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规程

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结合电力生产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2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是指由省电力公司境内并入中国南方电网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与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等构成的整体。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与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有关专业的活动。
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内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第4条省电力公司内与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级电网调度机构与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其他人员,凡进行涉及电网运行的有关活动时,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5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第6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内调度机构分为三级调度,依次为:省级调度机构(简称“省调”)、地区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务必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省电力公司调属于中国南方电网南网总调的下级调度机构。
第7条本规程由省电力公司调度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章电网调度管理第一节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第8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与协调电网的运行、操作与事故处理,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努力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按照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电网的用电需求。
2.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与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固、正常运行,使电网电能质量(频率、电压与波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与有关合同或者者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电网进行调度,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供电公司调度管理制度

供电公司调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供电公司的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调度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电公司的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电公司调度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内部协调合作,完善调度制度,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供电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调度管理制度,完善调度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经验和技能培训,加强调度参数和设备维护,提高调度效能。
第五条供电公司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危机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响应及处理。
第六条供电公司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调度技术和设备,提高调度自动化水平,增强调度监控和预警能力。
第七条供电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和准确性。
第八条供电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调度组织机构第九条供电公司设立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调度指挥中心应当按照业务分工设立调度、监控和应急处置等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和权责。
第十一条调度指挥中心应当设立专门岗位,配备经验丰富、技能过硬的调度人员,保证电力系统调度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编制电力系统调度计划,协调各级调度部门,做好电力系统的日常运行和故障处置。
第十三条调度指挥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不间断值班工作。
第十四条调度指挥中心应当建立调度数据记录和信息传递机制,做到信息准确、及时、全面。
第十五条调度指挥中心应当定期进行调度管理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第十六条供电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系统实际情况制定调度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调度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包括电网运行管理、调度人员管理、信息传递管理、设备维护管理等内容。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
第三条电网调度管理是指根据电力系统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和控制电力系统的电力生产、输送和使用,以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优质供电。
第二章电网调度组织第四条电网调度组织是电力系统运行中负责电力调度和控制的机构。
电网调度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职责和功能:(一)制定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和工作制度,确保电力系统高效、稳定运行。
(二)组织、协调电力生产、输送和使用,优化电力资源配置。
(三)监测和预测电力系统负荷和故障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四)指导和管理电力调度人员,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
