政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个人自学活动。
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不仅是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但也必须看到,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城镇、农村社区建设的不成熟,当前法律框架的束缚,以及社区矫正管理机制的滞后,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社区矫正经验,在本土化时遇到了水土不服的问题。
因此,必须从现实的角度,着眼于当前法律性、机制性等问题,既要以“拿来主义”吸收国外先进的行刑理念和经验,又要以改革和创新精神勇于突破、构建和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一、社区矫正顺应了世界行刑理念的变更交替和发展趋势。
20世纪5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适用逐步进入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报应主义”刑罚观念逐渐被“目的主义”刑罚执行观所代替,社区矫正模式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
许多国家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主要不是采用关押在监狱里,而是放在社区中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
这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社区矫正方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
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数字,2000年就缓刑和假释两项,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为77.48%,美国为70.25%,韩国为45.9%,俄罗斯为44.48%,在我国则不到15%。
近几年,随着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逐步深入人心,罪犯缓刑假释率一度提高,但还是远不足30%。
二、社区矫正能有效降低行刑成本,更好地配置行刑资源。
我国历来推崇重刑主义,在实践中大量应用的监禁刑,使国家行刑成本居高不下。
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问题研究

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问题研究【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及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地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完善社区矫正立法,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完善法律监督程序, 构建一套必要的、符合司法实际的和可操作性的检察监督机制,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效【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建议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已经正式进入我国的司法领域,为了保障该制度能够发挥出应有的功效,避免其因运行不当产生新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应该正确定位,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但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只是处于起步阶段,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完善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宪政体制特点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制度和机制。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1]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尝试用最有效、经济、文明、人道的方式处罚犯罪人的背景下,产生的新的非监禁刑刑罚制度。
发端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作为对刑罚报复主义反思的产物,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精神和预防犯罪的理念追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刑罚轻缓化、社会化、人道化的浪潮,社区矫正制度跨越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传统,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已成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重要的刑罚制度,对缓和社会矛盾、降低行刑成本、矫正罪犯恶习、帮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等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于21世纪初开始探索社区矫正,被纳入到了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整体规划之中。
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及效果分析

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及效果分析一、社区矫正概述社区矫正是指利用社会力量,采用命令与协议等多种形式对罪犯进行改造、监督和帮助,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罪犯再次犯罪,提高社会安全水平,并促进罪犯的心理和道德正常化。
社区矫正工作通常包括社区矫正监管、矫正教育和矫正帮扶等内容。
社区矫正始于20世纪60年代,起初是由美国先行开展的。
30年来,社区矫正围绕预防犯罪、降低犯罪率展开,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社区矫正是现代刑罚执行范畴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国际刑罚执行的重要形式。
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将社区矫正作为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
二、社区矫正的机制(一)社区矫正监管机制社区矫正监管是社区矫正的核心工作之一,也是社区矫正的基本形式。
社区矫正监管的主要任务是对罪犯进行严格的日常管理,包括规定所居住的社区,确立监管分工、定期检查罪犯情况、定期召开监管会议等。
监管人员应当密切关注罪犯个人情况、社会发展状况、方案实施情况等,及时了解罪犯的心理变化和行为动态,对罪犯进行及时的帮助和教育。
(二)社区矫正教育机制社区矫正教育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以相关知识为基础,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手段,对罪犯进行教育,帮助罪犯重视法律法规,形成规范的行为准则,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实现心理和行为的正常化。
社区矫正教育主要包括个人因素教育、社会责任教育等内容。
在个人因素教育中,应对罪犯进行基本心理教育、身体健康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等。
在社会责任教育中,应强化罪犯对社会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通过法律知识教育等方式,提高罪犯参与社会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三)社区矫正帮扶机制社区矫正帮扶是社区矫正的另一种方式,其目的是通过帮助罪犯解决生活中的困难,鼓励罪犯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提高罪犯的生活品质,增强罪犯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其自身素质。
社区矫正帮扶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卫生、生活援助、教育培训等方面。
在医疗卫生方面,可以为罪犯提供免费体检、治疗服务、咨询服务等,保障罪犯的身体健康。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法律毕业论文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法律毕业论文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制度是在我国宽严相济政策的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它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刑罚思想的嬗变,实现了我国有监禁刑向新型非监禁刑的转变,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是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出现的新事物,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的落后性、相关法律的缺位以及专业社区矫正人员的短缺严重制约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中,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对落实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和尊重罪犯人权,进而构建我国完整的行刑制度体系具有深远的意义。
