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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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本条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收入以及其它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接受捐赠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三条: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合法是指符合税法及国家其它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除税法或其它税收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按税法及其它税收法规规定进行分期折旧或摊销。

如何处理个人税务服务中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如何处理个人税务服务中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如何处理个人税务服务中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是个人税务服务中常见的两种企业类型。

在处理这两种企业的税务服务时,需要了解其特点和相关税务规定,合理规划税务策略,确保合规遵法并最大化税收优惠。

首先,我们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独立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及责任的企业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是处理个人独资企业税务服务的一些建议。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需按照年度所得额进行适用税率计算,并按季度或月度预缴个人所得税。

确保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企业正常经营的重要一环。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费用抵扣来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合理而合法的费用抵扣是为了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本。

例如,租赁费用、员工薪资、采购费用等可以作为费用抵扣的范畴。

但需要注意的是,抵扣费用必须能够提供相关的凭证和证明文件,合规合法地进行申报。

除此之外,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考虑申请适用简易办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政策,个人独资企业的年度销售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税,即按照销售额扣除一定的费用后再计算所得额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种方法简化了税务处理流程,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更多个人组成的经济组织形式,根据合伙合同共同经营,并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形式。

合伙企业的税收处理需要根据合伙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税务政策进行合规操作。

首先,合伙企业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利润可以按照比例分配,也可以按照不同成员的约定来分配。

税务处理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确保遵循相关税务规定,避免出现偷税漏税等问题。

其次,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政策,合伙企业应当按照法人企业的纳税义务进行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税款缴纳方式,确保及时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法律常识: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有2种情况。

一般如下:1、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核算比较齐全的,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具体会使用哪一种征收方法,通常会让主管税务机关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二、个人独资企业交什么税一、个人独资企业交什么税1、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收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两种计算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二、个人独资企业是否是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个体户。

个人独资企业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且投资者和经营者是同一人。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三、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一、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一)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
三、税率 凡实行查账征税方法的,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工程,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先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财税[2000]91号第三条。 例:某公司是甲、乙两人出资兴办的个人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6:4,2005年5月1日,经协商又吸收丙为合伙人,甲将其出资比例中的1/6转让给丙,即甲、乙、丙三人的出资比例变为5:4:1。该企业2005年实现利润100000元,经纳税调整后的计税利润额为120000元,计算甲、乙应纳所得税额?
D、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E、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F、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赠; G、向孙治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的捐赠; H、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 I、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J、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 K、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L、通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M、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⑷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局部合伙人。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为加强对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独资和合伙企业应将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方案及给雇员的分配方案,于每年初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浙地税二[2000]266号

财税实务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

财税实务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
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

财税(2000)91号文

财税(2000)91号文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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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征收所得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2000﹞16号
【发文日期】2000-06-20
【实施时间】200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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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本条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收入以及其它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接受捐赠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三条: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合法是指符合税法及国家其它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除税法或其它税收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按税法及其它税收法规规定进行分期折旧或摊销。

第六条: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七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该项资本性支出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和对外投资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和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贿赂等非法支出。

6、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7、各种赞助支出以及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8、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

9、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支出。

10、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和税务机关规定不得扣除的支出。

第八条:本办法所列准予扣除项目的扣除,除税法及税收其它相关法规有规定的外,均应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扣除。

第二章成本、费用第九条:企业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等。

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计价的,应在纳税申报前按正确的方法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条: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和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如确需改变,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一条:成本、费用、损失是指企业为从事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各项直接计入的成本和分配计入的间接成本以及营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损失指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第十二条:企业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企业为采购上述材料(商品、物资)而发生运输费、装卸费、委托加工费、仓储费、保险费、挑选整理费以及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应计入相应的材料(商品物资)成本中。

第十三条: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商品、物资)和提供劳务(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主要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售后服务费以及其他销售费用等。

第十四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劳动保险费(非国家规定的除外)、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印花税等税金、无法收回的帐款(坏帐损失),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缴纳的其他规费以及其它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在筹资过程中的其它费用。

第十六条:营业外支出(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十七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企业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外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用,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

具体扣除年限由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其购置费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条:企业发生的生产经营费用与投资者家庭及亲友的生活费用混合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三章工资、薪金及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扣除。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法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扣除,为每月2000元。

投资者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有投资,其费用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家企业扣除,且选定费用扣除的企业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企业为雇员按国家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它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的为特殊工种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准予扣除。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二十三条:企业为投资者和雇员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费和财产保险费等,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五条: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准予扣除。

如一次性扣除数额较大,应分期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各县(区)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夏季给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补贴按有关规定准予扣除,冬季取暖补贴不得扣除。

第四章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修理费的摊销第二十七条: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1、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调试费等合并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价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4、在原有的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帐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的支出计价。

5、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6、融资租入的,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7、接受赠与的,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场价确定。

8、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第二十九条:企业购买计算机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为准。

具体是:1、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原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为原价。

4、自行研制开发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开发、研制费用确定为原价。

5、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的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

投资者投入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企业自制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不符合改良支出条件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三条: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

残值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以内确定。

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2、轮船、机器、机械和其它生产设备为十年;3、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和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机器设备、房屋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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