第五条电网调度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保证调度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六条电网调度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分析和发布与电力调度相关的信息,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条电网调度组织应当与电力企业、用户及其他相关单位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电力调度中的问题。
第三章电网调度控制第八条电网调度控制是指根据电力系统运行规程和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电网运行安全、稳定。
第九条电网调度控制分为实时调度和计划调度。
实时调度指根据电力系统实际情况,进行电力生产、输送和使用的实时调节和控制。
实时调度应当根据电力系统负荷的变化、设备故障的发生等因素,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电力系统运行在安全、稳定的状态。
计划调度指根据电力系统日、周、月、年计划等不同时间段的要求,制定电力生产、输送和使用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计划调度应当根据电力系统负荷的预测、电力资源的供需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和调度电力生产、输送和使用。
第四章电网调度人员第十条电网调度人员是电力系统中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人员,负责电力调度和控制的工作。
第十一条电网调度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关电力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电力系统的工作原理和规程要求。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调度操作管理基本操作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调度操作管理基本操作第1条并列与解列操作:1.并列操作:正常情况的并列操作通常采用准同期并列方法。
不允许采用非同期并列方法。
采用准同期并列时,必须相序相同、频率相等、电压差尽量小。
2.解列操作:应将解列点有功潮流调整到接近于零、无功潮流尽量小,使解列后的两个系统的频率、电压均可保持在允许范围之内。
第2条合环与解环操作:1.合环操作:必需相位相同,操作前应考虑合环点两侧的相角差和电压差,以确保合环时不因环路电流过大引起潮流的变化而超过继电保护、系统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限额。
2.解环操作:先检查解环点的潮流,确保不因解环引起的潮流重新分布而超过继电保护、系统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限额。
同时还要确保解环后系统各部分电压应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3条断路器操作:1.断路器可以分、合负荷电流和各种设备的充电电流以及额定遮断容量以内的故障电流。
2.操作前应按照现场规程对断路器进行检查,确认断路器性能良好。
3.断路器合闸前,应检查继电保护已按规定投入。
断路器合闸后,应确认三相均应接通,自动装置已按规定放置。
4.拉、合断路器前,应考虑因断路器机构失灵可能引起非全相运行造成系统中零序保护动作的可能性。
正常操作必须采用三相联动操作。
5.断路器使用自动重合闸装置时,应按现场规程规定考虑其遮断容量下降的因素。
当断路器允许切断故障电流的次数,按现场规程规定仅有一次时,若需继续运行,应停用该断路器的自动重合闸装置。
第4条隔离开关操作:1.允许用隔离开关进行操作的范围是:(1)在无接地告警指示时拉开或合上电压互感器。
(2)在无雷击时拉开或合上避雷器。
(3)在没有接地故障时,拉开或合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隔离开关或消弧线圈。
(4)拉开或合上220kV及以下母线的充电电流。
(5)拉开或合上3/2断路器结线3串及以上运行方式的母线环流。
(6)拉开或合上非3/2断路器结线的母线环流(不含用隔离开关隔离四段式母线的母联、分段断路器),但此时应确认环路中所有断路器三相完全接通、非自动状态。
天津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百度文库÷Q/TGS 天津市电力公司企业标准Q/TGS102301.08-2002天津电网调度管理规程2002-11-10发布2002-11-10实施天津市电力公司发布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字 (1)3 总则 (1)4 调度管理 (2)4.1 调度管理的任务 (2)4.2 调度管理制度 (3)4.3 调度范围的划分 (4)4.4 各类电厂、双电源用户调度管理 (5)5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7)5.1 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与管理 (7)5.2 电网有功调度计划管理 (8)5.3 电网的负荷管理 (9)5.4 新建和改扩建设备投入运行的调度管理 (10)6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11)6.1 检修计划管理 (11)6.2 检修工作申请票管理 (12)7 电网频率、联络线潮流调整 (13)7.1 中调负责电网频率的调整。
(13)7.2 区调协助中调调频 (13)8 电网无功管理及电压调整 (13)8.1 无功管理 (13)8.2 电压调整 (14)9 倒闸操作管理 (15)9.1 总则 (15)9.2 操作制度 (17)9.3 基本操作 (18)10 电网事故及异常处理 (21)10.1 总则 (21)10.2 电网频率异常的处理 (22)10.3 电网振荡事故的处理 (22)10.4 电网电压异常的处理 (23)10.5 母线故障的处理 (23)10.6 线路开关掉闸的处理 (24)10.7 变压器事故的处理 (25)10.8 发电机事故的处理 (26)10.9 高压开关异常的处理 (27)10.10 电网接地事故的处理 (27)11 失去通信联系时的调度处理 (28)11.1 失去通信联系时的正常处理 (28)11.2 失去通信联系时的事故处理 (29)12 同期并列装置与低频减载装置的调度管理 (29)12.1 同期并列装置的调度管理 (29)12.2 低频减载装置的调度管理 (30)13 稳定管理 (30)1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31)14.1 总则 (31)14.2 继电保护的调度管理 (32)14.3 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35)15 电网调度自动化、通信系统管理 (35)15.4.1调度自动化 (36)16 消弧设备的调度管理 (37)16.1 调谐值的选择 (37)16.2 运行操作 (37)(一)(规范性目录)区调调度员值班管理制度 (39)(二)(规范性附录)名词解释41(三)(规范性目录)主系统继电保护短时间停用审批权限表 (44)(四)(资料性附录)35千伏电缆允许载流量表 (45)(五)(资料性附录)导线参数表 (46)(六)(规范性目录)天津电网电气设备调度编号原则 (47)(七)(规范性目录)编制年度运行方式报告应向区调报送的资料内容 (49)(八)(规范性目录)电网峰谷平时段和典型记录时间 (50)(九)(规范性目录)新建和改扩建设备投运应向区调报送技术资料内容 (51)(十)(规范性目录)新设备投入申请书 (53)(十一)(规范性目录)电网负荷预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55)(十二)(规范性目录)津电调检修申请票 (57)(十三)(规范性目录)津电调停(带)电检修工作申请票封面 (59)(十四)(规范性目录)津电调操作计划 (61)天津电网调度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天津电网内的调度人员、变电运行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在电网的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理等工作的行为准则。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模版

