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7年11月6日第七届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次修订,2015年9月8日第十届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和标准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北京律师在社会及各个法律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X律师法》及《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会依据律师业务领域开展对北京律师效劳业的需求和法律学科门类标准等情况,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增强律师专业业务水平,提升律师的业务素养,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进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一部以上生效法律为依托或某一法律效劳领域的律师业务已开展到肯定规模;〔二〕能与法律实务部门相对应、衔接;〔三〕符合法律学科分类的根本标准;〔四〕该专业委员会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到达十五人以上。
因公益性及特别目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考虑国家和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设立条件。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调整,包含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变更等,应当依据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及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本会相应的特意工作委员会会同协会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会长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人。
业务领域较宽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一百人。
第七条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假设干名,均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依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聘任委员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开展工作。
第八条本会相关人员依据需要,可以推举在相关专业领域内享有盛名、专业研究水平精深的本市律师担任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或特邀委员,经会长会议同意后,予以聘任。
理事会会议制度及职责

理事会会议制度及职责
一、理事会会议制度
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如有重大事项需要理事会决策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纪录并签名。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可以邀请3至5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权表决。
二、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监事长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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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2009年1月11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2010年5月1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全国律协、省律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应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惩戒处分,行使对会员的执业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
惩戒机构根据本规则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
会员应当接受和执行惩戒机构的处分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会员违规行为是指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以及本行业普遍认同的行业准则,会员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行业惩戒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惩戒机构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律师协会的各项规范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并依照规定保障会员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及申诉权。
被处分的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惩戒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为投诉。
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律师协会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人统称为投诉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规则对律师协会会员进行投诉。
第二章惩戒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六条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可以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作出以下惩戒处分:(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处分适用于初次因疏忽或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会员。
训诫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实施。
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原则上适用于严重违规、经训诫后再次违规或者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会员。
第七条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可以对有违规行为的会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责令纠正违规行为;(二)强制培训;(三)暂缓年度考核。
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一、会议程序1.1召集:会议议事规则由理事会主席或秘书召集,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1.2出席:理事会成员在会议开始之前应准时到达会场,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席,需提前向主席或秘书请假。
1.3规程:会议程序按照会议议事规则执行,主席发言开场,依次安排议程内容,进行有序的讨论和决议。
1.4记录:会议由秘书或会议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过程,包括发言内容、投票结果等重要信息。
二、议事规则2.1发言顺序:会议发言由主席或指定负责人安排,依次轮流发言,确保每位理事有平等表达机会。
2.2时间控制:每位理事在讨论议题时,应控制发言时间,防止个别成员长时间占据会议时间。
2.3提问与回答: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问题,可以在发言后提出,并要求回答者给出明确答复。
2.4议题讨论:每一议题应有明确的目的和范围,并在规定时间内全面讨论,防止过度延长。
2.5决议程序:对于重要决议,应进行逐条讨论,并通过投票形式进行表决,确保每位成员权利。
三、决议执行3.1决议内容: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应清晰明确,包括决策依据、执行责任人和截止日期等必要信息。
3.2决议通知:决议通过后,秘书应及时将决议内容通知给相关成员,并进行必要的落实工作。
3.3监督执行:理事会应定期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决议得到有效执行。
3.4异议处理:对于部分成员的异议意见,理事会应通过再次讨论或调解等方式,解决相关问题。
四、其他规定4.1机密保护:理事会会议中涉及的重要机密信息,需得到成员的保密承诺,并严格控制信息流出。
4.2会议文书:会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和记录,应归档妥善保管,作为重要的会议资料。
4.3违约责任:对于严重违反会议议事规则的成员,可视情况给予警告、停职或开除理事资格等处罚。
4.4修改和补充:对议事规则的修改和补充,需由理事会成员提出并获得多数同意后生效。
以上为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根据理事会成员的共同意见确定。
希望各成员严格遵守,并共同维护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

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8-19 16:36: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四川省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四川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省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实施行业管理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设立律师协会市、州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设立分会或联络站、组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建设和谐四川、法治四川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第四条本会接受四川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第五条本会精神是:开放、自律、维权、服务第六条本章程对本会全体会员和所属各组织机构具有行业约束力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受司法行政机关授权进行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的年检考核工作;组织管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岗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对外交流;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十五)举办律师福利事业;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指导市、州律师协会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确定的其他职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省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的执业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经本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设立并注册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第十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