笔者通过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发展背景,试着从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存在的问题入手,来讨论如何完善在我国刑法体制下的社区矫正制度。
关键词: 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社区矫正制度完善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背景“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我国从西方国家引入的一个概念,它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北美和澳洲一些国家对社区刑罚执行活动的称谓,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我国相继建立了各类少年矫正制度,其中有政府管理的少年管教所、工读学校,也有属于社区性的、群众性的帮教制度,这应该是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雏形。
在我国正式实施社区矫正试点之前,我国对刑事判决的非监禁执行一般不称为社区矫正,有的学者将其统称为非监禁刑的执行,有的学者干脆就称之为对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管理, 2002年上海率先在全国展开了社区矫正试点时,开始使用的是“社区矫治”而不是“社区矫正”的概念。
“矫治”与“矫正”虽有相同之处,但是我们翻译为“矫正”的英文单词“correction”还有惩罚和责备的含义,可以作为刑事执法活动的总称。
这样比较“矫正”比“矫治”似乎更加确切一些①。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在联合分别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正式采用了“社区矫正”的提法,并将其表述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的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或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罪犯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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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工作的逻辑及其制度建构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社区矫正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但仍有部分人缺乏对社区矫正的认识。
因此,为了让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亟需对社区矫正的逻辑进行清理。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逻辑何为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有何根本性,它的逻辑是什么?这是我们研究社区矫正制度的前提。
目前我国对社区矫正概念的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1]从我国对社区矫正概念的界定来看,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的任务主要是:惩罚,改造和帮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主要适用于以下五类人员:(1)管制;(2)缓刑;(3)暂予监外执行;(4)假释;(5)剥夺政治权利。
社区矫正既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的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
在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适应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需要,对社会管理创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1)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是从司法领域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内涵的丰富与补充;(2)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体现我国刑法制度的人性化特点,在国内树立良好的政治形象,从而促进整个国家的文明水平,提高国家的国际地位;(3)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改变人们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认识,为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提供良好的社区环境,从而推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二、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自2003年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以来,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
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
[2] 从以上资料分析可知,社区矫正在我国推行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力量积极配合和协助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是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水平和程度还不高,在试点中也反映出很多问题。
同时在这期间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
从2003年至现在,中国知网关于社区矫正的文章,全部期刊有2336篇,其中核心期刊224篇。
根据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现状,结合学者们对社区矫正相关问题的研究,社区矫正试点中暴露出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不健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在此之前,我国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专项法律,只是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提及。
各试点地区大多以司法部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地方发布的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为指导文件,对日常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这点与国外有一定的差异。
在1973年,美国的明尼苏达州就通过了《社区矫正法》,至现在,美国关于社区矫正法律相当完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对象限于判处管制刑、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犯、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犯人。
这说明我国适用的是狭义的社区矫正对象。
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相比,前者在现行的刑罚体系中仍占主导地位。
2、群众的社区矫正观念未形成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展最大的障碍就是作为一种制度,缺乏对其进行培养的土壤,这个土壤就是接纳、认同非监禁刑并不断扩大非监禁刑适用的社会观念。
[3]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受重刑主义观念的影响,大多数人都赞同对犯罪人施以重刑,将犯人监禁,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对于群众而言,难以接受社区矫正。
另一方面,由于社区矫正是个”舶来品”,在我国还属于新鲜事物,目前尚属于试点阶段,很多群众不知道社区矫正到底是什么制度,甚至我国有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它的认识也还不够,这个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区矫正活动的开展。
