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的法律依据
劳动中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规定

劳动中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规定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在城市中成为了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和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种种不公平现象,他们的劳动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些法律规定并分析其实际效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它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根据该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内容,其中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尽管《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为农民工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问题。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存在违法行为,例如故意隐瞒合同内容、不签订书面合同等。
另一方面,农民工在执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也遇到了困难,例如工资拖欠、工时过长等。
因此,加强《劳动合同法》的监督和执行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为了解决劳动争议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该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产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有法律效力。
此外,该法还鼓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以实现双方的和解。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农民工对于劳动争议的维权仍面临困难。
一方面,一些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存在审理周期长、赔偿金额低等问题。
另一方面,劳动者在起诉过程中需要承担较高的诉讼成本,这对于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来说是一大负担。
因此,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势在必行。
三、《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是为了保护工人的基本工资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工资支付主体和义务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的正确计算和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工资发放时间和地点,确保农民工可以便捷地领取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工资支付查询制度,提供查询工资支付情况的便利渠道。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第八条工资支付方式应当采取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者其他方便、安全的方式。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方式和标准,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工资支付标准应当根据农民工工作内容、工作年限、劳动强度、岗位风险等因素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时间和频次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和频次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季度、半年度或者年度支付为由拖延支付时间。
第十三条农民工在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倒闭、停业等情况下,应当及时支付农民工的经济补偿、工资等相关款项。
第五章工资支付的确认和记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并要求农民工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记录,记录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工资支付时间和金额等内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和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第六章外包劳务工资支付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工资支付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外包劳务工资。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监督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外包劳务工资。
第七章工资支付违法行为和处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农民工权益(3篇)

第1篇一、引言农民工,即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在就业、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常常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和实施两方面对农民工权益保障进行探讨。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明确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2)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农民工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保障的基本法律,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具有普遍适用性。
(1)工资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2)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3)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止职业危害。
3.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1)养老保险:农民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医疗保险:农民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而制定。
农民工讨债国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一支重要的劳动力大军,他们在城市中辛勤劳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在讨要工资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家关于农民工讨债的法律规定,并提供维权指南。
二、农民工讨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农民工讨债,以下条款具有直接关联:(1)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中对农民工讨债问题也有明确规定:(1)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补充和细化,其中对农民工讨债问题也有相关规定:(1)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
(2)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农民工讨债诉讼程序有明确规定:(1)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一百零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
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第三条
农民工享有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权利,不得有任何单位和个人
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支付农
民工工资。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支付农民工延期支付工资的
赔偿金。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物品、证券、股权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固定日期向农民工支付上月的工资。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农民工应得
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赔偿金。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农民工对用人单位未按期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起投诉或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全文,旨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讨要农民工工资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我国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的数量不断增加,他们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广大农民工。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本文将对讨要农民工工资适用法律进行探讨。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及原因1. 现状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在我国各地普遍存在,尤其在建筑、制造、餐饮等行业较为突出。
据相关数据显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已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生活和权益。
