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高校创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高校创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概述:高校创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提高高校科研建设水平、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项目立项、资金管理、进展监管、成果评估等方面进行探讨和总结。
一、项目立项高校创新科研项目的立项是项目管理的首要环节,也是决定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
在立项阶段,项目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部门交流、专家评审和项目筛选的作用,确保项目的科研价值、可行性和落地效果。
二、资金管理在高校创新科研项目的管理过程中,资金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和审批制度,确保项目经费使用的透明度,杜绝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浪费等问题。
三、进展监管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进展的监管,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和目标进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要及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和障碍,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四、成果评估高校创新科研项目的成果评估是对项目实施效果的重要检验,也是科研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果评估制度,通过定期评估和专家评审等方式,对项目成果进行客观评价,为项目后续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五、团队建设高校创新科研项目的成功与否离不开优秀的团队建设。
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团队的培养和管理,提升团队成员的科研能力和合作意识。
同时,通过组织学术交流、项目讨论等方式,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实现各方优势的有效整合。
六、知识产权保护高校创新科研项目的成果往往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
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指导,帮助项目团队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和管理规定,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同时,项目管理机构还可以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帮助项目团队进行技术转移和商业化推广。
七、信息化建设在高校创新科研项目管理中,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和信息透明度。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科研任务和经费执行顺利实施,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 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 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主体,对学校承担或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履行法人职责。
学校坚持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校-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学校实际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的宗旨是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从而规范科研人员职业行为,切实提高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校属各单位和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工作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品牌和各项资源条件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基本前提。
科研人员应充分认识学校的资源与条件在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自觉规范科研行为。
第五条校属各单位及学校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签署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不论何种类别均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何种来源均为学校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职工。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内容第六条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经费来源性质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在申报书或合同(任务书等)中以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出现的,认定为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技委、国防科工局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2.省部级项目: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改委、科技厅(局)、国防科工办、社科规划部门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3.其他科研项目: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和自治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4.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及其他按照校级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
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校横向科研项⽬及经费管理办法⾼校横向科研项⽬及经费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管理,提⾼横向科研项⽬经费使⽤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教育部关于进⼀步加强⾼校科研项⽬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步规范⾼校科研⾏为的意见》《关于进⼀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资⾦管理等政策的若⼲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横向科研项⽬(以下简称“项⽬”)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纵向类科研项⽬,以及由政府部门⾮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
横向科研项⽬按照科研合同执⾏。
第三条科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为当事⼈,与其他平等主体的⾃然⼈、法⼈及组织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任务书等的统称。
第四条项⽬负责⼈是指项⽬的具体执⾏⼈,应为学校教职⼯(包括在职、退休或兼职)、博⼠后。
项⽬所在的学院、研究院(所)等学校⼆级单位是项⽬的⼆级管理单位。
在校学⽣与校外单位合作的项⽬,项⽬负责⼈⼀般应由其导师担任。
第⼆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实⾏分级管理,由项⽬负责⼈、⼆级管理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职能,分⼯负责。
第六条项⽬负责⼈是项⽬实施的直接责任⼈。
项⽬负责⼈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诚信履约,保守科研秘密,恪守学术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及其它学术不端⾏为;对项⽬经费使⽤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因项⽬负责⼈及课题组未严格履⾏合同条款,侵犯学校权益、破坏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级管理单位负责审核履约能⼒及项⽬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为项⽬实施、过程管理提供⽀持并实施监督。
第⼋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核签订、项⽬的全过程管理及项⽬形成⽆形资产的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及其他资产的验收⼊账、变动、处置等的审核,监督和指导资产使⽤单位及个⼈进⾏⽇常管理。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管理,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部门直接下达或通过项目负责单位转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基本科研业费项目,是指由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我校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职责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四条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保密处、档案馆、质量管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工作:1 0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前期策划与培育、组织申报、立项、阶段检查、验收与结题、成果管理、监督等;指导、督促和检查二级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重大问题;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与验收等。
2•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3.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4 •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并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进行过程跟踪审计。
5•监察处负责对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6o保密处负责对涉密科研项目过程管理中的保密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步伐,增强学校科研创新能力与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依据国家、地方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的科研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企事业等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等)、校内科研项目(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研工作实行学校、专业学院(部)两级管理。
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审查与签订科研合同,组织已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校内联合申报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科研活动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外聘人员、在校学生。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第六条科技处依据有关科研计划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统一组织、集中受理。
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后,集中报送科技处。
第八条科技处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和汇总。
初审合格的科研项目,经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后上报。
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上报各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须及时到科技处备案。
校内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受理。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我校正式编制人员。
