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及管理办法 (暂行)

中国轻工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及管理办法 (暂行)
中国轻工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及管理办法 (暂行)

附件1

中国轻工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及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轻工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认定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认定中国轻工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旨在落实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工程中心主要依托轻工行业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要求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技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国轻工相关行业的发展现状,开展重大共性与关键技术的工程化研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二)综合运用国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承接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

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是工程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工程中心的评估和检查,指导协调工程中心之间的协同合作。

第六条依托单位作为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的发展建设,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二)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

(三)对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报告上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协助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做好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条件

第七条凡符合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报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应在国内建有生产、科研基地。

(二)工程中心名称、研发方向、研发内容合理,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具有学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30%;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300万元。

(五)拥有较强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第八条具备基本条件并符合认定通知要求的工程中心,其依托单位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会员单位的直接申报,其它单位需经有关国家级轻工行业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行业组织审核推荐至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第九条行业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社会投资机构可联合申请工程中心,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

第四章认定与授牌

第十条工程中心依照“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组织专家对依托单位提交的《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工程中心认定建议名单,按程序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对公示中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工程中心,经会长办公会审定,正式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颁发证牌。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中国轻工业X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XXXX(依托单位的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Light Industry Council”。其中,XXXX为工程中心研究方向。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主要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并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工程中心主任实行聘任制。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应成立专家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年度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依托单位聘任的工程中心主任和专家技术委员会主任需报送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备案,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中心工作交流会。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工程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工程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依托单位,工程中心应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工程中心的日常费用由中心、依托单位自筹,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

资工程中心建设。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依托单位应对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应于下一年度3月31日前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对工程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主要对工程中心前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应于三年评估当年3月1日前将评估材料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形成评估意见。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评估不合格:

(一)评估专家组认定评估材料不合格。

(二)无特殊原因,逾期一年不上报年度考核材料。

(三)无特殊原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三年定期评估材料。

(四)上报材料内容严重不实或者数据存在虚假。

(五)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根据三年评估意见,结合考核情况,确定工程中心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不合格的工程中心撤销其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武汉地区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配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是独立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承担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主要任务是:(一)在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的基础上,提供技术供需交易服务平台、网络等; (二)技术转让、技术产品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和产权交易等服务; (三)技术集成、二次开发、产品和项目的本土化; (四)提供中试、测试分析、技术标准服务;产业化与工程化设计服务等; (五)技术或产品市场分析和技术转移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技术、项目评估与论证;

(六)技术与人才培训;技术和产品的市场推广服务;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四条凡申请认定的示范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二)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三)上年度成交技术转移项目数不少于3项;上年度营业性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000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和满足要求的工作场所及软硬件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五)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10人以上,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5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六)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七)连续两年无投诉或无经过核实的不良行为。 第五条示范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按照“常年受理、集中评审、定期发布”的方式开展示范机构的认定工作。 (二)申报单位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报书》后,将《申报书》及相关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3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登录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网站阅览)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西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并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后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始终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全省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省领导小组下设: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高企认定办公室”)。高企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企认定办公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高企认定办公室成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相关业务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受理全省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后的企业; (二)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 (三)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省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五)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 (六)向省领导小组提交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度工作报告。 (七)承办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条件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江西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

