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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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位不端论文检测及论文送审的规定

关于学位不端论文检测及论文送审的规定

信电学院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论文送审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工作,净化学术环境,促进学术诚信,对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论文送审特作如下规定说明:一、学术不端检测1、学院由专人使用系统,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不向媒体扩散。

2、每次申请毕业(学位)的人员,每人只有1次检测机会。

3、所有待检测的论文以WORD和PDF(应为所有论文的完整版)两种电子文档形式应在当年规定的提交送审论文期限之前2天发送到dgnh2006xz@邮箱中,过期责任自负。

4、凡在论文中为避免高重复率面进行的各种文字加工处理现象(如文字用公式编辑、图片编辑等),一经查出即视为检测不合格论文,取消本年度检测资格,不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5、检测结果说明:●对于检测结果重复率小于10%且结论部分重复率小于5%的学位论文,直接送审。

●对于检测结果重复率在10~30%之间,且结论部分重复率小于5%的学位论文,要求写出结果报告分析说明,说明重复部分的具体原因,如是否为基本概念、定义定理及公式、不能更改的硬件环境、参数说明等。

扣除上述难于更改的部分,总重复率应在10%以内,经导师签字同意后,报学院,由学院决定是否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对于检测结果重复率大于30%或者结论部分大于5%的学位论文,本学期不予送审。

6、学院将对提交的学位论文最终版(答辩结束后向学位办所提交的电子文档)进行抽查,如发现与所检测的版本差异较大(指最终版的重复率高于检测结果),学院将撤消本期的送审及答辩结果,取消当年毕业和学位的申请。

二、论文送审1、所有提出申请学位的论文全部实行双盲评审制度。

2、学院论文送审数量为硕士2份,由学院统一外送。

3、学术不端检测上传论文直接作为学校及学院送审论文使用,博士生在送交论文的同时还需送交填写好的“博士论文创新性评价表”(一式5份,网上下载),在学术不端检测时随论文一同发送到dgnh2006xz@邮箱。

关于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盲审的通知

关于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盲审的通知

关于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盲审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导师: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和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的要求,经研究生院研究委员会研究决定,为确保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独立性和学术性,在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指导下,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盲审。

现向各位导师通知如下:一、盲审范围和须知1.盲审范围:本次盲审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学位论文。

3.评审方法:评阅专家根据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创新性、实践性及论文结构和写作规范等指标进行评审,以保证论文的质量。

二、论文提交及盲审安排1.论文提交: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应按照学院的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和提交工作。

2.盲审安排:学校将根据论文题目、学科领域和专家的专业背景等因素,认真筛选评阅专家,并严格按照学院的规定和时间节点完成盲审工作。

三、评审结果和学位授予1.评审结果:评阅专家将分别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并提交评审意见和打分表。

评审结果经学院研究生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

2.学位授予: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并满足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被授予博士学位。

四、学术道德和知识产权保护1.学术道德:学位论文的撰写应遵守学术道德,不得有抄袭、造假等行为。

评阅专家对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及时报告,并由学院和研究生院进行处理。

五、其他事项1.准备工作:学校将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软件支持,确保盲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盲审意见回复:学校将及时将评审意见和论文打分反馈给学生,供学生改进和完善学位论文。

综上所述,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盲审对于保障学位论文的质量和独立性具有重要意义。

现望各位导师积极配合,确保盲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确保研究生教育质量和证书的权威性作出贡献。

谢谢各位的支持和合作。

研究生院。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推荐办法》的通知全校各单位:《江苏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推荐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2013年6月26日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2013年6月27日印发江苏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推荐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做好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和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以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此基础上推荐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四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第五条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条件:(一)论文在导师和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研究生学习刻苦努力,学风严谨,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述准确。

(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理论、试验或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本学科范围内有较高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在理论、方法和实际应用上有创新点;取得重要成果,达到国内或省内相同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在学期间除发表满足《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学术论文外,至少再增加2篇被EI(或1篇被SCI(E))、CSSCI(或1篇被SSCI)收录的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且至少1篇本人为第一作者(SSCI收录可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苏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副本