电网调度规范化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网调度工作,提高电网调度管理水平,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和经济运行,根据《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电网调度部门,包括电力调度中心、地区调度中心等。
第三条电网调度是指对电力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控、控制和调整,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电网调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电网运行安全稳定;(二)保障供电,满足用户需求;(三)经济运行,优化供需平衡;(四)科学决策,提高调度效率;(五)信息共享,沟通协调;(六)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电网调度管理应按照层级管理原则,保持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确保电网调度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电网调度部门组织机构第六条电网调度部门的组织机构应由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支撑岗位等组成,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电网调度部门应设立领导班子,由主要负责人和副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部门发展战略和管理各项工作。
第八条电网调度部门应设立运行调度中心,由运行调度岗位人员组成,负责日常调度工作的统筹管理。
第九条电网调度部门应设立技术支持中心,由技术支持岗位人员组成,负责电网调度系统的维护和优化。
第十条电网调度部门应设立信息管理中心,由信息管理岗位人员组成,负责电网调度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传输。
第十一条电网调度部门应设立应急管理中心,由应急管理岗位人员组成,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电网调度部门应制定调度人员轮班制度,确保24小时不间断的调度运行。
第三章电网调度管理流程第十三条电网调度管理流程应包括运行计划制定、运行管理、异常处理、日常运行监测等环节。
第十四条运行计划制定环节应明确电网运行需求,确定调度策略和目标。
第十五条运行管理环节应对电网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和调整,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异常处理环节应及时响应异常情况,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处理,确保电网运行安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津政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七月九日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本市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和国家有关安全供用电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用户、供电企业以及与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受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重要用户是指在本市经济、社会、政治、军事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社会政治影响、对环境产生污染、带来经济损失的电力用户。
第五条重要用户分为甲类重要用户、乙类重要用户和丙类重要用户。
短时中断供电将直接导致人身伤亡,影响国家、地区安全或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政治、军事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引起爆炸、中毒、火灾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造成其他重大恶劣影响的为甲类重要用户。
短时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军事影响或经济损失,造成较大环境污染,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造成其他较大恶劣影响的为乙类重要用户。
除甲类、乙类重要用户外,一旦短时中断供电将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重要用户为丙类重要用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力用户用电需求,维护国家电网形象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级调度机构及其下设分控中心、运行维护站点等单位从事电力调度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网调度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坚持以安全和为用户服务为宗旨,统筹调度和保障电网质量,实现经济、清洁、安全、高效的电力供应。
第四条电网调度管理应具备技术专业,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操作规范,能熟练掌握电力系统技术现状,掌握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技能,能确保风险控制和应急措施。
第二章调度管理体系第五条国家电网应建立完整的调度管理体系,包括四层次的调度体系:国家调度指挥中心、各省级调度指挥中心、市县级调度指挥中心、变电站调度指挥中心。
第六条国家电网各层次调度指挥中心应定义职责、分工,划定责任范围,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确保调度工作的高效稳定实施。
第七条国家调度指挥中心应具备独立的调度能力和资源,对各级调度机构和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承担重要责任。
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八条电网调度管理应遵循统一的工作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工作流程,及时响应系统异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网平稳运行。
第九条电网调度管理应建立完整的调度规章制度体系,包括常规调度指导手册、紧急调度指导手册等,确保调度工作得到规范化、标准化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电网调度管理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实时管理、及时响应,对发生的调度问题及时处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电网调度管理应发挥调度实时监测、预测预警、事故应急等功能,配备先进的调度设备和信息系统,采取信息化措施,提高调度效率。