学分认定及管理暂行规定

商丘市回民高级中学 学分认定及管理暂行规定 学分管理是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课改的配套措施,是全面实 施素质教育,积极推进制度创新,构建适应社会需要和教育自身发展需要的科学、高效的教学管理制度的需要。实施学分管理,既有利于在教学过程中贯彻 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合理构建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也有利于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发挥教师专长,促进教育知识 更新和科研水平提高。为有效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的认定和管理,促进高中 新课程方案顺利实施,保证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 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河南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豫教基(2008]138号)、《河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科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教基[2008]530号)和《河南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 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我校学分认定管理规定。 一、学分认定管理的领导机构 1.学分认定委员会 主任:马昌永 副主任:黄述学 成员:李社渊,耿春智,张凤华,陈忠民,逯传敏,沙宏伟,张健,孟召雷及 各年级组长。 2.学科学分认定小组 组长:学科教研组长或备课组长 成员:学科任课教师 3.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小组 (1)研究性学习小组组长:张健,程黎 成员:年级组长、班主任、研究性学习课题组指导老师 (2)社区服务、社会实践小组组长:逯传敏 副组长:沙宏伟 成员:各年级组长,班主任 二、学分认定的基本原则 1、多样性原则。突出评价方式的多样化,将书面测试与非书面测试相结合; 2、过程性原则。评价不仅关注结果,而且要关注过程,将过程性评定等级与模块测试成绩相结合;

【工作分析】工作量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

MZPDIEVOALSGCCS研究发展部//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工作量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概念定义 标准工时:工作结果的唯一量化标准,例如,600字原创性文本计算为1标准工时。标准工时与且仅与工作结果挂钩,与实际工作时间、个人能力、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工作速度等影响工 作成果的个人差别量不相关。在本办法中,标准工时有时称为“工时”。 细分标准:为达到对复杂工作进行标准统计所采取的方法,将各类工作按照“职能类、项目、子项目、工作”四级标准将不同的复杂工作细化为相同的基础工作内容,进行标准相同的认定、统 计。 职能类:中心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区分的工作类型,职能类暂定为“行内服务”、“客户服务”、“中心工作”、“基础研究”四大类。 项目:针对某一任务目标组织实施的工作过程。例如“中心工作”中的“内部制度建设”即为一个项目。 子项目:某一项目中,一般会包含几个独立、并行、递进的课题,如果各课题之间工作重点不一,则将项目进一步划分为子项目就存在必要,如将薪酬项目划分为“设计”与“实施”两个 部分,则“设计”部分将侧重资料、学习、讨论、计算等方面,而“实施”部分将侧重于 调研、会议、交通、辅助实施、培训、修改等方面。例如“中心工作”中的“内部制度 建设”中的“工作量认定管理办法的设计、编制工作”即为一个独立的子项目。 工作:在子项目中针对达到项目成果实施的某一具体工作过程。例如“中心工作”中的“内部制度建设”中的“工作量认定管理办法的设计、编制工作”中的“讨论、修改”即为一工作 过程。 工作类型:依据中心职能、工作方法将工作暂定为以下13类:计划、资料收集、调研及访谈、学习研究、分析计算推演、文稿编写、讨论、修改、客户沟通、辅助实施、培训、会议、交通 及差旅。 辅助工作:为完成项目目标所必须的、但工作结果无法在项目成果中直接体现的工作类型。在以上工作类型中,计划、资料收集、调研、学习研究、会议、交通及差旅6类任务属于辅助工作。 过程工作:为完成项目目标所必须的、工作结果能够在项目成果中直接体现的工作类型。在以上工作类型中,分析计算推演、文稿编写、讨论、修改、客户沟通、辅助实施、培训6类任务属 于过程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1—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2—

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为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鼓励、倡导大学生个性发展、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获取相应的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条综合素质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参加校级(含)以上各类文体竞赛、等级考试、专业技术考试、文艺创作、实践活动等,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综合素质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1.各级各类文体竞赛; 2.各类等级考试及技能证书; 3.文艺创作; 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 5.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1.大学生学科竞赛及创新创业大赛; ?/ 5

