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常用数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常 用 数据
目录
1.适用范围 3.生产的火灾危险特性(厂房) 5.火灾危险特 性举例 8.厂房的特殊情况要求 2.重要术语 4.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仓库) 6.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9.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层 数 和 面 积
5、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氧气罐:1m3 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 气态氧 1、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 直径; 3、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容积小于等于50m3 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可燃液体:柴油、煤焦油、机油、重油、变压器油、食用油、沥青 丙类 -木料、垃圾场、橡胶、棉花、纤维、谷物及面粉、纺织生产、储存 -金属冶炼、热锻、热处理、铆焊、热轧、铸造生产 丁类 -锅炉房、炉窑、铝塑材料加工 戊类 机械装配、不燃烧品生产、储存
-汽油闪点小于28℃;煤油闪点28-40 ℃;国产16种柴油闪点60-90 ℃( 其它 仅-35 ℃柴油闪点50 ℃) -甲、乙、丙类液体是以汽油、煤油、柴油为基准的
《建筑设计灭火规范》GB

《建筑设计灭火规范》GB《建筑设计灭火规范》(GB)是我国建筑设计行业的一项重要规范。
旨在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并提供相关灭火设施的设置要求、使用要求等方面的指导。
下面,将从建筑设计灭火规范的内容、原则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建筑设计灭火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灭火功能和性能、灭火器材、消防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设置等。
其中,灭火功能和性能是指建筑物内应设置合适的灭火器材和系统,用于及时扑灭火灾。
灭火器材包括消防水带、消防灭火器等,应符合规范要求,并进行适当的安装和放置。
消防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是为了保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安全地撤离,而设置的通道和设施。
疏散出口的设置要求,包括出口位置、宽度、距离等方面,以确保人员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其次,建筑设计灭火规范的实施原则包括防火分区原则、隔热隔烟原则、灭火设施备案原则等。
防火分区原则是指将建筑物分为不同的防火区域,以阻止火势扩散,同时设置器材和设施进行灭火。
隔热隔烟原则要求建筑物内部设置防火墙、烟阀等隔热、隔烟设施,阻止火灾蔓延和烟气扩散。
灭火设施备案原则要求建筑物内设置相应的灭火设施,并对其进行备案登记,以保证其使用和维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最后,建筑设计灭火规范的实施需要合理的建筑设计方案。
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考虑到建筑物特点、使用功能、人员流动等因素,确定的灭火设施的类型、位置、数量等。
同时,还需要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相结合,确保消防安全与建筑的整体性能。
综上所述,《建筑设计灭火规范》(GB)是我国建筑设计行业中一项重要的标准,涵盖了灭火功能和性能、灭火器材、消防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设置等内容。
在实施过程中,需遵循防火分区原则、隔热隔烟原则、灭火设施备案原则等原则。
最终,通过合理的建筑设计,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前言1总则2术语、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厂房和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5民用建筑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2 总平面布局5.3 防火分区和层数5.4 平面布置5.5 安全疏散和避难6建筑构造6.1 防火墙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6.6 天桥、栈桥和管沟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7灭火救援设施7.1 消防车道7.2 救援场地和入口7.3 消防电梯7.4 直升机停机坪8消防设施的设置8.1 一般规定8.2 室内消火栓系统8.3 自动灭火系统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5 防烟和排烟设施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9.1 一般规定9.2 供暖9.3 通风和空气调节10电气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1木结构建筑12城市交通隧道12.1 一般规定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5 供电及其他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防火规范对建筑设计消防设备配置的要求

防火规范对建筑设计消防设备配置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中需要合理配置消防设备,以提高建筑火灾的预防和控制能力。
以下是对建筑设计消防设备配置的主要要求:1.火灾水源:建筑消防设备的配置应充分考虑火灾水源的供应。
建筑物内应配置消防给水设备,包括消火栓、喷淋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供应足够的水源。
2.灭火器材:建筑设计中应合理配置灭火器材,包括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器箱、灭火器隔间等。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发生火灾的可能性,选择适当类型和数量的灭火器材。
3.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建筑设计中应设置自动火灾报警系统,以监测建筑内的火灾情况。
报警系统应具备可靠性、灵敏性和自动化等特点,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通过声光信号向人员发出警告。
4.烟气排烟系统:建筑设计中需要合理设计烟气排烟系统,以排除建筑内的烟气,并保证人员逃生通道和安全出口的通畅。
排烟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排烟能力和自动控制能力,能够及时有效地排除烟气。
5.防烟措施:建筑设计中需要设置防烟措施,包括防烟门、防烟窗等,以防止烟气在建筑内扩散和蔓延。
防烟措施应具备良好的隔烟性能和阻烟能力,确保人员疏散和消防措施实施时的安全。
6.防火隔离:建筑设计中需要合理设置防火隔离措施,包括防火墙、防火楼梯间等,以将火灾局限在一定范围内,防止火势扩散。
防火隔离措施应有足够的耐火性能,能够有效隔离火灾的传播。
7.防火电气系统:建筑设计中需要配置防火电气系统,包括火灾报警器、消防电源、应急照明等。
防火电气系统应具备抗火、防水、防护和自动控制等功能,以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防火安全。
8.逃生疏散设施:建筑设计中需要设置逃生疏散设施,包括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等。
逃生疏散设施应满足人员逃生的需要,具备良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最后,建筑设计消防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具体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合理确定配置的类型、数量和位置。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设计防火规范标准第一、一般规定第8.1.1条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超过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二层的居住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
第8.1.2条消防给水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8.1.3条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注: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m的麻质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 L/s。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③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2.5m/s。
第二、室外消防用水量第8.2.1条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
注:城镇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含堆场、储罐)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表8.2.2-2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第8.2.2条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一、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如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

Hale Waihona Puke •2015年1月20日
一)基本规定
•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1)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 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 戊类。
•
•