《苏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副本

苏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建立科学、公正的学位论文评审制度,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保障机制,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大学位2009[1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学术性学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评阅结果及其常规处理第三条学位论文评阅结果评阅结果包括两部分:一、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二、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包括: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学位论文答辩,分同意答辩、略作修改后答辩、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四种。

第四条将评阅结果与导师考核、招生、培养相联系一、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均为“优秀”的学位论文,院(部、所、中心、室)在推荐校优秀学位论文时予以优先考虑;凡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有“不合格”者,其导师在两年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除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外)必须全部参加学校组织的盲审。

二、凡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均为“优秀”者,院(部、所、中心、室)在年终考核评优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推荐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凡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有“不合格”者,则取消导师当年度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

三、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中,若有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现象并经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者,将对导师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将评阅结果与论文答辩资格相联系一、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为“同意答辩”者,可直接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二、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有“略作修改后答辩”者,均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须对专家意见逐条回答、说明、解释并对论文进行修改,同时标注学位论文修改之处的页码,下同),经导师审核同意,并经两位本校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再经教研室(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通过,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下次须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苏州大学苏大学位 [2009] 13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所、中心、室)、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苏州大学二○○九年九月三日主题词: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处理办法印发通知抄送: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教育评估院;校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研究生部2009年09月03日印发校对:金薇吟附件: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评议,是检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方式,其评议结果应作为学位审核、研究生导师考核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重要依据。

为强化研究生培养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的指导、把关作用,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根据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意见》和《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定期评估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抽检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与处理程序第三条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院(部、所、中心、室),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通报。

各院(部、所、中心、室)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第四条抽检评议结果“不合格”学位论文的重审程序一、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审查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重新审查学位论文及其评阅意见、答辩记录与答辩决议,对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进行复审,对已授学位进行复议,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决议。

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

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

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盲审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硕士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盲审主要目的是确保论文评审结果客观公正,避免评审者受到个人情感、偏见和其他主观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盲审管理制度,确保评审程序的严密性和保密性。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参照学校和学科相关的评审标准和要求进行评审工作。

第九条对于评审结果存在争议的论文,学校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再评审或专家论证。

第二章盲审程序第十条盲审的程序一般分为初审、详审和终审。

第十一条初审是指评审专家对论文的外观、格式、基本内容和学术水平进行初步筛查,确保论文符合基本评审要求。

第十二条详审是指评审专家审核论文的各个具体部分,对论文的学术质量和创新思维进行综合评判,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终审是指对论文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形成最终的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学校应确保评审过程的严谨性和高效性,尽量避免评审流程中的虚夸或过于主观的评价。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评审专家对论文进行意见汇总和汇报,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三章盲审结果第十七条盲审结果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第十八条评审结果应由评审专家签署,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十九条对于合格的论文,学校应授予学位,但还需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进行最终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对于不合格的论文,学校不予授予学位,并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予以处理。

第四章盲审违规行为处理第二十二条对于评审结果存在明显主观偏见和不公正的评审专家,学校应将评审结果予以否决,并重新组织盲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投诉和申诉机制,对盲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不公正评审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以上为《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试行)》,共计1200字。

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了进一步适应研究生教育以及学位授予新形势要求,提升学校办学水平,现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规定如下:一、基本要求(一)博士学位研究生博士学位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在“江苏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认定的期刊目录(试行)”中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以江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一定数量与申请人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如下:、工学门类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材料学学科、挂靠环境工程学科的化学相关方向和挂靠食品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的生命科学相关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其余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篇,其影响因子≥。

()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篇,其中至少有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且至少有篇被、收录或发表在国外正式科技期刊并被收录。

()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篇,至少有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

、医学门类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篇,其影响因子≥。

()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篇,其中至少有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且至少有篇被、收录。

、管理学门类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认定的管理科学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篇,其中至少有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

()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篇,其中至少有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且至少有篇被、、收录。

()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篇,至少有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