2.科学研究活动; 3.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 4.经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活动或项目。 第五条学分的认定与程序 1.学生在校期间需获得的综合素质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分别根据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依学生参加各类相关活动的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认定其学分值,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获取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超出部分可认定为综合素质学分。 2.学生分别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将该学年在校期间获取的相关学分进行个人填报,经专业班级汇总后报所在学院审核。报送时应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或佐证材料并在学院存档。 审核后的相关学分填报数据由学院整理报送教务处复核备案,并由教务处导入教学管理系统。 未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可在毕业学期进行一次补报。 3.学校加强对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对获取的相关学分进行抽检复审。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4.相同项目(内容)等级考试不重复统计。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分,不重复统计。 第六条本办法是对《关于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设立与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务字〔20XX〕94号)和《关于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教务字〔20XX〕88号)的修订,自20XX级学生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 5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1 2010年10月12日修订 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我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规,对《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确定如下: 第一章学分 第一条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被认定为达到学业基本要求。 第二条学生必须完成听课、自习、作业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学分。学校以每门课程每学期最低教学课时要求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教学课时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或其它教学环节按此标准折算出的课堂学习时间,每课时的学习时间为四十五分钟。 第三条学分积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学分积点的高低取决于学分数和学分积点系数。学分积点系数与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相对应,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从高到低排列。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应取得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 第五条我校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学分)、学科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专业方向课(要求取得必修课学分)三类;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按课程对培养目标的重要程度分为主要课程和普通课程两类;学生进入专业所需修读的最低限度课程为专业入门课程。 (一)必修学分是指学生在公共基础课所列的课程组中必须完成的最低选修学分,以课程组为选修范围。 (二)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的政治理论思想品德必修课、专业入门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课。学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并取得必修课学分。 1 1985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93年、1995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工作量认定管理办法

研究发展部//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工作量认定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概念定义 标准工时:工作结果的唯一量化标准,例如,600字原创性文本计算为1标准工时。标准工时与且仅与工作结果挂钩,与实际工作时间、个人能力、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工作速度等影响工作成果的个人差别 量不相关。在本办法中,标准工时有时称为“工时”。 细分标准:为达到对复杂工作进行标准统计所采取的方法,将各类工作按照“职能类、项目、子项目、工作” 四级标准将不同的复杂工作细化为相同的基础工作内容,进行标准相同的认定、统计。 职能类:中心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区分的工作类型,职能类暂定为“行内服务”、“客户服务”、“中心工作”、“基础研究”四大类。 项目:针对某一任务目标组织实施的工作过程。例如“中心工作”中的“内部制度建设”即为一个项目。 子项目:某一项目中,一般会包含几个独立、并行、递进的课题,如果各课题之间工作重点不一,则将项目进一步划分为子项目就存在必要,如将薪酬项目划分为“设计”与“实施”两个部分,则“设计” 部分将侧重资料、学习、讨论、计算等方面,而“实施”部分将侧重于调研、会议、交通、辅助实 施、培训、修改等方面。例如“中心工作”中的“内部制度建设”中的“工作量认定管理办法的 设计、编制工作”即为一个独立的子项目。 工作:在子项目中针对达到项目成果实施的某一具体工作过程。例如“中心工作”中的“内部制度建设” 中的“工作量认定管理办法的设计、编制工作”中的“讨论、修改”即为一工作过程。 工作类型:依据中心职能、工作方法将工作暂定为以下13类:计划、资料收集、调研及访谈、学习研究、分析计算推演、文稿编写、讨论、修改、客户沟通、辅助实施、培训、会议、交通及差旅。 辅助工作:为完成项目目标所必须的、但工作结果无法在项目成果中直接体现的工作类型。在以上工作类型中,计划、资料收集、调研、学习研究、会议、交通及差旅6类任务属于辅助工作。 过程工作:为完成项目目标所必须的、工作结果能够在项目成果中直接体现的工作类型。在以上工作类型中,分析计算推演、文稿编写、讨论、修改、客户沟通、辅助实施、培训6类任务属于过程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管理办法的目的 过程控制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不属于日常重复性工作,也不同于以结果

