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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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问题及思考

付俊祥

甘肃省武山县第一高级中学(741300)

摘要:综合素质评价是新课程实验和高考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目标取向偏移,标准缺乏统一,方案操作性不强, 权力分配不公平,导致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践中出现了形式主义倾向。

关键词:综合素质评价问题思考

综合素质评价是新课程实验和高考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能否毕业和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用高考“指挥棒”促进学生、学校、家庭、社会重视道德品质、公民素养、身心发展等方面的状况,推动素质教育进一步深入开展,促进高中学生全面协调健康发展,是高考改革的一大进步,是推进素质教育的一大举措。

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已经取得一定进展,各地的评价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具有一定的操作性,相关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导致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践中出现了形式主义倾向,影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质量与效果,影响新课程改革向纵深发展的进程。

一、评价目标取向偏移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目标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但在实施中评价目标却发生了偏移,放大了作为评价和考试制度所具有的筛选的工具性作用,造成了价值取向上的偏移。家长、学生,甚至一部分教师将综合素质评价看做升学考试的一部分。走访了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和部分学生家长,普遍关注的是评价结果作为高考录取的依据。对参加家长会的

高一30名、高二30名、高三40名共100名家长,在随机选取高一30名、高二30名、高三40名共100名学生,抽取高一15名、高二15名、高三20名共50名教师,28名学校领导进行问卷调查,对综合素质评价关注点首选“高考录取取依据”,其次是“评价高中学业水平”,而“促进素质提高”最低。学校领导、教师认为综合素质评价能“促进素质提高”达10%,是因为在评价过程中体现了“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作用,强化了“不合格D等级”的管理。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标准的制定者与实施者对它的目标需求表现出明显的不一致,导致评价目标与手段的价值错位或倒置,甚至最终造成评价的异化。在一定程度上,把评价的关注点一开始就偏向高考,淡化了评价促进学生发展的初衷。

二、评价标准缺乏统一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评价指标不统一,使评价结果缺乏横向比较性,影响它的信度与效度,对工作形成干扰,导致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形式化和表面化。

1.一级指标划分不统一。《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确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6个维度,涉及20个要素”。《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法》中指出评价内容为“公民道德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表现等六个方面”,评价指标分为“基础性发展目标、要素、主要行为表现三个等级”。有关学校制定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中却确定“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模块修习情况评价、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综合实

践活动评价、高中阶段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四个部分”,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主要涉及“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各校制定的实施办法、甘肃省指导意见、评价方法,综合素质评价内容是6个维度还是五个方面,评价内容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明确。

2.等级划分标准不一致。《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法》中指出,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优秀(A)、良好(B)、合格(C)、尚待改进(D)四个等级呈现,但各校实施方案中评价等级划分不尽相同。

武山一中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状况评价的五个方面,满分均为10分。赋分成绩分为10分至1分共10个分数段。学生评价小组和教师在对学生个体进行评价时,A等级应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30%以内,B等级应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40%以内。学生自评、小组互评和教师评价对学生的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的各方面打分,计算出最终成绩后, 10分或9分为A等级,8分或7分为B等级,6分或5分为C等级,4分及其以下为D等级。

皋兰一中根据“评价细则”进行打分,综合评价满分50分。根据综合评价得分大小确定评价的等级:A级41分—50分(优秀),B级31分—40分(良好),C级21分—30分(合格),D级20(包括20)分以下(尚待改进)。

永登一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的总分值为100分,共设定6个维度的20个要素,每要素设定为5分,合计为100分。学校评定小组根据各年级学生要求特点不同,考虑每年级设定不同的测评点。每测评点分五档打分,优秀(A)达到该项分值85%以上,良好(B)达到该项分值75%~84%,合格(C)达到该项分值60%~74%,不合格(D)达到该项分值60%以下。D等原则上不高于

3人,指有重大问题和受处分在评定时未取消处分的学生,B等总额为(100%-A等-C等(10%)-D等)。

3.评价结果所占权重不统一。综合素质评价由教师、学生、同伴和家长等多主体参与到评价中,使评价成为多主体共同参与和协商的活动,然后参考各主体的评价结果,再形成统一的评价等级。各地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中对各主体的评价结果在总体评价中所占权重的划分却不同。

武山一中评价最终结果依据学生自评、学生小组评价和教师评价确定,其中学生自评成绩权重为20%,学生小组评价成绩权重为30%,教师评价成绩权重为50%。

永登一中学校设定评定权重是学生自我评定权重为30%、学生评定小组评定权重为30%、教师评定小组评定权重为30%、家长评定权重为10%,四项评定权重之和100%。

三、评价方案操作性不强

在综合素质评价操作性方面,有些地区和学校由于对道德品质、公民素养难以做出恰当的评定标准,对学生的要求不免失之宽泛,使得评价不够科学、不够客观,产生了负面影响。

1.具体评价指标难以测量。依据数据表征的测量结果进行评价一般被认为是最具有公信力的评价方式,也正是分数评价能长期得到公众认可的重要原因。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属于间接测量,一般不能获得具体的数量表现形式。所以,如果不加区分地将一些难以客观测评的指标纳入指标体系,就必然影响整个评价的质量。各地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指标体系中,大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难以测量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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