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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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1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1篇第1章行政法基本理论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12年考试本章分值为1分。

部分考点是学习行政法律制度的基石,对第1篇其他章节的理解和掌握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由于是理论性章节,难免抽象、晦涩,复习时注意把握有具体、实质内容的考点,切忌对个别学理性表述纠缠不休。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1.删除“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增若干处举例;3.删除“理论上有关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4.删除“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中有关行政强制的概述性内容(行政强制在第1篇第4章中专章阐述);5.新增“催告制度”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了解)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掌握)(一)行政合法性原则1.存在合法: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解释】行政法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民商法是“法无禁止即允许”。

2.行使合法: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亦称“行政裁量权”)的存在。

3.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2012年新增);①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才是合理和适当的。

②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的具体行政措施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

(5)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例外1.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法基本理论知识点2

行政法基本理论知识点2

1.1行政法基本理论◆考情分析◆本章内容讲解◆本章内容知识树结构框架考情分析本章内容抽象;学习好本章内容以理解为主;考试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2019年本章分值是5分,预计2019年考分在5分左右。

本章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原则、渊源、行政主体及行政行为的内容。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本章基础班内容讲解第一节行政法及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消极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以下四层含义:1.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事前控权);如:《行政处罚法》等。

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事中控权);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等。

3.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全程控权);如:《行政诉讼法》。

4.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事后控权)。

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及法律相抵触,简称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解释:行政合法原则讲的是无法律无行政的问题,即法无授权即禁止。

及此相比,公民权叫法无禁止即自由。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合理性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4.行政行为应符合比例原则要求5.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有()情形的,属于违反实质合法性原则。

行政法基础理论

行政法基础理论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消极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事前控权); 如:《行政强制法》等。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实施的法(事中控权);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等。 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全程控权); 如:《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事后控权); 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01
该规定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02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政府
基本法律
一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部委
法律位阶图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法的渊源理论,( )属于行政法规。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6
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行政授权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为依据,行政委托不需要法律、法规或规章上的依据 行政委托通常是要式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口头委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而是行政主体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由授权方承担,行政委托的法律后果由被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国家机关——职权行政主体
01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行政主体
02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不具行政主体资格
03
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行政法框架图(厚大司考)

行政法框架图(厚大司考)

行政法知识体系结构图
行政
行政权
基本概念行政法律关系
概述行政法
法律渊源
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概述
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主体类型
非政府组织(实施行政职能)
公务员行政法规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章
行政行为分类(立法法修改)其他规范性文件
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分类
成立要件
效力
设定
行政许可实施(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变更程序、特殊程序)
监督检查
种类、设定权、规定权
行政处罚实施:实施主体、管辖、决定程序
执行:原则、方式、程序
治安处罚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行政强制种类与设定
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
行政公开公开的范围
方式和程序
监督和保障
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复议机关
申请与受理
审理
决定与执行
概述: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受案范围:概述、受案范围的确定
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代表人、代理人、
行政救济共同诉讼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程序:起诉与受理、一审、二审、审判监督
裁判与执行
行政许可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概述: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
范围
行政赔偿请求人、义务机关
程序
国家赔偿追偿
范围
司法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
程序
国家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

行政法学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行政法学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具体观点:
认为行政法的内容既调整行政关系,又调 整监督行政关系;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消极行 政来说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 对积极行政来说“法无禁止即可行为”;
主张运用各种手段如行政指导等达到行政 目的,变革传统管理模式。
4、服务论
主要在我国流行,主张该观点的学者有应 松年等
行政法学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基本 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是从 理论上分析、研究、评价行政法现象,探讨、解 决行政法问题,包括构筑行政法理论体系,归纳 和抽象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根本点和出发点。
几个主要流派:
行政法如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 关系,如何配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这个 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不同流派和理论。 而这些理论构成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较有影响的有五个流派,即管理论、控 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 另外有协调论的观点
3、法律保留原则 是指在多位阶的法律规范制度中,有 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比如对公民 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 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 关的行政立法权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置疑。
由合法性原则引伸出的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一般意义上是指公民出自于对政府的信 赖而按政府意图所做的行为应当得到保 护。
具体观点:
认为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私人权利与自由;如 英国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是:政府遵守尊重公民 自由和权利的法律。
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的权力; 行政法就是规定权力的限度和如何限制的问题。
强调依法行政,主张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无法 律就无行政;认为自由裁量是专横的,无限裁量 是残酷的统治,破坏性更大。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体现了行政法是()。

A、设定行政权力的法B、规范行政权力实施的法C、监督行政权力的法D、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B、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构C、市辖区人民政府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3、刘某系某工厂职工,该厂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

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

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向法院起诉。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区政府在作出拒绝答复时,应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B、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2个月C、此案应由区政府所在地的区法院管辖D、因刘某与所申请的信息无利害关系,区政府拒绝公开答复是合法的4、关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表述错误的是()。

A、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单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B、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这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公开原则C、行政执法部门普遍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实质是行政参与原则的一种具体体现D、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5、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是()。

A、行政法规范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B、为保障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为行政程序法C、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实体的职权与职责进行规范的法为行政实体法D、以规章形式体现的行政法规范稳定性较差6、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下列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是()。

A、工商局为张某办理个体营业执照B、区公安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罚款C、县政府对工作人员魏某予以行政处分D、市政府对杨某进行强制执行7、下列有关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法律知识学习