如外聘教师或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人员作为项目的主持人申请项目,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明确为我校,项目负责人应与所在校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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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科研任务和经费执行顺利实施,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 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 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主体,对学校承担或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履行法人职责。
学校坚持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校-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学校实际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的宗旨是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从而规范科研人员职业行为,切实提高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校属各单位和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工作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品牌和各项资源条件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基本前提。
科研人员应充分认识学校的资源与条件在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自觉规范科研行为。
第五条校属各单位及学校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签署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不论何种类别均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何种来源均为学校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职工。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内容第六条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经费来源性质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在申报书或合同(任务书等)中以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出现的,认定为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技委、国防科工局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2.省部级项目: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改委、科技厅(局)、国防科工办、社科规划部门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3.其他科研项目: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和自治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4.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及其他按照校级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
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为提高XX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科研项目质量,促进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学院科研工作要坚持服务教学、服务社会、面向地方、面向行业,充分发挥学院的优势,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学院承担研究项目的实力,大力推进科研成果向教学的转化。
第三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积极参加各类科学研究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务部代行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职能,并以科研部名义与外部单位进行科研项目合作。
第六条教务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学院科研工作规划的制定;(二)负责科研计划、项目指南的公布;(三)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检查、鉴定和结题验收等相关管理工作;(四)与财务部共同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五)负责科研成果、资料归档的管理。
第七条项目主持人职责:(一)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请、实施、检查等工作;(二)负责对科研项目的科研队伍组织管理;(三)负责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四)负责科研项目鉴定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八条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职责:(一)负责初审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项手续;(二)指导、监督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计划开展研究;(三)为项目顺利进行提供相应条件。
第三章科研项目的认定第九条科研项目的认定科研项目按类别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两类,其中纵向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局级(含院级)。
(一)项目类别1.纵向项目。
指由政府部门(或受政府部门委托)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项目、基金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和厅局下达的项目;2.横向项目。
指合作项目(包括国际合作、与港澳台地区合作、与外单位合作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二)项目级别1.国家级项目。
由我校主持申报或参加申报(课题组主要成员)、经批准获得资助并有经费下达到学院财务账户的国家审批项目。
大学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课题,下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和委托单位有关科研计划安排,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申报、推荐和签订各类科研项目,分配和管理科研经费,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办理项目验收、结题等事宜。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坚持研究、应用、开发有机结合,细化过程管理,加强目标考核,推动成果转化,提高科研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科研处负责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发布项目信息,组织各类项目申报、评审与推荐工作,指导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和分配项目资助经费,负责年度进展检查与项目验收等。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学术评议、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督促管理等工作,配合学校组织项目负责人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负责科研项目选题论证与提报申请书,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对项目经费使用、学术与技术水平、计划执行与完成等情况全面负责。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七条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依据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分别立档,专项管理。
第八条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方式,一般在科研项目下达一个月内,由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学校、项目负责人等共同签订。
第九条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横向委托科研项目,均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认真核实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
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报科研处备案后,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管理。
第十条承担横向项目都必须签订服务合同。
所有服务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合同范本可在科研处网页上下载。
第十一条与校外单位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一律以“XX 学院”的名义,加盖“XX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凡无“XX 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的科技服务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珠峰计划>的通知》(教技〔2018〕9 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等文件精神,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稳定培养科研学术骨干,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设立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规范科研经费使用,根据国家及我省科研项目和财政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下称“重点科研计划”),支持我省高校科研人员在自然科学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交叉领域开展创新性的科学和技术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我省高校学科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条重点科研计划按照研究类别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软科学研究三类。
第四条成立“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下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技处,成员由省教育厅和省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组织与管理。
项目申请、立项评审、结项等全过程管理依托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下称“云平台”)进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重点科研计划编制坚持政府引导与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限额申报,当年编制下一年度计划。
管理办公室每年定期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限额和申报要求。
第六条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1.项目选题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重点支持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探索研究;2.项目应以关键性科学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经费预算合理,提交预期成果和达到的学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具有可考核性,鼓励多学科研究人员形成科研团队开展合作研究;3.项目申请资料齐全完备,申请内容真实可信;4.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领域不得作为研究内容,涉密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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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推进高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研究质量与管理效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1.纵向项目:指学校承担的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计划类科学研究项目。