设施和信息资源;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按规定交纳会费;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十二条团体会员享有章程第十条第项、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权利第十三条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对实习律师加强管理;组织或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和代收个人会员会费;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第十四条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规范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第十五条个人会员应当通过其执业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州律师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报本会备案;省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直接由本会或直管律师分会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六条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因执业机构异动,不在本省行政区域执业的;未办理律师执业证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其登记地市、州律师协会办理,并报本会备案;省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终止手续由本会或直管律师分会办理第十七条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十八条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的重要规划及制度;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听取和审议本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选举、罢免本会监事会监事;审议批准会费标准和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律师代表大会任期每届三年,在此期间,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也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二十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州律师协会和直管律师分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各市、州律师协会和直管律师分会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第二十一条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后,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酝酿和确定本次会议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七天向代表发出书面通知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会议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候任人选由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候选人或罢免和审议事项,由主席团列入会议议程参会代表可以在会议主席团组成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主席团自荐为理事候选人,经主席团审查确定后列为正式候选人第二十二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执业四年以上且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理事会确定第二十三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地区分布和人数比例两兼顾的原则分配第二十四条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建议,维护会员权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委托投票无效第二十六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十人以上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第五章理事会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职权:召集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选举副会长、会长;根据会长办公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推选或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四川代表;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审议、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人员组成;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理事;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审议重大资产管理或处置方案;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理事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到会,并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会长办公会决定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的,秘书处应在十日内发出会议通知第三十一条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向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第三十二条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提请理事会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人员组成;指导和监督秘书处、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会长办公会每一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并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第三十四条会长办公会作出决议须有半数以上会长、副会长参加会议,并由到会半数以上通过第三十五条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督促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签署本会重要文件;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考核第三十六条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或所在执业机构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或不在本省注册执业的应在二个月内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理事、副会长、会长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或不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理事会罢免其职务第三十七条各市、州律师协会或直管律师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应报本会备案第六章监事会第三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会应根据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设监事若干人,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每届监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长任期与同届会长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必要时,可设监事会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监事会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到会,并由监事会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才能生效监事会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四十条监事会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二)监督会长办公会履行职责;(三)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四)监督互助金等其他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六)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一条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纳入本会会费预决算第四十二条监事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监事会罢免其职务第七章秘书处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协助和支持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指导专门委员会的行政秘书工作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第四十四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由秘书长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拟定秘书处部门设置方案;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关系第四十五条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秘书处应通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邀请其派员列席第八章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四十六条本会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惩戒复查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决定设立女律师、青年律师工作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第四十七条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的职责是在会员的执业权益受到妨碍或者侵犯时代表律师协会支持会员依法维护其执业权益,并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单位进行交涉或者采取法律行动第四十八条惩戒委员会是本会设立的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惩戒机构,行使对会员的执业监督权和对会员违规案件的调查权、处分权惩戒委员会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应当执行惩戒复查委员会是本会设立的负责对会员不服本会和市、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惩戒处分的申诉机构第四十九条财务委员会是本会设立的财务收支和预决算管理的审议机构,应向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战略发展委员会是本会设立的负责本行业战略发展规划的机构第五十条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专业推广,