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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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项目(各自有单独的批文)可以合并招标吗?

不同项目(各自有单独的批文)可以合并招标吗?

不同项目(各自有单独的批文)可以合并招标吗?
1、《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项目规模,多个公路建设项目可打包进行招标代理招标,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

2、《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3、《龙岩市发改委关于莲东消防站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多个项目合并招标,鼓励打破部门和区域界限进行捆绑招标,做大规模,提高效益。

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多项目合并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至于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是否可合并授予某中标人,则有如下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7部委2001第12号令)
第三十九条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

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山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山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山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山西省交通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按本规定施行招标,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回避招标。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省交通厅依法负责监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代表省交通厅依法负责监督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公路的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地)交通局监督管理。

第三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第八条实施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二)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关养护方案或者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成。

(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公路小修保养最小标的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20公里的整条路段,最短养护合同期限为一年;(二)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招标方式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及养护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工程项目(含PPP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招标代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以及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厅具体负责省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普通干线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运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各具体承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统称为“项目监督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向项目监督人进行填表备案(表格见附件1)。

备案部门若发现备案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应督促招标人进行修改。

第六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二)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晋交政法[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晋交政法[2011]11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厅党组关于山西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职能配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充分发挥该系统行政监督的作用,现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要求,加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机构的监督,根据省编办、省厅关于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监督,是指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厅直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含对治理超限超载的监督、对生产安全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收费公路收费管理监督和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受省厅委托或代行省厅部分职权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省、市、县三级机构的具体职责: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厅直单位的行政监督。

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厅属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行政监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展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 简介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程度,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权益,确保交通运输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交通运输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公路建设、铁路建设、航空运输工程等各类交通运输工程项目。

3. 主要内容3.1 招标投标的程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方应按照法定程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文件获取等相关信息。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资质证明、技术方案、施工计划、报价等内容。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递交。

评标与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方应组织专家评审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结果应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3.2 招标投标的原则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进行,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保证各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得对某一投标人进行不公平待遇。

公正原则:评标过程应公正,评审结果应客观、合理。

3.3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招标方应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项目需求、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4 投标文件的评审要求投标文件评审应按照一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分,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3.5 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招标方与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条款签订正式合同,并进行履约管理,确保交通运输工程的按时按质完成。

4.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进行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时,相关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如有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结论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效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各方的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交通运输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引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本办法制定了招投标的基本原则、组织方式和程序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包括道路、铁路、航空、水运等各种交通运输工程及相关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三条招标人在拟定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明确项目的基本信息、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媒体或招投标平台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将招标文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公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范围、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等重要信息。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至少提前30天发布,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提前10天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

补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明确说明,便于潜在投标人进行准备。

第六条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有权提出询问或质疑。

招标人应当及时回答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递交与评审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第八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并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

评审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投标人。

第十条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将被淘汰,不参与后续的商务洽谈和议标。

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将进入商务洽谈阶段。

第四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一条招标人在商务洽谈阶段应当与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根据谈判结果制定正式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项目的工期、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并与投标人沟通项目的具体施工要求和进度安排。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全文)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全文)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全文)Shanxi Province Highwa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ull text)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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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服务、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畅通便民、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养护、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为通行车辆和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内的养护由其经营者负责;收费期限届满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段长度超过二公里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养护作业开始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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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列入交通发展规划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本办法。

其他TOT(移交-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方式以及其他形式项目,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各设区的市自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列入规划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项目;(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公告;(五)投标;(六)开标,评标;(七)确定中标人;(八)公示评标结果;(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十)签订投资协议;(十一)报省政府批复;(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进行投资人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交通发展规划;(二)收费公路项目需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根据年度目标和项目前期情况,由厅长办公会确定具体招标项目。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对厅组织的拟开展投资人招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确定有关单位负责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

第八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审。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范本”)及相关文件,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人组织召开招标文件评审会,从专家库选取专家并由厅相关处室、厅法律顾问参加,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文件报分管厅长审定。

若招标文件内容与范本存在调整的,或有争议条款,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山西招标投标网、山西交通网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内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一般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总资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资产负债率小于80%,近三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为正值,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三)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35%。

(四)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条件根据招标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的,应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控股方为联合体主办人。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投标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的千分之三,但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2006年3月4日公告)和我厅《关于在工程招标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晋交监字〔2006〕9号)文件要求,对参与投标企业向省检查院提出查询申请。

检察机关的告知结果,作为招标评标文件评分规则的减分项。

第十八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开标与评标第十九条监督。

开标、评标同时邀请省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监察机构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开标。

(一)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二)开标地点设在省交通运输厅指定的建设市场交易场所;(三)开标由招标人主持,监督单位及投标人代表参加。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记录,开标结果由投标人当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评标。

(一)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1.在监察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由厅重点办和省高管局派人参加),专家5人。

且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情况;(三)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招标人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最短收费期限法。

具体在招标文件评审时确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收费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六)评标报告需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确定中标人第二十二条确定中标人。

(一)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1.自动放弃中标。

2.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3.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违纪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三)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四)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将依法重新招标;(五)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计入企业诚信记录,作为之后参与类似招投标时的减分项。

第二十三条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公示前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将公示结果报厅长办公会议通报,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六章重新招标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视情况重新招标:(一)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条件的,不能开标;(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需重新招标时,根据前次的招标情况,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对招标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章协议的签订第二十七条中标人提供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百分之十的投资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中标人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退还。

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应当在中标人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投资协议。

在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且经省政府批复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且经省政府批复后九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中标人应在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内,在项目所在地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后,公司营业执照、章程报请甲方备案。

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招标人与项目公司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

特许权协议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权协议示范文本并结合本省相关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

根据前期工作情况,在协议中约定具体开工时间。

项目公司违反约定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将解除协议,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

第三十一条成立协议谈判小组。

由厅有关处室和厅法律顾问组成。

如中标人及其成立的项目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有关协议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变化,谈判小组按照招标文件就协议条款与中标人及其成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协商。

对确需调整的条款,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如分管厅领导认定需厅长审批,报厅长审批。

由厅长决定是否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八章解除协议第三十二条解除协议的前提条件:1.在特许经营期内,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原因,需要提前收回本项目的。

2.因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协议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1)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或水灾等。

(2)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骚乱、罢工、恐怖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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