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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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农民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农村,由于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展开,通过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探讨农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描述甲村村民张某,自2000年起承包了村里的一片耕地,用于种植小麦。

在张某承包期间,他通过改良土壤、引进优良品种等措施,使得小麦产量逐年提高。

然而,到了2018年,村里因修建公路需要征用该片土地。

在征用过程中,张某与村委会就土地补偿款产生了纠纷。

张某认为,自己在承包期间对土地进行了投入和改良,因此应按照实际产量和投入成本计算补偿款。

而村委会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征用补偿款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与张某的投入无关。

双方协商无果后,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按照实际产量和投入成本支付土地补偿款。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失去承包地的,由发包方依法予以调整。

承包方因承包地被征用、占用等原因失去承包地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张某承包的土地被征用,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给予张某适当补偿。

2. 土地补偿款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和区位、土地的市场价格、被征用土地的面积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村委会在确定土地补偿款时,应综合考虑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区位、市场价格和面积等因素,而非仅按照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3. 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本案中,张某作为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土地进行了投入和改良,有权要求村委会按照实际产量和投入成本支付土地补偿款。

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张某可以采取以下途径:(1)与村委会协商解决:在纠纷发生初期,张某可以与村委会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优质】农村征地纠纷经典案例分析-实用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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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农村征地纠纷经典案例分析农村征地纠纷已经很常见了,所以我们要熟悉农村征地纠纷的案例以作预防。

下面是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农村征地纠纷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征地纠纷经典案例[案情」原告:徐xx。

原告:王xx(徐xx长子)。

被告: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沟东村委会)。

原告徐xx是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7组农民,于1985年2月与灌云东辛农场职工王比学结婚。

婚后生两子,长子王xx(1985年12月生),次子王二宝(1989年6月生)。

徐xx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

1990年灌南县统一调整土地时,被告沟东村委会分给两原告责任田1.52亩,王二宝因属计划外生育未分地。

1992年8月17日,江苏汤沟酒厂扩建,征用被告418.16亩土地,两原告的责任田也在征用范围内。

被告在将土地补偿费分发给各农户时,以原告徐xx的丈夫属农村户口,原告应在其丈夫处分地为理由,仅发给两原告青苗补偿费388.80元,不发给两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10181.60元,且没有安排徐xx就业,造成原告母子生活确实困难。

后徐xx多次找沟东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未果。

为此,原告徐xx、王xx于1992年10月29日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江苏汤沟酒厂扩建,征用我母子两口土地1.52亩,土地补偿费等被被告非法截留,要求被告给付。

被告辩称:原告丈夫是农村户口,按县委有关文件规定,原告应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分责任田,因而土地补偿费不应发给原告。

「审判」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并在被告处分得责任田,现被告以原告徐xx丈夫也是农村户口为理由,确定两原告不应在本村分责任田,无法律依据。

被告将土地补偿费均分到农户,唯截留了两原告的土地补偿费,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农村土地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文锦集5篇

农村土地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文锦集5篇

农村土地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文锦集5篇[热门]农村土地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文锦集5篇。

农村土地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篇一】甲方: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为了保护双方利益,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出租________________给乙方使用。

二、租地界址:从租用地的西面至东面按实际需要计算。

三、乙方租用期限、金额及支付方法。

1、乙方租用期限定十年,即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租用该地的金额:在租用期内每月每平方米______元,租地面积______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______元,租地面积______平方米,壹年总金额____________元。

3、付款方法:乙方每年在______月______日前付清当年租地款。

如超期不交清租地款,那么扣罚______%滞纳金。

超过______个月仍不交清当年的租地款,本合同自行终止。

四、甲方权责:1、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要将乙方租用地的界址范围处理清楚,以利于乙方使用。

2、假设国家要在该地搞建立或开发,土地赔偿属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

3、甲方因建立需要终止合同时,甲方对乙方不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乙方权责:乙方在租用期间,拥有该地的使用权。

假设国家征收,在承包地建立的厂房及附属建筑物等设施赔偿属乙方所有,本合同同时终止。

六、乙方在承包期间,如国家对该租用土地以及厂房出售的货物、产品收取各种税款,一切由乙方负担。

七、乙方在承包期间,在不损害甲方利益及保证该合同条款实在履行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以转让别人承包经营。