法律知识学习

违犯法律的 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追究
[案情介绍]
………
新疆天山制药工业有限公司属自治区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天山制
药工业有限公司某县分厂是该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1990年
至1993年6月,某县分厂从当地医药公司、供销部门和兵团外贸部门等经营
单位调入甘草6425.256吨。1993年9月6日,新疆某县审计局对某县分厂调
地方政府性规
章、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阶 法 条例、规
定、办法
地方规章
行政措施、
第2、4、5、27、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决定、命 令
33---36、41、86---89、Leabharlann 05—110、 114---122条
省市自治区直 辖市民族自治 区域人大或常
委会制定
省市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 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
你同意哪种意见
难点

解析

(一)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
行 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家行政机
政 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行政相对
法 人。

(二)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的含义: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
行 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
政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法

律宪 体法 系
法律
…….
刑事诉讼法
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法规
1989年4月4日通过,1990年10月1 日起实施
你知道是 哪年实施 的?
宪法 法律
全国人大或其常 委会制定。基本 法由全国人大制

行政法治的基本理论

行政法治的基本理论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1998年宪法修正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 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 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 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 法律化。而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 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治运动化”的种种表现


1、“依法治国”推进方面的运动表现
(1)“口号”式注解和宣传
(2)“分解”式实施:地域化、部门化 (3)“榜样”式推动

2、立法运动化的表现
(1)就立法原则而言,政治标准凌驾于法
律原则之上 (2)就立法规模而言,数量过多、速度过 快。 (3)就立法主体而言,立法主体多元并且 “联营” (4)就立法内容而言,许多内容本身就规 定了某些运
(1)行政机构的设置甚至机构改革表现为
应急性和随意性。 (2)行政执法方面,往往是专项执法、综 合执法、联合执法、打人海战等。 (3)行政指导变异为行政指令。

4、司法运动化的表现 5、其他方面的运动化表现

(三)“法治运动化”现象的反思

1、传统政治文化的强大惯性:“革命” 的政治文化 2、制度弊端和民主的认识偏差 3、“矫枉过正”的法律价值追求


依法行政是法治的重要基础 依法行政的重点——对“行政权” 的约束
二、行政法治理论的基本内涵

(一)行政法治的基本理论 1、保权说



保障行政权的有效实施 以法律为工具,以管理者为本位 以法行政而非“依法行政” 控制行政权力 以权利为本位

2、控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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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一、行政行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分工。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

行政法所规范的公共行政的范围,会因为国家和时代而不同。

传统上,国家是公共行政的主要承担者,国家行政机关有权进行强制性和支配性的管理,国家还设置国有事业和企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和其他公共职能。

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公共行政多元化现象,除行政机关外,大量的公共部门,甚至一些民营部门,通过各种形式承担和履行公共职能,提高了公共行政的效率。

在行政法学上,可以将国家行政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

二、行政法我国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于这一定义,可以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和调整功能几个方面来认识。

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

由于行政职能的广泛和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它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种类也是多样的和变化的。

除了国防、警察和财政等基础职能比较稳定外,行政机关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等职能会经常变化;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和发展,也会影响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因此,对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行政职能的变化作出新的概括和表述。

四、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分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行政法规范进行的划分。

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或者称为行政法的总则和分则。

(一)行政法总则是行政法的普遍原则和共同规则,适用于全部或者多数行政领域,行政法分则是只适用于特定行政领域的规则。

行政法总则是行政法学的研究重点。

行政法总则以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救济法为基本结构,相对稳定。

(1)行政组织法是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及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分为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两大部分内容;(2)行政行为法是有关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涵盖行政机关实施抽象与具体各类行政行为;(3)行政监督救济法指有关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行政职权和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进行监督,并向受到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部门行政法内容丰富结构多样,可以按照中央行政部门的事务管辖进行分类。

例如,我国司法部执掌的律师、公证、狱政、法制宣传和国家司法考试等行政事务称为司法行政。

因为行政事务在各个部门的配置经常进行调整,所以部门行政法的分类也要相应地经常进行变动。

行政法还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分类标准是权利义务的性质。

具有实体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属于实体行政法,具有程序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属于程序行政法。

当代行政法高度重视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决策和当事人权利的作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得到迅速发展。

五、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是关于行政法律规范表现形式的制度。

我国行政法的成文法法律渊源的种类,根据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和等级效力具体如下:1.宪法。

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的任务和原则,关于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关于行政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定,都属于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所以宪法的规定在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法律中关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活动和对行政机关监督的规范,属于行政法的渊源。

法律是我国行政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它可以根据宪法对各种国家行政事务作出规定,它的适用范围大、效力等级高。

3.行政法规。

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行政事务作出规定。

在效力等级和规定范围上,行政法规仅次于法律。

4.地方性法规。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确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范围准则有二:一是与上位规范的不抵触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二是制定依据上的“需要”原则,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等级效力上,地方性法规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地域效力上,其效力范围也仅限于本行政区域以内。

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指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事务作出规定。

在规定范围和等级效力上有两方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

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

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第二,适当性。

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

第三,损害最小。

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回避原则。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

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

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行政当局不合理延迟和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被认为是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形式。

(五)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七、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目前有关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规则的主要法律法规是,2000年公布的立法法,2001年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三种。

1.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2.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3.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四)抽象行政行为与法律的关系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

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力,以便实现其管理职能。

尽管如此,由于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机关的从属关系,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它与法律的一致性。

(五)行政规则的冲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构成行政规则体系。

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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