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时间安排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为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并确保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第三条若因工作需要,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依据工作需要和工作人员意愿,安排额外工作时间。
额外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四条额外工作时间应当经过工作人员书面同意,并将同意文件存入工作人员个人档案。
第三章工资待遇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加班费或调休的待遇。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工龄、工作岗位等情况,合理确定加班费的标准,并及时支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调休制度,工作人员可以选择将加班所得的时间折算为调休。
第四章工作记录和统计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记录和统计制度,包括加班记录、调休记录等。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将加班和调休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统计和记录。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机关报送加班和调休情况的统计报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八小时以外工作情况的监督,发现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时工作、不支付加班费或不给予调休等。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工作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并配合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工作人员加班申请单附件二:加班记录表附件三:调休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设和谐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基本法律。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法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事业单位公开工作,确保新进人员素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应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部第6 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那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核准招聘方案;(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三)招聘信息;(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五)考试;(六)考察与体检;(七)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八)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九)签订聘用,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第七条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视和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聘方案与信息第八条事业单位在经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方案和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事业单位(含省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别报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市、县(市、区)直事业单位分别报设区的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各单位申报、制定招聘方案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单位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招聘程序、时间安排等。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对于一个事业单位而言应该如何管理单位人员呢?下面是带来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行为,加强人员的职责履行和工作纪律,确保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本文将从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培训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完善当前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事业单位的绩效和效益。
一、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是对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奖励福利等方面进行规范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其中,招聘考试制度是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选拔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选拔出适合岗位的人才。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员的岗位分类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确保公务员工资与职务相匹配,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二、选拔任用事业单位人员的选拔任用是保证事业单位能够招揽到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确保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选拔任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面试、实践等多种方式来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应注重人才的潜力和发展前景,注重选拔具备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员。
三、考核奖惩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奖惩是对人员工作绩效和行为表现的评估和激励机制。
考核应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任务来制定评价指标和标准,既注重对工作业绩的评估,也要关注员工的工作态度、能力提升和发展潜力。
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励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对于工作不力、违规违纪的人员,应依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
四、培训发展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发展是提高人员素质和能力,保持工作活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事业单位应根据人员的岗位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提供相应的培训资源和平台。
培训内容包括岗位技能培训、领导力培养、思想政治教育等多方面,旨在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此外,还应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参与继续教育和学习,提高自身的终身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
五、完善保障机制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还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保障机制,包括福利待遇和工作环境保障。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68283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Personnel in Institution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事业单位作为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人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人员录用与招聘1、计划制定根据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年度人员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应明确招聘岗位、人数、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
2、招聘程序(1)发布招聘公告:通过官方网站、报纸、招聘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职责、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按照招聘公告的要求进行报名,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环节。
(3)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确定具体的考试方式和内容。
(4)体检与考察: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同时,对拟录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
(5)公示与录用: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3、录用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人员培训与发展1、入职培训新录用人员应参加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概况、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职业道德等,使新员工尽快熟悉单位情况和工作要求。
2、岗位培训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要求和员工的发展需求,定期组织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职业发展规划鼓励员工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单位为员工提供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支持员工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职业目标。
三、人员考核与评价1、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全)

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管理,维护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保障合同制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制工作人员是因工作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XX签订劳动合同且安排在科室承担具体工作职责的各类职工,主要指办公文员、业务科室辅助人员、司机等人员。
第三条XX依法对合同制作人员进行管理。
办公室负责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辞退、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工资社保核算发放、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等工作。
各相关责任科室负责合同制工作人员日常培训I、管理工作。
第二章录用、辞退、合同签订、解除(终止)第四条合同制工作人员聘用条件:(-)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业务能力较强,有良好的敬业精神,服从安排,能够胜任相应岗位工作。
(三)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必须提交近期(1个月以内)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分别规定年龄和学历限制。
年龄范围原则性控制在20至45周岁之间,办公室文员、业务科室辅助人员年龄原则性不得超过40岁,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解聘人员两年内不再重新聘用。
(六)其他条件按岗位需要临时制定。
第五条合同制工作人员录用程序:(-)提出申请。
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合同制工作人员整体状况,结合XX工作实际,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会议研究。
召开局务会议,研究是否有必要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
确需新聘的,要明确人数、专业、年龄等招聘条件。
(≡)由办公室拟定招聘方案,由副局长组织办公室和相关科室按照招聘方案做好招聘各项工作。
(四)确定聘用。
召开局务会议,研究拟聘人员的聘用。
青海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青海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青海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管辖和登记事项第三章设立登记和公告第四章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登记管辖和登记事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登记工作。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工作,并有权责令改正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不当登记行为。
第六条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或备案:(一)省级事业单位;(二)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的事业单位;(三)其他单位举办的冠以青海省行政区域名称字样的事业单位;(四)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决定由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
前款所列事业单位设立的下属事业单位。
第七条州(地、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登记管理。
第八条申请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三)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完整的财务制度和经费来源;(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分支机构和人员编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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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
-1- 南岸人社发〔2011〕124号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区级各部门、街镇、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区直属事业单位为推进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现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51号转发给你们请在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2- 渝人社发〔2011〕15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现将《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依申请公开-3-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从现岗位类别聘用到其他岗位类别的转换流动。
第三条转岗应本着工作需要、人岗相适、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照
规定程序、权
限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转岗条件第五条转岗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4-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转换流动到管理岗位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
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50周岁及以下女性工勤技能人员45周岁及以下男性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55周岁及以下。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转岗前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工勤技能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且转岗前五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有两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转换流动到专业技术岗位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
二女性管理人员50周岁及以下女性工勤技能人员45周岁及以下男性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55周岁及以下。
三取得所转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中转岗到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相应准入资格。
四职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转岗前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工勤技能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五年且转岗前五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有两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5- 第八条转岗流动到工勤技能岗位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
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5周岁及以下男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55周岁及以下。
三转换流动到技术工岗位的应取得相应岗位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转岗前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章转岗聘用第九条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转岗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向工勤技能岗位转岗按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及要求进行。
第十条工勤技能人员向职员、专业技术岗位转岗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其程序如下一在相应岗位空缺情况下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岗位任职条件择优等额推荐人员报名。
二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三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统一考试和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转岗培训。
四培训合格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办理转岗-6- 手续。
五经核准转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岗位转换流动后新的岗位聘用等级应根据岗位空缺和任职条件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情况确定。
其中管理岗位聘用等级确定还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三、四级职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及权限确定二五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及
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三六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四七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现聘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五八级职员现聘在
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现聘在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六九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及以上岗位或者-7- 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者现聘在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七十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现聘在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二条市属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得直接转换流动到六级职员及以上管理岗位区县属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得直接转换流动到七级职员及以上管理岗位乡镇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得直接转换流动到八级职员及以上管理岗位。
第四章待遇及管理第十三条转岗人员按新聘岗位进行考核管理其原聘用岗位自然解聘。
第十四条除因
工作需要由上级任命等特殊情形外聘期内原则上不能进行转岗。
第十五条转岗人员从聘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关工资待遇并按退休时所聘岗位执行有关退休政策。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未按照国家、我市政策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得开展转岗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8- 主题词事业单位人员转岗办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6月16日印发-9- 主题词事业单位转岗通知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8月1日印
篇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4月25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