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考试 答案

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考试 姓名日期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题,合计40分) 1、公司的质量方针是,,,。科学、准确、公正、优质 2、质量方针是指由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宗旨和方向。 最高管理者 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4、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两个及以上 5、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资格确认、任用、授权 6、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应采取措施以防止或者,对影响检验检测治理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甲乙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范围。 隔离,干扰,交叉污染 7、检验检测机构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或,以证实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校准,核查 8、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 明确的法律地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年。 6年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5题,合计10分) 1、公司每年至少应进行次涵盖全部要素的内审。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2、为避免重复和漏检现象,实验室对样品应有。 A、客户标识 B、名称标识 C、状态标识 D、唯一性标识 3、公司应有措施保证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受任何对有不利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A.权威性 B.检验报告C.工作质量D.对外承诺 4、对关键管理人员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中予以规定。 A、程序文件 B、任命文件 C、质量手册 D、作业指导书 5、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或校准方法、程序和结果的人员对检测和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 A.控制 B.检查 C.监督 D.检测 A D C C C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题,总计10分) 1、检测数据可以先记录在本子上,然后再抄写到原始记录表格上。() 2、授权签字人的代理人可以是技术负责人。() 3、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者须经考核合格并授权后持证上岗,操作者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结构、性能、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方法。() 4、在质量和技术活动中,凡检测结果影响公正、科学、准确和及时性,或其活动结果不符合本身程序或客户要求,均属于不符合工作。() 5、复印的检验报告可以不加盖检测专用章和CMA章。() 6、应对合格供货单位的供应品和服务质量所提供的质量保证进行评价,包括:供货能力、质量保证、服务质量,填写《合格供应商评价记录》。() 7、开展新检测项目时,优先选择国家、行业、地方发布的标准检测分析方法。()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

医院学分认定标准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依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初级职称Ⅱ类学分25学分;中级职称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20学分;高级职称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认定标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

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认定标准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我校修读的专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业年限 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专升本或贯通培养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4年,专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不含专升本、3+2贯通培养)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第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围绕创新创业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构建由“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实践”构成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第八条必修课逐步达到每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数量充足,满足学生自由选择修读。 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分标准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 (二)公共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 (三)实验(实训)课:每32学时计1学分; (四)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 (五)创新创业学分:鼓励学生利用第二课堂开展创新研究活动、参与教师课题、自主进行科技发明等;鼓励学生参加科技竞赛、

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

**职业大学 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暂行办法 (二次修订后征求意见稿) (年月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为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强化教学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九江职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教师教学工作量是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职称评审、聘任和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依据。教学工作量核算遵循“公平合理、多劳多得”原则,以教学工作量计量的认定,核算课时费的发放。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承担我校教学工作任务的专任和兼课教师。 二、教学工作量内容 第三条教师教学工作量是指按照《九江职业大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安排,教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工作量。根据课程分类,教学工作量以理论课教学、理论+实践课(教学做一体)教学和实践课教学三大类认定课型。 第四条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包括备课、课件制作、讲课、批改作业、辅导、考试、考查、补考、日志填写、学生考勤等教学环节产生的工作量。 第五条理论+实践课(教学做一体)教学工作量,除包括理论课教学的相关内容之外,还包括实践课教学环节的各项准备与实践操作

工作量。 第六条实践教学工作量包括指导校内外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方面产生的工作量。 三、教学工作量核定 第七条教学工作量以“标准课时”为核算单位进行计算。教师在一个标准班(50人以下)讲课一个课时(45分钟)所完成的工作量为1个标准工作量,称为1个课时。 第八条专职教师每周额定教学工作量为10课时;“双肩挑”教师 按学校的规定不作额定课时要求。 第九条各教学工作量按相应标准折算为标准课时,按学期进行核定。 四、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十条教学工作量=授课课时数×人数系数×课型系数×其它系数。 第十一条人数系数 每个标准班(50人及以下)讲授1课时计1课时;50人以上,200人以下,按每增加10人确定系数:每讲授1课时增加0.05课时,即系数1.05,再增加10人系数为1.10,以此类推;200人以上的,讲授1课时按2.0系数计算课时。 第十二条课型系数 按理论课、理论+实践课(教学做一体)和实践课三大类确定课型系数。根据《九江职业大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各院(部)按专业教学需要确定相应课程类别,报教务处审核并确定课型。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认定,除融资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以下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三)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四)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辅导和服务。 (六)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七)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第四条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规划、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和服务工作,协助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示范平台的认定按照自愿、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收任何费用。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在浙江省注册登记时间年以上; (二)资产总额不低于万元,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 办法(试行)》的补充说明 一、学分认定组织管理 1.市级和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在职专任教师及参照中小学教师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学分审核认定登记工作。 2.教师任职学校(单位)负责审核认定本校(单位)教师校本研修学时、学分,并对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时、学分进行初审。 二、学分登记范围及认定标准 教师培训活动包括:(1)集中培训;(2)远程培训;(3)校本研修。 (一)集中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 页脚内容1