(2)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 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 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3)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 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 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消防技术规范宣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
报 告 提 纲
一. 概述
二. 厂房、仓库、储罐和堆场
三. 民用建筑
四. 建筑构造
五. 消防车道、场地和救援设施
六. 消防设施的设置
七. 防排烟、通风、电气
2015年1月20日 2
一、概述
• • • • 一)建筑防火设计技术标准体系 二)建筑防火设计的主要内容 三)建筑防火设计的重点 四)总则、术语和符号
2015年1月20日 15
二、厂房、仓库、储罐和堆场
•一)基本规定
•二)防火分区
•三)防火间距
•四)安全疏散
•五)防爆泄压
2015年1月20日
16
一)基本规定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 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 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 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3)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 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 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 BP GB 500**—20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2010年7月5日)201*-××-××发布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GB 500**-2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 北京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厂房和仓库 (4)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4)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 (5)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7)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11)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14)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16)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17)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18)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20)4.1 一般规定 (20)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0)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3)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5)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27)5 民用建筑 (29)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9)5.2 总平面布局 (31)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32)5.4 平面布置 (33)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36)6 建筑构造 (42)6.1 防火墙 (42)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2)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44)6.4 楼梯间、楼梯、消防电梯等 (44)6.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46)6.6 天桥、栈桥和管沟 (47)7 消防救援设施 (48)7.1 消防车道 (48)7.2 消防救援场地 (49)7.3 消防电梯和直升机停机坪 (49)8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 (51)8.1 一般规定 (51)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51)8.3 自动灭火系统 (52)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4)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54)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 (56)9.1 一般规定 (56)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56)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61)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 (65)10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 (67)10.1 一般规定 (67)10.2 自然排烟 (67)10.3 机械防烟 (67)10.4 机械排烟 (69)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1)11.1 一般规定 (71)11.2 采暖 (71)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 (71)12 电气 (74)12.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4)12.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74)12.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75)13 木结构建筑 (77)14 城市交通隧道 (81)14.1 一般规定 (81)14.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2)14.3 通风和排烟系统 (82)1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14.5 供电及其他 (83)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84)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85)附录C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86)附录D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 (92)附录E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94)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 (95)引用标准名录 (96)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s (1)2 Terminology (2)3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6)3.1 Classification of fire hazards (6)3.2 Fire resistance class of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and fire resistance rating of its components 83.3 Fire resistance class, number of stories, occupied area and plane arrangement of factory buildingsand storages (9)3.4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factory building (13)3.5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storage (15)3.6 Explosion prevention of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17)3.7 Safe evacuation in factory buildings (18)3.8 Safe evacuation in storages (19)4 Class A, B, C liquid, gas tank (tank farm) and combustible stackyard (21)4.1 General requirements (21)4.2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Class A, B, C liquid tank (tank farm) (21)4.3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between combustible and combustion-supporting gas tanks (tank farm) 244.4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LPG tank (tank farm) (26)4.5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of combustible material stackyard (28)5 Civil Building (29)5.1 Classification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 of civil buildings (29)5.2 General layout (31)5.3 Storeys and fire compartment of civil buildings (33)5.4 Plane arrangement of civil buildings (36)5.6 Safety evacuation and fire protection area (39)6 Building structure (47)6.1 Fire wall (47)6.2 Building component and conduit shaft (47)6.3 Roof, blind ceiling and building gap (49)6.4 Staircase, stair and door (49)6.5 Fire door and