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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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1〕18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和非本级财政预算单位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办理的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物资采购的;(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政府采购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三)收集、发XXX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四)审核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和非建设工程项目业务中介机构的资格;(五)确定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资金限额标准;(六)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七)编制本能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计划;(八)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九)管理和处理有关政府采购中的凤诉事宜;(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
下文是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欢迎阅读!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一、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
《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
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第3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第4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也就是国企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第5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山西省(标准化招标文件)最终版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项目<标段>名称)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说明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如果有)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资质,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专业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标段中的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投标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报名。
5.招标文件的获取5.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在(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售后不退。
图纸押金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5.3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
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日内寄送。
6.投标文件的递交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时分,地点为 (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晋建市字〔2019〕22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晋建市字〔2019〕22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组织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评标第四章定标第五章附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设计服务质量,保障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三)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晋政办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0〕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意识,不断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意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作,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与规模,努力实现应采尽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尤其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要加强公共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与程序,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项目采购工作,使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现大的突破。
要继续做好社会关注和涉及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加大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支出项目政府采购的力度,积极探索各项财政补贴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可行性,努力开拓政府采购服务公共财政的有效途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晋政办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6日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条例》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创优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预防和惩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行为,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创新招标投标管理模式,规范市场行为和监督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保障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优质高效廉洁实施。
二、工作任务(一)认真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活动。
1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在全省组织开展以学习解读《条例》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
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
7月份,省直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学习《条例》专题报告会,邀请参与《条例》制定的专家讲座;省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学习贯彻《条例》征文活动;在“山西省招标投标网”开设专栏,设置实施动态、热点解读、业界声音等板块,并与省政府有关部门门户网站互动链接;省招标投标协会主办的《山西招标投标》专门出特刊,对《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等进行全面解读。
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武2020年11月23日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四)生态环境保护;(五)重大科技进步;(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统筹平衡、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投资决策、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机制,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地区高质量发展战略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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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从评标专家库 中删除其有关信息: (一)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经审查认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情节 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妨碍评审公正的; (三)个人评标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结果不合理的; (四)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评标专家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的监察。 第二十九条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和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二00六一月二十六日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
(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 城市设施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后,各地、各部门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06]66 号)
发布时间: 2008-4-23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第二章
专家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四条
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在 65 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 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统一格式的申请表 (申请表可从山西省招标投标网下载) 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且年龄在 55 岁(含)以上的,可直接颁发评标专家证书;年龄小 于 55 岁的,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培训。培训合 格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
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或者不适宜招标的, 经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可以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进行招标。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பைடு நூலகம்
(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三)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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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评标专家库 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按时出席评标活动并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 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组成
1 亿元(含)或者中央及省政府投资、融资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总投资在 1 亿元或者中央及省政府投资、融资在 500 万元以下, 通过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上报和由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在设立在当地市发改部门的 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其他项目,在设立在省直有关部门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 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 设立山西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依法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三)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定期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报送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发现问题, 及时通 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二十条 在招标过程中,如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经 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有效;对评标结果造成实 质影响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入选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入库 申请、资格审核、参与评标工作的情况和考评等相关信息。考评结果记入评标专家档案,作为专 家续聘和奖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 3 年,可以连聘。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认定工作。 现有省直各部门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纳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
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国家规定需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从相应的国家级专家库抽取评标专 家。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为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 可以免费从中抽取评标专家。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
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 办法》和《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省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即山西省
(二)项目主管及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 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如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经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招标人或其委 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由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