(二)远程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 页脚内容2

(三)校本研修登记范围及标准 页脚内容3

页脚内容4

三、培训学分认定要求 1.培训学分报备:组织教师培训须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按培训计划)举办。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页脚内容5

2.培训学分完成要求:每位教师每年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6学分,其中校本研修10学分,集中学分6学分;五年一周期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20学分(年均学分24学分),其中校本研修50学分,集中、远程培训学分70学分(集中培训学分至少30分)。 四、学分登记程序 1.学分登记认定时间:每年1月——2月。 2.送审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检查、审核本单位教师学分。 3.送审单位要认真核查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核查培训项目与相关学分证明材料(原件)是否对应,并统计培训学时、学分。 4.送审单位要将整理好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培训学分登记证书》、《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按“教师培训证书编号”顺序排列上报,其中《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还需报电子版。 5.经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打印一份给送审单位存档。 6.送审单位要将本单位教师年度培训学分审核结果给予公布,并将《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存档备查。 五、学分登记说明 1.如审核中发现送审教师学分有弄虚作假的,其当年培训学分登记为零。同时,不能参加次年度各类评优选模、晋升及职称评审等。 2.《培训学分登记证书》中的“合计:学时、学分”一栏,由培训学分审核登记机构登记(各单位不要直接登记到证书上)。 3.同一活动,同一成果只记学分最高的一次。 4.教师参加培训获得学分如超过本年度规定学分量,超出部分在本培训周期内有效。 5.参加组织安排支教的教师,凭支教文件每学期认定集中培训学分7学分。 6.因产假、病假等原因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凭相关材料到教师培训学分机构审核备案,可按请假时间减免培训学分,每月减免校本、集中培训学分各1学分(每学年至多可减免校本培训学分10学分,集中学分6学分)。 页脚内容6

公司员工学分制培训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学分制培训管理制度 一、定义 学分制:培训模式的一种,以选学培训课程为核心,个人素质提升为辅助,通过学分制衡量本年度培训学习质和量的培训综合管理制度。 二、总则 1、为建立健全公司培训管理、考核及激励机制,以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岗位素质提升培训,发挥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员工的学习意识,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2、学分制是为公司为适应广大员工的培训需求,保证培训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实施效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培训管理制度》共同对员工培训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实施对象 公司全员 四、公司全员年基本学分标准 1、中层管理人员 主任、副主任(经理、副经理): 32分 主任工程师: 32分 主管工程师: 32分 2、生产操作人员 大班长: 40分 班组长: 40分 员工: 40分

3、职能部门人员: 30分 五、学分制管理细则 1、学分标准: 公司级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的管理培训、技能培训、专项培训等,视频授课1分/小时,讲授授课1分/小时。 部门级培训:部门内根据需要及计划,自行组织的专业提升培训、现场技能培训等,在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的,1分/次。 班组级培训:班组根据员工需要自行组织的岗位操规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在本部门备案后、由部门主管培训人员监督执行的,0.5分/次。 特种作业/特种设备培训:由公司组织开展,取得相应合格证或相关考试合格3分/次。 2、加分项目:加分项人力资源部每个季度统计汇总一次 1)在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培训项目中担任讲师,加1分/小时; 2)作为培训管理协助人力资源部开展或监督部门培训活动,加1分; 3)培训考试合格者,加0.5—1分/次,不合格为0分具体如下: 考试方式 不合格 合格 闭卷 成绩标准 60分以下 60-70分