2. 原因(1)用人单位违法用工。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采取违法用工手段,如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
(2)用人单位恶意拖欠。
部分用人单位在项目完工后,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以逃避法律责任。
(3)劳动合同不规范。
部分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规范,缺乏明确工资支付条款,导致农民工维权困难。
(4)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薄弱。
部分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对自身权益保护不够重视,导致在工资拖欠问题中处于劣势。
三、讨要农民工工资适用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重要法律,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该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责任,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具体实施,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标准等内容。
农民工讨薪解决方法最新规定是什么

农民工讨薪解决方法最新规定是什么对于广大农民工兄弟来说,辛辛苦苦工作一年,最盼望的就是能够按时足额拿到自己的血汗钱。
然而,现实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民工讨薪解决方法的最新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农民工讨薪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些规定,农民工就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最新的规定中有哪些具体的解决方法呢?其一,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开设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进度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专用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可发。
其二,推行了总包代发工资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手中。
其三,加大了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了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四,完善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
对于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开辟了“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
其五,强化了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
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新法规发布:保护农民工权益(农民工工资保护的法律法规)

新法规发布:保护农民工权益1. 近日,国家发布新的法规,旨在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加公平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这一系列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对农民工问题越发重视,也将有助于改善农民工的生活状况。
2. 农民工作为我国劳动力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着诸多问题,如工资拖欠、工作条件恶劣、社会保障缺失等。
因此,新法规的发布无疑是给予他们更多保护和支持的重要举措。
3. 根据新法规,雇主无权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旦被查实,将面临严厉惩罚。
这一规定将有效减少农民工因工资问题而面临的困境,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4. 除了工资保障外,新法规还规定雇主必须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确保他们在工作期间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待遇。
5. 另外,新法规还强调雇主应当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住宿条件,禁止存在安全隐患和恶劣的生活环境。
这将有效改善农民工的生活质量,提升其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
6. 除了对雇主的要求外,新法规也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法规的落实和执行。
7. 与此同时,新法规还规定建立农民工维权委员会,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增强维权意识。
8. 总体而言,新法规的发布为保护农民工权益树立了更加明确的法律界限,为农民工提供了更多的保护和支持。
这不仅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有助于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9. 然而,法规的出台只是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和执行的责任,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让农民工真正受益。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初心和使命。
10. 最后,我们期待着新法规的实施能够取得实质性的成效,让广大农民工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获得应有的尊重和权益,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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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的法律依据【摘要】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缺陷是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原因,现行法律的缺陷也大大加重了农民工问题。
对于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可分为长期任务和近期任务。
长期任务,也可以说是根本任务,在于改革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就是逐渐改变在我国实行了几千年的行政集权体制,加强地方自治,把各级地方政府打造成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政府;逐步废除城乡二元化管理体制,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逐步废除户口管理制度,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
近期任务则是加快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加大对农民工等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关键词】农民工维权劳动法劳动合同劳动法的修改农民工权益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对现行的《劳动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该法在很多方面的缺陷逐渐地凸显出来,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严重忽略了农民工的利益。
“农民工”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是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
狭义的农民工,一般指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
广义的农民工,既包括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也包括在区域内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
本报告的研究范围,主要是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既外来人口。
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的大事。
各级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采取多种措施,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部分农民工采取过激行为的维权事件不断发生,对社会稳定、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本次调研对象是**地区的农民工,举行农民工座谈会2余次,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78份。
一、农民工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严厉一点地说,在我们国家,农民工的生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他们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而之所以会造成这种结果,有两方面的原因特别值得检讨。
(一) 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缺陷是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原因我国的政治体制缺乏民主性,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
从宪法的角度看,我国是属于行政集权型的国家。
行政集权的典型特征就是上下级政府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服从上级。
而为了确保这种集权能够成功,进而必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上级政府的授予,而不是来源于宪法;地方各级官员的命运掌握在上级领导的手里,而不是掌握在人民的手里。
当我们看一看我国当今最丑恶的现象——官煤勾结,我们就不难知道:不需要对人民负责任的官员们,他们会在乎人民的利益的吗!更何况是农民工呢!他们只需要哄好上级领导就可以了。
在当今世界,属于行政集权型的国家已经很少了,究其根源,则在于行政集权体制从根本上来讲是违反宪政构造原理的。
宪政构造的原理是民主,不是专制;是自治,不是集权。
行政集权体制是我国各种政治丑恶现象的总根源,农民工问题也不例外。
