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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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西省工伤赔付项目表(附详细图表)

最新山西省工伤赔付项目表(附详细图表)

项目待遇备注计算基数月份/比例支付渠道医疗期间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实际发生100%基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伙食补助各地市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100%基金转院费用各地市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100%基金交通、食宿费用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用人单位支付或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期间用人单位医疗终结辅助器具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100%基金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护理费完全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基金按月计发大部分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基金按月计发部分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基金按月计发一至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基金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

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基金三级本人工资23个月基金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基金每月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90%基金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二级本人工资85%基金三级本人工资80%基金四级本人工资75%基金五至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基金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六级本人工资16个月基金每月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70%用人单位1、安排工作的,无伤残津贴;2、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六级本人工资60%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36个月基金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

六级本人工资33个月基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 24个月用人单位六级本人工资21个月用人单位七至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基金级八级本人工资11个月基金九级本人工资9个月基金十级本人工资7个月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24个月基金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

2023年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

2023年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

2023年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伤停工留薪的定义: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经医疗鉴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工伤停工留薪是指在职工因工伤停工接受治疗期间,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其正常工资待遇的制度。

2. 工伤停工留薪待遇的计算: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停工留薪待遇的计算标准为职工工伤发生后的12个月内,享受其正常工资的100%。

在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职工还可以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3. 工伤停工留薪待遇的申请和审核程序:职工在工伤发生后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协助其办理工伤认定和工伤停工留薪待遇申请。

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协助职工完成工伤鉴定程序。

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工伤鉴定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并及时向职工和用人单位通报审核结果。

4. 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管理和监督:用人单位应负责对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职工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并且一旦发现职工虚报工伤情况或者私自从事不适宜的活动,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工伤停工留薪待遇。

劳动保障部门也会对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职工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复工安排:职工经过医疗治疗后,如果身体已经恢复,经劳动保障部门重新鉴定可以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其复工,恢复正常的工作岗位。

如果职工因工伤导致工作能力完全或部分损失,经劳动保障部门重新鉴定确定工伤残疾等级并为其做出相应的赔偿和安置安排。

总结起来,2023年的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伤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医疗治疗,并继续获得正常工资待遇。

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职工的身体康复和生活稳定,也有助于促进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一、各地关于停工留薪期确定标准1、停工留薪期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

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比如河南省开封市,笔者曾办理的一起工伤待遇纠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就是如此确定停工留薪期。

2、停工留薪期以医疗结构的休假证明为准。

比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上海也是如此。

3、停工留薪期依照当地发布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

分类目录对工伤人员的伤害部位做了分类,职工、用人单位和司法机关可依据分类目录直接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

持这种做法的地区较多,主要有山东、山西、安徽、重庆等地。

4、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职工医疗终结鉴定结论确定。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为此,广东省还配套发布了相应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二、实务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条文文意,停工留薪期应该是在工伤职工有必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包括医院治疗期间和合理休息期间。

如果职工能够正常工作而不需要暂停工作的,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采取上述第一种按劳动能力鉴定出具日确定的办法,可能会导致不同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没有差别,且在实践中可能引发道德风险:职工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而在伤情稳定后不主动去或者拒绝单位的要求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拖延的时间越长,可以获得的停工留薪期越长,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失公允。

第二种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确定,也存在一定的疏漏。

比如,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包括外省市的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提供的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是否一概不予认可?如果工伤职工无法提供休假证明,是否就没有停工留薪期?按照第三种办法,即使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分类目录,也有不足之处。

山西省工伤赔偿一览表

山西省工伤赔偿一览表

山西省工伤赔偿一览表山西省工伤赔偿一览表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山西省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赔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的汇总表格。

该表格包括了工伤赔偿的基本原则、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内容,对于受到工伤影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工伤赔偿的基本原则山西省工伤赔偿的基本原则包括了保障权益、公平合理、依法依规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工伤影响的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有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赔偿,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赔偿项目山西省工伤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了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定期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其中,医疗费是指劳动者因工伤需要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伤造成劳动者的伤残,一次性支付的补助金;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指劳动者在接受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指劳动者因工伤需要休息疗养的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待遇;定期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伤造成劳动者的伤残,按照一定比例定期支付的补助金;死亡补助金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死亡,对其遗属的一次性支付的补助金。

三、工伤赔偿标准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同项目的赔偿金额进行了具体规定。

具体标准根据受伤情况、伤残程度、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

四、工伤赔偿申请流程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经过认定的工伤事故,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赔偿。

五、工伤赔偿的重要性工伤赔偿是对受到工伤影响的劳动者的一种保障和补偿,也是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7.12.28
•【字号】晋劳社厅发[2007]158号
•【施行日期】2007.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
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15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转发你们,并将我省现行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请一并贯彻执行。

三、现行有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工伤保险不再只是各类企业的事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都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工伤认定由市级人社部门认定改为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认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日前,省法制办主任王卫星、省人社厅副厅长王建文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旧办法不能适应新形势问:为什么修订《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有什么样的背景?过程如何?答:2004年1月19日,我省出台了《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实施13年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2004年的48万人增加至2016年底的576万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试行办法》表现出覆盖范围窄,工伤认定管辖不够明确,工伤补偿、预防、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不够完善,基金抗风险能力低等问题。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将修订《试行办法》提到政府立法议事日程。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审查过程中,我们征求了设区的市政府、省直部门和中央驻晋单位及省属企业的意见,深入基层进行了调研,召集专家开展了论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协调。

2017年4月1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4月26日省长楼阳生签发省政府250号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发生工伤如何认定问:发生工伤,到哪儿认定?我省是怎样规定的?答:中央驻晋和省直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问:我省范围内哪些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谁来缴?答:《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6•【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业经2022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金湘军2023年1月16日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体系。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审计、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费率核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和岗位等情况,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在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7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工伤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伤病残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和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包括工伤鉴定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要实现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鉴定结论客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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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劳社工伤[2004]27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2004 年11 月19 日
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三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在
期满前1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

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2. 《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
3. 《山西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
4. 《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2004 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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