承包期满乙方有意续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八、该地租用期满,乙方要在一个月内自行处理租地范围内的一切设施,把地交给甲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二零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农村土地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篇二)甲方:________村民组村民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经甲乙两方共同协商,按国家《土地法》相关规定,甲方自愿将位于龙井责任地,田______亩,土______亩,林地______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1、该土地四大界分别为:东抵____________界,西抵____________界,南抵____________界,北抵____________界。

土地纠纷法律援助案例(3篇)

土地纠纷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村位于我国某省,该村共有村民300户,人口1000余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所在的地区被纳入了城市扩张的范围。

为了满足城市建设的需求,政府部门决定征用该村土地,用于建设住宅小区和商业设施。

在征用过程中,村民与政府部门就土地征用补偿问题产生了分歧。

村民们认为,政府部门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于是,村民们联名向政府部门提出了抗议,并要求进行土地征用补偿。

然而,政府部门并未对此作出回应,村民们无奈之下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二、法律援助过程1. 接受援助接到村民的求助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迅速成立了援助团队,由两名律师负责此案。

律师们首先了解了案情,对村民的诉求进行了分析,并告知村民有关土地征用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2. 调查取证为了更好地了解案情,律师们对村民进行了访谈,收集了相关证据。

他们调查了政府部门在征用土地过程中的行为,以及村民所拥有的土地权益。

同时,律师们还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村民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3. 沟通协调律师们与政府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试图协调解决土地征用补偿问题。

在沟通过程中,律师们充分表达了村民的诉求,并要求政府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补偿。

然而,政府部门并未给予满意答复,双方陷入了僵局。

4. 提起诉讼鉴于沟通协调无果,律师们决定代表村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状中,律师们详细列举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受损情况,以及政府部门在征用土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同时,律师们还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为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持。

5. 诉讼过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们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为村民争取合法权益。

他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在征用土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有力指控。

同时,律师们还就土地征用补偿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为村民争取到了合理的补偿标准。

6. 诉讼结果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政府部门对村民进行合理补偿。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1. 张三与村委会土地租赁纠纷。

张三是某村的农民,他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但在合同期满后,村委
会要求张三将土地返还,张三认为自己已经耕种了多年,拒绝返还土地。

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村委会同意继续将土地租给张三,并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做出了补偿。

2. 王五与邻村土地边界纠纷。

王五的土地与邻村存在边界争议,导致双方多次发生纠纷。

最终,通过法院的
调解,确定了土地的确切边界,并由相关部门进行了测量和划界,解决了纠纷。

3. 李四与村民土地承包纠纷。

李四在村里承包了一块土地,但在承包期间,村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了争议,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

最终,村委会介入调解,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解决了纠纷。

4. 刘六与村委会土地征收纠纷。

刘六的土地被村委会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赔偿不公等问题,导致刘六与
村委会产生了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解决了纠纷。

5. 赵七与乡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赵七的土地被乡政府征用用于建设公共设施,但在征用过程中,赵七对赔偿金
额和方式产生了异议,引发了纠纷。

最终,乡政府重新评估了土地价值,并对赵七进行了合理的赔偿,解决了纠纷。

通过以上5个农村土地纠纷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需要各方的理性协商和合理的法律程序。

希望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能够更加公平、合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法律土地权属纠纷案例(3篇)

法律土地权属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村与乙村相邻,双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甲村认为,双方争议土地位于甲村集体土地上,应归甲村所有;乙村则认为,该土地历史上一直属于乙村集体所有,应归乙村所有。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2. 双方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据;3. 法院应如何处理双方争议。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发现以下情况:(1)甲村、乙村均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

(2)自清朝至解放前,甲村、乙村均未发生过土地权属纠纷。

(3)解放后,甲村、乙村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

2. 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据(1)甲村提供的权属依据:甲村能提供清朝时期的地契、土地登记簿等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集体所有。

(2)乙村提供的权属依据:乙村能提供清朝时期的地契、土地登记簿等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乙村集体所有。