包括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教育部及中央其他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计划类项目。
2.横向项目: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资助的科研项目。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包括政策、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和国际合作项目等。
3.校内项目:学校为鼓励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而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1.科学研究处、社会科学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申报、立项、合同管理、过程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登记、奖励申报等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与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2.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与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3.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与监督,按财经政策和项目经费预算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计,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4.学院、研究院、重点研究基地、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是科研项目管理的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组织申报、合同技术审查、过程管理、成果奖励申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对项目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5.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负直接责任,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
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基层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项目组织第五条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统一布置,负责我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合同签订及评审等,其主要职责是:1.发布项目申报信息,安排学校申报工作、时间节点。
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布置会,进行指南解读等工作,为科研人员提供指导和帮助。
2.协调校内各单位,合理整合学校科研资源,寻求校外支持与合作,组织策划跨单位重大项目,积极争取科研项目。
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项目论证、评审、推荐工作。
第六条基层单位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将科研项目申报信息及时通知科研人员,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做好指南解读工作,并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指南或申报要求组织研究队伍,准备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应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合同。
科研合同首先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协商起草初稿,基层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报科研管理部门进行法规审查。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科研管理部门、项目委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持有合同并按合同履行相应责任。
对于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应参与谈判与签约全过程。
第九条校内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和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申报、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报学校有关会议审定后以校发文件方式立项。
第十条在项目申报和合同起草阶段,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中心(待成立)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给予指导和审核,力求科研经费预算科学合理。
第四章项目立项第十一条纵向项目以获得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立项文件为立项依据,横向项目以签订科研合同为立项依据,校内项目以学校文件为立项依据。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立项后,纵向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任务书或计划书执行;横向项目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执行;校内项目按立项任务书执行。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立项后,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将立项的项目类型、项目承担单位、批准经费、项目负责人等信息通知基层单位,由基层单位通知项目负责人;各基层单位科研秘书协助项目负责人将信息录入科研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填报项目预算书、项目任务书。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到款后,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到帐通知到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入账手续,并根据项目预算和承担任务情况在项目参加人员范围内分配经费。
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中心为项目建立单独账户。
第五章过程管理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是指从项目正式立项到项目完成验收(或鉴定)的整个过程的科研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基层单位要为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做好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等。
第二十条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出现重大事故或需要做重大变更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基层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告,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立项后,涉及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研究周期、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
确需调整的,应依据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履行有关程序。
纵向项目须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横向项目须征得项目委托单位同意,必要时要签订补充合同;校内项目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要经专家论证。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高校名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仍留在校内,特殊情况须由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方可随调,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
第六章结题验收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应按任务书(计划书)或合同书(协议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
纵向项目的结题,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横向项目的结题按照项目合同书执行。
因故不能按时结题或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验收。
对无故不能按时结题验收、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科研管部部门有权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要求,做好项目的结题验收准备工作。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经费决算,必要时由财务处、审计处分别出具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结题验收的组织、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项目信息通知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中心,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六个月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结账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财务处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结账。
第七章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第二十七条我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均属学校所有,学校享有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或其它处分权,项目组成员享有署名权。
任务书或合同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我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形成的各类科研成果均应标注资助项目来源或项目批准号。
第二十九条科研成果形成后,成果完成人需将有关材料提交至科研管理系统,作为科研业绩认定依据。
第三十条科研管理部门、基层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共同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成果转化工作按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字[2009]3号)执行。
第八章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档案是指在科学研究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形式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科研项目档案是科学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学校重要的信息资源之一。
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科研项目档案,其归属权属于学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都应按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科研项目档案。
归档范围包括项目准备阶段、执行阶段、总结鉴定验收阶段、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推广应用阶段所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项目结题两个月内,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将归档材料提交给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分类整理后统一报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在提供科技档案纸质材料的同时,对于能够电子保存的材料,同时提供电子版本材料。
第三十七条对已归档的科研档案如有新的材料需要补充,需履行批准手续,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档案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方可增加。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和工程类项目分别按照《高校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字[2003]57)和《高校工程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字[2003]36)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地方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