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等会长办公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学术顾问第五十一条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和议事规则分别由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制定第九章奖励与表彰、处分与纠纷调解第五十二条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在*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和积极社会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积极参政议政,成绩突出的;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被*、*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出版有较大影响学术著作的;参加法律援助或举办公益事业,成绩显著的;其他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第五十四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履行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其他本会认为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对于会员的违法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五条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在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五十六条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可另行单独处分第五十七条会员因违法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担任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的,亦停止其相应职权第五十八条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所在市、州律师协会进行调解,省直管律师事务所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执业活动纠纷可申请本会或直管律师分会进行调解第五十九条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第十章经费第六十条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社会捐赠;会员赞助;其他合法收入第六十一条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第六十二条本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第六十三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按照年检考核通知要求按时足额缴清会费第六十四条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议、座谈会等;秘书处的办公经费和人员支出;(三)本会组织或参加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律师舆论宣传;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励会员;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特殊困难会员补助;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向中华全国律协缴纳会费;其他必要支出第六十五条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第六十六条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和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结果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发布,接受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七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的外国和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常驻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受本会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制定和修改,必要时由本会会长办公会提议,经本会理事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章程自通过后生效,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川省司法厅备案。
四川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四川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2年12月23日四川省律师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10年5月1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修订)[导语]律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是在律师应当遵守公民道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律师这一特定职业所应当遵守的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所制定的道德规范。
律师执业规范,是在律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对律师这一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在其执业过程中所应当遵守的义务性和纪律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实际,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纪律处分的依据之一。
本规范不是确定违反规范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登记执业并成为四川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提高向当事人提供称职的法律服务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并努力适应律师业持续发展的专业要求。
第七条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讲求效率,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律师不得有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职业声誉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限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还包括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包括行业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第九条提倡律师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并向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律师应当自觉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收费制度、财务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服从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安排。
理事会工作制度

理事会工作制度一、引言理事会作为组织内最高决策机构,对于组织的发展和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理事会的高效运作和决策的准确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理事会工作制度显得非常必要。
二、理事会组成1. 理事会成员的选拔在确定理事会成员时,应注重平衡不同岗位、不同背景的人才,以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成员的任命应经过集体讨论和投票表决,以保证透明公正。
2. 理事会主席的产生理事会主席应通过全体理事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届时成员可以提名候选人,并通过秘密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以确保公正和中立。
三、理事会职责1. 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表,定期召开会议。
会议应当提前发布通知,确保所有成员能够及时参加。
会议期间需要全程记录,并将记录结果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查阅之用。
2. 决策制定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包括制定组织的发展战略、年度计划、重大决策等。
在决策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 监督执行情况理事会应对组织的整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包括财务状况、项目进展、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
对于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理事会应进行严格的跟踪和评估,确保执行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四、理事会会议程序1. 会议议程的确定每次会议前,理事会主席应与秘书长一起拟定会议议程,并将议程事先发给所有与会成员,以便成员能够提前准备。
2. 主持会议的方式理事会主席应严格按照议程主持会议,确保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在会议过程中,应注重公正和平等,充分听取各成员的发言。
3. 决策方式理事会决策一般采用集体讨论和投票方式。
在决策之前,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讨论,在确保达成多数共识的前提下做出决策。
五、理事会工作效能评估1. 定期评估理事会应定期评估自身工作效能,对理事会的运作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评估包括理事会成员的表现、会议效果、决策执行情况等方面,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 领导能力培养理事会应注重培养成员的领导能力和决策能力,通过组织培训、经验分享等方式提高成员的综合素质。
理事会章程理事会规章制度

理事会章程与理事会规章制度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章程是一个组织或机构的基本法规,规定了理事会的职责、权力和运作方式。
它确保理事会的成员有明确的指导方针,并为理事会提供一个有效的决策框架。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理事会章程的结构和内容:1. 引言引言部分介绍了理事会章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背景信息。
它应包含以下内容:•章程的目的:明确规定理事会的职能和目标,确保理事会成员明白他们的角色和责任。
•适用范围:说明该章程适用于哪个组织或机构,以及适用的时间范围。
•背景信息:提供关于组织或机构的背景和历史信息,以便理事会成员了解其背景和目标。
2. 理事会成员这一部分规定了理事会成员的资格、任命程序和任期。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资格要求:列出理事会成员的资格要求,如年龄、专业背景等。
•任命程序:说明理事会成员的任命程序,如由谁提名、由谁批准等。
•任期:规定理事会成员的任期长度和连任次数限制。
3. 理事会职责这一部分详细说明了理事会的职责和权力。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职责:•决策权:规定理事会对组织或机构的重大决策拥有最终决定权。