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问答 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配套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也于2008年7月8日正式印发。为了使全国的认定机构和企业深入理解《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内容,明确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掌握认定的条件和标准,我们编制了以下问题解答,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的? 答: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当时,为了建立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国务院于1991年发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授权原国家科委组织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配套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其后,根据形势的需要,1996年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国家高新区外(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科技大会之后,根据新的形势要求,再次修订了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二、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答: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础,是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家竞争力的生力军,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十几年来,高新技术企业一直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和地方主要采取税收减免、股权激励、科技计划、项目用地、金融保险、出口信贷等多种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综合政策体系。 三、我国目前共认定了多少家高新技术企业? 答:截至2007年底,我国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共有56047家(其中,高新区内企业32347家),股份制企业30108家,三资企业9212家,国有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西校〔2006〕3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倡导和鼓励大学生发展个性,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条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为规范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学校将自主创新学习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根据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不同的学分。创新实践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总表(《自主创新学习》“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栏目)中。 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实践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集体项目计算学分提高到个人项目计算学分的120%。集体项目中科研学分的计算比例:二人合作8:4,三人合作7:3:2,四人合作7:3:1:1,五人合作6:3:1:1:1。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按项目人数平均计算。 第二章创新实践学分的构成 第五条创新实践学分由“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三部分构成。 “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主研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实践活动取得优秀成绩和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章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与计算 第六条“科研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科研获奖。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以及参与者,分别计10、7、2学分;获得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以及参与者,分别计7、5、3、1学分;获校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1、0.5学分。 2.科研项目。主持并完成学校规定的ABC类科研项目,计10学分;D类科研项目,计7学分;E类科研项目,计5学分;F类科研项目,计3学分;本科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项鉴定优秀计2学分、合格计1学分;主研(前四名)按集体项目比例计算获得学分。 3.科研论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学校规定的特种刊物论文计10学分;权威核心刊物论文计7学分;重要核心刊物论文5学分;一般核心刊物论文3学分;一般公开刊物论文1学分;正式报刊上公开发表文学、艺术创作,根据专业和作品类别以及载体的级别,给予

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2003年颁发的《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实验)》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管理方案(试行)》的要求,为科学、规范、有序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的认定和管理,促进高中新课程的顺利推进,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一、学分的意义 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的精神阐明,学分是对学生在课程学习方面的经历和发展水平的认定,用以记录学生在相应的课程领域的成长经历和达到的发展程度。为了更好地在新课程实施中呈现构建意义上的学习评价,在传统甄别的基础上,向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评价内容的多重性,评价方法的多样化拓宽,使学生学业评价真正成为真实描述与反映学生学业发展历程和状况的过程,自我教育的过程。 二、学习模块学分认定的基本内容及方法 1、学习课时。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原则上都必须全程参加课时学习。学生参加课程学习时间必须达到规定的80%以上。全部学生学习课时由任课教师认真登记, 2 学习过程反映(60分以上为合格) (1)听课状态。任课教师对学生在课堂上的听课情况进行量化打分,总分为20分,实行扣分制,根据学生的表现酌情扣分。 (2)预习完成学案情况。任课教师对学生的预习情况进行量化打分,总分为15分,根据学生的预习情况酌情扣分。 (3)作业情况。任课教师对学生的作业情况进行量化打分,总分为20分。 (4)合作学习。任课教师对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讨论等作出评价,进行量化打分,总分为20分,实行扣分制。 (5)迟到情况。任课教师对学生每一节的迟到情况进行记录。无迟到现象得10分,每迟到一次扣1分。 (6)课堂上及自习上的其他情况:若无下列现象得15分。 ①课堂上睡觉。学生如果在课堂上有睡觉现象,每次扣0.5分;老师提醒后仍然有睡觉现象,每次扣1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