3. 法院审理意见法院认为,双方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但在解放后,甲村、乙村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争议土地的权属应以解放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综上,法院判决:1. 双方争议土地归甲村所有;2. 乙村应向甲村支付相应补偿。

四、案件评析1. 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应注重历史权属情况在审理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时,法院应注重调查了解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

本案中,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为后续审理奠定了基础。

2. 解放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的,应以实际情况为准本案中,甲村、乙村在解放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决争议土地归甲村所有。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土地权属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保护。

3. 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应注重公平公正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法律案例土地纠纷(3篇)

法律案例土地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汉族,某市某区人,农民。

被告: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

第三人: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土地纠纷二、案件事实李某与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某村一片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月1日止。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进行了土地的种植和管理。

2013年,某市某区某村因建设道路需要占用李某承包的土地。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同意占用李某承包的土地。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遂通知李某,要求其将土地腾退。

李某认为,其与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的批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是否合法有效?2.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征用。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道路建设项目的需要,作出占用李某承包土地的批复,符合法律规定。

2.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李某承包期内,未征得李某同意,擅自占用其承包的土地,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1.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合法有效。

2.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应立即停止占用李某承包的土地,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农村土地纠纷合同6篇

农村土地纠纷合同6篇

农村土地纠纷合同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农村土地使用方面存在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纠纷概述双方就位于____________的土地使用存在争议。

甲方声称对土地拥有使用权,而乙方则认为自己拥有合法的土地经营权。

经过调查核实,双方所述均有法律依据,因此需要通过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解决双方之间的土地纠纷,明确土地使用权属,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合同内容1. 土地描述:本合同涉及的争议土地位于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2. 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需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

(2)乙方需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并保证在合法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3)在合同生效后,乙方需停止在争议土地上的任何侵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4)甲方在确认乙方停止侵权行为后,承认乙方在争议土地上的合法经营权益。

(5)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 争议解决方式:(1)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的原则,解决争议。

(2)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 违约责任:(1)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如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应返还因此获得的利益。

5. 合同生效与履行:(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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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前言: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但也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摇钱树;特别是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展,一些城市周边农村土地的经济价值也在迅速的攀升,从一毛不值变成了寸土寸金。

于是,就出现了一些地方的政府机关,打着“公共利益”发“展经济”的幌子,非法占用农村的土地;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生活来源,又因为农民自身文化知识水平的限制,农民的维权途径依然是比较传统的方式:“告御状,走信访”;而国家信访制度设置的缺陷是:不公开不透明,完全是国家机关的暗箱操作、互相推诿,而根本不解决问题。

依法提起诉讼对于农民而言依然是一个难题,农民对国家当前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的不了解,以及地方司法系统的司法腐败,导致农民的土地案件根本就进入不了司法程序。

寻求社会帮助及新闻媒体的介入,对于农民土地维权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而解决这类问题的最恰当、最经济的途径就是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技巧上如何绕开地方政府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地方司法系统的司法腐败,又是提起行政诉讼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案例:行政起诉状原告:临桂县沙塘村委东边山村村民小组,负责人:XX,住所:XX;联系方式:xx被告:临桂县国土资源局,法人代表:XX,住所:XX;联系方式:0773- 5590074被告:临桂县人民政府,法人代表:XX,住所:XX ;联系方式:XX案由:土地行政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违法。

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两被告对临桂县沙塘村委东边山村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临桂县沙塘村委东边山村地处临桂县与桂林市交界,是进入桂林的南大门。

原告,临桂县沙塘村委东边山村村小组共有土地229.878 亩:其中上等水田136.68 亩,旱地22.315 亩,园地22.503 亩鱼塘14.868 亩,亩农用地11.7495 亩,未利用地26.289 亩。

2005年5月27日,第二被告到原告处召开第一次全体村民大会,在会上宣称:“根据有关法律及文件,政府征用东边山村的集体土地用于国家修建铁路,补偿标准是水田20804元/亩、旱地9600元/亩、园地9600元/ 亩、鱼塘31850元/ 亩、农用地6400元/亩、未利用地1600元/亩。

”这些土地是原告唯一的生活来源,原告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将被侵占。

因此原告于2005年8月向第二被告提交了一份关于政府补偿的书面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而被告对原告土地的征用并没有任何国家的审批手续,明显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005年10月第一被告又表示:“现在将水田补偿标准提到44508元/亩,旱地24000元/亩,园地14400元/ 亩,其他标准不变。