fire roller shutter (52)6.6 Crossover, trestle and pipe trench (52)7 Fire rescue facilities (53)7.1 Fire vehicle access (53)7.2 Area for fire fighting (54)7.3 Fire elevator and helicopter apron (54)8 The places wher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is installed (56)8.1 General requirements (56)8.2 Indoor fire hydrant system (56)8.3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57)8.4 Fire alarm system and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 (59)9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facility (62)9.1 General requirements (62)9.2 Outdoor fire fighting water amount, water supply pipe and fire hydrant (63)9.3 Amount of water required by indoor fire fighting and water supply piping, fire hydrant andreservoir (67)9.4 Fire water pool and fire pump room (71)10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74)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74)10.2 Natural smoke exhaust (74)10.3 Mechanical smoke control (74)10.4 Mechanical smoke exhaust (76)11 Heating,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79)11.1 General requirements (79)11.2 Heating (79)11.3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79)12 Electric system (82)12.1 Fire protection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82)12.2 Power line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82)12.3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ion indicating sign (84)13 Timber buildings (85)14 Ctiy traffic tunnel (89)14.1 General requirements (89)14.2 Fire fighting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90)14.3 Ventilating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 (91)14.4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91)14.5 Power supply and the other requirements (92)Appendix A Computing method for building height, storeys and evacuation distance in residential buildings (95)Appendix B Computing method for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96)Appendix C The temperature curve of test for fire resistance rating and standard determinat of bearing structure in tunnel (97)Explai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95)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nd codes (96)1 总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年版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重建的建筑工程防火设计。
对于特殊用途的建筑,如高层民用建筑、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设施等,应按照专门的规定执行。
1.2 防火设计原则防火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保护。
1.3 防火设计要求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应结合建筑的用途、规模、结构形式、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2.1 建筑材料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易燃材料应尽量避免使用,对于必须使用的场合,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2.2 建筑结构建筑结构的防火设计应保证在火灾情况下,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合理设置防火隔离层。
2.3 防火分区分隔建筑应根据火灾风险进行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设有明显的界限,并应配备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2.4 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设计应保证在火灾情况下,人员可以迅速、安全地疏散。
通道的宽度、长度、疏散楼梯的设置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2.5 消防设施建筑应配备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等,并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 特殊建筑防火要求3.1 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应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先进设施。
3.2 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确保人员安全疏散,通道设置应合理,同时应设置有明显的火灾警示标志和灭火器等。
3.3 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应设置有专门的防火、防爆设施。
4. 监督管理4.1 建筑设计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4.2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防火设施的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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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2.1 在进行城市交通的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2.2.2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源和供水管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消防用水量应按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和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计算确定。
一、二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2.0h。
3 隧道内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时开启所有灭火设施的用水量之和计算。
4 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当采用干式给水系统时,应在管网的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90s。
5 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
对于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10L/s和20L/s。
6 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处的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0.0m。
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7 在隧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8 隧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消火栓的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
9 设置消防水泵供水设施的隧道,应在消火栓箱内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10 应在隧道单侧设置室内消火栓箱,消火栓箱内应配置1支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1盘长25m、直径65mm的水带,并宜配置消防软管卷盘。
12.2.3 隧道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排水设施应考虑排除渗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和灭火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采取防止事故时可燃液体或有害液体沿隧道漫流的措施。
12.2.4 隧道内应设置ABC类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并设置3条及以上车道的三类隧道,在隧道两侧均应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
2 其他隧道,可在隧道一侧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
3 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