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3年最新的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高新技术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四川省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一、认定标准1.1 技术水平要求:企业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的实力和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
1.2 经济效益要求:企业在过去三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一定水平,利润率保持稳定或者增长。
1.3 组织管理要求:企业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组织结构,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研发项目和人员。
二、认定程序2.1 申请材料准备: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企业信息、财务报表、研发项目情况等资料进行申请。
2.2 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2.3 公示和认定:通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将进行公示并最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
三、认定后的政策支持3.1 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2 资金支持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政府出台的各类资金支持政策,包括科技创新基金、科技补贴等。
3.3 人材引进政策:政府将为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材提供支持,包括人材补贴、人材引进等。
四、认定效果评估4.1 绩效评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政府将对企业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以确保企业持续保持高新技术水平。
4.2 动态管理:政府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进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技术水平进行跟踪监测。
4.3 激励机制:对于表现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将赋予更多的激励和支持,鼓励企业不断提升自身实力。
五、展望与建议5.1 加强宣传推广:政府应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宣传推广,提高企业对政策的了解和认识。
5.2 完善政策体系:政府应不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体系,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施效果。
(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的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技术转化、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四条国家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地方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接受国家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认定机构应建立健全认定工作制度,明确认定流程,加强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二)企业具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成果;(三)企业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成果转化能力;(四)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市场前景;(五)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向所在地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二)认定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四)认定机构根据审查和核查结果,作出认定决定;(五)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认定机构应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认定条件。
第十条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认定条件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认定机构应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信息统计和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机构报告认定工作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认定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6012b3210a6f524cdbf8513.png)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是指导和规范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重要文件。
该细则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内容。
正文内容:1. 定义和条件1.1 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该细则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包括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技术成果转化能力、人才队伍和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1.2 认定条件:细则详细列出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包括企业的技术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 申请材料和流程2.1 申请材料:该细则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技术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人才队伍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2.2 申请流程:细则详细描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申请递交、初审、现场核查等环节。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
3. 评估和认定标准3.1 评估方法:该细则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评估方法,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评估方法综合考虑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人才队伍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指标。
3.2 认定标准:细则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包括技术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人才队伍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指标。
企业需要达到相应的标准才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4. 相关政策和支持4.1 相关政策:该细则介绍了四川省相关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4.2 支持措施:细则详细描述了四川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的支持措施,包括技术创新支持、人才培养支持、市场拓展支持等方面的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提升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5. 监督和管理5.1 监督机制:该细则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监督机制,包括监督部门、监督方式和监督周期等方面的规定。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一、引言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本细则旨在规范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和标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升四川省的科技创新能力。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和组织。
三、认定条件1. 企业在四川省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企业在科技领域有明确的技术方向和创新能力;3. 企业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并能有效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4. 企业在研发领域具有一定的投入和成果,并能够证明其在技术创新方面的实力;5. 企业在财务状况、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四、认定程序1. 提交申请:企业向四川省科技厅提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表、知识产权证书等;2. 材料审核:四川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将要求企业补充或修改;3. 现场评估: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企业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等;4. 综合评审: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结果,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企业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创新能力等;5. 认定结果公示:四川省科技厅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6. 认定证书颁发:认定成功的企业将获得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五、认定标准1. 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和成果,包括研发人员数量、研发经费占比、科技成果转化等;2. 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3. 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的财务状况、管理制度、市场前景等;4. 社会影响力:企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市场份额、社会贡献等。
六、认定有效期和复审1. 认定有效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2. 复审:认定有效期届满后,企业需重新申请认定,并按照同样的程序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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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3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登录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网站阅览)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西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并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后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始终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全省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省领导小组下设: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高企认定办公室”)。
高企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企认定办公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高企认定办公室成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相关业务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受理全省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后的企业;(二)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三)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四)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
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省领导小组研究处理;(五)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
(六)向省领导小组提交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度工作报告。
(七)承办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条件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江西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四项指标权重赋值须超过70分(详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我国的权利人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的知识产权,即我国的公民、法人单位,所依法拥有的、可以独立地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的知识产权,或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可以独立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并能不受他人制约地进行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认定程序与受理时间第九条第十条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网络指引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并执行有关网络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到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附件2),对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再次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执行网络所有程序后同时准备下列材料(一式七份)一并上报;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3);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名单(附件6)。
第十二条原则每季度(或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酌情确定认定时间)评审一次,高企认定办公室在专家库中抽取5-7名同行专家(其中一名为财经专家),专家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具有资质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对企业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高企认定办公室综合各方意见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和名单,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经审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传至“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并公示1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示有异议的,高企认定办公室将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执行完国家审批程序后,省领导小组颁发文件向全省公布,同时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向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企业完成第十一条工作后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南昌高新区内企业向南昌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
设区市科技局、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并提出具体的书面推荐意见,报高企认定办公室。
第十五条高企认定办公室全年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事宜。
第五章复审和复核第十六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件3,并注明复审),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工作报告,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三条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务、省地税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高企认定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高企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情况的企业,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对第八条(四)款产生争议的,高企认定办公室将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累计总额与同期累计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政策。
第六章享受税收政策第二十条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章中介机构和专家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的条件(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的职责(一)接受企业委托,严格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362号)文件,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上岗资质由省领导小组实行动态管理。
(二)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接受高企认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相应的监督,并承担其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专家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四)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采取聘任制度,专家库内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专家职责和纪律(一)受聘专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和高企认定办公室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时填写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附件4)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件5)负责。
(二)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三)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四)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五)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六)未经高企认定办公室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调查第八章罚则第二十六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