3、社区矫正执行队伍不专业以浙江省天台县为例,根据所调查的数据,截至2010年2月份,天台县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共计495人,其中缓刑384人,管制8人,假释52人,暂予兼外执行6人,剥夺政治权利45人,未成年人5人。
该县共15个乡镇司法所,配有15个社工,这些社工都是通过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的大学生,考试合格者予以录用。
学历均在大专以上,涉及多个专业,但没有一个是法律专业。
这些社工录用后,分配到各司法所负责相关事宜。
除去两个社工专门呆在司法局里搞内勤,事实上只有13个社工具体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教、矫正工作。
另外也没有发动社区志愿者参加,因此基本上每个司法所只有三、四人,由于人员限制,有的司法所甚至没有一个专职社工。
由于地区分布不均,有些司法所的矫正对象最多有八、九十多人,所以在开展工作时,有些力不从心。
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需要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的人来担任矫正工作人员。
三、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尽管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一些困难与不足,在经验积累和机制建设上尚需进一步完善。
但是瑕不掩瑜,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符合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大局。
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笔者认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进行:1、健全法律法规是开展社区工作,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保障对于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我国当前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是社区矫正发展中的一个明显的瓶颈问题。
从长远角度看,监狱人口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增加,”监狱化”带来的危害不能忽视,因此,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应当随着具体形式的变化而适当的拓宽。
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来思考:一是通过立法修改,进一步的扩大五种社区矫正人员的适用范围。
二是从广义上把握社区矫正的内涵,将劳动教养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纳入社区矫正中来。
由于我国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差距比较大,社区矫正的环境又各不相同,试图在全国迅速全面地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并按照统一的立法模式执行,是不切合实际的。
从近期来说,可以借《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机,对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进行改动或增删,先解决最基本的法律依据问题。
至于具体的工作机制和实行办法,可以先交执法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以保证法律规范的相对稳定。
从长远看,还是要在不断总结,积累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各地的情况,借鉴和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制定一套适合自己的全面的、系统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执行体制。
此外,可以建立缓刑犯、假释犯身前人格调查制度。
所谓审前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刑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的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法院,供法院判刑时参考。
[4]2、更新群众观念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前提前面提到社区矫正在我国之所以发展缓慢,是因为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人民群众长期以来受重刑主义的影响。
对于讲罪犯置于自己生活的社区无法理解,甚至有畏惧的心理。
因此,观念更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和先导。
在现阶段,由于功利主义的影响,一些人的公民意识比较的薄弱,主动服务社会的志愿精神比较缺乏,”人人自扫门前雪”的情况仍然存在,而且很多人还没有认识到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意义,认为对罪犯的改造是国家的责任,与自己无关,这些观念都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有效展开。
政府机构、新闻媒体和理论工作者等有义务开启民智,引导民众理性地对待犯罪和罪犯,以推动中国的法治和文明进程。
[5]要让广大社区居民认识到犯罪的原因和规律,认识到成功矫正一个罪犯对国家、对社会、对罪犯的一生及其家庭的重大意义,认识到社区矫正对于克服监禁刑的弊端,有利于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认识到社区矫正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作为司法机关,也要改变刑罚理念,克服单纯的重型主义思想,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如法院在依法、准确的前提下,提高矫正的适用率。
3、建立专业队伍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关键环节专业的执行队伍,以及严谨的机构,可以保证一个制度有条不紊的执行。
对社区矫正队伍的建立,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1)加强专职社区矫正官员队伍建设。
根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司法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承担者和工作主体。
从实际出发,合理配置司法所工作人员,确保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做好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2)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
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者,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辅助人员。
这些社会工作者可以是社会各领域专家学者,也可以是从事各类管理工作的政府官员。
社会工作者通过讲座的形式,与服刑犯谈人生感悟,来矫正服刑犯心灵。
另外,为加强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管理,要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
(3)加强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
选聘遵守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文化知识和法律政策水平的人员充实到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协助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工作。
这些志愿者可以是专职志愿者,也可以是兼职志愿者,还可以从刑满释放人员中选拔。
(4)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培训。
从实际出发,加强其政治、业务培训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同时要对培训效果进行跟踪调查,不断的完善培训工作。
参考文献:[1]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2]社区矫正实际成效,百度, 2011[2011-05-04] ,/view/159317.htm[3]荣容肖君拥主编:《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
[4]李丹媚:《论我国的社区矫正》[j],现代商贸工业 2010年11期,第78页。
[5]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页。
作者简介:汤明(1985-),男,湖南益阳人,中共党员,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9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