第四章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二条电网调度管理应制定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重要设备故障、大面积停电、大规模故障等情况的处理措施和应急响应流程。
第十三条电网调度管理应严格执行应急响应计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组织协作,快速处理各类应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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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Q/TGS 天津市电力公司企业标准Q/TGS102301.08-2002天津电网调度管理规程2002-11-10发布2002-11-10实施天津市电力公司发布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字 (1)3 总则 (1)4 调度管理 (2)4.1 调度管理的任务 (2)4.2 调度管理制度 (3)4.3 调度范围的划分 (4)4.4 各类电厂、双电源用户调度管理 (5)5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7)5.1 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与管理 (7)5.2 电网有功调度计划管理 (8)5.3 电网的负荷管理 (9)5.4 新建和改扩建设备投入运行的调度管理 (10)6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11)6.1 检修计划管理 (11)6.2 检修工作申请票管理 (12)7 电网频率、联络线潮流调整 (13)7.1 中调负责电网频率的调整。
(13)7.2 区调协助中调调频 (13)8 电网无功管理及电压调整 (13)8.1 无功管理 (13)8.2 电压调整 (14)9 倒闸操作管理 (15)9.1 总则 (15)9.2 操作制度 (17)9.3 基本操作 (18)10 电网事故及异常处理 (21)10.1 总则 (21)10.2 电网频率异常的处理 (22)10.3 电网振荡事故的处理 (22)10.4 电网电压异常的处理 (23)10.5 母线故障的处理 (23)10.6 线路开关掉闸的处理 (24)10.7 变压器事故的处理 (25)10.8 发电机事故的处理 (26)10.9 高压开关异常的处理 (27)10.10 电网接地事故的处理 (27)11 失去通信联系时的调度处理 (28)11.1 失去通信联系时的正常处理 (28)11.2 失去通信联系时的事故处理 (29)12 同期并列装置与低频减载装置的调度管理 (29)12.1 同期并列装置的调度管理 (29)12.2 低频减载装置的调度管理 (30)13 稳定管理 (30)1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31)14.1 总则 (31)14.2 继电保护的调度管理 (32)14.3 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35)15 电网调度自动化、通信系统管理 (35)15.4.1调度自动化 (36)16 消弧设备的调度管理 (37)16.1 调谐值的选择 (37)16.2 运行操作 (37)(一)(规范性目录)区调调度员值班管理制度 (39)(二)(规范性附录)名词解释41(三)(规范性目录)主系统继电保护短时间停用审批权限表 (44)(四)(资料性附录)35千伏电缆允许载流量表 (45)(五)(资料性附录)导线参数表 (46)(六)(规范性目录)天津电网电气设备调度编号原则 (47)(七)(规范性目录)编制年度运行方式报告应向区调报送的资料内容 (49)(八)(规范性目录)电网峰谷平时段和典型记录时间 (50)(九)(规范性目录)新建和改扩建设备投运应向区调报送技术资料内容 (51)(十)(规范性目录)新设备投入申请书 (53)(十一)(规范性目录)电网负荷预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55)(十二)(规范性目录)津电调检修申请票 (57)(十三)(规范性目录)津电调停(带)电检修工作申请票封面 (59)(十四)(规范性目录)津电调操作计划 (61)天津电网调度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天津电网内的调度人员、变电运行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在电网的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理等工作的行为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各级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
2 规范性引用文字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天津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的引用而成为该规程的部分条款或内容。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第115号令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DL 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 409-91 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DL 497-92 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工作管理规程DL 755-200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T 572-1995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87)水电讯字第41号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编号准则能源电(1988)18号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电政法(1994)315号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电政法(1994)607号电网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理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分原则国电发2000(589号)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调调(1995)131号电网调度人员文明值班规范华北电发2002(15号)华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华北电发1999(13号)京津唐电网调度管理规程3 总则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向用户供应充足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能,维护电网投资者、经营者及用户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上级调度机构的有关规程、规定,结合天津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天津电网由天津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管理。
电网是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所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施构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产供销同时完成,必须实行统一调度。