•监督职责:确保组织或机构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并监督高层管理层的行为。
•财务职责:负责监督组织或机构的财务状况,包括预算制定和审计等。
4. 理事会会议这一部分规定了理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频率和程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召开方式:规定理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线下会议或线上会议的形式召开。
•会议频率:规定理事会会议的召开频率,如每季度、每半年等。
•会议程序:规定会议议程的制定和会议记录的保存方式。
这一部分详细说明了理事会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公正和透明。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投票规则:规定理事会成员的投票权和表决方式,如多数通过、简单多数通过等。
•决议通过:规定决议通过所需的投票比例和条件。
•决议执行:规定决议的执行方式和时间限制。
6. 理事会委员会这一部分规定了理事会可以设立的委员会和其职责。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委员会:•财务委员会:负责监督组织或机构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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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2007年1月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2010年5月2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七届一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四川省律师事业的发展,切实提高四川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自律管理水平,规范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理事会的性质
第二条理事会由四川省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
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三条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的工作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章理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副会长、会长;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管理规则、
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六)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七)审议、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人员组成;
(八)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九)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
(十)经会长办公会议提请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十一)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审议重大资产管理或处置方案;
(十二)推选或罢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川省代表;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四)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章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经会长办公会议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下列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一)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
(二)本会监事会成员;
(三)本会秘书长、副秘书;
(四)市州律师协会负责人或指派的人员;
(五)与理事会议议题有关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
(六)律师代表。
列席理事会会议人员受邀或经主持人同意,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的监事会或委托的监事可就会议出席情况及议事程序发表意见。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议题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查做出决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临时议题,临时议题应于理事会召开七日前向秘书处提出,经会长会决议通过后列入理事会会议议题予以审议;临时议题经会长办公会议决议未通过的,不列入会议议题,但秘书处应向联名理事说明理由。
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秘书处应将与议题有关的材料发送各位理事。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应由秘书处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通知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二)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但罢免会长、副会长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开始时,主持人应当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程序、出席及缺席理事的人数、是否符合召开理事会的法定条件等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议题的审议和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理事会会议应安排理事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的意见和结果在理事会会议上公布。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下列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一)决定或推荐人选的议题;
(三)会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其他事项。
表决的统计在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出现需要理事会决定的事项,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决定采用通讯或互联网表决方式表决。
本会秘书处根据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将需要表决事项的相关资料和发表审议意见的表格及表决票提交每位理事进行审议和表决。
参与表决的理事应达理事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形成决议须经参与表决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的统计在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以通讯或互联网表决通过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个人原因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向秘书处请假,说明请假原因并获得批准。
第十六条理事会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有权决定与该事项相关的理事回避。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审定后,发送至全体理事、监事,根据会长办公会议的要求在本会网站和会刊上公布。
第五章理事职务的取得和丧失
第十八条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五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未受到过通报批评以上(含)惩戒处分或者停止执业(含)的行政处罚;
(四)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理事由律师代表会从理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理事候选人由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属律师事务所以推荐或者选举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条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职务自动丧失: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本会公开谴责以上(含)行业处分的;
(四)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不含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形);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的,或未在本省登记执业的;
(七)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未参加理事会或未参与表决的,因病住院治疗的除外。
(八)理事书面提出辞职的。
秘书处对理事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向会长办公会议报告,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会长、副会长丧失理事职务的,即暂停履行会长、副会长职务,由理事会罢免其会长、副会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因本规则第二十条的原因理事名额发生空缺的,不再增补,理事会总人数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权利:
(一)在理事会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审议本会的有关事项,履行理事享有的职权;
(三)监督本会的日常工作;
(四)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享有理事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工作规则及行业纪律;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表决;
(三)忠实履行职责,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不得利用理事职务,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承担理事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与律师协会、全体律师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律师协会和全体律师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在讨论与其相关联的事项时主动提出回避请求;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公开在其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明确要求不能公开披露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律师代表大会所赋予的职权,认真倾听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其监督;仔细阅读理事会的各项报告,及时了解本会的工作动态和信息;积极支持和参与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经会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会可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