另外每户安排7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用地。

”但原被告双方对此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006年11月份,一些身份不明的人拿着仪器来到原告处,经询问,这些人回答说:“这里要修铁路,我们来测量铁路的走向。

”2006年12月,第一被告到原告处发了一份《征地补偿意见表》,这份表上大概内容是,同意在2006年12月31日前签字的补偿标准:水田59968元/亩、旱地36000元/亩、鱼塘31850元/ 亩、农用地9600元/亩、未利用地2400元/ 亩;不同意在2006年12月31日前签字的标准:水田30328元/亩、旱地15600元/ 亩,这份表格上面没有任何落款和公章。

第一被告还威胁说:“不签字就降低补偿标准,水田只有3万多,签了字的水田有5 万多,如果你们不同意,政府就强征你们的土地。

”这次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5月,第一被告又威胁原告:“为了城市发展征用你们的土地,补偿标准就按2006 年的价格,你们快点签字,不签字就由政府强行征用,每亩水田就少两万元。

”原告也提出了一些实际问题请被告解决,但被告对之根本不与理睬。

从2005年到2006年被告都是说要在原告处修铁路,但是,2007年6 月份,第一被告才明确表示:是帮福达公司征地办厂,而且定于2007年7月10 日举行奠基仪式。

在这之前被告告诉原告是修铁路,现在却变成了征地办厂,原告难以接受这个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而两被告是在漠视国家的法律,强占原告村民的耕地。

而且,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而两被告在没有任何的审批手续下占用原告受法律保护的耕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而两被告明显没有履行上述的法定审批程序;原告被非法征用的土地包含了一百多亩的基本农田,征用这部分土地需要国务院的批准。

两被告征用原告土地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而且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 号)”明确强调“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以及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 也强调出:“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并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

2007年6月28日,原告来到第一被告处质问征地工作人员:“为什么不与我们协商征地赔偿问题?为什么不出示国家征用我村土地的正式文件?为什么不召开征地听证会?为什么不落实好村民的生活出路?而且这家公司存在这严重的噪音、水体污染问题,我们今后如何生活?”第一被告征地组的刘姓组长回答:“先签字,其余问题以后再说。

如果不签字,我们就强行征地填土。

”而且还威胁说:“你们回去考虑不签字的后果,以后你们生活怎样,是死是活自己负责。

”2007年6月29日第一被告到原告处召开会议,在会上第一被告的征地组刘组长说:“征用你们东边山的土地给福达公司作为产业园开发区,2007 年7 月10 日就要奠基开工,你们必须马上签字,给你们三天时间考虑,不签字就由政府强行征用,每亩水田就少两万多元,而且政府不给建筑用地。

政府已经下文不签字不仅要降低补偿标准而且强行填土。

”2007年7月3日第一被告公然威胁原告说“今天是最后签字时限,你们不签字后果自负。

”原告的部分村民在恐吓下被迫签字。

2007年7月6日,推土机开进原告处填埋那正在含苞欲放的禾苗,7月10 日福达公司在这片禾苗上举行了奠基仪式。

为此,原告多次到第二被告处反映情况,第二被告不是拒绝就是推脱责任,甚至说“谁要你们签字的,又没有人抓着你们的手签,也没有人用刀架在你们的脖子上逼你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 个月内全额支付。

” 而被告不但没有履行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相关事项的公告义务,更没有履行听取原告意见的法定义务!因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2007年11月21 日,原告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仿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信仿办反映原告的实际困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信仿办非常重视,11月22日召集临桂县秦副县长和征地办组长在区人大协调征地的问题,秦副县长当场表示回去具体解决。

但直到现在两被告并未履行诺言。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本诉讼;望贵院依法秉公作出裁判。

此致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临桂县沙塘村委东边山村村民小组附件:相关新闻文章与法律法规判例1、湖南通报土地违法案件镇政府非法占地罚110 万2、国土部通报:8 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受到严处3、5 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案遭通报(5)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6、中国土地督察一年退还非法占地逾七千五百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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