【附件3】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暂行实施办法

【附件3】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暂行实施办法

【附件3】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暂行实施办法为建立科学、公正的学位论文评审制度,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保障机制,强化导师的岗位意识,提高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意见》,特制订本暂行实施办法。

一、学位论文盲审的原则(一)学位论文采取“单盲”方式评审,即送审时不隐匿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返回时对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和答辩委员会隐匿评阅人姓名。

学位论文的盲审全部由校外专家承担。

(二)硕士学位论文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盲审,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盲审。

(三)参加盲审的学位论文,在未通过前不得组织论文答辩。

二、学位论文盲审的范围除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以及涉密学位论文、院士指导的学位论文外,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均属盲审范围。

三、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方式及要求(一)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实施方案(含抽检比例、方式等)由各院(部、所、中心、室)自行确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每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每次至少有1篇(不含提前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必须参加盲审。

(三)提前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必须参加盲审。

(四)经各级主管部门学位论文抽检和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以及校学位论文抽检,凡评阅结果有“不合格”者,其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两年内必须全部参加盲审。

(五)新增列或培养人数多的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新增列或指导人数多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应重点抽检。

四、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的组织(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院(部、所、中心、室)和学校两级分工负责。

(二)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包括制订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方案和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盲审。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博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

五、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安排(一)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安排各院(部、所、中心、室)应根据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方案,确定学位论文抽检名单并予以公布,同时将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及论文抽检名单(一式一份)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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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总体质量,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好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论文“盲审”是指在学位论文送审及评阅过程中隐去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评阅人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的一种“双盲”审阅方法。

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双盲”原则,不得将研究生、导师以及评阅人姓名等信息泄露,研究生及导师也不得从任何途径了解评阅人情况,妨碍评阅的公正性。

第三条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100%“盲审”制度。

博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

论文评阅人为四名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由研究生院从“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库”中选出,或委托兄弟院校研究生院(处)等单位确定。

四名论文评阅人中,原则上以校外专家为主,校内至多一名。

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由相关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负责实施,论文评阅人为两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由学院从“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库”中选出,或委托兄弟院校研究生院(处)等单位确定。

两名论文评阅人中,原则上以校外专家为主,校内至多一名。

第四条提交“盲审”的学位论文,必须事先作隐名处理方可提交,不得显示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的姓名以及其他有可能泄露申请人与指导教师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出现异议,导师可在学位论文提交“盲审”时提出论文评阅需回避的专家(限两名),但不能提出回避单位的要求,研究生院(或学院)在送审论文时将对这些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为45天,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为30天。

研究生院(或学院)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论文评审进度,及时反馈论文评审结果。

第七条“盲审”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学位论文是否可以进行答辩,一律按“评阅人对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处理;
(二)若评阅专家不同意答辩,认为学位论文需修改后再送审,则该学位论文须按照专家要求修改后送原评阅专家再次评审;
(三)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若出现专家认为“未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不同意答辩”时,则该生需重新进行论文工作,推迟一年送审、答辩,并向学校补交这一年所需的有关
费用;
(四)导师在学术问题上对第一次的专家评语持否定意见,可对论文中专家提出的问题送请至少2名校外专家进行复议(复议时必须附第一次专家评阅意见,且仅限只出现一份专家评阅意见认为论文未达要求),如果2份复议意见均认为论文合格,则可组织答辩;如果2份复议意见中,出现1份复议意见认为论文不合格,则需重新进行论文工作,推迟一年送审、答辩,并向学校补交这一年所需的有关费用;
(五)确定为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论文,按《江苏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江苏大学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建立抽检制度。

抽检是指硕士研究生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报学校审批时,研究生院针对不同学科按一定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论文,并负责对其进行“盲审”,被抽中的硕士学位论文学院不再进行送审。

抽检比例视学科情况、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抽检名单通过随机抽取,事先不予公布,仅在各学院进行论文送审报批时逐个公布。

第九条学位论文“盲审”的费用均从导师指导经费中支付。

第十条各学科可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本学科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和自身学科发展需要的更高要求规定。

各学科自行制订的规定,须经学科带头人审核签字后以学院(研究机构)为单位汇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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