各方应密切配合协作,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在服从华北电网统一调度(以下简称中调)的原则下,天津电网内部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天津电网(以下简称电网)分为二级调度:天津市电力公司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区调);城东、城南、城西、东丽、津南、西青、北辰、滨海、蓟县、武清、宝坻、静海、宁河十三个区县调度(以下简称配调)。
区调代表公司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区调与配调、区调与调度范围内发电厂和变电站在调度业务和电网运行指挥上是上下级关系,各配调、发电厂和变电站必须服从区调的领导和指挥。
本规程是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依据,其解释权属于区调。
电网内的发、供、用电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电网内的发、供、用电等单位制定的规程、规定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涉及区调权限的有关条款,应事先得到区调的认定。
4 调度管理4.1 调度管理的任务4.1.1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领导和指挥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4.1.1.1 充分利用电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电网负荷的需要;4.1.1.2 使整个电网安全、稳定、正常地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4.1.1.3 使电网内供电和供热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4.1.1.4 合理使用各种资源,使整个电网在最经济方式下运行;4.1.1.5 执行公司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4.1.2 区调的主要工作:4.1.2.1 负责电网的调度管理,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按计划发电和供电;4.1.2.2 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电网运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及电力市场的运行规则等;4.1.2.3 负责编制调度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批准这些设备进行检修;4.1.2.4 负责指挥调度范围内设备的操作;4.1.2.5 负责指挥电网的调峰、调压和协助中调调整频率;4.1.2.6 负责指挥电网调度范围内设备的事故处理,参加事故分析,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4.1.2.7 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运行方式;4.1.2.8 参加电网的规划编制和基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审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并网方案,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或调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4.1.2.9 负责电网的安全稳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稳定的措施;4.1.2.10 负责指挥电网的经济运行;4.1.2.11 负责电网的无功电压监督管理;4.1.2.12 负责调度范围内的电网线损管理。
贯彻落实有关节能降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指令,制定线损管理办法,控制线损率在合理范围内;4.1.2.13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电网年度发电量计划(上网电量计划)、电力分配计划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参加经济活动分析,提出改进经济运行的措施;4.1.2.14 负责根据城市供水的要求,安排电网内水电厂的运行方式;4.1.2.15 负责电网短期负荷预测和负荷预测工作管理;4.1.2.16 执行有关协议、合同,制定和调整电网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并控制按计划发、供电;4.1.2.17 负责电网负荷管理工作;4.1.2.18 负责电网有关生产技术指标的统计分析、管理考核;4.1.2.19 负责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4.1.2.20 负责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4.1.2.21 负责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上岗合格证书颁发等工作;4.1.2.22 负责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他关系;4.1.2.23 负责行使公司或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授予)的职权。
4.1.3 配调的主要工作:4.1.3.1 协助上级调度的工作,确保天津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4.1.3.2 负责编制调度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批准这些设备进行检修;4.1.3.3 负责指挥调度范围内设备的操作及事故处理;4.1.3.4 按电压曲线要求,负责所辖设备的电压调整;4.1.3.5 负责调度范围内设备的负荷监控、短期负荷预测;4.1.3.6 负责上报调度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情况;4.1.3.7 审查并签订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调度协议;4.1.3.8 负责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他关系;4.1.3.9 负责行使分公司或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授予)的职权;4.1.3.10 参加调度范围内设备相关事故的分析及反事故措施的制定;4.1.3.11 完成上级下达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参加所调网内经济活动分析,落实及配合提出所调网内设备经济运行措施。
4.2 调度管理制度4.2.1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站必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管理,严守调度纪律。
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4.2.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命令的发布和执行,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对调度业务的非法干预。
4.2.3 发电厂、供电单位领导人发布的命令,当涉及到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已有规定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