行政集权体制导致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导致官商勾结;导致社会弱势群体利益整体被漠视。
农民工只是这种体制的牺牲品之一。
在农民工所可能遭遇的种种问题中,有些问题是劳动法有明确规定的,如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确保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严禁用人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等。
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遭遇与法律的规定恰恰相反,是普遍性的劳动条件恶劣、普遍性的没有社会保险、普遍性的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普遍性的被克扣拖欠工资。
对于这些问题的出现,应该说主要不是立法的问题,而是执法体制的问题。
相信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境遇不可能不清楚,可是既然清楚,为什么又不解决问题呢?原因恐怕在于政府官员们没有解决问题所需要的内在动力和足够的外部压力。
这就是行政集权制的弊端。
行政集权制必然会使得整个行政系统逐渐地失去动力与活力,逐渐地走向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逐渐地走向死亡。
除行政集权体制外,城乡二元体制、户口制度、地区利益的驱使也是产生农民工问题的重要原因。
(二)现行法律的缺陷大大加重了农民工问题。
一是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需要以劳动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体系综合发挥作用,如宪法、行政法、劳动法、民法、刑法、诉讼法、仲裁法等。
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存在许多不足,其中最严重的有两: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一是对违法者惩处的力度严重不够。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违法的用人单位几乎不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多付出什么代价,充其量只是没占到便宜而已。
这样的法律岂不是在鼓励人们违法!就我国频发的矿难事故而言,很多老板明知有巨大的安全隐患,还要求农民工下矿作业,结果动辄死亡上百人。
这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可是,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这不是故意杀人罪,这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
犯该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的法律好像是犯罪分子自己为自己预定的!这样的法律能遏制犯罪吗?(值得高兴的是,该条款现已被局部修改——笔者注)二是对劳动者权利的救济形同虚设。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必须在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能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
当然,对于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对农民工来说,这样的法律是不人道的!农民工不是法律专家,他很难知道这些法律规定的具体期限;农民工不是资本家,他没钱请法律顾问;农民工不是有闲阶级,他没时间陪资本家打官司。
让一个法盲背井离乡为了一丁点工钱(但对农民工来说却是命根子)与一个强大的对手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这样的法律人道吗?可这就是我们的法律。
总之,农民工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导致的,我国传统的行政集权体制、城乡二元体制、户口制度等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是导致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原因。
此外,我国法律制度的缺陷大大加剧了农民工问题。
二、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的现状及矛盾(一)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维权法律依据不足现行立法中有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部及省、市有关部门制订和颁布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现有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可操作性上存在局限性和滞后性,已不能满足妥善处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需要。
在农民工劳动关系、工资收入、社会保险、人身保护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难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对农民工的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等追索医疗费和赔偿的法律事项,尚未列入《法律援助条例》受援范围。
这使得有关部门在进行农民工维权时常因缺少法律依据,工作难度大。
(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农民工就业难度大农民工就业渠道不畅,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由市场调节方式实现。
相当多的职介机构规范性和诚信度较差。
通过中介组织介绍就业的农民工比例很低,只占到调查总数的20.2%。
第二种,通过组织输送实现。
由于政府的服务职能尚未真正就位,由此实现就业的农民工比例更低。
超过70%的农民工是通过第三种方式,即自谋职业。
存在盲目性大,管理失控,劳动关系难以确认,情况复杂混乱等情况。
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职业中介,人事部门主管人才交流中介,两种中介并存于劳动力市场,统一的市场被人为的划分。
因而形成多头、多级审批和管理,不利于规范和有序管理。
部分以欺骗求职者骗取钱财的中介机构,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对非法中介活动的打击,劳动、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治理力度不够。
(三)法定诉讼程序繁杂,农民工维权成本高由于农民工的特殊性,尽管仲裁机构与各级法院采取了各种措施降低仲裁和诉讼门槛,但对大多数农民工而言,维权时效与诉讼成本仍然较高,使其仍难以承受,农民工即便胜诉,支付的成本与收益之间也严重失衡。
由于维权成本高,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事故拒绝赔偿等侵权事件发生后,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比例很低。
大量的非诉案件,农民工或无奈放弃,或用非正常方式去谋求解决。
(四)部门配合缺乏协调,维权资源存在不足由于条块分割,各自为阵,缺少统一的机构和协作机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社团组织等维权主体虽然有一些小范围的协作和配合,但总体来看,在协调配合上还不适应维权需要,维权资源还未有效整合,综合维权优势还未形成。
在财力、人力上,维权经费和人员配备的缺口较大,使部门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五)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虽有一定增强,但由于其文化层次较低,处于弱势的农民工为了保住饭碗,对于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也听之任之。
有些农民工为了保证择业自由,自己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农民工自身证据缺乏,加之取证困难,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不利于维权工作开展。
多数农民工职业技能单一或无技能,仅具有劳动力价格低廉的比较优势,对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工作则难以为之,形成就业的结构性障碍。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的农民工,就业率超过80%。
相当部分农民工对参加社会保险认识不足,只注重眼前经济收入,不愿花“小钱”购买保障长远利益的综合社会保险。
三、解决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建议(一)抓重点,认真解决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一是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使用农民工的企业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要加大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监察力度,对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
二是要解决最低工资制问题。
制定农民工最低工资制,并与城市居民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起来,体现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原则。
三是要探索适合农民工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要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确保他们因工伤亡后及时得到救治和补偿。
四是要建立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享公共管理服务的机制。
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尽快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
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适度满足和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精神文化需求。
(二)加强劳动安全监管,大力改善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一是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知识培训,使他们充分了解应当如何做到自我防范和保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劳动保护措施。
劳动保障部门在检查劳动合同时,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要督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在合同中写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岗位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